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系圖示:
一、罪數的區分標準
1.種類:
。1)根據行為數量,一個行為定一罪,數個行為定數罪。
。2)根據犯意數量,一個犯意定一罪,數個犯意定數罪。
。3)根據被侵害的法益數量,侵害一個法益定一罪,侵害數個法益定數罪。
。4)根據符合犯罪構成的數量,符合一個犯罪構成定一罪,符合數個犯罪構成定數罪。
2.司考立場:以符合犯罪構成為標準,特殊情況下考慮其他標準。具體指導思想:
(1)考慮被侵害的法益數量,如果只有一個法益,原則上定一罪。例如,盜竊后又銷贓的,因為侵害的法益只有財產權,所以只定一個盜竊罪,銷贓行為作為不可罰的事后行為。
(2)考慮犯意數量。例如,另起犯意、實行過限,因為有數個犯意,要定數罪。
。3)考慮犯罪行為的合理評價。
二、繼續犯:
1.概念:也稱持續犯,是指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內一直處于繼續狀態的犯罪。例如,非法拘禁罪、窩藏罪。
2.特征:(1)一個犯意,一個行為,侵害一個法益。(2)犯罪行為和不法狀態同時持續。(3)時間的持續性。如果行為只是瞬間,不構成繼續犯。
3.處理:只定一罪。
4.繼續犯與狀態犯的區別:狀態犯,是指一旦發生危害結果,犯罪便同時終了,但是不法狀態仍然在持續。
三、想象競合犯
1.概念:一個行為觸犯多個罪名,但只定一罪。
2.特征:客觀上只有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
3.處理辦法:從一重罪處罰。這是因為只有一個行為,如果定數罪,就等于對一個行為進行了重復評價。
四、法條競合
1.概念:兩個法條規定的內容有重合,造成對某一個行為都能適用的情形,但是只能選擇一個法條適用。
2.適用原則:(1)原則上,特別法優于一般法。例如,合同詐騙罪優于詐騙罪。盜竊槍支罪優于盜竊罪。
。2)例外的,重法優于輕法。例如,第149條第2款規定,行為同時觸犯第140條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第141至148條的具體罪名,適用法定刑重的罪名。
3.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區別
(1)同時觸犯兩個法條的必然性不同
法條競合:一個行為觸犯一個法條時就必然會觸犯另一個法條。例如,觸犯合同詐騙罪就必然觸犯詐騙罪。
想象競合:一個行為觸犯一個法條時并不必然觸犯另一個法條。例如,甲開槍殺乙,并不必然觸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只是偶然原因,過失致第三人死亡,才觸犯過失致人死亡罪。
。2)競合原因不同。法條競合是由于法條規定的錯綜復雜導致,是一種靜態競合。想象競合是由于具體犯罪行為的多樣性,讓兩個原本沒有關系的法條產生了競合,是一種動態競合。例如,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原本沒有關系,由于某個犯罪人實施了盜竊電力設備的行為,才讓這兩個罪名產生競合。
。3)處理原則不同。想象競合的處斷原則是從一重罪處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是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五、結合犯
1.概念: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成一個犯罪。例如,拐賣婦女過程中強奸婦女的,刑法規定只定拐賣婦女罪。
2.結合形式:(1)甲罪 + 乙罪 = 丙罪;(2)甲罪 + 乙罪 = 乙罪。
六、集合犯
1.概念:刑法將數個同種行為類型化后規定為一罪。
2.分類:(1)職業犯,是指將犯罪作為職業反復實施,并被刑法規定為一罪。例如,非法行醫罪(第336條)。
。2)營業犯,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反復實施,并被刑法規定為一罪。例如,“以賭博為業”的賭博罪(第303條)。
七、連續犯
1.概念: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為,觸犯同一個罪名,只定一罪。
2.特征:(1)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2)實施數個相同行為。(3)數次行為具有連續性。判斷有無連續性的標準:一看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連續的故意;二看客觀上行為對象、方式、時間等是否具有連續性。(4)觸犯同一罪名。
3.常見的連續犯:多次走私(第153條第3款),多次搶劫(第263條),多次貪污(第383條第2款)。注意:多次盜竊是盜竊罪的成立條件,不是連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