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1-13 15:21:06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2022年1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臨萍、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庭長劉竹梅出席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并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 圖為發布會現場。王俏 攝
剛剛提到,懲罰性賠償會讓侵權人承擔超出實際損害的賠償責任,構成要件更為嚴格,請具體介紹《解釋》關于懲罰性賠償適用條件的規定,以及如何在實踐中防止懲罰性賠償被濫用?
答:懲罰性賠償是傳統侵權法填平原則的例外,具有加重責任的性質。《解釋》在總計14個條文中,用5個條文的體量規定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充分體現了我們嚴格把握其適用條件、依法審慎適用的基本態度。
根據《解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適用須滿足以下三個特別要件:
一是行為要件。懲罰性賠償具有懲罰功能。侵權人實施了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不法行為,是對其施以懲罰的正當性基礎。而某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應充分關注政府在環境治理體系中所處的主導地位。且根據環境保護法規定,關于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等事項,可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性標準,或者在無國家標準時制定地方性標準。故《解釋》第5條關于“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的認定依據,除狹義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外,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在內,必要時可以參照規章的規定。
二是主觀要件。侵權人的主觀惡意,是懲罰性賠償的基礎性要件。根據《解釋》第6條規定,對侵權人是否具有故意的考量因素,包括其職業經歷、專業背景或者經營范圍,因同一或者同類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情況,以及污染物的種類,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方式等,主要來源于對審判實踐中典型案例的總結。此外,故意作為一種主觀狀態,往往難以直接證明,一般需通過侵權人的行為來認定。故《解釋》第7條根據環境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礦產資源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明確了應當認定侵權人具有故意的9種典型情形。
三是后果要件。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應遵循謙抑原則,聚焦于損害后果嚴重的侵權行為,避免侵權人動輒得咎。且此種嚴重后果,必須是已經實際發生的、現實存在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者生態環境損害,不能僅是一種風險。《解釋》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是否造成嚴重后果,應根據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的持續時間、地域范圍,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生態的范圍和程度,社會影響等因素綜合判斷。而造成他人死亡、健康嚴重損害,重大財產損失,生態環境嚴重損害或者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
另外,《解釋》整體的條文設置,除剛才談到的構成要件外,當事人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時點和具體請求,應當一并提起、一并解決的要求,基數的計算、倍數的確定等規定,既是對正確適用的指引,也是對防止濫用的規范。下一步,我們將通過典型案例進一步加強指導,推動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
我們注意到,生態環境懲罰性賠償的適用中,基數和倍數是確定懲罰性賠償金數額的兩個重要因素,請具體介紹《解釋》關于基數和倍數的相關規定?
答:明確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基數和倍數,是《解釋》貫徹實施民法典第1232條規定,增強其在審判實踐中的可操作性、統一法律適用的重要任務之一。
關于基數問題。懲罰性賠償是補償性損害賠償之上的附加性責任。其數額的確定應以被侵權人受到的實際損失作為計算基數。對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商標法第63條第1款、著作權法第54條等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均采同理。故《解釋》第9條規定,環境私益侵權訴訟中懲罰性賠償金,應以因環境污染、生態破壞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金、財產損失數額作為基數。而人身損害賠償金、財產損失數額的確定,因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除民法典外,還可能涉及諸多生態環境保護的單行法、特別法,故除依照民法典第1179條、第1184條的規定外,增加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但書表述。環境公益侵權訴訟參照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則應以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期間損失、永久性損失數額作為基數。
關于倍數問題。現行法律、司法解釋中關于懲罰性賠償的倍數限定,存在三種模式。第一種是固定倍數,如“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第二種是彈性倍數,如“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三種是不設定倍數限制。《解釋》起草中,經過充分調研論證,為兼顧可操作性和靈活性,采取了彈性倍數的模式。同時,考慮到生態環境懲罰性賠償以造成嚴重后果為要件,其損害基數往往較大,將其倍數規定為一般不超過損失數額的二倍,在遵循謙抑原則的同時,亦備特別情勢之需。需要說明的是,二倍以內的倍數規定,并不要求必須是整倍數,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可以確定為小數。
此外,因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已被行政機關給予罰款或者被人民法院判處罰金的,因缺乏法律依據而不能免除侵權人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但《解釋》第10條規定可在確定懲罰金數額時予以綜合考慮。
通過剛才的發布,我們了解到,懲罰性賠償是民法典規定的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的特殊方式。請再進一步介紹《解釋》的出臺,對生態環境保護將發揮怎樣的作用?
答:民法典新增加規定生態環境懲罰性賠償制度,是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責任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民法典對現代社會環境問題作出的時代回應。《解釋》的出臺,旨在準確理解和切實實施民法典這一新增規定,對全面加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貫徹最嚴密法治觀。剛才談到,生態環境領域存在違法成本低的突出問題。傳統補償性損害賠償僅具有填平功能,不足以懲戒侵權人的環境違法行為。普通環境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難以體現針對惡意侵權人的否定性評價。懲罰性賠償責任,通過讓惡意的不法行為人承擔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責任方式,對其嚴重侵權行為付出應有代價,提高違法成本。《解釋》的出臺,是貫徹落實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具體實踐,有利于正確統一適用民法典,充分救濟受害人,懲罰惡意侵權人,并警示他人不得實施類似行為。
二是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懲罰性賠償責任,是民法典關于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規定的一大亮點。針對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侵權人,適用特殊的責任方式,是對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的進一步落實。《解釋》的出臺,在禁止令、生態環境修復等預防性、恢復性司法措施之外,明確了懲罰性賠償的具體適用,提供了更為豐富完善的環境司法措施,有助于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促進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協同推進人民富裕、國家強盛、中國美麗。
三是實現環境公平正義。侵權責任方式是民法典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手段之一,相比較于行政法、刑法上的保護方式,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解釋》規定,懲罰性賠償金數額的確定,應綜合考慮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已經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情形,并規定了懲罰性賠償責任相對于行政、刑事責任的優先承擔順位及其在民事責任內部的劣后位序,有益于有機銜接對同一違法行為的刑事制裁、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強化責任追究,切實增進生態環境民生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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