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考點指南
民法通則考點提示
(一)總論部分
在此部分,要掌握民法通則斬基本原則、調整對象和適用范圍。要理解民事法律關系的含義及三個要素。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含義、聯系和區別以及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和終止。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也是需要掌握的內容,其中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對象和條件以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幾種情況需要重點掌握。
在自然人部分,除要掌握自然人的能力外,還要掌握自然人的住所的認以及視為住所的情況。關于監護,要掌握監護仍的范圍、順序以及監護爭義的解決。監護人的設立和變更以及監護的變更以及監護的撤銷和委托也需要掌握,這中間要注意,委托監護中因被監護人的侵權得為而導致的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
民法通則為了保護失蹤人的利益用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權利和利益,設立了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度。在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中,要注意掌握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條件、程序和后果,以及申請宣告失蹤和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范圍及是否有順序限制。此外還要掌握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宣告撤銷的法律后果。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分民的特殊形式,因經一定的法律程序而獲相應的經營權利。在這其中,要掌握個體工商刻和農村承包經營刻財產責任的確定和法律保護。關于公民之間的個人合伙,要掌握合伙人及其權利與義務。入伙和退伙要掌握各自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因退伙而引起的合伙期間債務的承擔問題。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部分,首先要掌握的是法人成立的四個條件。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及其與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區別,企業法人的成立與合并,法人終止的幾個原因也是需要掌握的問題。此外,在法人部分,還要掌握法定代表人的概念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聯營是指企業之間或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采取一定法律形式所進行的聯合經營。在聯營中要掌握聯營的三種類型及各自特點以及聯營與合伙之間的區別。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要掌握民副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和形式以及無產民事行為的種類。民事行為中,還有可變成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撤銷后,撤銷的效力溯及既往。在這一部分,還要掌握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后果及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民事行為被宣告無效和撤銷后,均從行為開始時無效,不影響其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的制度。在代理中,要掌握代理人的特征、代理的適用范圍。代理的適用范圍指哪些行為可以代理,哪些行為不得代理。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種。代理權的產生也基于三種法律事實:被代理人的委托、法律的直接規定和仍民法院或有關單位的指定。委托代理中要注意掌握復代理及復代理成立的三個條件。代理中還要注意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負連帶責任的情形。代理僅的行使朋三種情形:有權代理、無權代理和濫用代理權。這其中,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及其追認以及濫用代理權的情形和法律效果,也是代理中的重要問題。此外,代理關系終止的原因也應掌握。
關于民法的訴訟時效,由普通訴訟時效、特別訴訟時效組成。特別訴訟時效適用于《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的四種情形,期限為1年。普通訴訟時效為2年,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不超過20年。關于訴訟時效,還要掌握訴訟時效的開始及計算,以及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法定事由,訴訟時效的延長及其特殊情況。
(二)人身權
人身權是與權利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類。在公民的人身權中,要掌握人身權的種類及其內容以及人身權的法律保護。法人亦享有自己的人身權、如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等,還要注意法人人身權和以民人身權的區別。
(三)物權
1財產所有權。財產所有權的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財產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方面的內容。在占有中,分為自己占有和他人占有;他人占有包括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法占有又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這當中應重點注意我國法律關于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原始取得要掌握取得的幾種方式,繼受以得要掌握繼受取昨中財產所在權的轉移時間以及風險負擔的轉移。關于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要注意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還要注意財產所有權轉移的幾種特殊情形。財產所有權的消滅,要掌握消滅的幾種形式,
財產所有權包括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個人所有權三種形式我國法律對于公民房屋所有權的保護的規定,這里面包括土改遺留的房屋確權糾紛處理;私房履行產權糾紛的處理,“文革”期間收繳私房的處理和房屋買賣糾紛處理的幾個問題,
共有是財產所有權的一種特殊形態。要掌握按份菜有和共同共有的聯系和區別。共同財產的分割中,要注意共有人的優先權問題。
2他物權。他物權是權利人在他人之物上享有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他物權有使用權、經營權、抵押權、留置權和典權。
(四)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民事主體對其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專有權利。民法通則規定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其中,著作權的內容、專利權取得的條件、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和保護是較重要的問題。
(五)債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確良規定,在當副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債的產生可因合同行為,也柯因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而發生。合同之債是約定之債,后三種債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是法定之債。債還可分為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在連帶之債中,要注意連帶債務的承擔問題。債的消滅的原因很多,主要應掌握清償、抵消和提存這三種。
1合同。合同的訂立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合同的履行和擔保的具體規定可參照合同法加以掌握。關于房屋的租賃和典當借貸的確認、保護和處理以及贈與的成立和效果,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加以掌握,其中要注意關于房屋贈與的規定。
在合同這部分,還要掌握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以及不履行合同而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要特別注意《民法通則》《新合同法》的不同規定。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分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特殊侵權行為指行為人雖無過錯,但基于法律規定而對受害人承擔民副責任的行為。
在一般侵權行為中要注意區分雙方的過錯,在特殊侵權行為中要掌握特殊侵權行為的各種類型和由于侵權而引起的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關于民事責任的承擔,還要注意由于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所引起的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
(六)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在這一部分,重點掌握不動產所有權、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涉外婚姻家庭以及涉外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