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19-12-3 17:28:26 正義網
正義網杭州12月3日電(記者范躍紅)在試行了五年多之后,《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試行)》有了修訂版,近日,浙江省檢察院聯合省委宣傳部、共青團浙江省委、省婦聯、省關工委、省法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人社廳、省軍區政治工作局等11家單位,共同出臺了《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今天上午,浙江省檢察院副檢察長胡東林就《實施辦法》有關問題接受了本網記者采訪。
記者:請介紹一下《實施辦法》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胡東林: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指對輕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予以密封保存,除法律特別規定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2012年修改后刑訴法專門設立未成年人特別程序,規定了這一制度。2014年,由浙江省委政法委牽頭,浙江省檢察院負責起草,浙江省委宣傳部等12家單位聯合出臺了《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試行)》,這在當時屬全國領先。這一試行辦法為正確理解和適用該制度發揮了重要作用。僅2016年以來,全省檢察機關通過及時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使得145名涉罪未成年人順利考上了大學。
但是在實踐中我們也發現,有關犯罪記錄封存、查詢規定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尤其是對2012年以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追溯封存、電子記錄封存、監督追責等規定還不明確,導致實踐中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當泄露,就業受限、融入社會困難。
在杭州,就有一名男子在2004年犯了輕罪,當時還是未成人的他,卻因為”污點在身“后來求職時屢屢受阻,看到這一試行辦法后,他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但因溯及到2012年前的犯罪,一直沒能得到妥善解決。去年以來,結合實踐中碰到的這些問題和人大代表的相關議案等,浙江省檢察院組織開展了制度執行情況專項檢查、專題調研,形成了《實施辦法》的修訂稿,并廣泛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在今年11月18日由原聯合出臺試行辦法的12家單位,再次會簽出臺了修訂后的《實施辦法》。
這次12家省級單位共同出臺《實施辦法》,聯合各方力量強化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是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充分體現了浙江省對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工作的高度重視。《實施辦法》的出臺,對于回應人民群眾的呼聲,體現司法文明,更有效地促進未成年犯的復學、升學、就業、保證其順利回歸社會,更好地推進社會善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記者:社會各界對保障未成年人權益都非常關注,此次《實施辦法》的修訂有哪些新舉措?
胡東林:《實施辦法》的修訂,主要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突出問題導向和效果導向,對《實施辦法》的體例結構、封存犯罪記錄的內容、程序、追責等方面,作了針對性修改。核心點是“一個調整、三個完善”:
第一,調整體例結構。為使《實施辦法》更加邏輯嚴密、內容清晰可操作,此次修改對條文作了適當增加、刪減、合并,對條文順序作了調整,按照總體把握、封存操作、查詢使用、監督追責四個層面的邏輯結構。一是在總體把握上,明確了《實施辦法》的制定依據、犯罪記錄封存的基本內涵、適用對象。二是在犯罪記錄封存的具體操作上,明確了封存決定、協助封存通知作出機關、操作程序,對被封存犯罪記錄的專門管理,以及保護未成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若干權利和義務。三是在犯罪記錄的查詢使用上,對查詢使用的程序、保密義務以及解除封存的條件,作出具體規定。四是在監督追責上,明確了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責,追究違規責任的情形,以及各相關部門、組織的職責。
第二,完善犯罪記錄封存內容。針對2012年修改后刑訴法實施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追溯封存、禁止查詢的問題,在適用對象上明確規定2012年以前符合條件的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也應當封存,同時還補充規定了相關期間檢察機關作不起訴、被公安機關作治安處罰、收容教養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記錄也應當封存,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權益。針對電子信息檔案封存要求不明確的問題,明確封存的犯罪記錄包括電子信息,要求在相關電子信息系統中加設封存模塊或專門標注,實行專門的管理及查詢制度,電子信息未經授權不得查詢使用,同時,考慮到了各單位信息化建設的實際,明確封存2012年12月31日以前審結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犯罪記錄的電子信息,應當根據信息化建設實際情況予以封存。
針對未成年人違法等非犯罪記錄封存的問題,考慮到目前我國無罪推定觀念尚未完全建立,社會公眾的非規范性評價并不總和司法機關的評價一致,但是這種評價會殃及所有進入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根據舉重以明輕的刑事保護原則,從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出發,適當擴大封存范圍,將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收容教養等決定的案件,一并納入封存范圍。針對犯罪記錄封存缺乏有效銜接的問題,規定對應當封存犯罪記錄的案件,法院應當制作格式統一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告知函》,與生效裁判文書同時送相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作不起訴決定的參照執行。此外,明確規定為了能夠幫助未成年人更好的復學、升學、就業,司法機關應當與教育、民政、人力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加強聯動配合。
第三,完善犯罪記錄查詢程序。針對查詢條件不明確問題,從原來的許可性規定轉換為禁止性規定,明確沒有法定事由、未經授權不得查詢使用,查詢時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列明查詢理由、依據和目的,查詢人員應當出示單位公函和本人工作證件。針對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條件模糊、出具機關不清的問題,明確規定被封存犯罪記錄人員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時,由公安機關統一受理、審核,對確屬犯罪記錄被封存人員的應當出具格式統一無犯罪記錄書面證明,其他政法機關應當積極協助,同時,采用附件的方式,對出具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的文書格式予以明確規范。針對保密義務不明確問題,規定查詢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人員,應當簽署統一格式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義務,并對查詢的情況進行專門的登記,以最大限度防止未成年人信息泄露。
第四,完善監督追責機制。修訂前的《實施辦法》對違反封存、查詢制度情況,僅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予以糾正。責任不清、追責困難。修訂后的《實施辦法》增加了具體追責條件和程序,明確對于應封存而未封存的,不按規定使用所查詢的犯罪記錄或者違反規定泄露相關信息等,檢察機關應提出糾正意見,督促落實封存制度。同時,進一步明確了違規責任的情形,強調犯罪人員信息管理機關違規使用電子信息系統查詢未成年人信息、違規使用所查詢的犯罪記錄、違規出具未成年人有犯罪記錄證明等,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記者:如何推動《實施辦法》各項規定措施落地、取得實效?
胡東林:我們以最大限度地封存犯罪記錄,努力實現最大限度地對罪錯未成人的挽救。《實施辦法》的修訂出臺,明確了嚴格落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各項機制措施。浙江省檢察院將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實施辦法》,加強組織領導,扎實推進各項工作。首先,抓好《實施辦法》的學習,由各會簽單位在條線上組織認真學習領會,特別是加大對未成年人特殊司法理念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立法初衷與效力的宣傳與培訓,使法官、檢察官、公安干警和相關單位實務人員充分理解此項制度對未成年人的重大價值。二是做好《實施辦法》的宣傳工作。運用各媒體平臺開展廣泛、深入、集中的宣傳,加深社會各界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的認識和對《實施辦法》內容的理解,增強相關單位支持配合犯罪記錄封存工作的積極性,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的社會環境。三是做好《實施辦法》貫徹常態化的檢查督導工作,推動各項機制措施落到實處、見到實效。
記者:請您結合《實施辦法》的出臺,談談對強化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看法和考慮?
胡東林: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關系到民族的未來,關系到億萬家庭的幸福。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需求更加豐富多元,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對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現代化現代化作出重大部署,作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內容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也在加快優化調整。比如,目前《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在加快修訂,今年初民政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后成立了兒童福利司、第九檢察廳等,都說明中央既在強化頂層制度設計,又在完善機構推動工作發展,未成年人保護體系的優化調整已經步入了快車道。
浙江省《實施辦法》的出臺,充分考慮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體現了國家治理工作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理念和寬容態度,有助于涉罪未成年人“去標簽化”和“再社會化”,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下一步,我們還考慮加快推進侵害未成年人強制報告、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入職查詢、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辦案、涉罪未成年人分級干預等機制創新,下大力氣把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這項系統工程、未來工程抓實抓好,努力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更好、更全的綜合司法保護。
日期:2019-12-3 17:28:2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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