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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jtrjvjv.cn 2013-4-28 15:02:53 來源:中廣網
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負責人就《關于依據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辦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司法協助請求的規定》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13)11號《關于依據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辦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司法協助請求的規定》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8次會議討論通過,并將于2013年5月2日起施行。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出的問題。
問:制定該司法解釋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自1987年我國與法國談判締結我國首個民商事司法協助協定以來,我國已與60余個國家簽署了100余項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和引渡條約,其中有40余項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含有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和民商事案件調查取證的司法協助內容。1991年和1997年,我國先后加入了《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海牙送達公約)和《關于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海牙取證公約)。到目前為止,我國已經可以與67個國家和地區依據海牙送達公約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與42個國家和地區依據海牙取證公約相互委托進行民商事案件調查取證合作。對于與我國尚未建立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關系的國家,我國也可以與其在互惠基礎上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和進行民商事案件調查取證合作。據統計,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的數量,已從最初的每年不足十件上升到每年三千余件,調查取證也已達到每年數十件。案件類型也由簡單的經濟糾紛、婚姻家庭糾紛擴展到知識產權糾紛、股權糾紛等多領域的糾紛。
為了正確實施海牙送達公約、海牙取證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外交部、司法部先后會簽了《關于執行有關程序的通知》、《關于執行海牙送達公約的實施辦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執行中外司法協助協定的通知》、《關于指定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浙江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據海牙送達公約和海牙取證公約直接向外國中央機關提出和轉遞司法協助請求和相關材料的通知》、《關于就外國執行民商事文書送達收費事項的通知》、《關于我國法院委托新加坡法院協助送達民事司法文書付費事項的通知》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主要規定了司法文書在人民法院內、外部的轉遞程序,很少涉及人民法院內部的審查機制和管理機制。在國際司法協助案件數量急劇增加、案件類型日益復雜、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與司法行政機關的事務性功能日漸明確的情況下,原有的規范性文件已經不能完全滿足人民法院履行國際司法協助職能的需要,有必要制定人民法院內部的國際司法協助工作規范,以加強和改善人民法院國際司法協助工作,充分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國際民事司法協助工作中的任務和職能,更好地為審判工作服務。
問:本司法解釋適用于哪些司法協助請求?
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及進行其他訴訟行為。這一規定表明,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通過兩條途徑開展民商事司法協助:一是國際條約途徑,二是外交途徑。本規定序言指出,為正確適用有關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依法辦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海牙送達公約、海牙取證公約和雙邊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規定,結合我國的司法實踐,制訂本規定。據此,本規定適用于我國法院與外國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機構依據海牙送達公約、海牙取證公約和雙邊民事司法協助條約相互委托辦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和民商事案件調查取證請求。這里的雙邊民事司法協助條約,包括雙邊民事、民商事、民刑事和民商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協定。前面講了,對于與我國尚未建立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關系的國家,我國也可以與其在互惠基礎上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和進行民商事案件調查取證合作。通過外交途徑辦理民商事案件司法協助請求的要求,與通過海牙送達公約、海牙取證公約和雙邊民事司法協助條約辦理民商事案件司法協助請求的要求不盡一致。通過外交途徑辦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不適用本規定。
問:本司法解釋有哪些特色?
答:本司法解釋具有以下特色:一是明確了人民法院提出、辦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調查取證國際司法協助請求時應當遵循的原則,包括便捷高效原則、對等原則、依法審查原則等。二是明確了人民法院國際司法協助工作的管理機制,即:統一管理和專人負責相結合的管理機制。三是明確了人民法院國際司法協助工作的制度建設,包括登記制度和檔案制度。
問:我們注意到本司法解釋對于人民法院向外國提出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請求的途徑作出了與以往的司法解釋不同的規定,這主要是出于什么考慮?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有司法協助協定,且為《海牙送達公約》成員國的,人民法院依照司法協助協定的規定辦理。這一規定在執行中產生了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1)目前海牙送達公約、海牙取證公約成員國中與我國簽訂雙邊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國家越來越多,大部分國家都主張國際公約與雙邊條約具有同等效力。(2)2003年起,我院指定五個高級法院可以依據海牙送達公約和海牙取證公約直接對外發出司法協助請求,目的是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如果堅持雙邊條約優先適用,將削弱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的作用。考慮到以上因素,本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便捷、高效的原則確定依據海牙送達公約、海牙取證公約,或者雙邊民事司法協助條約,對外提出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請求。所謂便捷、高效,是指便利、快捷,有助于提高效率。
問:本司法解釋為什么強調各級人民法院對司法協助請求的審查責任?
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對于來自國外的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辦理外國請求協助的事項時,均應負有審查責任,目的是通過廣泛而嚴格的審查機制,確保國家的主權和安全不受損害。為此,本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協助外國辦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請求,應當進行審查。外國提出的司法協助請求,具有海牙送達公約、海牙取證公約和雙邊民事司法協助條約規定的拒絕提供協助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拒絕提供協助。根據本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及經手辦理某一具體司法協助請求的法院,均對該司法協助請求負有審查責任。
問:剛才您介紹,明確人民法院國際司法協助工作的管理機制是本司法解釋的一大特色,請問這一管理機制的內容是什么,為什么要建立這樣的管理機制?
答:管理機制概括起來就是一句話,統一管理和專人負責相結合。具體包括三層含義,規定在司法解釋第六條之中。即:(1)最高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國際司法協助工作。(2)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統一管理本轄區各級人民法院的國際司法協助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3)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和有權受理涉外案件的專門法院,應當指定專人管理國際司法協助工作;有條件的,可以同時確定一個部門管理國際司法協助工作。專門機構和專人在管理國際司法協助工作中的具體職能,將在本司法解釋的實施細則中作出明確規定。
在實施海牙送達公約、海牙取證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過程中,經過多年的摸索和實踐,我們認為統一管理和規范化管理,是保證國際司法協助工作兼顧質量與效率順利實施的必備條件。其中,統一管理是規范化管理的前提條件。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早在1996年就在全國司法協助工作座談會上提出,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對國際司法協助工作應當明確一個機構統一管理。經過多年的努力,絕大多數高級法院實現了歸口統一管理,部分高級法院還在中、基層法院建立了統一管理機制和司法協助專辦員制度。實踐表明,統一管理機制健全的高級法院,在國際司法協助工作的制度建設、調研能力、業務培訓、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方面,都走在全國法院的前列。因此,我們在總結全國法院統一管理經驗的基礎上,將這一成功經驗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固定下來。
問:本司法解釋在國際司法協助制度建設上有哪些內容?
答:除了建立人民法院國際司法協助工作管理機制外,本司法解釋在國際司法協助制度建設上主要規定了登記制度和檔案制度。這兩項制度的規定,也是在對人民法院國際司法協助工作多年工作經驗進行總結的基礎上形成的。人民法院開展國際民事司法協助工作二十余年來,經歷了司法協助領域越來越寬、司法協助工作越來越復雜、對從事國際司法協助工作同志的業務水平要求越來越高、司法協助數量逐年顯著增加的過程。為適應形勢的變化,在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的統一指導下,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能動作用,探索了許多保證和提高司法協助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的做法。統一的登記制度和檔案制度,是這些成熟和成功的經驗的典型代表。將這些成熟和成功的經驗納入本司法解釋,目的是進一步完善和規范人民法院國際司法協助工作的制度建設,指導人民法院未來的國際司法協助工作。
問:請介紹本司法解釋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根據本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作為全國法院國際司法協助工作的統一管理部門,將制定本司法解釋的實施細則。目前制定的實施細則是試行性質,將從“我國法院委托外國協助送達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外國委托我國法院協助送達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我國法院委托外國法院協助進行民商事案件調查取證”、“外國法院委托我國法院協助進行民商事案件調查取證”四個方面全面細化各類司法協助請求在各個環節的審查標準和辦理要求,并將對便捷高效原則、對等原則的適用,國際司法協助統一管理部門和專門負責國際司法協助工作的人員的職責范圍,檔案保存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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