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效益浮動工作實施辦法
根據《合作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所根據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原則確定收益分配,堅持按勞分配的原則確定浮動工資標準。
二、本所采取效益浮動工資的形式支付專職律師人員的酬金;采取固定工資的形式支付輔助人員的工資,其獎金等其他綜合收入則依本所效益情況予以支付;兼職和特邀律師的酬金依市司法局的有關規定支付。
三、本所人員的酬金收入(包括部分福利費用)實行總額包干,與業務數量、質量、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掛鉤。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一)專職律師人員全年酬金收入=業務收入總額× %×收入系數-個人養老金、保險費-個人醫療費。
專職律師人員每月可支取工資、獎金 元,年終一次結算。
(二)輔助人員的月工資分為四檔,視其崗位、技能予以確定;獎金、福利視其工作數量、服務質量、效益確定,工資、獎金等綜合收入月底發放。
(三)兼職和特邀律師人員酬金標準及其獲取辦法,依據《合作制律師事務所經費管理辦法》第十一的規定支付。
(四)全所預提或提留的醫療保險費、養老金、保險費、風險基金、福利基金、儲備基金、事業發展基金均不得發給個人。屬于個人總額包干的部分,節余的部分應轉至下年度繼續使用;個人離開本所時,國家規定可以分發給個人的,按規定辦理。
五、本辦法解釋權歸合作律師會議。
六、本辦法報司法局批準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