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19-8-15 9:04:28 國家統計局
為了規范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我局擬對《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和《統計執法證管理辦法》進行修改。現就《國家統計局關于修改〈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57號國家統計局統計執法監督局。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9月15日。
國家統計局
2019年8月15日
國家統計局關于修改《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一、 刪除第十八條。
二、 將第十九條修改為:“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進行執法監督檢查時,執法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并應當出示國家統計局統一頒發的統計執法證,告知檢查對象和有關單位實施檢查的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名稱,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和方式,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未出示統計執法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三、 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或者執法檢查人員按照前款規定的條件,對擬立案的有關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所屬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人批準后,予以立案查處。”
四、 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統計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程序錯誤的,應當責成執法檢查組或者執法檢查人員及時補充或者重新調查。”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關于《國家統計局關于修改〈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2017年7月5日,國家統計局以第21號令的形式,公布《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7年9月,全國人大會常委會審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18年3月,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對職務犯罪的移送程序作出新規定,因此,2018年11月,國家統計局以第24號令的形式對《辦法》中相關內容作出對應修改。
隨著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的深入開展,發現實際工作中仍然存在程序較繁瑣,職責不清晰,執法效能不高的情況,因此,我們擬對《辦法》進行修改,形成了《國家統計局關于修改〈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二、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鑒于《辦法》內容總體可行,這次修改堅持突出重點,僅對《辦法》中需要與新形勢新情況相匹配、與國家對行政執法的新要求相銜接,本著統計執法行政執法精簡、高效的原則對部分程序性規定進行了整合簡化,對執法監督檢查機構和執法檢查人員的職責進一步予以明確,對其他內容不作修改。征求意見稿共4條,主要修改內容為:
(一)對統計執法事中公示的相關表述作出修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等職務活動時,必須當場出示證件,告知權利義務等。《辦法》第十八條、十九條對上述內容進行了規定,征求意見稿對其進行了簡化,刪除第十八條,將第十九條修改為:“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進行執法監督檢查時,執法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并應當出示國家統計局統一頒發的統計執法證,告知檢查對象和有關單位實施檢查的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名稱,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和方式,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未出示統計執法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二)簡化統計違法案件查處過程中非必要審批環節。根據實際工作情況,為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提高案件處理的效率,在不違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或者執法檢查人員按照前款規定的條件,對擬立案的有關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所屬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人批準后,予以立案查處。”
(三)對統計違法案件查處程序中的法制審核作出調整。案件查處過程中的法制審核是確保行政執法機關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有效的關鍵環節。征求意見稿對《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統計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程序錯誤的,應當責成執法檢查組或者執法檢查人員及時補充或者重新調查。”
日期:2019-8-15 9:04:2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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