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圖書館>>法治動態>>法規釋義>>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解讀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司法解釋
http://www.djtrjvjv.cn 2014-1-23 21:50:37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仲裁裁決不服30日內可起訴
“三農”工作是黨和國家工作的重中之重。為妥善審理涉農糾紛,實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與訴訟的順暢對接,依法保障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業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經審判委員會第1601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今天就《解釋》的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月 日施行,請您談談為何要出臺該解釋?
答:2009年6月27日,《調解仲裁法》公布,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提供了一個新的更加切實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統一司法裁判尺度,實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與訴訟的無縫順暢對接,也成為人民法院貫徹落實該法的重點。
《調解仲裁法》中,仲裁與訴訟的銜接以及訴訟對仲裁的保障,是人民法院在實施該法過程中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針對上述問題,在啟動《解釋》的起草工作后,我們認真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農業部、各級人民法院、相關專家學者以及基層一線仲裁人員的意見。在總結、歸納、吸收這些意見的基礎上,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認真討論、仔細研究,最終于2013年12月27日第1601次會議通過了本《解釋》。
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是一種新的仲裁模式,請問其與商事仲裁和勞動爭議仲裁有什么區別?
答:首先,商事仲裁采用的是自愿仲裁原則和或裁或審原則。商事仲裁中,須雙方當事人事先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同時,除了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外,當事人已經達成仲裁協議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勞動爭議仲裁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均不需要當事人事先達成仲裁協議。但是,勞動爭議仲裁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也有區別,勞動爭議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當事人可裁可訴。其次,商事仲裁采用的是一裁終局模式,法律僅針對仲裁裁決規定了申請撤銷和申請執行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也不能再行起訴;對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律區分終局性裁決和非終局性裁決,對于終局性裁決,僅賦予勞動者提起訴訟的權利,對于非終局性裁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裁決不服的,均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任何一方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只要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起訴,即可使仲裁裁決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問:《調解仲裁法》是一部主要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的程序性法律,請問其與人民法院的業務都有哪些聯系?
答:《調解仲裁法》雖然是一部主要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的程序性法律,但其中亦有多條與訴訟相關的條文,歸納起來主要包括兩大方面:一是仲裁與訴訟的銜接;二是訴訟對仲裁的保障。仲裁與訴訟的銜接問題是重中之重。仲裁與訴訟的銜接主要是裁訴模式的建構,正如我前面說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是一種全新的裁訴模式,當事人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問題發生糾紛的,可調可裁可訴,這涉及到裁決書或調解書生效后能否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以及訴的具體內容等;訴訟對仲裁的保障主要是仲裁中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行裁定和仲裁裁決書(調解書)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問:正如您前面提到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調解仲裁是一種全新的裁訴模式,仲裁與訴訟的銜接問題是重中之重,請問相關條文是如何規定的,在理解時需要重點注意什么問題?
答:在仲裁與訴訟的銜接方面,《解釋》主要就超過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后向人民法院起訴如何處理、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生效后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訴如何處理以及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仲裁裁決如何處理等問題作出了規定。在理解時需要注意的是:第一,《調解仲裁法》規定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如果申請超過該仲裁時效期間,被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駁回的,當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這樣規定的主要考慮是:1、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中,仲裁非訴訟的前置程序,因此,仲裁時效與訴訟時效的計算應各自獨立。認定當事人的請求權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人民法院職責范圍,不能以仲裁的認定來代替法院的認定,且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中,對相應的請求權性質界定,理論和實務界均存在一定爭議,導致兩者在實踐中掌握的認定標準不一定完全一致;2、訴訟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應由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的實體審理中作出認定,而不是在決定是否受理的階段;3、根據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因此,在實踐中,該類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與審理其他民事案件一樣,只有在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依法審查當事人的請求權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4、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與訴訟是兩種互相獨立的糾紛解決方式,訴訟不以仲裁為前提或基礎,也不對仲裁作出評斷。與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一樣,人民法院審查的內容是當事人的請求權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不是審查仲裁委員會關于超過仲裁時效的認定是否合法。當然申請仲裁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第二,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生效后,當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予受理。這樣規定的主要考慮是:1、根據《調解仲裁法》第49條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和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按照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理論,執行力是為了實現終局裁判所確立的權利義務安排而存在,終局裁判文書必須具備“執行力”這一自然屬性。因此,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裁決書和調解書,必然是對糾紛的一種終局性的裁判,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則,對同一糾紛,人民法院不應再予處理;2、從維護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公信力和推動建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角度考慮,亦不應再賦予當事人在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生效后另訴的權利;3、從法律的具體規定看,《調解仲裁法》僅賦予當事人30天的起訴期,并未規定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30日后起訴的權利。第三,就訴的具體內容,當事人僅能就原糾紛起訴,而不能以撤銷仲裁裁決為訴訟請求。這樣規定的主要考慮是:根據《調解仲裁法》的設計,仲裁非訴訟的必經程序,訴訟與仲裁是并列的兩種糾紛解決方式。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不服,自收到裁決書起30日內依法提起訴訟的,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不存在維持或撤銷仲裁裁決的問題。故人民法院沒有必要對仲裁裁決進行評斷,而應就當事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關系作出判決。撤銷仲裁裁決是一個重大的裁訴制度設計,在《調解仲裁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應賦予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權利。
問:我們注意到,《解釋》針對訴訟對仲裁的保障問題,也用了多個條文進行規定,請您解讀一下在適用相關條文時需要重點注意的問題。
答:在訴訟對仲裁的保障方面,《解釋》主要就仲裁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執行先行裁定和生效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的具體程序問題作出了規定。其中需要注意的問題主要有:1、對于財產保全,《解釋》根據《調解仲裁法》規定的精神,明確了不必須由當事人提供擔保,是否提供擔保,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自由裁量,以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權益;2、對于仲裁中財產保全與訴訟的銜接,《解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有關規定,采用自動轉移模式。但需要注意,《解釋》適用的是“申請保全的當事人依法提起訴訟”的情況,而不適用被申請人依法提起訴訟的情形。3、對于執行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調解仲裁法》沒有規定具體的條件,但現有的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對受理執行案件的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在申請執行調解書或裁決書時,也應符合該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
法制網記者 袁定波
日期:2014-1-23 21:50:37 | 關閉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