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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jtrjvjv.cn 2014-11-19 9:00:47 來源:人民法院報
關于修訂貿仲委《仲裁規則》的說明
——貿仲委新版《仲裁規則》2015年1月1日施行
貿仲委副主任兼秘書長 于健龍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簡稱“貿仲委”)現行《仲裁規則》自2012年5月1日起已實施二年多。為適應新形勢,不斷提升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貿仲委有必要對現行《仲裁規則》加以完善。現就新規則修訂情況作簡要說明:
一、修改《仲裁規則》背景及過程
(一)適應貿仲委不斷深化改革的需要。當前,我國已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在世界經濟中發揮著積極而重要的作用。貿仲委作為我國的涉外仲裁機構,經過50多年的發展,已成為國際知名仲裁機構,是我國仲裁行業的領軍者。在促進我國仲裁事業發展中,貿仲委既發揮著“定分止爭”的仲裁服務職能,同時也發揮著公共服務的功能。為適應形勢的需要,貿仲委要不斷地與時俱進,深化改革,為此,貿仲委改革機構設置,明確職責,擴大公共服務功能,強化仲裁專業服務功能,讓兩種功能釋放出更大的能量,充分發揮引領行業發展的作用。
(二)順應國際商事仲裁實踐發展的需要。隨著經貿、投資及金融等領域多元交易方式的發展,國際仲裁理論與實踐呈現出新的變化。為了保持《仲裁規則》的領先性和國際化,進一步滿足當事人及國際仲裁實踐的需要,貿仲委《仲裁規則》有必要吸收借鑒國際仲裁的積極成果,結合自身實踐和需要,在現有法律規定的框架內,對現行《仲裁規則》加以完善,進一步體現中國仲裁的國際特色。
(三)滿足當事人選擇在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進行仲裁的需要。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設立后一直適用貿仲委2012年仲裁規則。由于當事人選擇在香港仲裁與選擇在內地仲裁所適用的程序法不同,香港與內地的仲裁實踐也存在一定差別,為滿足當事人選擇貿仲委在香港仲裁有別于在內地仲裁的特殊性,貿仲委《仲裁規則》應增加“香港仲裁的特別規定”,專門適用于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進一步滿足當事人的需要。
基于上述考慮,貿仲委秘書局多次征求有關法律專家、仲裁員、法官、律師等業內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考國際仲裁機構的先進做法,結合自身實踐,反復研究論證,最終完成了對《仲裁規則》的修訂工作。新修訂的《仲裁規則》于2014年9月26日經貿仲委主任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1月4日經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核準,定于2015年1月1日實施。
二、修訂《仲裁規則》的總體思路及主要內容
(一)修訂《仲裁規則》管理案件程序的職能部門。為實現改革目的,貿仲委對《仲裁規則》有關管理案件職能部門進行了調整,貿仲委增設仲裁院,貿仲委分會下設分會仲裁院,明確貿仲委仲裁院及分會仲裁院代替貿仲委秘書局和分會秘書處履行仲裁規則規定的管理案件的職能。特別需要說明的是,貿仲委增設仲裁院系其內設部門職能分工的變化,貿仲委名稱沒有變更。
(二)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完善程序設計,提高仲裁效率,增加“追加當事人”、“多份合同的仲裁”規定,修改“合并仲裁”條款。針對當今商事交易多元化模式的變化,為快速解決當事人因連環交易、多方交易、項目系列交易等多方多份合同發生的爭議,方便當事人仲裁,公平公正地作出裁決,貿仲委總結自身實踐經驗,在新規則中增加了“追加當事人”、“多份合同的仲裁”的規定,并修改“合并仲裁”條款,推進程序高效運行,節省當事人的仲裁成本。
此外,為提高效率,減少程序環節,考慮我國經濟總量發展形勢,以及貿仲委受理案件標的額逐年增加的趨勢,新規則將適用簡易程序爭議金額由人民幣200萬元提高到人民幣500萬元,即,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爭議金額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下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三)突出國際化,增加“香港仲裁的特別規定”。貿仲委在推進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并采取了相應舉措。2012年9月,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邀請,貿仲委在香港設立了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2012年《仲裁規則》實施時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尚未成立,因此該規則對此未作相應規定。此次修訂規則增加了“香港仲裁的特別規定”一章,充分體現了貿仲委仲裁規則的開放性、國際化特點。
新規則“香港仲裁的特別規定”專章,明確規定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案件的程序適用法為香港仲裁法律;其裁決為香港裁決;當事人可以在貿仲委仲裁員名冊外選定仲裁員;仲裁收費實行機構管理費與仲裁員報酬分別收取的國際慣常做法等新內容。貿仲委以更加開放的姿態,積極融入香港國際仲裁實踐,努力為當事人提供更加專業、高效和國際化的仲裁服務。
(四)促進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借鑒國際仲裁先進的作法,增加緊急仲裁員程序的規定。其主要考慮是:
第一,緊急仲裁員程序是國際仲裁發展中出現的新制度,也是一項重要制度,它反映了仲裁庭組庭前臨時救濟措施的重要性,代表了國際仲裁規則的發展方向,有利于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實現,推進仲裁的發展。
第二,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意愿。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約定及授權緊急仲裁員采取緊急措施,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當事人自愿仲裁的基本原則。如所適用的法律未賦予緊急仲裁員決定以法律效力,緊急仲裁員決定應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第三,適應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仲裁案件的需要。貿仲委在香港設有分會,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案件的程序法為香港法律。根據香港仲裁條例規定,緊急仲裁員作出的緊急救濟具有相同于法院命令的同等效力。因此新規則有必要規定緊急仲裁員程序。
第四,增加當事人依據緊急仲裁員決定在某些國家和地區申請強制執行的可能性。如果執行地法律賦予緊急仲裁員決定以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依據緊急仲裁員決定申請強制執行,新規則增加緊急仲裁員程序無疑將有利于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作為法院采取臨時措施的必要補充。緊急仲裁員作出的緊急救濟可能是法院無法作出的臨時措施,是對法院臨時措施的必要補充,有利于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降低損失,在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此外,境外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請緊急救濟無需辦理公證認證文件,比法院手續簡便,更容易得到當事人的青睞。
可以說,新規則增加的“緊急仲裁員程序”是貿仲委仲裁國際化和現代化的重要體現。
(五)其他修訂
1.修訂送達方式,列舉式地增加了在當事人拒收或難以送達仲裁文書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公證送達、委托送達和留置送達等方式;
2.完善誠信仲裁規定,明確所有仲裁參與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仲裁程序;
3.修改更換仲裁員的期限,明確該期限由仲裁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靈活決定;
4.增加首席仲裁員的權力,在審理方式中明確首席仲裁員經其他仲裁員授權可以有單獨決定程序安排的權力;
5.增加聘請速錄人員的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事人申請可以決定有償聘請速錄人員紀錄庭審筆錄;
6.增加仲裁員特殊報酬的規定,明確仲裁員特殊報酬可參照貿仲委境外機構的有關標準確定。
三、需要說明的事項
(一)新規則主文部分
新規則主文部分涉及修訂條款20條,其中新增加條款為10條。修訂后,新規則總體框架為七章84條:包括總則、仲裁程序、裁決、簡易程序、國內仲裁的特別規定、香港仲裁的特別規定和附則。
(二)新規則附件部分
附件一,貿仲委及分會名錄。明確貿仲委及分會名稱和聯系方式。
附件二,貿仲委收費表。分為三個費用表,分別適應于涉外案件、國內案件以及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受理的案件。特別要說明的是,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仲裁收費實行機構受理費與仲裁員報酬分開收取的方式。
附件三,貿仲委緊急仲裁員程序。主要適用于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同時根據適用的法律或當事人的約定也可以適用于貿仲委及其內地分會受理的案件。
貿仲委將以自身不懈的追求,不斷自我完善,自我革新,發揮行業示范引領作用,進一步提高國際化仲裁服務水平,提升仲裁的公信力,為實現仲裁大國的“中國夢”做出應有的貢獻。
日期:2014-11-19 9:00:47 | 關閉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