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嚴相濟 重在轉化 最大限度發揮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優勢
——最高檢第九檢察廳負責人就第二十七批指導性案例答記者問
3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二十七批指導性案例(“對涉罪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主題),最高檢第九檢察廳廳長史衛忠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什么是附條件不起訴?適用附條件不起訴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史衛忠: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檢察機關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
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適用附條件不起訴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一是適用對象是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不能適用。對實施犯罪行為時系未成年人但訴訟過程中已滿十八周歲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條件的也可以適用。牛某非法拘禁案就是這樣一個例子。二是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即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適用,其他類型犯罪比如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等犯罪不能適用。三是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是指可能的宣告刑,而非法定刑,即,如果將犯罪嫌疑人交付審判,法院對其可能判處的刑罰。比如,我們發布的胡某某搶劫案,搶劫犯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根據各種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后測算胡某某可能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因而適用了附條件不起訴。還有,發布的李某詐騙、傳授犯罪方法、牛某等人詐騙案,李某雖觸犯兩罪,但綜合全案事實、社會調查情況以及犯罪后表現,依據有關量刑指導意見,李某的綜合刑期應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因而也對其附條件不起訴,都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四是符合起訴條件。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不起訴條件,也就是說,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屬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條件的,應直接依法適用不起訴,不能以附條件不起訴代替不起訴。五是有悔罪表現。《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列舉了幾種情形,主要包括認罪認罰,向被害人賠禮道歉、積極退贓、盡力減少或者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具有自首或立功表現,犯罪中止,等等。
總之,具備以上五個條件,檢察機關可以適用附條件不起訴,但這只是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實踐中有一些符合這些條件,但因幫教條件不具備等原因而沒有被附條件不起訴。今后,我們將繼續指導各地依法積極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合理提高附條件不起訴適用率,更好地發揮這一制度的作用。
記者:對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考驗期限是如何設置的?是否可以調整?
史衛忠:對符合條件的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需要設置六個月到一年的考驗期,考驗期的長短要與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性質、情節和主觀惡性大小相適應。在此期間,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人要遵守相關規定,并按照檢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檢察機關將根據社會調查情況,針對涉罪未成年人的具體犯罪原因和回歸社會的具體需求等設置附帶條件。考驗期間,未成年人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漏罪、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檢察機關所附條件情節嚴重的,將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依法提起公訴。唐某等人聚眾斗毆案就是因違反考察機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被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考驗期間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檢察機關將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其余4個案例就是這樣的情況。
當然,考驗期限并非一成不變。檢察機關可以根據被附條件不起訴人的不同情況和個性需求,動態調整考驗期限和幫教內容。比如,發布的胡某某搶劫案,鑒于胡某某表現良好、考上大學后角色轉變等情況,檢察機關組織家長、學校、心理咨詢師、社區召開“圓桌會議”聽取各方意見。經綜合評估,各方一致認為原定考驗期限和幫教措施已不適應當前教育矯治需求,有必要作出調整。檢察機關決定將胡某某的考驗期縮短為八個月。同樣,根據教育矯治需要,檢察機關也可以決定延長考察期限。
記者:“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具體指什么?
史衛忠: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是指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人要按照人民檢察院的要求接受一系列的矯治和教育項目,主要包括:(一)完成戒癮治療、心理輔導或者其他適當的處遇措施;(二)向社區或者公益團體提供公益勞動;(三)不得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五)接受相關教育;(六)遵守其他保護被害人安全以及預防再犯的禁止性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七十六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從上述規定看,矯治和教育項目可大體分為四類,一是矯正類,如接受心理輔導、參加公益活動、接受相關教育等;二是修復類,如賠禮道歉、損害賠償等;三是限制類,如限制進入特定區域等;四是保護觀察類,如戒癮治療等,并規定了一個兜底條款,即“(六)遵守其他保護被害人安全以及預防再犯的禁止性規定。”也就是說,檢察機關可以根據未成年人的具體情況和幫教需求來設置考察幫教的內容,以保證取得預防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促進其健康成長的實效。
記者:如果被害人不同意檢察機關對涉罪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檢察機關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嗎?如何保護被害人的利益?
史衛忠: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如果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就是說,刑事訴訟法賦予了被害人對附條件不起訴的程序參與權,以及通過申訴尋求救濟的權利,但其意見及申訴在法定層面不具有阻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效力,即使被害人不同意,檢察機關依然有權從教育、感化、挽救出發,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但是,在實踐中,檢察機關對被害人的意見非常重視,一方面是因為被害人是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在訴訟中是一方當事人,而檢察機關負有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職責。被害人的意見對于檢察機關而言非常重要,如果沒有特別充分的理由,被害人意見檢察機關一般是采納的。另一方面,涉罪未成年人回歸社會需要一個和諧的環境,如果在被害人強烈反對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仍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不僅可能激化矛盾、引發不穩定因素,而且對于涉罪未成年人順利回歸社會也不利。《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規定,“對于決定附條件不起訴可能激化矛盾或者引發不穩定因素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慎重適用。”也就是說,被害人的意見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有重要的影響。這也符合“雙向保護原則”,以避免執法的片面性。
實踐中,檢察機關會盡可能地鼓勵、說服涉罪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通過認罪認罰、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把保護被害人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救濟權轉化為事前對其權益的關注和尊重,在做好釋法說理的同時,盡最大可能依法滿足其回歸正常生活的需要,包括物質、精神損失獲得補償,相關困難得到解決等。因此,促使被害人對涉罪未成年人諒解或雙方達成和解,就成為檢察機關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前的重要工作,實踐中便呈現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與刑事和解制度結合適用的局面,二者往往相互影響,在過程中互為條件,在法律后果上相互印證。需要指出的是,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和解中,不是只看或者重點關注是否賠償到位,而是更注重促進涉罪未成年人從認知到情感的社會化,真正起到實質性的喚醒良知的作用。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要有和解的誠意,即使無力賠償,檢察機關也可以通過司法求助等方式予以解決。
記者: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整體適用情況怎么樣?下步重點工作是什么?
史衛忠:從法律確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以來,檢察機關對符合條件的涉罪未成年人積極適用,2015年以來,適用人數逐年上升,2015年至2019年,適用人數分別為3779人、4455人、5681人、6624人、7463人,占審查起訴未成年人總人數的比率(簡稱“附條件不起訴適用率”)分別為6.04%、8.00%、10.06%、12.15%、12.51%。特別是2020年以來,最高檢指導各地檢察機關堅持依法應用盡用原則,前11個月對未成年人決定附條件不起訴9401人,附條件不起訴適用率達19.9%,同比上升7.8個百分點。
同時,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間因違反相關規定或者重新犯罪被提起公訴人數保持在較低水平,2015年至2019年分別為99人、141人、134人、183人、233人,被重新提起公訴人數占附條件不起訴總數的比率基本保持在2.3%至3.2%之間。2020年前11個月,附條件不起訴后重新起訴232人,占附條件不起訴人數的2.47%,反映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整體適用情況良好,且隨著適用人數不斷增加,教育挽救和監督考察效果非但沒有下降,反而有所提升。
下一步,我們將以發布本批指導性案例為抓手,進一步加強附條件不起訴工作。一是提高附條件不起訴案件質量。準確把握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條件,嚴格規范適用程序,推動解決調查報告形式化、同質化等問題,進一步提升所附條件的針對性。二是合理提高附條件不起訴適用率。對符合附條件不起訴條件的案件,依法積極適用,尤其是對做相對不起訴處理或者法院判處一年及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較多的地方,加強跟蹤指導,加大適用力度,維護好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三是加強對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調研分析。研究適用條件、合理范圍,為進一步完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提供檢察經驗和智慧。
記者:在附條件不起訴工作工作中,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支持體系能夠發揮什么作用?
史衛忠:從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可以看出,做好附條件不起訴工作,不僅要依托于專業司法隊伍的構建,也有賴于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社會支持體系建設。這幾件指導性案例,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檢察機關注重在個案辦理每個環節中,主動爭取、整合相關社會力量的支持參與。如有的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中,全程引入司法社工落實社會調查、跟蹤幫教等特殊程序;有的在依法訊問、調查核實中,聘請心理專家開展人格甄別、犯罪心理分析等基礎性工作;有的在適用認罪認罰、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中,借力律師、監管人員等實施認罪教育、矯治教育等措施;有的在做好案件后半篇文章中,爭取團委、婦聯、民政、教育、關工委等部門支持,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機制等。堅持在辦案中推進社會支持體系建設,在推進社會支持體系建設中促進辦案,以有效的溝通做到靶向發力,以密切的協作實現優勢互補,以資源的整合實現多贏共贏,最大限度體現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更大程度凸顯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追求,最終實現司法辦案“三個效果”有機統一,有效推進未成年人保護社會治理,推動形成黨委領導、政府支持、檢察監督、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社會化支持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