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磨一劍———訪《刑法罪名精釋》主編之一周道鸞教授
來源:法制日報
本報記者 蔣安杰
《刑法罪名精釋》四位主編
周道鸞
1930年生,湖南省津市市人,北京大學法律系畢業,國家法官學院教授。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委員兼秘書長。
張 軍
1956年生,山東省博興縣人,法學博士,F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二級大法官,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熊選國
1964年生,湖南省澧縣人,法學博士。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二級大法官,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高憬宏
1959年生,遼寧省凌源市人,博士研究生,兼職教授、研究員。現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
日往月來,寒暑相推,轉眼之間,距97刑法典頒行已有十年之久。
中國刑事法制在風起云涌中持續發展。十年間,國家立法機關先后通過了6個刑法修正案、3個單行刑法和9個刑法立法解釋文件,并在其他非刑事法律中規定了一些刑事條款,對97刑法典進行了局部的修改、補充和完善。
1997-2007,十年,也許在歷史的長河中,僅僅是一段不算太長的歲月,但對中國的刑法學界,這十年發生的一些影響中國法制發展的標志性事件,在2007重新定格時,卻顯得那樣的令人回味與思索。
2007,對擔任《刑法罪名精釋》主編之一的周道鸞教授來說,也是一個具有特別意義的年份。
因為2007,正值司法實務界頗具影響并曾榮獲《中國優秀法律圖書獎》的《刑法罪名精釋》出版發行十周年;為了把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的新修改罪名在書中詳盡地體現,周道鸞教授說,緊鑼密鼓中進行的《刑法罪名精釋》第三版也將在2007年11月20日左右與讀者見面。
1997-2007,從《刑法罪名精釋》兩次大的修訂過程,也許可以讓我們從一個側面了解中國刑事法制發展的縮影。
11月8日,在人民法院出版社二樓,記者見到了正對120多萬字的書稿進行最后核對的該書主編之一周道鸞教授。
看著書稿上密密麻麻的蠅頭小字,周道鸞教授很有感觸地對記者說,“十年磨一劍,我這個劍指的就是這本書。”
97刑法 夢想起飛
記者:周教授,您能談一下當時出版《刑事罪名精釋》的背景情況嗎?
周:這得從十年前參加修訂1979年刑法時談起。
1996年3月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經八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即決定在原來調研的基礎上,組織全國立法界、司法界和刑法理論界的同志,集中時間、集中精力修改1979年刑法,并要求中央各政法部門組成刑法修改小組。
當時,張軍同志和我作為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小組的負責人,參加了這一階段的立法過程。
這次修訂刑法的指導思想明確,即在1979年刑法的基礎上,將1979年刑法頒布、實施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制定頒布的24個單行刑法,經研究、修改編入刑法;將附屬刑法中“依照”、“比照”刑法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的130多個條文,改為刑法的具體條文;將中央軍委于1995年10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條例(草案)》編入刑法;將最高人民檢察院擬制定的《反貪污賄賂法》中的有關內容吸收到刑法中去;對于新出現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經過研究認為比較成熟、比較有把握的,盡量增加規定,從而將上述經較分散的5個方面的刑法立法有機地整合起來,形成一部建國48年來我國第一部統一的、比較完備的刑法典,以適應在新的形勢下同犯罪作斗爭的需要。
這對于我們這樣一個擁有13億人口的實行單一制的大國來說,是非常必要的。
經過努力,1997年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終于通過了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可以這樣認為,這是繼1996年3月通過修正的刑事訴訟法之后,進一步完善我國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步驟,是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件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大事,對懲治犯罪、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并將繼續發揮著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書的緣起
記者:為什么要撰寫《刑法罪名精釋》這本書呢,這與刑法修訂有什么關系?
周:有密切關系。這主要是因為,1997年刑法沒有實現罪名立法化。
罪名,是指法律規定的犯罪的名稱。罪名包含在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罪狀之中,是對某種犯罪的本身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正確認定罪名,對刑事司法工作有重要的意義,它有利于貫徹罪刑法定原則,有利于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有利于恰當量刑。所謂罪名立法化,就是指以立法的形式對刑法中的罪名作出明文規定。
1979年刑法分則條文就沒有規定罪名。
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決定》、《補充規定》、《暫行條例》等形式制定的23個單行刑法中,除《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等極少數單行刑法中的個別條文、主要采取定義式方式明確規定了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行賄罪、偷稅罪、抗稅罪等罪名外,基本上也都沒有規定罪名,即刑法理論界稱之謂的“不明示罪名”。
這就需要有權解釋的機關對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罪狀所描述的犯罪構成特征進行歸納、推理。
有的學者把這種確定罪名的方式稱為“暗含推理式”。但由于人們對罪狀的理解不同,認識不一致,導致罪名不統一、不規范,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
我曾參加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制定,對此深有體會。例如,《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第9條規定的“公司董事、監事或者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行為,究竟應確定為何種罪名,在刑法理論界、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看法不一致。
刑法學界主張定為“企業人員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職員受賄罪”,立法機關主張定為“公司人員受賄罪”,最高人民檢察院主張定為“受賄罪”;最高人民法院邀請首都著名刑法學家充分論證,并經審判委員會兩次討論,確定為“商業受賄罪”。
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本身就是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對商業賄賂行為已有明確規定;有利于與《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4條第1款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的行為(即“受賄罪”)區別開來。這種對罪名的確定不一致的情況時有發生,影響了司法的統一性,必須盡快解決罪名的規范化、統一化的問題。
因此,我們刑法修改小組在修訂刑法時非常關注,并寄希望通過這次修訂刑法解決這個問題。
我記憶深刻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6年11月11日至22日在北京河南大廈召開了長達12天,有130多人參加的研究會,集中研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于1996年10月10日提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大家本著高度認真負責的態度,暢所欲言,逐章、逐條進行了熱烈的討論。
許多學者和司法工作者建議,在修改刑法時,應當實現罪名立法化。多數學者主張采取—條文—罪名(如條文分款則一款一罪名)的原則,罪名———罪狀的立法模式取代純粹的罪狀描述的立法模式。
鑒于這次修訂刑法沒有實現罪名立法化,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小組于1996年9月在廣西南寧召開修改刑法座談會時就商定,修訂的刑法如果在人代會上獲通過,將對罪名進行系統的專門研究。
1997年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草案)》后,刑法修改小組即根據刑法分則條文的規定,修訂刑法討論中的意見和立法原意,并結合司法實踐經驗,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共計405個,作為我們研究的重要成果,編入主要由刑法修改小組成員撰寫的《刑法的修改與適用》一書之中。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1997年刑法,實現罪名的規范化、統一化,提高司法水平和辦案質量,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罪名作出解釋,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的基礎上,經過廣泛調查研究,并征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意見,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委員會第951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確定了413個罪名。
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對刑法分則罪名作出全面、系統的解釋。為了正確理解和適用1997年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罪名的解釋,以原刑法修改小組成員為主,我們撰寫了《刑法罪名精釋———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罪名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一書(1998年第一版)。
與刑事法治建設同步
記者:《刑法罪名精釋》出版后,為什么要進行兩次修訂?
周:這是為了適應我國刑事法治建設發展的需要。
1997年刑法于同年10月1日生效施行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又于1998年、1999年、2001年和2002年先后制定、頒布了一個《決定》(即《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和4個刑法修正案、6個刑法解釋。
根據上述《決定》和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2年3月15日和2003年8月15日聯合制定、公布了《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和《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二)》,確定為一個《決定》和4個刑法修正案新增設罪名9個,修改罪名18個。
在這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強了立法解釋工作,先后對刑法第93條第2款(2000年4月29日),第228條、第342條、第410條(2001年8月31日),第382條第1款,第294條第1款(2002年4月28日)和第313條(2002年8月29日)的含義以及刑法第9章瀆職罪主體的適用問題(2002年12月28日)作出解釋。
立法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單獨或者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適用法律方面的問題,制定、公布了50多件刑事司法解釋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為了適應刑事司法工作的需要,我們決定將這些修改、完善1997年刑法的《決定》、刑法修正案、刑法的立法解釋和刑事司法解釋,充實到本書中去,因而對本書進行了修訂,于2003年9月出版了《刑法罪名精釋———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罪名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二版)。
《刑法罪名精釋》(第二版)在第一版的基礎上,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全部422個罪名無一遺漏的從概念、來源、構成要件等方面進行理論上的充分闡述,對重要的新罪、常見的罪的闡述更是深入細致,特別注意闡明立法的基本精神,闡明認定罪名和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注意的問題。
第二次修訂
記者:那為何又要進行再次修訂呢?
周:該書自2003年9月再版以來,已經整整4年了。在這期間,我國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又有了新的發展。2003年9月以后,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又于2005年和2006年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五)》和《刑法修正案(六)》以及有關信用卡的規定、有關文物的規定、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規定等三個刑法的立法解釋,對1997年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文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補充或闡釋。
為了貫徹執行《刑法修正案(五)》和《刑法修正案(六)》,“兩高”于2007年11月6日聯合制定、公布了《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確定2個刑法修正案新增設罪名14個,修改罪名8個。
與此同時,“兩高”又針對刑事審判和刑事檢察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和公布了包括《關于辦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30多件刑事司法解釋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為適應形勢的發展,我們對本書再次進行了修訂。
記者:這次修訂的重點是什么?
周:這次修訂的重點,就是將上述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2個刑法修正案、3個刑法的立法解釋,以及“兩高”在2003年9月以后作出的有關刑事司法解釋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內容,全部吸收到本書中去。
經修訂,增寫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虛假破產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據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開設賭場罪,過失損害武器裝備、軍用設施、軍事通信罪、枉法仲裁罪等14種新的犯罪;根據刑法修正案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收受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8種犯罪罪狀和法定刑的修改,對相關罪名的闡釋作了調整,從而大大充實了本書的內容。
記者:在《補充規定(三)》確定罪名過程中,是否產生過不同意見?您能就11月6日兩高通過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具體談談嗎?
周:在制定《補充規定(三)》,確定罪名的過程中,對《刑法修正案(六)》有的條文如何準確確定罪名,的確產生過不同意見。例如,對《刑法修正案(六)》第7條第1款和第8條如何確定罪名,就曾有過三種不同意見。
《刑法修正案(六)》第7條第1款規定:“將刑法第163條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8條規定:“將刑法第164條第1款修改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修正后的刑法第163條第1款和第164條主要是將原刑法條文規定的主體由“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擴大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如何準確確定這兩個法律條文的罪名,在征求罪名意見過程中爭論較大。
一種意見主張分別定為“商業受賄罪”、“商業行賄罪”;第二種意見主張定為“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對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行賄罪”;第三種意見主張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并經協調,最后采納了第三種意見。
記者:為何最后采取了第三種意見?有媒體報道說是新增加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這種說法準確嗎?
周:主要考慮經修正案修正的刑法第163條第1款、第164條所指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都是非國家工作人員。
這樣表述罪名,能夠比較準確地反映這兩種犯罪的本質特征;避免上述兩種意見的不足,既不會使人產生誤解,縮小對商業領域賄賂犯罪行為的打擊,又不會遺漏發生在商業領域之外的賄賂犯罪行為的懲處,且能夠與刑法第163條第3款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區別開來。
但應當強調指出的是,這兩個罪名都只是由于修正案對罪狀作了修改和修改了原有的罪名,并非如某些媒體在《補充規定(三)》公布后所報道的“兩高”新立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罪名。這是一種誤解。
記者:第三版的《刑法罪名精釋》有哪些特色?
周:可以說有三大特色:一是內容新。上面談到,本書第三版修訂的重點,就是將近年來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刑法立法解釋、刑事司法解釋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內容、精神吸收進來。修訂后,對“兩高”截至目前已經確定的435個罪名,本書均作了闡釋,尤其是對新增設的罪名、修改的罪名和常用的罪名,更是作了重點闡釋;二是注重闡明立法原意和司法解釋要旨;三是針對性、實用性強。
一本好書離不開一個好的作者群。我們《刑法罪名精釋》第三版的主編仍然是1997年時的原班人馬,他們是:張軍(時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熊選國(時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處長)、高憬宏(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處副處長)、還有我本人。
本書的作者也都是來自曾在或者正在審判第一線工作的法官,關注司法實踐、重視總結司法經驗是我們的共同特點,力求給審判第一線提供有益的幫助也是我們的共同心愿。
我們希望,通過這樣的努力,能為廣大讀者提供一部權威的刑法研習資料,特別是為廣大司法實務人員奉獻一部權威的辦案參考用書。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記者:作為主編之一,或者作為一個在法院工作了40年的老法官,您有怎樣的感想?
周:我體會最深的是,作為一名法官,必須樹立終身學習的思想,才能肩負起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通過審判實現司法公正這一神圣和崇高的職責。作為一名從事司法工作40年的退休老法官,我深深懂得學習對做好司法工作的極端重要性。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官要出色完成自己的審判任務,就要首先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
時代在進步,法治在發展,要使自己的思想和能力跟上飛速發展的形勢,就必須不斷補充、更新自己的知識,提高自己的司法能力(包括適用法律能力、駕馭庭審能力、訴訟調解能力和制作裁判文書能力),靠吃“老本”是根本不行的。
回想10年前,通過修訂刑法,我們自身也受益匪淺。實際上,參加刑法修訂的過程,就是不斷學習、不斷提高的過程,從而為在司法工作中貫徹執行1997年刑法打下了很好的基礎。
從《刑法罪名精釋》一書走過的歷程看,第一、二、三版均由我、張軍主編,熊選國、高憬宏副主編,歷時十年。隨著歲月的逝去,他們的職務有了很大變化,我也早已退休,但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學習、研究刑法的決心始終未變,也永遠不會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