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18-8-13 17:40:12 法制日報——法制網
對話動機:
2016年6月以來,重慶創新民事財產保全運行機制,設立民事財產保全中心,民事財產保全工作在全國名列前茅。今年4月底,為進一步優化民事財產保全工作,依法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優質司法服務,重慶市高法院出臺了《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民事財產保全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對話人: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 蘇福
民事財產保全中心法官 王紅君
《法制日報》記者 吳曉鋒
規范保全行為保護雙方當事人權益
記者:2016年6月以來,重慶統一設立民事財產保全中心,建立了“1+6”保全工作制度體系,民事財產保全工作在全國名列前茅,為什么還要進一步制定《通知》?
蘇福:我們制定該《通知》,主要基于兩方面考慮:一是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司法政策精神的必然要求。二是優化保全工作的現實需要。2016年以來,重慶法院在全國率先成立民事財產保全中心,在實踐中發現了一些突出問題,如對保全定位認識尚需深化,保全行為規范化程度不高,對惡意保全審查不嚴格,不利于依法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利于為民營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為此,我們經過反復研究,并在征求全市法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制定了本《通知》。
記者:對于訴前保全案件,人民法院是怎樣審查的?如何避免保全成為一方市場主體打壓另一方的工具?
蘇福:對于訴前保全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進行審查,除對申請訴前保全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外,還應重點審查保全申請是否符合“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條件,即被保全人是否存在銀行斷貸、財產轉移、瀕臨破產等“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形。不得僅因當事人提交了訴前保全申請、提供了保全擔保就準予并實施訴前保全。
之所以作這樣的規定,我們一方面是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依法開展訴前保全工作;另一方面,我們也是為了防止一方市場主體借訴前保全“打壓”“逼迫”另一方市場主體,使人民法院訴前保全“躺著中槍”,“被動成為”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工具。
盡量減少對被保全人利益的不當影響
記者:被保全企業名下有現金、不動產、股權(股份)、機器設備等多種類型財產可供保全的,人民法院如何實施保全?會不會影響被保全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
王紅君:應當明確的是,財產保全是一種臨時性控制財產的措施,目的是保障訴訟或仲裁后勝訴方權利的實現,不是對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財產保全作出時雙方的權利義務尚未經法律程序最終確定。人民法院在實施保全時,應當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盡可能減少對被保全人利益的不當影響。
我們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當被保全人名下有多類財產可供保全時,在能夠實現保全目的的前提下,選擇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影響較小的財產進行保全。
我們之前受理過一個案件,被申請人有轉移財產的傾向,被申請人申請向潼南法院訴前財產保全。考慮到被申請人是潼南區工業園區內的重點民營企業,法院對涉案公司的設備和產品實施“軟查封”,允許繼續生產使用。既防止其保全財產被轉移,又盡可能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運營,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后在法院的積極協調下,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記者:當被保全人申請保全置換時,你們有哪些制度設計?
王紅君:保全置換,法律術語為“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規范變更保全標的物的審查行為,我們在《通知》對準許和駁回的情形作了具體規定。在程序設計上,《通知》還要求人民法院在決定變更保全標的物之前,應當征求申請保全人意見。
我們辦理過一起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被申請人因為基本賬戶被凍結,資金流轉困難,稅款繳納存在障礙,且可能導致每月大量的員工工資無法支付,對申請人的正常經營造成了嚴重影響,遂向北碚法院遞交了保全財產置換申請書,愿提供相應不動產置換擔保物及另一銀行賬戶中的60萬余元,置換本次被凍結的基本賬戶,使申請人能夠正常使用該基本賬戶。經審查,北碚法院同意了其保全財產置換申請。
事前事后估算防止明顯超標的額保全
記者:明顯超標的額保全,可能對被保全人的合法權益產生損害,甚至影響市場主體的正常生產經營。你們有什么辦法和舉措防止明顯超標的額保全?
蘇福:我們在全國率先制定《關于在財產保全工作中合理估算保全標的額的指導意見(試行)》,創設了保全案件辦理的預估算和事后估算程序,不對超標的額部分采取保全措施,并及時解除事后估算發現超標的額部分的保全措施。
如果有被保全人堅持認為明顯超標的額保全,我們將引導其通過執行異議程序處理。
記者:被保全人的哪些財產,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王紅君:對于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財產的規定,散見于法律、司法解釋、行政法規等文件,難以全面、準確把握。為便于操作,我們在《通知》中采用枚舉和兜底相結合的方式,列舉了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十八種情形。如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等。
記者:在保全案件中,財產線索是當事人提交,還是人民法院依職權查找?
王紅君:除依職權保全案件外,絕大多數保全案件均由當事人發起,保全線索也由申請保全人提供。人民法院辦理民事財產保全案件,應當根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交的明確財產信息或具體財產線索實施保全。但對于涉民生保全案件,經保全申請人書面申請,可以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在裁定保全數額范圍內查詢,并采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記者:對于民事財產保全工作的管理機制,重慶法院是怎樣規定的?
蘇福:為確保全市法院民事財產保全工作順利進行,重慶高院民事財產保全中心負責管理、指導全市法院的民事財產保全工作。涉民事財產保全信訪監督案件,由執行局登記、統計,民事財產保全中心辦理。
日期:2018-8-13 17:40:1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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