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圖書館>>法治動態>>出版動態>>10卷本《中國少數民族法制通史》即將出版
http://www.djtrjvjv.cn 2014-1-17 13:48:48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核心提示】學界認為,探索少數民族法制文化遺產有助于拓寬法制史視野,弘揚中華民族的法律文化,使隱藏在歷史煙塵中的“明珠”在我國乃至世界法制舞臺上熠熠生輝。同時,這對我國統一多民族國家的鞏固、發揮少數民族建設社會主義國家的積極性將起到重要作用。
中華法制文明歷經四千年未中斷,這在世界文明史上是僅有的。中華法系是由以漢民族為主體包括少數民族在內的民族大家庭共同創造。但在以往研究中,各少數民族的法制建設之功或未得到應有重視,或被歷史塵封。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張晉藩主持的一項研究將改變這一狀況,他帶領的研究團隊經過13年艱辛努力,將于2014年上半年推出10卷本、300多萬字的《中國少數民族法制通史》。法學界認為,該成果將深化已有的民族法制史研究,填補某些研究空白。
習慣法與民間法是少數民族法制特色
中國大部分少數民族固守世代生活的一隅之地,歷史上,其生產生活如何維持,相互間的矛盾與糾紛如何解決,又如何制裁對財產的侵犯與人身的侵害行為?
“鮮卑、黨項、契丹、女真、蒙古、滿族等創建過政權的民族,有內容豐富的法律,且有一定體系。而在國家大法難以完全覆蓋到的角落,有數量龐大、形式多樣的家族法、習慣法和民間法。宗教戒律、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相結合,是少數民族法制的一大特色。”張晉藩表示,“這些法制具有深厚的群眾基礎和較高的權威,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需要以理性態度加以認識和研究。比如探究它們在該民族地區起實際調整作用的法律淵源,了解情與法、法與理是如何統一的,梳理法律意識的生成、發展及其作用。”
據張晉藩介紹,在20世紀50年代以前,獨龍、怒、傈僳、德昂、阿昌、景頗、佤、拉祜、納西、基諾、黎、布朗、赫哲等民族或這些民族的部分地區,原始社會色彩相當濃厚,不可能擁有成文法,其法律體現在世代相傳的祖先訓諭和原始宗教規條以及部落首領訓誥當中。佤族的“阿佤理”、景頗族的“通德拉”等,均屬早期的習慣法形態,其解釋和執行由部族頭人和巫師負責。
長期從事黔東南少數民族法制研究的凱里學院副院長徐曉光是《中國少數民族法制通史》的主要撰稿人之一,他做了大量田野調查,記錄了苗族、侗族“活法”(社會實在法)在少數民族生產、生活中的體現。他說,苗族村寨對縱火、偷魚、隨地大小便者往往罰米、肉、酒等,供全寨分享,以示懲戒;有的在特定地點埋特定石頭作為法律權威符號;有的以歌唱進行審判……“苗族各地習慣法的形式、稱謂不盡相同,但總體來說,其立法、審判和執行過程以及法律符號系統等都自成體系。”徐曉光表示。
不同民族的發展也是不平衡的。新中國成立前大小涼山的彝族處于奴隸制社會,家支頭人作為奴隸主代表行使刑賞大權,運用習慣法來維護奴隸主的等級特權和對奴隸的剝削壓迫。同一時期的藏族則已處于農奴制社會。從吐蕃初期制定的教法戒律,到贊普松贊干布制定的《法律十二條》、五世達賴時期的《十三法》、毛埡土司的《十三條禁令》等,藏族逐漸形成了中國歷史上典型的地方少數民族成文法體系。
各民族法律智慧交融締造中華法系
少數民族法制帶有明顯的民族、地方特點,反映出各民族在不同社會發展階段的經濟形態、政治組織、管理手段、文化習俗等。中華法系不僅包括中原王朝法律,還應包括少數民族法律。
自上古迄先秦,是民族融合統一基業的發端,而民族融合的成功,出現了秦漢時代統一強盛的封建帝國。在這個過程中各族法律智慧開始了最初的交融。在我國各歷史時期,少數民族在國家的法制建設中都起過重要作用。
徐曉光介紹,史載上古時期,苗民便開始制定法律。《尚書·呂刑》中記載:“苗民弗用靈,制以刑。……爰始淫為劓、刵、椓、黥,越茲麗刑并制,罔差有辭。”其后,黃帝滅其族而用其刑,使苗民的刑制發展成夏商周三代通行的奴隸制五刑,即墨、劓、刖、宮、辟,并沿用至漢初。
張晉藩表示,從西晉末年“五胡內遷”到東晉“十六國”,再到南北五朝,少數民族相繼在廣大中原地區建立政權,制定了適用范圍不同的法律,豐富了中華法文化的內容,甚至創造了為隋唐律所直接取法的法律范本。例如,北魏頒布的《太和律》,在保留過去拓跋政權法律基礎上,融匯儒家法律思想,是游牧民族與農耕民族大融合的產物。隋唐以來各民族的融合與文化交流,為封建后期法律體系的完備和法律制度的新發展創造了條件。至清代,民族立法已臻于完備和成熟。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高其才告訴記者,歷史證明中華法系是以漢族為主體,各民族共同締造的。
對鞏固我國統一多民族國家有重要意義
隨著少數民族的發展進步,與漢族交往的日益增加,參與全國政治、經濟、文化生活意識的不斷加強,其傳統法律文化的意義與地位越發顯著。
學界認為,探索少數民族法制文化遺產有助于拓寬法制史視野,弘揚中華民族的法律文化,使隱藏在歷史煙塵中的“明珠”在我國乃至世界法制舞臺上熠熠生輝。同時,這對我國統一多民族國家的鞏固、發揮少數民族建設社會主義國家的積極性將起到重要作用。
然而,這一項目研究難度極大,前期確定編撰體例就耗時不少。據高其才介紹,“有的民族歷史悠久且延續性好,有的民族則聚合演變歷程復雜,因此,從時間點上對各民族法制進行梳理難度太大。最后決定分民族梳理,但從史學角度看,這樣的體例又有不足——不能橫向進行整體對照。當前的工作主要是對少數民族法制史進行全面梳理,后續要隨著史料及考古發現的進展不斷完善,同時繼續對其法理淵源及發展、各民族法與中央王朝法的關系、法制文化與經濟社會生活的相互影響等角度進行深入研究。”
少數民族法制史研究是涉及法學、史學、民族學、人類學等多學科的跨學科研究,但缺乏這方面的復合人才。同時,許多少數民族文獻史料甚少,考古資料也少,法律文化主要靠口頭傳承,需要大量田野調查做支撐,資料的搜集、記錄、翻譯、整理工作量極為龐大。
“這套通史是階段性成果,并不意味著民族法制史研究的結束。相反,這只是開始。”雖已是耄耋之年,張晉藩告訴記者,他會帶著年輕人繼續研究,編撰出版余下的少數民族法制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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