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圖書館>>法治動態>>法規釋義>>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解讀保險法解釋(二)
http://www.djtrjvjv.cn 2013-6-7 16:08:19 來源:法制網
就今天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接受了記者采訪。
問:請您談一談制定司法解釋的背景和目的。
答:近年來,我國保險業發展迅速,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隨著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糾紛案件數量呈連續增長態勢。據統計,2008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保險合同糾紛案件28231件,審結28106件。2009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保險合同糾紛案件41752件,審結40711件。2010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保險合同糾紛案件59767件,審結58885件。2011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保險合同糾紛案件73206件,審結72135件。2012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保險合同糾紛案件76430件,審結76198件。2012年受理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數量是2008年受理案件數量的2.7倍。此外,大量侵權糾紛案件中也涉及保險合同相關問題。尤其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我國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幾乎所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均涉及保險合同。如果將涉及保險合同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計算在內,2012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和與保險合同相關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共計871235件,是2008年的2.16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自1995年頒布實施以來,雖經2002年第一次修訂,但因受歷史條件所限,實踐中很多問題沉淀下來一直未得到很好解決。2009年《保險法》的修訂,對維護金融秩序穩定,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特別是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自新保險法實施以來,保險業內部結構和外部環境都發生了較大變化,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比如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范圍、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標準、保險人核保期間的計算、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等等。由于《保險法》適用涉及的問題繁雜且具體,加之對法律的理解和認識不盡一致,各地法院對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裁判標準不夠統一。這些問題如不盡快解決,將極大地影響裁判標準的統一,影響司法的權威,同時也會影響我國保險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我們啟動了《保險法》中保險合同一般規定部分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司法解釋的制定工作。
此次制定該司法解釋主要基于以下幾方面目的:
1、積極回應民生,實現司法為民。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需求,切實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問題,是貫徹落實司法為民理念的重要內容。當前保險市場上,銷售誤導、理賠難等問題極大困擾廣大保險消費者,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我們希望通過本司法解釋,進一步規范保險公司的展業行為和理賠行為,盡可能解決這些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問題。
2、服務市場經濟,促進行業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實現保險行業的又好又快發展離不開良好的法治環境。2009年修訂后的《保險法》為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奠定了堅實的法制基礎,但保險合同部分的條文依然有限,尚難以滿足保險市場發展的需要。在此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進一步推動保險法律制度的完善,使之更好的發揮對保險市場的規范和調整作用。
3、細化法律條文,彌補法律缺失。《保險法》經過2009年的修訂,我國保險合同法規則已經趨于完善,但一些條文仍然過于原則。為此,我們在遵從立法原意的基礎上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努力提升法律規則的可操作性。此外,由于保險市場發展日新月異,《保險法》難以滿足市場發展的需要,通過司法解釋,可以彌補法律缺失,推動保險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
4、統一裁判標準,提升司法公信力。當前我國保險市場發育還不夠成熟,誠信體系尚在建立過程中,保險市場主體的各種違規行為導致保險糾紛增多,審判實踐中對保險合同成立、投保人告知義務、保險人說明義務、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合同解釋等問題存在較大爭議,裁判標準不夠統一。鑒于此,我們希望通過司法解釋,明確裁判規則,進一步統一裁判標準,從而更好地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實現周強院長提出的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
問:請問人民法院近些年在規范保險市場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答:人民法院一直非常重視保險審判工作,積極采取各種措施推動規范保險市場的形成,近年來主要工作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依法審理大量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近五年來,保險糾紛案件逐年上升,各級人民法院在案多人少矛盾比較突出的情況下,合理調配審判力量,通過設立專業合議庭等舉措,及時審結一審保險合同糾紛案件276035件,對于規范保險市場,保護保險消費者發揮了積極作用。
二是及時出臺司法解釋與司法政策。2009年《保險法》修訂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時出臺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解決新舊保險法銜接問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涉及交強險的相關法律問題做了規定。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與保監會聯合下發了《關于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建立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推動建立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促進保險糾紛案件的妥善解決。調查顯示,該通知下發實施以來,江蘇、上海等保險業發達、保險糾紛較多的地區,保險糾紛案件調解成功率達到70%。
三是加強對下業務指導。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組織撰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合同章條文理解與適用》一書,為各級人民法院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提供指導。最高人民法院還通過舉辦培訓班、召開審判工作會議、撰寫文章等多種方式,加強對下業務指導,規范正確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四是加強溝通與協調。2009年全國人大法工委修訂《保險法》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多次與全國人大法工委修訂小組召開論證會,對《保險法》的修改提出意見和建議。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加強與保監會的溝通協調,多次提出司法建議,共同推動保險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問:司法解釋在制定過程中遵循了哪些原則?
答:司法解釋是根據法律和有關立法精神,結合審判工作實際需要制定的。本司法解釋在制定過程中遵循了以下工作思路:
1、立足審判實踐,服務市場需求。司法解釋工作是以解決審判實務中具體問題,服務市場發展為取向。為此,我們做了大量調研工作。在條文起草過程中,我們在全國法院系統內開展廣泛調研,并到一些保險公司進行考察,充分聽取了法院系統與保險業界對司法解釋的需求和建議。司法解釋條文形成后,我們在福建、浙江、山東、北京、深圳等地多次召開論證會,充分聽取了保險監管部門、相關專家學者以及部分法院系統和保險行業代表的意見,以確保本解釋能更好地指導保險審判實踐,服務保險市場發展。為了使司法解釋更符合保險市場交易實際和審判實踐的要求,更好地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我們還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網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2、尊重立法原意,落實法律精神。司法解釋旨在解決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遇到的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因此,我們在該解釋制定的過程中盡可能地體現立法精神。在理念上,積極貫徹2009年《保險法》修訂的精神,加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保護;在方法上,嚴格遵循法律解釋方法,確保司法解釋的具體內容符合《保險法》的立法本意。
3、立足行業現狀,著眼未來發展。當前保險審判實踐中出現的爭議和問題,一方面是因保險市場尚不成熟、市場主體行為不夠規范產生的,另一方面也與保險市場不斷發展、保險產品不斷創新有直接關系。我們制定司法解釋時,首先是立足行業現狀,解決具體問題,同時考慮保險行業未來發展的需要,司法解釋通過確立新型保險交易行為,規范保險合同當事人的行為及方式,引導保險市場規范發展。
4、立足本國國情,適當借鑒域外經驗。保險法屬于舶來法,域外相關保險立法和實踐已經較為成熟,我們在司法解釋制定中部分借鑒域外成功經驗。當然,由于保險行業發展所處階段不同,保險實踐中出現的問題也不一致,故在借鑒域外相關經驗時堅持從本國國情出發,充分考慮我國社會發展水平,及國內保險業發展實際狀況。
問:司法解釋條文的起草堅持哪些指導思想?
答:保險法司法解釋與廣大保險消費者利益密切相關,也會對保險行業的發展產生直接的影響。司法解釋的制定堅持了以下指導思想:
1、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加強保護保險消費者。加強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是2009年《保險法》修訂的重中之重。保險監管部門也將加強保險消費者保護作為保險監管工作的重要內容。我們在制定保險法司法解釋時,力求體現這一精神。當然,加強保險消費者的保護也應當兼顧保險人的利益,尊重保險行業發展的客觀實際,保障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
2、堅持誠信原則,防范道德風險。誠信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保險合同以轉移風險為目的,屬典型射幸合同,對誠實信用的要求高于一般普通合同,故理論界將保險合同稱為最大誠信合同。最大誠信原則要求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必須以最大的誠意履行義務,為此我們在制定司法解釋過程中充分體現誠信原則,注意防范道德風險。例如,司法解釋第七條引入棄權制度,規定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的,不得再主張解除合同。對于保險實踐中的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代為簽章的問題,司法解釋第三條從維護誠信的角度規定,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章行為的追認,防止投保人事后隨意悔約。
3、堅持保險原理,尊重保險特性。保險是以大數法則為基礎的制度,具有很強的技術性。保險經營行為中保險費率的厘定、保險風險的選擇、保險賠償的計算、保險資金的運用以及各種準備金的提取等都需要以精算為基礎,《保險法》的許多規定是從技術角度對保險經營活動提出的要求。為此,司法解釋在制定過程中注重尊重保險原理。例如,根據最新保險利益學說,同一保險標的上可存在不同保險利益,司法解釋第一條對此予以認可,同時為了防止道德風險,該條規定被保險人只能在其保險利益范圍內主張保險賠償。
4、遵守合同原理,把握保險合同的特點。保險合同是以轉移危險為目的的射幸合同,其在訂立、生效、履行等方面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的一些特征,需要在法律上作出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的規定,這是保險合同立法獨立存在的基礎,故我們在司法解釋中尊重保險合同的特殊規則。當然,保險合同法屬于合同法的特別法,其仍應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例如,對保險人接受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并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生保險事故的情形,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如果保險標的符合承保條件,則保險人應承擔保險責任,這是基于權利義務對等角度對保險合同成立生效作出的特殊安排,也是對保險人提出更高誠信義務的要求。
問:加強對保險消費者的保護是2009年《保險法》修訂的基本原則,也是近些年來保險監管部門的重點工作之一,請問司法解釋如何體現這一原則?
答:司法解釋關于加強對保險消費者保護的理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規范保險公司的承保行為,督促保險公司盡快承保,并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標的符合承保條件的情況下,對其收取保險費后、作出承保意思表示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司法解釋第四條對此作出了規定。
二是細化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防止保險人隨意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賠。為防止保險人濫用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和拒賠,司法解釋明確了告知義務的范圍以及保險合同解除與拒賠的關系等問題。
三是強化保險人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司法解釋明確保險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范圍,提高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履行的標準,督促保險人切實向投保人解釋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是明確非保險術語的解釋規則。保險人在其提供的保險合同格式條款中對非保險術語所作的解釋必須符合專業意義,不符合專業意義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予以認可。
五是正確認定保險合同的內容。投保單與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不一致的,如保險人對不一致情形未向投保人說明并經投保人同意的,應以投保單為準。
六是明確理賠核定期間起算點,解決理賠難問題。保險理賠是最易引起保險糾紛的原因之一,理賠難問題一直倍受社會大眾關注。《保險法》規定了“三十日”理賠核定期間,但并未明確該期間的起算點。為避免保險人拖延賠付,司法解釋明確該“三十日”核定期間自保險人初次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索賠請求及有關證明或者資料之日起算。
七是排除保險人為被保險人、受益人設置索賠障礙。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不能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作為抗辯,防止保險人拖延理賠。
問:司法解釋第一條對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相關問題做了規定,其出發點是什么?具體如何理解?
答: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法特有的制度,財產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直接決定被保險人是否能夠請求賠償保險金。實踐中,財產的使用人、租賃人、承運人等非財產所有權人有轉移風險的需求,可能向保險公司投保,有些保險公司雖給予承保,但卻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以被保險人不是財產所有權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為由拒賠,有違誠實信用,不符合保險消費者的合理期待。為此,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不同投保人可以就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承認財產的使用人、租賃人、承運人等主體對保險標的也具有保險利益,防止保險人濫用保險利益原則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當然,任何人都不得通過保險合同獲得超過損失的賠償,故被保險人只能在其保險利益范圍內依據保險合同主張保險賠償。
問:在保險實務中,經常有保險業務員代投保人簽名的情況發生,司法解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答:在一些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中,投保人可能沒有親自在投保單上簽字,而是由保險業務員代為簽名,由此引發了很多糾紛。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該規定旨在倡導投保人親自簽章,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以此保護投保人利益。
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二款對于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寫保險單證的行為后果作出規定,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代為填寫保險單證比如投保單所附風險詢問表,并經投保人簽字或蓋章確認的,代為填寫的內容視為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如果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存在《保險法》規定的保險誤導行為的,則不予認可,防止誤導及欺詐行為的產生。
問: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是當前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主要理由之一,司法解釋對此如何規范?
答:法律要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承擔如實告知義務是為了幫助保險人搜集與保險標的風險相關信息,以更好地評估風險,決定是否承保,確定保險費率。實踐中,有保險公司要求投保人承擔過重的如實告知義務,隨意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賠。為此,司法解釋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規范,限制保險人在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時拒絕賠償的權利,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一,將投保人告知范圍限于其明知內容,防止無限擴大投保人告知內容的范圍。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投保人僅對其明知的與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的情況承擔告知義務,故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其不知道的事實為由拒絕賠償。
第二,明確確立詢問告知主義,將投保人告知范圍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只有保險人詢問的,投保人才承擔告知義務,投保人的告知范圍以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為限,且保險人原則上不得采用概括性條款進行詢問。
第三,借鑒域外經驗,引入棄權制度。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的,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第四,規范保險合同解除與拒絕賠償的關系,防止保險人隨意拒賠。根據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保險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權,直接以存在保險法第十六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的情形為由拒絕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換言之,保險人只有解除保險合同才可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理賠,當然,如果當事人就拒絕賠償事宜及保險合同存續另行達成一致,應當予以準許。這是司法解釋作出的制度上的靈活安排。
問:保險人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是解決銷售誤導的重要制度,請詳細介紹一下司法解釋在此方面的規定?
答:保險條款一般都由保險公司單方提供,條文眾多、內容復雜,投保人通常難以讀懂,一些保險展業人員正是利用這一特點銷售誤導消費者。鑒于此,司法解釋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強化保險人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1、從寬理解《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根據司法解釋第九條,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都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對這些內容都必須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
2、明確保險人提示義務的履行方式和標準。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可以采用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等形式進行提示,且提示必須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使投保人知道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存在。
3、提高保險人明確說明的程度。為防止明確說明義務流于形式化,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的說明,必須達到常人能夠理解的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釋第十二條雖允許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但其提示和明確說明必須達到第十一條規定的標準,否則相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不生效。實踐中,有些保險公司所設計的網絡投保程序并沒有主動出示格式條款,或者雖出示格式條款,但該格式條款并沒有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內容采取特別標識,不能認為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4、明確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保險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須符合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要求。司法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有舉證責任,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舉證責任的規定,有利于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
問:商事審判與市場經濟聯系最為密切。保險法司法解釋如何體現服務市場經濟這一原則?
答:1、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當前我國保險市場上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在投保、申請理賠,保險人在展業、核保、核賠等環節都存在一些不規范行為,這種不規范的行為不利于保險市場健康持續發展。為此,司法解釋通過對市場行為的規范,維護正常交易秩序,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保險資源方面的基礎作用。
2、確立交易規則,減少交易成本。明確交易規則可以增強市場交易主體的可預見性,減少市場交易成本,提高市場運行效率。由于保險實踐中對保險利益原則如何適用、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時保險人是否可以不解除保險合同直接拒絕賠償、保險人如何證明其已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人核保期間如何計算、保險代位求償權如何行使等問題存在較大爭議,保險交易行為缺乏可預測性。鑒于此,司法解釋對這些問題進行規范,通過統一交易規則,明確裁判標準,為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等市場主體提供明確行為指引。例如,司法解釋第十五條對保險人核保期間起算以及扣除作出了規定,第十六條對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名義以及訴訟時效如何計算等都作出了規定。
3、鼓勵保險創新,促進市場發展。保險制度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發展保險事業對于促進經濟發展、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創新社會管理體制具有重要的積極作用,因此,保險法司法解釋的制定,應當體現鼓勵保險創新的精神。例如,司法解釋第十二條認可保險公司可以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保險合同,并對該新型投保方式作出具體法律上的規定,鼓勵保險營銷創新。
4、尊重行業規則,合理對待交易習慣。多年來保險業在發展中形成了一些合理的行業習慣。這些習慣是保險業務中約定俗成的交易規則,具有節省交易成本,簡化交易流程的作用,司法解釋也體現了這些行業規則。當然,有些交易習慣還需進一步修訂和完善,使之更加符合法律精神。
日期:2013-6-7 16:08:19 | 關閉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