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19-5-31 7:00:02 人民法院報
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3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值此司法解釋公布之際,最高人民法院承擔減刑、假釋對下監督指導工作的審判監督庭負責人接受了記者采訪,并回答了記者提出的問題。
問:請問制定《補充規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黨中央一直高度重視反腐敗工作。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定不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力度空前,反腐敗工作目前已經取得了壓倒性勝利。為了進一步鞏固反腐敗工作壓倒性勝利成果,有效回應人民群眾對依法嚴懲腐敗犯罪的新期待,更好地服務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對十八大之后不收斂、不收手,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處刑罰的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貪污賄賂罪犯,對其減刑、假釋時也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予以適當從嚴掌握。故此,我們經過充分調研論證,并征求各方意見,制定了《補充規定》,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后,作為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即現行司法解釋)的補充規定予以下發,以指導減刑、假釋辦案工作規范、有序開展。
問:請問《補充規定》的適用對象是什么?
答:《補充規定》明確指出,其適用對象為《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判處刑罰的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罪犯。具體而言,一是限定了時間節點,即《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判處刑罰;二是限定了罪名,即貪污賄賂罪;三是限定了罪犯身份,即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罪犯。即:時間節點 罪名 身份,同時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方可適用《補充規定》。因此,對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判處刑罰的貪污賄賂罪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判處的非貪污賄賂罪犯,或者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罪犯等,均不適用《補充規定》,而仍然適用現行司法解釋相應規定。
問:請介紹一下《補充規定》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補充規定》共有七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明確了適用對象,上面已經說過,不再重復;二是明確了對上述罪犯適用假釋時,比照其他罪犯從嚴掌握,體現了對上述罪犯假釋從嚴的原則;三是規定了對拒不認罪悔罪或者拒不履行財產性判項的上述罪犯,不得假釋且一般不予減刑的具體要求;四是明確了從嚴減刑的具體標準和尺度,具體用三個條文分別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的上述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予以規定,以利于司法實踐中準確掌握和執行;五是規定了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罪犯減刑時可以不受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這也是法律和歷次司法解釋的一貫規定,體現出國家對作出重大貢獻罪犯的特殊獎勵,有利于激勵罪犯積極改造,多作貢獻;六是規定了《補充規定》施行時間和效力。
問:《補充規定》和現行司法解釋的關系是什么,具體適用時怎么掌握?
答:《補充規定》是作為現行減刑假釋司法解釋的補充性規定而下發的,并非廢止現行司法解釋。《補充規定》第七條規定:“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是指在對上述貪污賄賂罪犯減刑、假釋時,現行司法解釋相應條款和本補充規定相沖突的,適用《補充規定》,不再適用現行司法解釋的相應條款,否則仍適用現行司法解釋的規定。但對上述貪污賄賂罪犯以外的其他罪犯減刑、假釋時,仍適用現行司法解釋的規定。
日期:2019-5-31 7:00:0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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