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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jtrjvjv.cn 2013-11-25 13:35:04 來源:法制日報
國際商事仲裁新發展研討會提出
適時對仲裁法作出修改
本報訊 記者陳麗平 國際商事仲裁新發展研討會近日在京舉行。與會專家學者建議,應適應民事訴訟法的修改,適時對仲裁法作出修改。
本次研討會的議題包括: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與國際商事仲裁的新發展、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與國際商事仲裁的新發展、中國仲裁遇到的機遇與挑戰、中國企業走出去戰略與國際商事仲裁、中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與仲裁等。
與會專家指出,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有相當一部分內容涉及我國仲裁制度,其中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條文作了較大調整,將涉及申請仲裁不予執行的審查條件,刪除了“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兩項,代之以“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和“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仲裁界呼吁多年的申請仲裁不予執行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審查條件終獲統一。此次民訴法修改被認為將對仲裁法修改以及仲裁行業今后的發展產生積極影響。
專家同時指出,我國的仲裁制度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申請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審查標準沒有與不予執行國內仲裁的審查標準相統一。根據我國民訴法及仲裁法規定,對國內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申請的認定標準包括:沒有仲裁協議的;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其中既包括了實體審查,也包括了形式審查。而對涉外仲裁不予執行申請的認定標準則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對涉外仲裁裁決只進行程序審查,基本不涉及任何實體審查。二是對不予執行審查標準的降低,可能會滋生大量惡意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三是仲裁當事人仍然缺乏救濟途徑。根據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不允許對其上訴或者申請再審。目前僅有的救濟途徑是:對于不予執行的裁定,根據民訴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仲裁法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案件屬于“仲裁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兩種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但是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當事人應當如何救濟,法律沒有任何明確規定。
針對上述問題,專家建議,應及時對仲裁法作出修改,或者在再次修改民事訴訟法時,對有關仲裁的規定進行補充、完善。
此次研討會由北京市京悅律師事務所、北京農學院文法學院承辦。
日期:2013-11-25 13:35:04 | 關閉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