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1-16 8:39:12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王丹出席發(fā)布會并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題1:為規(guī)制“通過離婚方式意圖逃債”行為,此次司法解釋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
答:民法典第7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在夫妻以一方名義對外負債的情況下,有的夫妻意圖通過離婚方式“金蟬脫殼”,將全部或者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未負債一方,使負債方的償債能力降低,損害債權人利益。這種行為是不誠信的,法律堅決予以否定。《解釋(二)》明確,如果債務人通過離婚惡意逃債,債權人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第538條或者第539條關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規(guī)定,請求撤銷離婚協(xié)議中的相關財產分割條款,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要特別說明的是,離婚協(xié)議中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往往會考慮子女撫養(yǎng)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并非一定均等分割。不能簡單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損害債權人利益為由撤銷離婚協(xié)議,需要考慮婚姻家庭的特殊性,嚴格把握撤銷標準。司法解釋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基礎上明確,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yǎng)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在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避免損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
問題2:實踐中,夫妻雙方分居期間或離婚后,一方有采用激烈的、不合理的手段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甚至搶奪、隱匿孩子情形,司法解釋有哪些回應?
答:民法典第1058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權利。《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4條也明確規(guī)定,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yǎng)權。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不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對子女依法享有的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權利,更為重要的是,會嚴重損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應當堅決預防和制止。在審理案件中,我們發(fā)現,夫妻間矛盾沖突激烈時,有時會失去理智,甚至出現“搶娃”大戰(zhàn)。在這個過程中,雙方往往更多關注自己的情感發(fā)泄和經濟利益得失,而忽略了“角落里”的孩子。法律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應當作出否定性評價。基于此,《解釋(二)》用三個條文對該行為予以規(guī)制:一是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或人格權侵害禁令,及時快速制止不法行為;二是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根據當事人請求,在監(jiān)護權糾紛中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事宜;三是在離婚糾紛中確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yǎng)時,將該行為作為不利因素,優(yōu)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yǎng)。司法審判中,法官一般會通過家事調查、心理評估、走訪等方式全面了解各種情況,根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綜合各種因素判斷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yǎng)更為適宜,具體考量因素包括子女的個人意愿、年齡、性別、與雙方的情感依賴程度、雙方經濟狀況等。
我們要特別強調,孩子是獨立的生命個體,他們有獨立的思想、獨立的人格,更有對父母的依賴和愛,不是可以隨意爭奪和處分的物品。孩子與父母雙方的血緣親情無法割斷,孩子的成長既需要父愛,也需要母愛,任何單獨的一方或者其他人都不可替代。婚姻破裂,孩子已失去完整的家,但我們可以努力做到讓他們不再失去完整的愛。
問題3:在我國,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的現象較為普遍,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上述房產該如何分割?
答:子女結婚時由父母出資購房既是我國傳統(tǒng)上家庭財產代際傳承的方式,也是父母對子女婚姻幸福美滿的祝福和物質支持,同時承載著父母對晚年享受天倫之樂的期盼,有著廣泛的社會基礎。但是在子女離婚時,父母的希望落空,利益平衡被打破,糾紛也由此產生。《解釋(二)》處理該類糾紛的基本原則是: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論述精神為指導,落實民法典第1062條、1063條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范圍的規(guī)定以及第1087條關于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guī)定,在保護個人財產權利的同時,注重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wěn)定,肯定和鼓勵雙方對家庭的投入和付出。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和第1063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受贈的財產,除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以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基于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的特殊考量,如果婚姻關系解除,父母出資購房的行為基礎喪失,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考慮個案情況予以平衡。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規(guī)定,夫妻離婚對分割共同財產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其中“財產的具體情況”應當包括出資來源情況。鑒于實際生活中出資來源的復雜性,司法解釋區(qū)分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和部分出資兩大類情況分別予以規(guī)定:1.針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的情況。《解釋(二)》規(guī)定,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房屋不論是否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資父母一方的利益。但是,同時也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等因素,來確定是否需要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2.針對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對房屋均有出資的情況,《解釋(二)》規(guī)定,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相應出資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因不同案件出資來源和各方出資比例不同,需要根據個案情況分別處理。比如,雙方父母的出資比例為2:8,如雙方沒有明確約定房產歸屬,具體分割時,一般可以判決房屋歸80%出資比例的一方,但是并非一定給另一方20%的補償,需要在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等因素的基礎上,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補償比例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20%。《解釋(二)》引導大家在婚姻中更注重雙方的共同努力和付出,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增強家庭認同感和婚姻凝聚力,既不能讓一心一意為家庭付出的一方傷心又傷財,也不能讓婚姻成為獲取不當利益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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