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11-26 13:33:29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在海事法院成立40周年之際,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41批指導性案例(指導性案例230-236號)。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布海事審判專題指導性案例。為便于社會各界和各級人民法院全面準確理解本批專題指導性案例的內容和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研究室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首批海事審判專題指導性案例有哪些鮮明特色?
答:自1984年設立第一批海事法院以來,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經過40年的發展,中國海事審判從無到有,由弱到強,積極服務保障高水平對外開放和海洋強國建設,取得令人矚目的成就,已成為中國涉外審判的閃亮名片。在這個具有特殊意義的時間節點,最高人民法院專門發布首批海事審判專題指導性案例,既是40年海事審判的經驗成果,也是推動健全具有中國特色、順應國際趨勢的海事法律制度的重要舉措,具有重要意義。總體看,本批指導性案例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案件類型多樣。本批指導性案例涵括范圍較廣,涉及實際托運人責任、承運人提單批注、海難救助費用支付、海事賠償責任限額的確定、涉外船舶碰撞案件法律適用以及互惠原則的適用等方面,關系航運、貿易、港口建設等領域,具有鮮明的海事特點,專業性強,對于集中解決海事審判中帶有普遍性的疑難爭議問題、統一法律適用和裁判標準具有指引意義。
二是案例效力較高。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對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且在裁判文書中的裁判理由部分可以引述相關指導性案例。本批案例的發布,有利于指導全國海事審判條線更加公正高效地審理海事案件,為高水平對外開放和海洋強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護。
三是案例意義重大。本批指導性案例涉及對我國海商法以及相關國際公約的理解與適用,統一裁判尺度有利于規范國際國內航運貿易秩序,有利于向國際海洋治理貢獻中國海事司法智慧,將在推動完善海事法律適用規則體系方面發揮積極、重要的作用。
問:請介紹一下首批海事審判專題指導性案例選取的主要考慮?
答:本批海事審判專題指導性案例的編選主要基于如下三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通過司法案例彰顯中國海事司法的國際化程度。海事審判專業性強、涉外因素多、法律適用國際化程度高。海商法屬于民商事特別法,如何與民法典、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等相關法律銜接適用,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S航運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外國法院民事判決案明確適用“法律互惠”原則承認外國法院民事判決的審查標準,解釋了民事訴訟法互惠原則的適用規則,對促進國際民商事判決跨國執行具有重要意義。環某船舶租賃有限責任公司訴天某財富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準確解讀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與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第四十四條之間的關系,有利于體現中國法律的域外適用,彰顯中國海事法律的國際影響力。
二是通過案例指導減少海商法適用中的分歧。海商法作為調整海上運輸關系與船舶關系的特別法,在起草過程中充分借鑒吸收了國際公約、國際慣例和外國法律的有益經驗,具有專業性、特殊性和國際性等特點。由于制定時間較早,加之經濟社會發展較快,司法實踐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存在一定分歧,影響了裁判尺度的統一。新某航運有限公司訴中國機某國際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在海商法立法精神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契約托運人與實際托運人的責任區分,明確實際托運人不承擔目的港因無人提貨產生的費用與風險,有利于保障海商法正確、統一適用。東莞市豐某海運有限公司訴東營市鑫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海難救助糾紛案明確了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間進行救助時,參與救助的船舶應當視為獨立救助方,其獲得的救助款項不因遇險船舶對海事事故的過失而被取消或者減少,對于豐富《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的解釋原則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常州宏某石化倉儲有限公司等訴寧波天某海運有限公司船舶觸碰損害責任糾紛案準確理解國際公約的立法本意,厘清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中優先受償的限制性債權范圍,在對港口、航道等設施優先保護的同時,也體現了與其他海事賠償請求權人利益的平衡。海商法第十一章采用了海事賠償責任限額“雙軌制”,對我國從事沿海運輸與沿海作業企業給予扶持和保護,但司法實踐對相關規則存在不同認識。對此,南京華某船務有限公司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準確理解立法原意,明確同一海事事故中當事船舶適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有利于統一人民法院適用海事賠償責任限額“雙軌制”的司法裁判尺度。
三是通過案例指引持續規范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活動。海運是全球供應鏈的核心,全球90%以上的貨物是通過海上運輸完成的。我國既是貿易大國,也是航運大國。在我國海事司法實踐中,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占比很高,通過指導性案例明確裁判規則,有利于更好地引領和規范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活動。承運人簽發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中的核心環節,提單記載所形成的證據效力對于海上貨物索賠至關重要。對此,某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訴帕某海運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明確了承運人對于貨物表面狀況是否正確批注的判斷標準,對于規范承運人簽發提單行為、維護海上貨物運輸交易安全具有積極意義。
問:《新某航運有限公司訴中國機某國際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指導性案例230號)是一起涉及FOB賣方的案件。請您談談如何平衡FOB價格條件下船貨雙方的利益?
答:我國現行海商法借鑒了《漢堡規則》關于托運人的制度設計,將實際交付貨物的托運人與契約托運人均納入“托運人”的概念之中,但并未對兩種托運人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的具體義務、責任作明確區分。遵循立法精神,人民法院對此不斷探索并取得了積極成果,為法律制度完善積累了司法經驗。目前正在起草的海商法修訂草案已將實際托運人權利義務作為討論和修改的重點。
我國出口貨物大多采用FOB價格條件成交,國內FOB賣方在向承運人交付貨物后,無法根據運輸合同控制在承運人掌管下的貨物,如果在交單結匯環節出現障礙,收貨人拒付貨款,則該賣方很可能面臨“錢貨兩空”局面。為保護FOB價格條件下賣方的利益,海商法將其規定在運輸合同“托運人”的概念之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FOB賣方有權請求貨運代理企業交付其取得的提單作出規定,以便FOB賣方能夠在買方付款前控制運輸中的貨物。然而,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中常見的目的港無人提貨糾紛中,承運人為彌補損失,有時并不向與其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契約托運人(FOB買方)主張權利,而是轉而向交付貨物的實際托運人(FOB賣方)主張權利。對此,司法實踐中裁判標準并不統一。
本案準確適用海商法第四十二條關于托運人的規定,對實際托運人與契約托運人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的責任予以區分,即:在收貨人沒有向承運人主張提貨或者行使其他權利的情況下,因目的港無人提貨而產生的費用和風險應當由契約托運人承擔,而不應由實際托運人承擔。這就公平合理地界定了承運人與契約托運人、實際托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對類案裁判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問:《東莞市豐某海運有限公司訴東營市鑫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海難救助糾紛案》(指導性案例231號)是一起涉及海難救助的案件。請您談談該案的裁判思路?
答:海難救助制度是海上運輸中古老的法律制度,也是海商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海難救助制度以公平、公共利益和鼓勵救助為基本原則,以救助報酬的關系為核心內容。在民法領域,船舶不是獨立的民事法律主體。但在海商法領域,不能完全按照傳統民法的思路處理海難救助案件。我國海商法第九章海難救助制度是參照《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制定的,吸收了傳統的海難救助法原理和原則,故對相關條款的理解應當充分考慮公約的立法本意和海難救助制度的特點。為了鼓勵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參與海難救助,避免不公平地剝奪施救船員應得的救助款項,以及公平對待各船舶保險人的利益,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了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間的海難救助同樣可以產生救助款項請求權。但是,如果被救助方對造成海難救助的事故負有責任,救助方的救助款項是否因其與被救助方為同一船舶所有人所有而應當被取消或者減少,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一種觀點認為,被救助的貨主有權依據該條規定取消或減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項;另一種觀點認為救助方的救助款項不應被取消或減少。因此,本案一、二審判決結果截然不同。本案再審審查裁定在維持二審判決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論述了救助方獲取救助款項的理由和依據,明確了在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間進行海難救助的情況下,參與救助的船舶應當視為一個獨立的救助方,只要該船舶不存在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其救助款項不應當因與其屬同一船舶所有人的遇險船舶在海難事故中的過錯而被取消或者減少。
需要說明的是,海難救助糾紛通常涉及船方、貨方、保險人、救助人等多方主體利益,涉及關聯糾紛包括船舶碰撞、海上保險、海上貨物運輸等多種類型,可能涉及訴訟、仲裁等多種爭議解決方式,并可能存在不同的管轄法院。人民法院在受理其中部分糾紛后,不能就案辦案,應當秉持案結事了政通人和的理念,爭取在審理或者執行階段采用一攬子解決的方式實質性化解所有矛盾糾紛,避免“一案結、多案生”和“程序空轉”,減輕當事人訟累,體現海事司法促推社會治理的重要作用。
問:《S航運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外國法院民事判決案》(指導性案例235號)是一起涉及承認外國法院民事判決的案件。請您談談該案的指導意義?
答:本案是一起申請承認英國法院民事判決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若該國與我國之間有相關國際條約的,依照條約審查;沒有條約的,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互惠原則是國際私法中平等互利原則的具體體現。對于如何查明互惠、如何適用互惠原則,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司法實踐采取較為保守的“事實互惠”立場,對互惠原則的理解和掌握都是以對方國家是否曾經承認和執行過我國法院判決為判斷依據。該實踐標準客觀上導致的結果是,與我國未簽訂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國家,如果沒有承認人民法院判決的先例,該國法院的判決可能無法在人民法院得到承認和執行。
隨著我國擴大對外開放、“一帶一路”倡議深入實施,國際間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民事判決的現實需求呈增長趨勢,發揮互惠原則內在的激勵支持功能,提高司法效率并保證法院民事判決的穩定性,顯得尤為迫切。在此背景下,積極促成互惠關系逐步成為我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的司法政策導向。
本案確立了與“事實互惠”不同的“法律互惠”原則和標準:即便沒有承認和執行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的先例,只要根據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所在國的法律,其承認和執行他國法院判決的條件與我國法律規定的條件實質相同或者更為寬松,就可以認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在同等情形下可以得到該國法院的承認和執行;如果該國沒有以不存在互惠關系為由拒絕承認和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先例,就可以認定我國與該國存在法律上的互惠關系。此案確立的原則有力推動了互惠原則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新發展,對類案處理具有很好的指導意義。同時,本案營造了健康向好的判決跨境執行環境,進一步增強了我國同世界各國間的司法協助互信基礎。此案裁定后,英國法院也承認和執行了我國法院的2個民事判決。
問: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布海事審判專題指導性案例。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對做好海事審判工作有何考慮?
答:海事審判直接服務于外貿航運、海洋開發,事關國家司法主權、海洋權益,肩負著服務保障海洋強國建設的重要任務。最高人民法院將以本專題指導性案例的發布為契機,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深入實施精品戰略,不斷提升海事審判質效,為服務保障高水平對外開放和海洋強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一是要進一步推動完善海事法律體系建設。海事審判取得的成就與我國海事法律制度體系的不斷完善密不可分。隨著時代的發展,海事司法實踐中出現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對海事法律制度不斷提出新的需求。2024年11月4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提請的海商法修訂草案。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修改也已經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的第二類項目并由最高人民法院牽頭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將充分運用海事審判豐富的實踐經驗,繼續積極參與海商法修訂,深入推進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修改重大疑難問題研究,加快修訂草案的形成,推動健全具有中國特色、順應國際趨勢的海事法律制度,更好適應高水平對外開放、暢通國內國際雙循環的需求。
二是要進一步加強審判指導、提升審判質效。指導海事法院及各高級人民法院嚴格落實法律、司法解釋、司法政策的規定,準確把握本批專題指導性案例的要旨和精神,切實做好相關案件的審判工作。與之同時,要圍繞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法律適用問題,有針對性地加強調研,適時出臺司法解釋、司法政策,用足用好人民法院案例庫、法答網,加強業務培訓,強化審判管理,明確裁判標準、統一裁判尺度,不斷提升海事審判質量、效率和效果。
三是要進一步打造國際海事糾紛解決優選地。公正高效便捷解決涉外海事糾紛是國際海事法治競爭力的重要標志。中國海事審判許多案例已經成為國際航運界、海事司法界關注和研究亞太地區海事司法動態的重要參考,充分彰顯了我國海事司法的國際公信力與影響力。全國海事審判三級法院將繼續深化實施精品戰略,恪守國際條約義務,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準確適用準據法,公正高效審理涉外海事案件,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通過標桿性精品海事案例確立規則、提升影響力,努力打造國際海事糾紛解決優選地。
日期:2024-11-26 13:33:2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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