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8-19 9:21:13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立足司法審判職能作用,服務保障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順利推進。記者就《意見》有關內容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
問:最高人民法院為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專門制定出臺司法文件,體現了對證券審判工作的高度重視。能否簡要介紹一下人民法院近年來在證券審判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成效如何?
答: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發展資本市場是中國的改革方向,要建設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完善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從國外成熟資本市場的經驗看,證券行政監管與證券司法審判是保障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兩大主要力量。在我國三十年的資本市場法治化進程中,人民法院切實履行證券商事審判工作職責,積極發揮審判職能,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控金融風險,打擊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資本市場的“痼疾”,促進資本市場改革發展方面做了一系列工作。
在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制定方面,根據統計,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證券市場制定的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數量近50部,包括先后制定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關于審理期貨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近一年內密集出臺的《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全國法院民商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將保障金融債權、打擊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要求貫徹立案、審判、執行工作全過程,在統一證券期貨案件法律適用標準的同時,也有力推進了我國資本市場法治化進程。在案件審理方面,近年來,各級法院審理了大量涉及場外配資、欺詐客戶、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證券公司風險處置、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等方面的案件。不僅依法成功化解了全國三十余家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系列案、國債回購糾紛系列案等一批可能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大要案,也依法審理了綠大地虛假陳述、光大證券“烏龍指”內幕交易、徐翔操縱市場案等一系列在全國具有重大影響的證券民事侵權和刑事犯罪案件。既依法嚴懲了證券違法犯罪行為,支持投資者合法賠償主張,也有效維護了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等市場主體正當經營的合法權利,確保案件審理和風險處置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在建立健全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方面,2016年和2018年,最高法院與證監會先后聯合發布了兩個關于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持續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拓寬投資者索賠的司法路徑。截至2020年4月,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公司累計提起證券支持訴訟24起,支持訴訟訴求總金額1.14億元,人民法院判決支持的賠償總金額約5460.7萬元。在審判專業化建設方面,上海金融法院的設立得到了國內外有關方面的普遍好評;在金融案件較多的地方法院,如江蘇、浙江等地方法院已經設立了金融審判庭,還有一些地方法院在商事審判部門內部成立專門的金融審判合議庭,努力提升金融審判的專業化水平。
我們相信,通過各級人民法院和市場各方的共同努力,證券審判工作一定可以為建設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優質的司法保障,為我國資本市場繁榮穩定、經濟社會健康發展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問:能否請您介紹一下《意見》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內容?
答:深交所創業板設立于2009年,經過11年的發展,創業板聚集了一批優秀企業,所在行業涵蓋了信息技術、生物醫藥、新能源汽車、高端裝備制造、新材料等高科技領域,在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服務實體經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資本市場發展改革工作。2019年以來,中共中央、國務院先后印發的《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完善創業板發行上市、再融資和并購重組制度,創造條件推動注冊制改革。今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總體實施方案》。6月12日,證監會和深交所正式發布了4個規章及33個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至此,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的規則體系群正式成型。最高人民法院在前述配套改革規則正式頒布之后,起草了《意見》,于7月份征求了證監會、深交所、廣東高院及院內有關部門意見。在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現有《意見》內容。
關于主要內容,《意見》全篇3700余字,圍繞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證券法第九條關于公開發行證券實行注冊制的規定,堅持系統思維,根據人民法院民事、刑事、執行工作實際,從增強為本次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覺性、依法保障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順利推進、依法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依法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四個方面提出了10條舉措。重點內容包括三點:一是針對本次改革舉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見;二是針對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要求提出了有針對性的司法制裁措施;三是以證券集體訴訟為中心對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出了司法改革舉措。
問:目前社會各界對金融領域特別是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過低問題比較關注。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請問在提高創業板市場違法違規成本方面,《意見》有哪些具體安排?
答:當前,加大對證券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已經成為共識。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多次強調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零容忍”。證券法、刑法、行政監管規則,形成了對違法犯罪行為“民行刑”三位一體的追責體系,司法解釋與法律法規同頻共振,對違法犯罪分子形成震懾。《意見》作為人民法院服務保障中央關于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重大決策部署的司法文件,為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要求提出了有針對性的司法制裁措施:
在刑事審判方面,《意見》第6條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修改精神,提出支持依法加大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力度,并對依法從嚴懲治申請發行、注冊等環節易產生的各類欺詐和腐敗犯罪,提出了具體舉措,還對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的修改完善以及典型案例的發布提出了要求。
在民商事審判方面,證券民事責任的追究是促使證券市場參與主體盡責歸位的重要一環,也是法律能否“長出牙齒”的關鍵。為嚴格落實發行人及其相關人員的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使違法違規市場主體付出法律代價,《意見》第7條重點圍繞創業板信息披露特點,厘清不同責任主體對信息披露的責任邊界,區分不同階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嚴格落實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人員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和證券中介機構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核查把關責任。為統一裁判標準,保障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順利推進,《意見》第3條規定,對在創業板以試點注冊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所涉證券發行糾紛、證券承銷合同糾紛、證券上市保薦合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和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等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試點集中管轄。
問:我們注意到,《意見》把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作為重點內容之一。投資者保護關系到老百姓的投資信心和投資安全,能否介紹一下《意見》在保護創業板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有哪些舉措?
答:依法保護好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資本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良好秩序,既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職責,也是證券審判工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理念的必然要求。近年來,我國在保護中小投資者方面所做的努力,已經得到了國際社會的認可。在世界銀行《2020年營商環境報告》中,我國“保護中小投資者”指標由原先全球第64位提升至第28位,大幅提升了36位。
與此同時,我們也認識到,相對于當前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發展態勢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的要求,我們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還存在著很大的改革和完善空間。為此,《意見》專門作出了以下幾方面的規定:
一是嚴格落實“民事賠償優先原則”。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在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同時,往往也觸犯了相關刑事法律和行政規章,面臨民事、刑事、行政程序交叉以及刑事罰沒、行政罰款等問題,有時會導致投資者無法及時、充分獲得民事賠償。對此,《意見》第7條提出,要嚴格落實證券法第二百二十條確立的“民事賠償優先原則”,當違法違規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賠償款和繳納罰款、罰金、違法所得時,其財產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是依法保障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落地實施。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為權利受損的中小投資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維權渠道。最高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了《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并于今年7月31日發布實施。為確保各級人民法院認真貫徹執行該規定,《意見》第8條圍繞完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提出暢通投資者維權渠道和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兩大價值導向,鼓勵各級人民法院進一步細化和完善證券代表人訴訟各項訴訟程序安排,并要求進一步加強與證券監管部門、投資者保護機構的溝通協調。
三是持續深化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意見》結合近年來我院調研成果和各地人民法院成功經驗,在完善現有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加強證券訴訟配套程序、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證券司法能力、推廣證券示范判決機制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改革舉措。為拓寬投資者索賠的司法路徑,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務,《意見》第9條提出,要持續深化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通過訴調對接、先行賠付等方式,健全“示范判決+委托調解”機制,及時化解證券糾紛,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次創業板改革,充分借鑒和吸收了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的各項制度。為避免本《意見》與去年發布的科創板司法保障意見重復,《意見》規定了“互相適用”原則,即本《意見》未規定的,人民法院參照適用科創板司法保障意見,同樣,本《意見》規定的相關舉措對證券市場主板、中小板、科創板等其他投資者維權案件,也一體適用。(孫航)
日期:2020-8-19 9:21:13 | 關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