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11-19 9:06:54 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近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修訂發布了《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出臺《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1997年人民銀行發布《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實施以來,對商業匯票業務平穩健康發展、支持企業資金周轉和優化信貸結構起到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經濟金融形勢及票據市場環境發生變化,《暫行辦法》中有些規定已不適用,亟待修訂調整以促進市場規范。為更好保障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結合票據市場發展實踐和風險防范要求,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后形成了《辦法》。《辦法》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著力完善票據市場信用管理框架和市場化約束機制,強化參與主體行為規范,明確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進一步促進票據市場規范健康發展。
二、《辦法》主要修訂內容是什么?
《辦法》共八章四十二條,包括總則、承兌、貼現和再貼現、風險控制、信息披露、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修訂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明確相關票據性質與分類。商業匯票包括紙質或電子形式的銀行承兌匯票、財務公司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等。明確供應鏈票據屬于電子商業匯票。
二是強調真實交易關系。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承兌人開展承兌業務時,應當嚴格審查出票人的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持票人申請貼現,應當與出票人或前手之間具有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三是強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約束機制。在前期商業承兌匯票信息披露相關公告基礎上,將信息披露范圍擴大至銀行承兌匯票。要求承兌人按規定披露相關信息,并強化了對承兌人的信用約束機制。
四是加強風險控制。金融機構應當具備健全的票據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審慎開展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業務。承兌人應當做到經營和財務狀況良好,具備到期付款能力。對銀行承兌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的最高承兌余額和保證金余額設置比例上限。為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將商業匯票最長期限由1年調整至6個月。
三、《辦法》對促進票據市場高質量發展有何積極作用?
《辦法》堅持問題導向,對近年來票據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針對性管理要求,促進市場主體務實、合理展業,對票據市場的積極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促進商業匯票更好服務于實體經濟商業貿易,防范脫離真實交易背景的虛假出票。二是為供應鏈票據進一步發展夯實法制基礎,推動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三是部分不合理拉長賬期的商業匯票將退出市場,有利于減輕中小微企業占款壓力,維護公平交易關系,優化營商環境。四是敦促銀行、財務公司等承兌人將票據承兌規模控制在合理水平,提升自身流動性管理和資產負債管理能力。五是進一步提升市場透明度,健全市場化約束機制,完善票據市場信用管理框架。
為維護市場平穩運行,《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并為銀行承兌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的比例限額要求設置一年過渡期。
日期:2022-11-19 9:06:5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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