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8-14 10:30:33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局長黃文俊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答記者問
2020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就相關內容回答記者提問。
問題1:《規定》出臺的背景及制定過程是怎樣的?
答:2017年,中央深改組審議通過的《關于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明確要求人民法院要進一步規范委托鑒定,加強技術性證據審查等工作。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新《民事證據規定》對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和鑒定人參與訴訟活動進行了規范。為保障民訴法和新《民事證據規定》的正確實施,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發揮好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工作對審判、執行工作的保障作用和對鑒定活動的監督、評價、指引功能,我們自2019年以來,在全國法院開展了委托鑒定工作調研,在河北、四川、湖南、浙江、陜西等地召開研討會,廣泛聽取了一線法官、專家學者、鑒定人、行業協會等對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對委托鑒定工作中的突出問題進行了全面梳理。經廣泛征求意見,反復研究修改,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1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予以發布。
問題2:《規定》主要解決了實踐中存在的哪些問題?
答:委托鑒定是解決審判、執行工作中專門性問題的重要環節,對于正確處理案件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對鑒定申請審查把關不嚴、對鑒定活動監督不夠、對鑒定意見過度依賴、鑒定泛化、甚至以鑒代審等情況。同時,部分鑒定機構、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以利益為導向,違法違規鑒定,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兑幎ā穼﹁b定事項、鑒定材料、鑒定機構鑒定人、鑒定意見的審查和對鑒定活動的監督作出規定,是對民訴法和新《民事證據規定》有關規定的進一步細化,對于規范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工作,引導鑒定人規范開展鑒定活動,解決委托鑒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具有重要作用。
問題3:規定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規定》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對鑒定事項的審查作出細化指引。根據民訴法規定,只有需要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方可啟動鑒定!兑幎ā返谝徊糠忠髧栏駥彶閿M鑒定事項是否屬于查明案件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并明確對通過生活常識、經驗法則可以推定的事實、與待證事實無關聯的問題、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問題、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非專門性問題、通過法庭調查、勘驗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實及對當事人責任劃分的認定、法律適用等不予委托鑒定。
二、加強對鑒定機構、鑒定人的審查,確保鑒定人的適格性。鑒定人的適格性事關專門性問題的正確解決,委托鑒定前應當對鑒定人專業資質、從業經驗、執業范圍等進行審查,以判斷其是否具備解決專門性問題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如果發現具體鑒定人不符合案件審理所要求的專業資質和能力的,應當及時更換鑒定人,以免到了法庭質證階段才發現相關問題,影響審判工作質效。
三、對司法實踐中沒有規定又急需解決的問題進行了明確。一是明確測謊結果不屬于民訴法規定的合法的證據形式,只能起參考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鑒定,以避免將測謊結果當做鑒定意見,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司法公正。二是明確了補充鑒定材料的質證、當事人放棄質證和鑒定材料有爭議等情況的解決辦法。三是明確了鑒定人承諾書的形式和內容。四是明確了鑒定時限要求。五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規定公益訴訟可以申請緩交鑒定費用和鑒定人出庭費用。為切實解決群眾困難,規定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暫緩交納或減免鑒定費用和鑒定人出庭費用。六是鑒定人提交的鑒定意見書不符合基本要求的,應當及時要求鑒定人補充鑒定。相關規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對各級法院開展委托鑒定審查工作具有指導意義。
四、進一步強化對鑒定活動的監督。首次規定了人民法院建立鑒定人黑名單制度,對鑒定機構、鑒定人違法違規鑒定,影響審判執行工作質效的,可列入鑒定人黑名單。鑒定機構、鑒定人被列入黑名單期間,不得進入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專業機構、專業人員備選名單和相關信息平臺。
問題4:各級人民法院在貫徹實施《規定》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答:各級人民法院貫徹落實《規定》要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委托鑒定工作要堅持以審判、執行工作為中心,司法技術部門要與審判、執行部門積極溝通協調,共同做好委托鑒定的審查工作。一是要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司法技術部門了解鑒定規律、熟悉審判要求的專業優勢,協助法官做好鑒定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判斷,尤其要做好對專門性問題的把握。對可以通過勘驗、調查解決的問題、現有條件難以通過鑒定解決的事項等,要積極尋求替代辦法,防止有請必鑒。對于法律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不得委托鑒定,防止鑒定領域向司法判斷領域越界,甚至以鑒代審。二是司法技術部門要做好協調、強化協作,及時將委托鑒定工作中的相關情況反饋給審判、執行部門,協助審判部門做好鑒定相關聽證、調解、組織出庭等工作,努力提升司法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保障能力。同時,要加強與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鑒定行業協會的溝通,發揮好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工作的橋梁作用。三是工作中要充分聽取審判、執行部門意見,強化對鑒定活動的監督,確保審判、執行工作質效和司法公正。
二、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將司法技術案件辦理納入審判、執行工作流程,加強對委托鑒定等司法技術工作的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開展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工作,專門建立了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平臺。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提交鑒定材料、協商選擇鑒定人等程序可以在網上進行;鑒定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鑒定方案、鑒定人情況、承諾書、申請延長鑒定期限等可在網上操作;人民法院審判、執行部門與司法技術部門之間移送案件及相關材料等均受流程節點控制,司法技術部門對外出具委托函、審查鑒定人、工作催辦、接收鑒定意見等也在網上完成,并可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進行實時動態監督;所有數據自動生成,確保數據統計的準確和全面;便于當事人、律師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工作和鑒定活動的監督。
第三,各級人民法院在貫徹實施《規定》過程中,應當認真總結經驗,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應當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日期:2020-8-14 10:30:33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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