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17-12-29 15:06:40 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網記者 李豪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以下簡稱“報核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審理司法解釋”),最高法民四庭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法制日報》記者提問。
明確審核權保障裁判尺度統一
記者:與原內請制度相比,報核司法解釋有哪些突出特點?
答:首先,用司法解釋的形式確立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報核制度,比原內部通知文件方式賦予了這項制度更高的法律效力。
其次,明確了最高法或者高級法院的審核權,有利于從根本上保證案件裁判尺度的統一和法律適用的正確性。
第三,平等對待國內案件和涉外案件,統一適用相關規定,符合對國際、國內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統一歸口管理的趨勢。
最后,在原內請制度的基礎上,明確細化了操作程序、上下級法院的職能等內容,使得該制度更透明、規范。
記者:報核司法解釋規定所有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均適用該規定,請問主要的考慮是什么?
答:原內請制度只適用于涉外涉港澳臺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在非涉外涉港澳臺仲裁司法審查案件方面一直未能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和指導監督制度。將所有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納入核準制度的范疇,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第一,該項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避免申請撤銷或者不予執行非涉外涉港澳臺仲裁裁決案件錯案的發生。
第二,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其中一個特點就是一審終審,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當事人不享有上訴、復議以及申請再審的權利,檢察機關對此也不予抗訴。一旦出現錯案,當事人缺乏有效的救濟手段,因此對于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審理必須慎重。我們在調研中也發現,一些法院審理的非涉外涉港澳臺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在法律適用上存在錯誤。錯案的出現,既不利于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法院司法公信力也會帶來負面影響,更不利于仲裁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從另一個角度講,認定仲裁協議無效或者撤銷、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后,通常當事人只能再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糾紛,這樣客觀上又造成法院收案量的增加,同時加重了當事人的訴累。
第三,將所有仲裁司法審查案件不再區分是否為涉外案件或者非涉外案件,統一加以規范,有利于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記者:報核司法解釋對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審核權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對于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審核權,我們在考慮實踐中具體案件的數量和各級法院審判力量的基礎上,對涉外涉港澳臺案件進行了不同規定。其中,對于涉外涉港澳臺仲裁司法審查案件仍然秉承原內請制度確定的原則,規定報最高法審核。而對于非涉外涉港澳臺案件,則規定報高級法院審核,但是如果此類案件存在當事人住所地跨省級行政區域的,或者以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由不予執行或者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的,則應報最高法審核,以平等保護當事人、慎重適用公共利益原則。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裁定可上訴
記者:審理司法解釋對涉及關聯案件的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案件管轄進行了規定,請問該如何理解?
答:實踐中有的外國仲裁裁決,被申請人住所地、財產所在地均不在我國境內,但基于審理關聯案件的需要,申請人可能需要我國法院承認外國仲裁裁決而并非具體執行仲裁裁決。
針對此種情形,仲裁司法審查司法解釋規定申請人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的,由受理關聯案件的法院管轄或者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除此之外,由于此類案件應當由中級法院受理,所以該司法解釋進一步規定了如果受理關聯案件的法院為基層法院,則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應當由該基層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管轄。受理關聯案件的法院如果是高級法院或者最高法,由上述法院決定自行審查或者指定中級法院審查。
記者:審理司法解釋賦予了當事人對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訴的權利,此項規定的意義是什么?
答:賦予當事人對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訴的權利主要是出于統一規范標準,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的考慮。首先,民事訴訟法規定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訴,雖然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審查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但就是否受理的裁定而言,應與普通程序給予同等對待。其次,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明確規定,對于不予受理的裁定,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為避免出現相同案件不同處理的問題,我們在仲裁司法審查司法解釋也作出了如此規定,
記者:審理司法解釋規定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法院應裁定駁回申請,請問該如何理解?
答:該條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關于普通程序的相關內容,規定對于仲裁司法審查案件,法院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裁定駁回申請的案件,申請人再次申請并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院應予受理。同時明確對于駁回申請的裁定,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
記者:審理司法解釋對管轄權異議進行了規定,請問該如何理解?
答:規定當事人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主要是考慮既然對于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管轄法院,法律、司法解釋均作出了明確規定,因此也應當允許當事人對此類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對于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當事人也可以提起上訴。
記者:審理司法解釋中關于適用仲裁機構所在地的法律與適用仲裁地的法律將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不同認定的,法院應當適用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的法律的規定,應如何理解?
答:該規定是對準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作出的規定。該條規定將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準據法區分為兩個層次,在第二個層次中又規定了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兩個并列選項。從支持仲裁的原則出發,在適用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律與適用仲裁地法律對仲裁協議效力產生不同認定的情況下,我們在法律適用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應當適用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的法律作為準據法。
法制網北京12月29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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