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v国产v片大片线观看网站-国产v视频-国产v综合v亚洲欧美大片-国产v综合v亚洲欧美大另类-这里只有精品首页-真不卡网站

法律圖書館>>法治動態>>司考筆記>>刑事法:國家司法考試刑法備考要點提示

 




刑事法:國家司法考試刑法備考要點提示

http://www.djtrjvjv.cn  2009-4-29


刑事法:國家司法考試刑法備考要點提示

 

 

  一、刑法中的因果關系

  1、含義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合乎規律的聯系。

  2、特征

  (1)客觀性。因果關系是一種客觀聯系,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行為人是否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不影響對因果關系的認定。例如,甲因瑣事與乙發生爭執,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導致乙心臟病發作,救治無效而死亡。在此情況下,甲雖然在主觀上無法預知結果的發生,但其行為與結果仍然有因果關系。這種因果關系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甲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則應視甲主觀上有無罪過而定。

  (2)順序性。因果關系具有時間順序性,因在前,果在后,危害結果不可能出現在危害行為之前。如甲將乙殺死后,丙誤認為乙沒死,又將乙頭砍下,丙的行為與乙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

  (3)相對性。因果關系是具體的、有條件的,危害結果的發生經常是一系列條件共同作用的結果,危害行為可能只是其中的條件之一,因此,其它條件的存在并不否定因果關系的存在。比如,甲在乙的腹部扎了兩刀,急忙送乙到附近一家醫院搶救。該醫院稱血庫沒有血,無法搶救,建議到另一家醫院。到另一家醫院后,該醫院護士稱外科大夫均不在,無法搶救,建議其到第三家醫院。到了第三家醫院后,乙因失血過多而死亡。事實上,如果當初第一家或者第二家醫院接診,采取止血措施,不在路上耽誤這3個多小時,乙是不會死亡的。在這個案件中,醫院拒絕救治也是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條件之一,但它并不影響甲的危害行為與乙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4)復雜性。一個危害結果完全可能由數個危害行為造成,因此,在認定某種行為是某種危害結果的原因時,不能輕易否認其他行為同時也是該結果發生的原因。同時,一個危害行為也有可能造成數個危害結果,在認定危害結果產生的原因時,也不要輕易否認該行為造成了其他危害結果。

  3、判斷標準

  在司法考試中,判斷因果關系是否存在可以根據有限的條件說。該說認為:如果沒有前行為就沒有后結果時,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由于條件說可能導致處罰范圍的擴大,因此必須對它有所限制,否則殺人犯的母親與殺人的結果也會具有因果關系。

  一般說來,在考試中,要注意條件說的如下幾種特殊情況。

  (1)禁止的危險 危害行為必須是一種被社會所禁止的危險。如果這種危險是社會所允許的,就不存在因果關系,例如,甲希望乙死亡,又聽說飛機最近經常出事,于是鼓勵乙旅游,并為其購買機票,乙乘坐飛機時果然發生事故。飛機有風險,但這種風險是社會所允許的危險,因此,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2)因果關系的斷絕如果前條件對某結果還沒有起作用時,與此無關的后條件導致了結果的發生,在此情況下,前條件就不是結果的原因。這種情況在司法考試中經常出現,如2003年司考試題:甲欲殺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壞其汽車的剎車裝置。女友如駕車外出,15分鐘后遇一陡坡,必定會墜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將汽車開出5分鐘后,即遇山洪爆發,泥石流將其沖下山摔死。這就屬于典型的因果關系的斷絕,死亡結果的發生和甲的殺害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又如2007年司考試題:丁為殺害李某而打其頭部,使其受致命傷,2小時之后必死無疑。在李某哀求下,丁開車送其去醫院。20分鐘后,高某駕駛卡車超速行駛,撞向丁的汽車致李某當場死亡。由于車禍導致丁的行為與李某的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被斷絕,因此也就沒有因果關系。

  (3)介入因素如果在因果關系的發展進程中,介入了其它因素,這就使得因果關系的判斷變得非常復雜。所謂介入因素,是指介于先前行為與最后結果之間的因素。介入因素在因果鏈上的復雜性在于它不僅直接產生了結果,而且使得某些本來不會產生這種結果的先在行為和結果發生了某種聯系。如甲故意傷害乙并致其重傷,乙被送到醫院救治。當晚,醫院發生火災,乙被燒死。又如,甲故意傷害乙,乙在送往醫院過程中發生車禍死亡。或者甲將乙腿骨打斷,乙躺在地上,當天晚上下雪被凍死。在上述案件中,傷害行為(前行為)本來不會直接導致死亡結果的發生,但由于介入因素(醫院的火災、路上的車禍、下雪)使得前行為與死亡結果發生了聯系。在這種情況下,要從兩個方面來判斷介入因素是否引起前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系。

  其一、介入因素的蓋然性。看介入因素對結果發生的作用力大小,介入因素的異常性大小,綜合判斷它是否蓋然性地導致結果的發生,如果是,則前行為與結果存在因果關系,否則就不存在因果關系。所謂蓋然性就是在日常生活經驗上很有可能發生,而不是過分偶然或異常地。顯然,在上述案件中,醫院的火災、路上的車禍都是一種過分偶然的因素,而不會蓋然性地導致結果的發生,因此不存在因果關系。相反,在被害人腿骨被打斷的情況,由于無法行走,因此下雪將人凍死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具有蓋然性,所以存在因果關系。必須說明的是,如果前行為本來就足以蓋然性地導致結果的發生,那么無論是否存在介入因素,都應該認為前行為與結果存在因果關系,例如,乙基于殺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見程某受傷后十分痛苦,便將其送到醫院,但醫生的治療存在重大失誤,導致程某死亡。在這個案件中,由于是基于故意殺人的意思,那通常會將人打成重傷,即使醫生存在重大失誤,前行為與死亡結果也有因果關系。如果將此題修改為打成輕傷,送往醫院,后因醫生重大失誤而死亡。這種過于異常地介入因素就可以否定因果關系的存在。

  其二、介入因素的非獨立性。如果認為介入因素導致前行為與結果發生因果關系,那么介入因素必然是附屬于前行為而起作用,而不能獨立地造成結果的發生,如果介入因素根本不從屬于前行為,而是獨立造成結果的發生,那么這屬于因果關系的斷絕,前行為與結果無因果關系。因此,如果介入因素是行為人自身的特異體質,如毆打行為與被害人患有疾病等特異體質的情況(如脾腫大、心臟病、高血壓、白血病、血小板缺少癥)相遇,由于這些特異體質從屬于前行為(毆打行為),這通常應認定存在因果關系。又如,丙追殺情敵趙某,趙狂奔逃命。趙的仇人郝某早就想殺趙,偶然見趙慌不擇路,在丙尚未趕到時,即向其開槍射擊,致趙死亡。介入因素是郝的射擊行為,此行為獨立地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因此丙的行為與趙的死亡結果也就不存在因果關系。這屬于因果關系的斷絕。相反,如甲以殺人故意對乙實施暴力,造成乙重傷休克。甲以為乙已經死亡,為隱匿罪跡,將乙扔入湖中,導致乙溺水而亡。在此案件中,首先,將人仍入水中,會蓋然性導致死亡結果發生,另外乙溺水這個介入因素是從屬于前行為(傷害行為)的后續隱匿罪證行為,因此存在因果關系。

  在司法考試中,介入因素是否導致前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一個最經常的考點,考生一定要高度重視,這里的關鍵其實是訴諸人們的常識來判斷可能性的大小。為了加深大家的理解,我們將歷年司法考試的相關案件逐一討論。甲為搶劫而毆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隨后追趕。章某在逃跑時錢包不慎從身上掉下,甲拾得錢包后離開。甲的暴力行為和取得財物是否存在因果關系(2007年試題)?乙欲殺其仇人蘇某,在山崖邊對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傷昏迷。乙以為蘇某已經死亡,遂離去。但蘇某自己醒來后,剛邁了兩步即跌下山崖摔死(2003年試題)。丁持上膛的手槍闖入其前妻鐘某住所,意圖殺死鐘某。在兩人廝打時,鐘某自己不小心觸發扳機遭槍擊死亡(2003年試題)。在后兩種情況下都存在介入因素,分別是跌入山崖、誤扣扳機,這些因素都從屬于前行為,如果沒有前行為,這些因素都不可能獨立起作用。同時,這些因素都足以蓋然性的導致結果的發生。在日常生活經驗上,在山崖上,昏眩的人也很可能跌下;已經上膛的手槍也很有可能走火;兩者都具有蓋然性。因此無論從上述所提出的兩個判斷標準的任何一個角度,都可以得出有因果關系的結論。但是在第一個案件中,卻不存在因果關系,掉包畢竟是一種異常現象,否則大街上還不隨處可以撿包,另外,掉包也是被害人自己所造成的,具有獨立性。

  4、其他應該注意的情況

  在司法考試中,還有些特殊情況也應視為有因果關系,雖然這也許不符合條件說,我們通常把它稱為條件說的例外。

  (1)假定的因果關系

  這是指雖然某行為導致結果發生,但如果沒此行為,其他情況也會導致結果發生。如乙即將被執行死刑而死亡,但行為人甲在乙死亡之前將其殺害的,甲的殺害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有因果關系。

  (2)競合的因果關系

  這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分別都能夠導致結果的發生,但行為人在沒有犯意聯絡的情況下,競合在一起造成了危害結果的發生。如兩人沒有約定,但一起去殺人,甲用刀刺入被害人心臟,乙刺入被害人腎臟,雖然沒有甲的行為,被害人也會死亡,似乎不符合條件說所說的沒有前行為就沒有結果,但這也被認為有因果關系。

  (3)重疊的因果關系

  這是指兩個以上獨立的行為,獨自不能導致結果的發生,但重疊在一起就會導致結果的發生,這也應被認為存在因果關系。例如,甲與乙都對丙有仇,甲見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況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乙的行為雖然單獨不會造成死亡結果,但重疊在一起就會造成結果的發生,因此兩人的行為與結果都存在因果關系。

  5、不作為犯中的因果關系

  不作為犯罪中也是存在因果關系的,如果行為人履行義務,危害結果就不會發生,因此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就是導致結果發生的原因。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存在作為義務的主體的不履行義務的行為才是結果發生的原因,而不應該考慮其他人的行為。例如,丙經過鐵路道口時,遇見正在值班的熟人項某,便與其聊天,導致項某未及時放下欄桿,火車通過時將黃某軋死。項某的不履行義務行為與危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而丙的行為與黃某的死亡之間則無因果關系。

  6、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

  因果關系是一種客觀判斷,與刑事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果關系不等于刑事責任,具有因果關系,是否承擔刑事責任還要考慮其他許多因素。比如,甲、乙兩人為同學,多年未見,久別重逢,欣喜異常,甲像學生時代那樣用拳輕擊對方,不料,乙某當場暈倒在地,后送醫院急救,搶救無效死亡。原因是乙某脾腫大異常,受到甲某的外力沖擊,脾破裂死亡。甲某的行為雖然與乙的死亡結果存在因果關系,但由于甲在主觀上無法預見結果,不存在故意和過失,因此不承擔刑事責任。

  二、犯罪故意、犯罪過失、無罪過事件的區別

  在司法考試中,經常會涉及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于自信、疏忽大意、無罪過事件的區分。

  (一)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

  這是司法考試最常見的考點,也是司法實踐中最讓人感到困惑的地方。過于自信過失與間接故意有相似之處,二者都認識到危害結果有發生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但兩者仍有本質上的區別:間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對合法權益的積極蔑視態度,過于自信過失所反映的是對合法權益的消極不保護態度。它們的區別具體體現在:(1)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結果的發生符合行為人的意志;而過于自信的過失是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2)間接故意的行為人主觀上根本不考慮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客觀上也沒有采取避免結果的措施;過于自信的過失的行為人之所以實施其行為,是因為考慮到可以避免結果的發生。(3)從認識要素看,間接故意的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較大。當然此點并不具有實際的區分意義。

  在司法考試中,如果試題給人的信息反映出行為人不計后果,不計死活,對危害結果不采取任何挽救措施,那通常是間接故意。相反,如果信息反映出行為人有積極挽救危害結果發生的舉動,那通常可以判斷為過于自信。例如:養花專業戶李某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圍私拉電網。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觸電,經送醫院搶救,不治身亡(2003年司考試題)。在此題中,看不出李某有任何試圖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舉動,其私拉電網的行為其實就是“電死活該”的心態,因此屬于間接故意。相反,例如:甲乙二人住在山區,當地野豬危害莊稼的情況嚴重。為了避免損失,兩人在野豬可能出沒的山上拉上裸電線,距地面40厘米。在裸線通過的路口上均設置了警告牌,并告知通電的時間為:晚7點開電,早6點收電。后村民丙某盜伐林木,于早5點30分觸電死亡。對此行為,就應該視為過于自信。又如:洪某見一女孩在塘邊放牛,洪強要牽牛玩水。女孩未理,即刻騎上牛背回家。洪怒,用手中鋤柄趕牛下塘,欲使女孩受驚,發泄不滿。不料牛入深水后,女孩驚慌落水。洪見狀頗為得意,后見女孩沉沒,急忙下水營救未果,女孩被溺死(1994年律考試題)。這也應是過于自信,洪某后面的救人之舉動明顯反映出女孩的死亡違背他的意愿。

  (二)過于自信與疏忽大意

  疏忽大意過失是一種無認識的過失;過于自信過失是有認識的過失。也就是說,二者的區別在于一個是有認識的過失,一個是無認識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特點是疏忽或大意,該知道的沒知道,能想到而沒想到;過于自信的過失,特點是輕率、冒失,能避免的沒避免,能辦到的沒辦到。總之,只要試題給出的信息讓人感覺行為人已經預見了危險,結果的發生也違背了他的意愿,那就是過于自信,否則就是疏忽大意。例如:24歲的青年張某非常喜歡鄰居家4歲的男孩小濤。一日,張某帶小濤到一座橋上玩,張某提著小濤的雙手將其懸于橋欄,小濤邊喊:“害怕”,邊掙扎,張某手一滑,小濤掉入河中,張某急忙去救,小濤已溺水而死(1996年律考試題)。顯然,張某的事后救助行為表明結果的發生違背了他的意愿,因此主觀心態不是故意,另外,小濤的叫喊聲也讓張某預見到了危險,因此,這是過于自信的過失。又如:某醫院婦產科護士甲值夜班時,一新生嬰兒啼哭不止,甲為了止住其哭鬧,遂將仰臥的嬰兒翻轉成俯臥,并將棉被蓋住嬰兒頭部。半小時后,甲再查看時,發現該嬰兒已無呼吸,該嬰兒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該嬰兒系俯臥使口、鼻受壓迫,窒息而亡(1999年律考試題)。嚴格說來,這個案件的主觀心態就不太好判斷,因為從題目的信息中很難說護士是否有預見。如果她事先預見到自己行為的危險性,自以為短時間不會出事,但嬰兒死亡的事實證明她的認識過于輕信或者輕率,這就屬于過于自信過失。在這個案件中,護士半小時就趕過來看看,推斷她行為時有所預見較為合理,她把嬰兒翻過來時想到了可能會有危險,可以認為是一種過于自信的過失。

  (三)過失與無罪過事件

  1、過于自信的過失與不可抗力

  過于自信的過失與不可抗力都表現為對危害結果有所預見,而且結果的發生都違背了行為人的意愿,但其區別在于,前者有結果避免義務,而后者沒有這種義務,行為人在不可抗拒的力量下,無法避免結果的發生。比如,王某因家庭矛盾產生殺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王某在給李某的早飯中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藥。王某為防止其6歲的兒子吃飯中毒,將其子送到幼兒園,并囑咐其子等他來接。不料李某當日提前下班后將其子接回,并與其子一起吃了做好的飯。王某得知后,趕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2004年司考試題)。在此案件中,行為人對妻子的死當然是一種直接故意,但對孩子的死亡是什么心態呢?他似乎采取了相應的避免措施——囑咐其子等他來接。但是妻子當日提前下班將孩子接走,這是無法避免的后果,還是可以避免的呢?

  在這種情況下,應當遵循禁止危險理論進行判斷,也即看行為人先前行為是否是為社會習俗所禁止的危險,如果是,那么即使在結果發生時,不能避免結果的發生,也應被視為過失。在上述案件中,行為人投放毒藥是為社會所嚴厲禁止的危險,因此其后妻子提前接子回家的行為也不能否定行為人的結果避免義務,他成立過于自信的過失。相反,在車輛正常行駛中,剎車失靈導致車禍,開車當然也有危險,但這種危險是社會所允許的,因此只要行為人沒有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社會習俗的要求,那就是不可抗力。又如,行為人的果園經常遭偷,于是拉上電網,拉電網的時候,考慮到安全問題,行為人安置了一個漏電保護器,還親自做試驗,用手碰一下電網,被電一下,漏電保護器馬上斷電,不會再有危險。事后,一個孩子觸電而死,原因是漏電保護器是偽劣產品,失靈導致死亡結果。由于拉電網防止盜竊事故本身也是為社會所禁止的危險,因此這也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

  2、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

  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都表現為對危害結果沒有預見,結果的發生也都違背了行為人的意愿。但兩者的區別在于,前者存在結果注意義務,而后者沒有這種義務,無論是從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社會習俗,行為人都無法預見危害結果的發生。例如:山民甲(善捕蛇)捕得毒蛇一條,置在家中木桶內,乙到甲家,酒醉后洗手,被蛇咬中毒,后截肢(1994年司考試題)。顯然,村民甲擅長捕蛇,其職業經歷熟悉蛇的習性,社會習俗要求其應當預見到乙在桶中洗手,有可能被桶中蛇咬中毒,但甲卻沒有預見,這違背了結果預見義務,因此成立疏忽大意的過失。

  另外,在區分疏忽大意過失和意外事件時,也可以運用禁止的危險理論,如果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一種為社會所禁止的危險,那通常也可排除意外事件的成立。例如:張某和趙某長期一起賭博。某日兩人在工地發生爭執,張某推了趙某一把,趙某倒地后后腦勺正好碰到石頭上,導致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2007年司考試題)。將人推倒這當然是一種被禁止的危險,張某有義務預見這種行為的危險性,因此這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三、共同犯罪概說

  (一)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共同犯罪的成立有三個條件:

  其一、兩人以上。這里所說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因此,單位與單位、自然人與自然人、自然人與單位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其二、必須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共同犯罪的故意是一種意思聯絡,它有兩個因素:一個是認識因素,它是指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故意地實施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共同配合實施犯罪。二是意志要素,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結果的發生。這種共同犯罪的故意,使他們之間的行為彼此聯系,相互配合。比如,兩人約好去打人,一人想傷害,而另一人想殺人,因此兩者不具有故意殺人的故意,不能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故意只需有概括故意即可,不需要是一種非常明確具體的故意。比如2006年的司考不定項選擇題,說的是甲偷了5萬元,但對望風的丁說只偷了3萬元,于是分給丁1萬元。丁的盜竊數額是多少?當然應該是5萬元,因為只要他有幫助盜竊的概括故意,那么對所有的盜竊數額就都要承擔責任,這也是共同犯罪最嚴厲的地方,所謂“部分行為之整體責任。”

  其三、必須有共同犯罪的行為。

  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是指向同一目標,彼此聯系、互相配合,成為一個犯罪行為整體,而且應該以符合同一個犯罪構成為前提。共同犯罪行為包括實行行為和非實行行為。所謂實行行為,也就是實施刑法分則構成要件行為的人,而非實行行為,實施的并非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構成要件,比如教唆他人殺人,這并不屬于刑法第232條規定的故意殺人行為,按照第232條本來是無法處理的,但因為有了總則關于教唆的規定,導致這種非實行行為具有了處罰性,所以對非實行行為處罰依據的是一種修正的構成要件。非實行行為包括教唆行為、幫助行為和組織行為。

  這里特別要注意,如果只有共謀行為,但并未實際參與犯罪,同樣成立共同犯罪。如,甲與乙共謀共同殺丙,但屆時乙因為生病而沒有前往犯罪地點,由甲一人殺死丙(2000年律考多選),雖然乙沒有實際參與,但他參與了與甲的共謀,至少在精神上幫助了對方,因此成立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學說

  在司法考試中,現在一般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說。這種學說認為,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為與共同的故意,那么在重合犯罪內,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在此前提下,又可分別定罪。比如,甲乙二人共謀去丙家盜竊,甲偷次臥室,乙偷主臥室,并約好偷完后在甲家分贓,甲竊得10000元財物,離去。乙在主臥,竊得現金10000元,準備離去時,被丙發現,后乙將丙打成輕傷。甲與乙的行為構成何罪?顯然,由于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依照刑法第263條(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因此,乙的行為構成搶劫,而甲并沒有搶劫的故意,因此不構成搶劫。但是根據部分犯罪共同說,甲乙的盜竊罪是重合的,故兩人在盜竊罪的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因此甲的盜竊數額是20000元,而乙的搶劫數額是10000元,兩人應當分別定罪,甲構成盜竊罪,乙構成搶劫罪。

  部分犯罪共同說在司法考試中屢有出現。

  比如2007年的多選題:丁某教唆17歲的肖某搶奪他人手機,肖某在搶奪得手后,為抗拒抓捕將追趕來的被害人打成重傷。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丁某構成搶奪罪的教唆既遂;B肖某構成轉化型搶劫;C對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為應當從重處罰;D丁某與肖某之間不構成共同犯罪。

  雖然丁教唆的是搶奪,但被教唆者的行為卻轉化成了搶劫,但這并不能夠否定二者在重合的搶奪罪范圍內成立共犯。因此,D是明顯錯誤的,而丁的教唆也已既遂,由于所教唆的是未成年人,應當從重處罰。故正確答案是ABC.

  又如2006年不定項選擇題:“甲乙共謀教訓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對丙有奪妻之恨,暗藏殺丙之心,但未將此意告訴甲……甲、乙同時對丙拳打腳踢,致丙受傷死亡。”顯然,甲成立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在故意傷害罪的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再如2007年案例分析題:陳某見熟人趙某做生意賺了不少錢便產生歹意,勾結高某,謊稱趙某欠自己10萬元貨款未還,請高某協助索要,并承諾要回款項后給高某1萬元作為酬謝。高某同意,后兩人將陳某綁來,并采取暴力手段從趙某處取得10萬元……。此題陳某的性質屬于搶劫,搶劫需要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但高某卻無此目的,他始終認為趙某欠了陳某10萬元,因此高某的行為不屬于搶劫罪。他只構成非法拘禁罪,但是綁架型搶劫與非法拘禁有重合范圍,因此二人在非法拘禁的范圍內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

  歸納而言,部分犯罪共同說發現如下幾種情況:

  其一、當刑法的兩個條文之間存在法條競合的關系時,其條文所規定的犯罪便存在重合性質。如盜竊罪和盜竊槍支罪。

  其二、雖然不存在法條競合關系,但當兩種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有相同之處,其中一種犯罪比另一種犯罪更為嚴重,從規范意義上說嚴重犯罪包含了非嚴重犯罪的內容時,也存在重合性質(可能是法條競合,也可能是想象競合),能夠在重合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比如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搶劫罪與搶奪罪、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與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

  其三、在法定轉化犯的情況下,如果數人共同實施了轉化前的犯罪行為,而部分犯罪人實施了轉化行為,但他人不知情的,應就轉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

  (三)非實行行為的實行化

  剛才說過,非實行行為不是刑法分則規定的,刑法分則規定的是實行行為,對非實行行為的處罰依據是修正的構成要件(總則對分則的修正)。在刑法理論中,共犯行為和未完成行為都屬于非實行行為,但是在刑法分則中,可能會把某些非實行行為單獨規定,使它變成刑法分則規定的實行行為,我們把這稱為非實行行為的實行化。對于非實行行為的實行化,顯然不能再以共犯行為和未完成行為對待,而應將其視為獨立的犯罪。

  有兩類非實行行為的實行化,這其實是分則的知識。

  1、未完成行為的實行化

  這主要是將某些犯罪的預備行為予以既遂化。如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為了實施殺人、綁架等恐怖活動、或者為了實施搶劫、綁架等具有黑社會性質的活動,成立犯罪集團本身是一種預備行為,但現在刑法將其既遂化,如果實施了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或黑社會性質組織,又實施了故意殺人等行為,應該以兩罪數罪并罰。

  2、共犯行為的實行化

  這是在刑法分則中更普遍的情況。如煽動分裂國家罪(刑法103條第2款:煸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其實就是將分裂國家罪的教唆行為實行化了;又如協助組織賣淫罪(刑法第358條: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是組織賣淫罪的幫助犯,但刑法將其獨立成罪,實行化了。再如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刑法第320條: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也是將偷越國(邊)境罪的幫助犯實行化了。

  因此,不能說只要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就屬于教唆犯,只要實施的是幫助行為,就屬于從犯。因為刑法分則有可能將教唆行為和幫助行為獨立成罪,自然也就不存在教唆犯和幫助犯了。

  (四)不構成共同犯罪的幾種情況

  根據共同犯罪的定義,下列情況不構成共同犯罪。

  1、共同過失犯

  指兩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雖然外表上有共同行為,但行為人無共同犯意的交流。比如,甲、乙二人系某廠鍋爐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電話催其赴約,但離交班時間還有15分鐘。甲心想,乙一直以來都是提前15分鐘左右來接班,今天也快來了。于是,在乙到來之前,甲就離開了崗位。恰巧乙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時都是我去后甲才離開,今天遲去15分鐘左右,甲不會有什么意見的。于是,乙過了正常交接班時間15分鐘左右才趕到崗位。結果,由于無人看管,致使鍋爐發生爆炸,損失慘重(2004年司考不定項)。甲、乙的行為就是典型的共同過失犯罪,應根據各人過失犯罪的情況分別定罪量刑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論處。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交通肇事罪成立共犯:“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論處。”由于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因此這可以視為一個例外。但這個例外并不能否定共同過失不成立共同犯罪這個結論。

  2、故意犯與過失犯

  指過失犯罪人與故意犯罪人的行為相互連接或聯系,因為其相互之間無共同故意,也無意思聯絡,不成立共同犯罪,由過失犯罪人與故意犯罪人分別對其行為負責,如看守所值班武警擅離職守,重大案犯趁機脫逃。

  3、同時犯

  指二人以上同時以各自行為侵犯同一對象,但彼此之間無意思聯絡的情況,即使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但卻無共同故意,構成同時犯,應只在各自實行的犯罪行為的范圍內負刑事責任。例如,甲、乙二人趁商店失火之機,不謀而合地同時到失火地點竊取商品。但如果兩人有共謀,則不成立同時犯,而屬于共同犯,例如,甲發現某商店失火后,便立即叫乙:“現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時機,我們一起去吧!”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點,竊取了商品后各自回到自己家中(2000年律考多選)。這就是典型的共同犯罪。

  4、故意內容不一的共同行為

  指兩個以上行為人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如果行為人的故意內容及其行為的整體性質不屬于同一犯罪構成,因其缺乏相同的客體或相同的故意,不成立共犯,由行為人各自對其行為負責。例如,甲在境外購買了毒品、乙在境外購買了大量淫穢物品,然后,二人共謀共雇一條走私船回到內地,后被海關查獲(2000年律考多選)。走私毒品罪與走私淫穢物品罪屬于兩種不同的犯罪,因此兩人不成立共犯。

  5、實行過限行為

  指在共同犯罪過程中,有的共犯者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圍,單獨地實施其他犯罪,由于其他共犯者對此缺乏共同故意,根據部分犯罪共同說,應由行為人單獨承擔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圍部分的責任。例如,甲教唆乙盜竊丙女的財物,乙除實施盜竊行為之外,還強奸了丙女,甲對此毫不知情。甲、乙二人固然成立盜竊罪的共同犯罪,但不成立強奸罪的共同犯罪。又如,甲乙將某女騙來,準備賣掉,在拘禁過程中,甲在找買主外出時,乙將某女強奸(2000年案例分析)。乙的行為也是一種實行過限,他應獨立對拐賣婦女罪的加重情節承擔責任,甲對此加重情節不承擔責任。但在拐賣婦女罪的基本構成要件中和非法拘禁罪中,兩人成立共同犯罪。

  6、事先無通謀的窩藏包庇等行為

  指行為上雖有聯系,但事先無通謀的窩藏、包庇、窩贓、銷贓、洗錢等行為,不構成共犯,應分別成立窩藏、包庇、銷贓、洗錢等罪。如果事先只是知情,但并未參與共謀,事后予以窩藏、包庇、窩贓、銷贓、洗錢的,也不構成共犯,但如果事先有通謀,則成立共犯。例如,收廢品的小販趙某答應收購某銅廠青工羅某偷盜的工業用紫銅,羅遂偷出價值1500元的銅塊交與趙某(1994年律考單選)。二人的行為就是一種典型的盜竊共犯。再如1999年律考的案例分析題:1998年3月,梁某偽造了某市供銷貿易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公章和合同專用章。當月中旬,梁某結識了周某,梁自稱是供銷貿易公司業務經理,提出聘周某為公司業務員,周允諾。3月下旬的一天,梁某用偽造的公章以供銷貿易公司的名義與一鄉辦襯衫廠簽訂合同一份,約定襯衫廠供應襯衫5000件,價款15萬元;供方3天內交貨,需方提貨時先付20%的貨款,5日內付清全部貨款。隨后,梁某將假冒供銷貿易公司簽訂合同一事告訴了周某,并讓周某籌款1萬元,聯系襯衫銷路,以便到襯衫廠提貨后迅速出手。周某聽后不悅,表示沒錢,不愿到廠家提貨,但可幫助聯系襯衫銷路。第二天,梁某雇車單獨到襯衫廠,交了3萬貨款后,提取襯衫5000件。運到服裝城后,銷給周某聯系的客戶4000件,得款8萬元。另1000件推銷給服裝個體戶李某,李某從梁、周小聲言談和急于出手的神態上,知悉此貨系騙來的,考慮到自己未騙人,且買賣自由,便將價格壓至每件10元(該品牌襯衫市場零售價50元左右),梁得款1萬元,事后,梁某給周某1.5萬元。在這個案件中,梁某構成合同詐騙罪沒有問題,問題是周某和李某是否是共同犯罪。顯然,周某事前已知梁某進行詐騙的事實,仍然與梁某串通,聯系銷贓渠道,參與銷贓、分贓,對梁某的犯罪起到幫助作用,屬于事前通謀承擔銷贓分工共犯。而李某與梁某沒有事先通謀,不是共犯,其明知該批襯衫是犯罪所得的贓物,仍然以極低的價格大量購買,構成收購贓物罪。

  在1999年的案件分析題中,相當多的人對周某的行為構成共同犯罪存在疑問,這其實是司法考試中的一個非常復雜的考點——事中共犯。

  事中共犯,又稱為承繼的共同犯罪,它是指在行為人實施犯罪過程中,他人在行為人同意的情況下加入進來,共同實施犯罪,從而成立共同犯罪的情況。事中共犯包括事中實行犯和事中幫助犯,上述1999年律考試題中,周某的行為就是事中的實行犯。再如2007年司考的多選題:周某為搶劫財物在某昏暗場所將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經過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應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順利地將王某錢包拿走。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高某與周某構成搶劫罪的共同犯罪;B周某構成搶劫罪,高某構成盜竊罪,屬于共同犯罪;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在這個題目中,高某在實施搶劫過程中,高某加入進來,并對其提供幫助,屬于事中幫助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從犯,應該與周某共同承擔搶劫罪的刑事責任。所以答案是ACD.

  事中共犯與事先無通謀的窩藏、包庇等行為的界限何在呢?這個界限一般是犯罪行為是否既遂。如果犯罪行為已經既遂,他人再提供幫助,那就不是共同犯罪,而構成窩藏、包庇等罪。如果犯罪行為還未達既遂,則可成立共同犯罪,比如,甲從某廠的車間偷了大量的機器零件,搬到廠外的樹林中,由于東西太重,于是找車,這時遇見了司機乙,乙也知道是贓物,甲于是讓乙幫忙將東西拉走。在此案中,由于盜竊行為已經既遂(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乙的行為就不屬于事中幫助,而是事后提供幫助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條)。

  但是,如果所幫助的犯罪是繼續犯,犯罪雖然已經既遂,但由于其不法狀態和不法行為仍然處于繼續過程中,則此時的加入行為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這在司法考試中也曾出現過,比如2002年的司考多選題:甲以出賣為目的,將乙女拐騙至外地后關押于一地下室,并曾強奸乙女,甲在尋找買主的過程中因形跡可疑被他人告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前往解救時,甲的朋友丙卻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解救行為,對本案應如何處理?由于拐賣婦女罪是行為犯,因此甲將乙女關押在地下室的行為已經構成既遂,但同時拐賣婦女罪也是繼續犯,在既遂之后,拐賣婦女的不法行為和不法狀態仍然處于繼續過程中,因此丙阻礙解救的幫助行為也可構成拐賣婦女罪的共同犯罪。

  7、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也就是間接實行犯,它指利用不為罪或非正犯的第三人實行犯罪。嚴格說來,間接正犯并未有實行行為,它只是利用他人的實行行為,但由于與他人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而由利用者對被利用者的行為獨立負責。如某甲利用幼童或精神病人實施犯罪行為,應當認為是某甲單獨犯罪。

  間接正犯有如下情況:

  (1)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犯罪,這種情況比較簡單。

  (2)利用他人的合法行為,比如讓郵遞員將炸藥寄給他人。行為人并未實施故意殺人罪的實行行為,真正的實施者(遞包者)是郵遞員,但郵遞員的行為是合法的,但如果因此就不追究行為人責任顯然是不合常理的,因此可將其視為間接正犯,獨立對故意殺人罪承擔責任。本來,郵遞員對于行為人而言只是一個工具。

  (3)利用他人的過失行為。如醫生指示護士打毒針,護士有過失。由于故意和過失不成立共同犯罪,而醫生也沒有真正的實行行為,但護士的過失行為其實是醫生故意殺人行為的工具行為,因此醫生屬于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護士獨立構成醫療責任事故罪。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這是間接正犯中最復雜的一種情況。有的犯罪的成立除了要求有故意之外,還要求其它要素,缺乏這種要素之人就成為了有故意的工具。司法考試對此也有過涉及:甲將頭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騙乙,讓乙出賣,然后二人分錢。乙出賣后獲得4000元。但是還未分贓,被公安機關查獲,關于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A甲與乙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犯;B甲的行為構成詐騙罪;C甲屬于間接正犯;D甲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在本案中,甲構成詐騙罪,乙構成販賣毒品罪的未遂,A錯B對,這都沒有問題。問題是C和D是否正確。其實這個案件就是一個典型的利用有故意工具的間接正犯,詐騙罪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乙并無這種目的,因此甲與乙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乙只是甲用于詐騙的一個有故意的工具,真正實施詐騙行為的也是乙(只是乙并不知道),但如果因為兩人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就不追究甲的責任也說不過去,因此在法律上我們就將甲視為間接的實行犯(間接正犯)。由于詐騙罪所侵害的法益是他人對財物的占有,因此只要由于受騙將財物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人占有或取得時,被害人就喪失了所處分的財物,形成了法益侵害的事實,在此案中,乙已獲得被害人的財物,對甲而言,從那時起就成立詐騙罪的既遂。

  8、片面共犯

  指兩個以上故意犯罪人中,一方有意暗中幫助、配合另一方實施犯罪,但被幫助一方不知受到另一方幫助的情況。例如,王某、張某與李某素有仇隙,某日,王某持刀追殺李某,眼見李某逃脫,此時張某在暗中將李絆倒后即跑開,王某只當是李自己摔倒,上前將李某砍成重傷(1995年律考判斷題)。根據現在的觀點,片面幫助犯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對于乙而言,不知有甲暗中幫助,自然不存在與甲構成共犯的問題。但是對于甲而言,明知乙在殺人,暗中提供幫助,有單方參與犯罪的意思,可以按乙的共犯對待。

  9、單位犯罪

  在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與該單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其單位內部直接參與實施犯罪的人之間也不是共同犯罪的關系,而是作為單位有機整體內部諸要素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關系。但是單位與其他單位,單位與自然人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

  (五)共同犯罪的復雜問題

  1、共犯與身份

  其一、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真正身份犯也即定罪身份犯,只有具備此身份的人才能成立此罪的實行犯(正犯),沒有此身份的人不能成立實行犯,但可構成共犯(非實行犯,如教唆犯和幫助犯),因此他不能獨立成立此罪。比如貪污罪是真正身份犯,國家工作人員才能構成實行犯,但非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成立共犯,但他不能獨立構成貪污罪。

  另外一個問題是,如果雙方都是特殊身份犯,這主要集中在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的共同犯罪問題上,司法實務采主犯決定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的財產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其二、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不真正身份犯也即量刑身份犯,如未成年人的身份可以導致從寬處罰。這種身份只及于自身,不及于共同犯罪人。比如國家工作人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一起非法拘禁他人,由于刑法第23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拘禁的,從重處罰。因此對于非法拘禁罪而言,國家工作人員就屬于一種不真正的身份,對他的從重不能及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同樣,像自首、立功、累犯等量刑情節也只能及于自身,不能對其他共同犯罪人適用。

  2、共同犯罪與犯罪形態

  共同犯罪與犯罪形態常常交織在一起,從而導致十分復雜的情況。但是在司法考試中,只要注意兩句話即可。

  其一、實行犯既遂,全體既遂。比如,某甲和某乙合謀盜竊一電器倉庫,由某乙先配制一把“萬能鑰匙”,數日后,某乙將配制的鑰匙交給某甲,二人約定當晚12點在倉庫門口見面后盜竊。晚上,某乙因害怕案發后受懲,未到現場。而某甲如約到現場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萬能鑰匙”打開庫房,竊得手提電腦二部,價值人民幣2萬元。銷贓后得贓款13000元。事后某甲分3000元給某乙,某乙推脫后分文未取(1999年律考單選)。甲與乙共謀次日共同殺丙,但次日甲因腹瀉未能前往犯罪地點,乙獨自一人殺死丙(2002年司考多選)。在這兩個案件中,實行犯已經既遂,因此其他參加者都成立既遂。

  其二、實行犯未達既遂,其他參加者可能成立各種未完成形態,但必須從屬于實行犯所處的階段。例如:王某(男)與周某(女)長期通奸。王為了達到與周結婚的目的,與周共同謀害其丈夫趙某。王提出由他提供毒藥,由周趁趙吃飯時,把毒藥放在趙碗內,將趙毒死。周雖然同意,并已把王提供的毒藥準備好,但她有一個3歲的女兒,顧慮會把孩子毒死,于是沒有按照計劃實行。后王欲繼續通奸,遭到拒絕,周揭發了王的罪行(1994年律考案例分析)。在這個案件中,實行犯周某自動放棄了犯罪,成立犯罪中止,但是這對王某而言是一種意志以外的原因,但由于周某的中止發生在預備階段,因此王某的行為成立犯罪預備。又如:金某欲殺宋某,讓宋某為其送信,并暗地命其表弟覃某帶劉、黃二人(均系勞改釋放人員)在途中將宋某干掉。覃某聞言色變,說此舉恐有殺身之虞,勸金某放棄。金某詭稱只要覃某將自己的一親筆信帶給劉、黃二人,并隨其找到宋某,不必覃動手。覃默許,于是金某當著覃某面寫了信,并給覃3萬元,打發覃上路。覃在途中將金某的信交給劉、黃二人,假說自己另有急事,一切事由可與金某直接聯絡,遂于中途下車。劉、黃二人尋至宋某,欲施毒手,經宋某苦苦哀求并許以重金,遂放過宋某。返回后謊稱事畢,各從金某處得“賞金”1萬元……(1992年律考案例分析)。在這個案件中,實行犯是劉、黃,金某是教唆犯,覃某是幫助犯,實行犯罪在被害人的哀求下放棄了犯罪,屬于犯罪中止,這對金某、覃某而言都是意志以外的原因,由于實行犯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屬于實行中的中止,因此金某和覃某都成立犯罪未遂。

  四、罪數問題中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特別規定

  罪數雖然有其獨特的理論,但是如果法律和司法解釋有特別規定,當然應該從其規定。因此,如果大家覺得罪數理論實在是讓人一頭霧水,不妨撇開理論,只記法律結論即可。以下,將司法考試常考的罪數規定歸納如下。

  (一)在法律上把一個犯罪作為另一個犯罪的處罰情節的情況

  有人把這種情況稱為包容犯,也就是一個犯罪包括了另一個犯罪,另罪變成此罪的一個加重情節或從重情節。這種情況不數罪并罰。主要有:

  1.綁架并殺害人質的,為綁架罪的加重情節犯,刑罰是死刑(刑法第239條)。

  2.拐賣婦女又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定拐賣婦女罪(刑法第240條)。

  3.拐賣婦女又強迫、引誘、容留被拐賣的婦女賣淫的,定拐賣婦女罪(刑法第240條)。

  4.組織賣淫又有強迫、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的犯罪,以組織賣淫一罪進行處罰(刑法第358條)。這可以解釋為吸收犯,組織賣淫蓋然性的會采取強迫、引誘等方法,而前行為與后行為侵害的法益也是相同的,因此不能數罪并罰,只能以主行為吸收從行為。

  5.以強奸的手段迫使賣淫的,定強迫賣淫罪(刑法第358條)。

  6.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又非法拘禁被組織者的,定組織偷越國(邊)境罪(刑法第318條)。

  7.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暴力抗拒緝查的,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刑法第318條)。

  8.走私、制造、販賣、運輸毒品時,武裝掩護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定走私毒品罪(刑法第347條)。

  (二)法律規定以一罪處理不數罪并罰的情況

  1.盜竊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盜竊罪論處(刑法第196條第3款)。這可以解釋為牽連犯。

  2.偽造貨幣又出售、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以偽造貨幣罪一罪從重處罰(刑法第171條第3款)。這是吸收犯。

  3.根據司法解釋,行為人購買假幣后使用,構成犯罪的,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這也是吸收犯。

  4.私拆、毀棄郵件從中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一罪從重處罰(第253條第2款)。一般解釋為牽連犯。

  5.受賄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的,擇一重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刑法第399條第3款)。這是牽連犯。但其他因為受賄而瀆職的犯罪則應數罪并罰。

  6.為走私而騙購外匯的,為騙購外匯而偽造有關公文的,如果實行了走私行為的,以走私罪一罪處罰。如果尚未實行走私行為的,以騙購外匯罪一罪處罰(《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的決定》第1條)。這可以解釋為牽連犯。

  7.犯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329條第3款)。典型的想象競合犯。

  8.犯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329條第3款)。典型的想象競合犯。

  9.承擔資產評估職責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論處,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定罪,不實行數罪并罰(刑法第229條)。可以解釋為牽連犯。

  10.根據司法解釋,使用破壞的手段盜竊數額較大財物,又毀壞大量財物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這可以解釋為想象競合。

  (三)法律規定的轉化犯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毆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傷、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2.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3.虐待被監管人造成重傷、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4.聚眾斗毆造成重傷、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5.非法組織賣血、強迫賣血致人重傷的,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6.在盜竊、詐騙、搶奪過程中使用暴力、威脅轉化為搶劫罪的。

  7.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罪論處。

  (四)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不需要數罪并罰的情況

  1.妨害公務、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強奸、搶劫、非法拘禁、刑訊逼供、虐待被監管人、綁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輕傷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關犯罪定罪處罰。這可以解釋為想象競合。

  2.妨害公務、尋釁滋事、聚眾斗毆,造成重傷結果的,一般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3.抗稅行為同時妨害公務或致人傷害的,以抗稅罪一罪處罰。但如果致人重傷或死亡,則應轉化為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

  (五)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應當數罪并罰的情況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對被組織人、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刑法第318條)。

  2.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刑法第157條第2款)。需要說明的是除了走私毒品罪、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暴力抗拒檢查的,屬于這些罪的加重情節外,其他所有犯罪,如果又抗拒檢查,均應以各該罪與妨礙公務罪實施數罪并罰。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又暴力抗拒工商人員的檢查,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妨礙公務罪實施數罪并罰。

  3.犯保險詐騙罪,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第198條第2款)。這是典型的牽連犯,但實施數罪并罰,所以正如上文所言,牽連犯的趨勢就是數罪并罰。

  4.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以偷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的,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定罪處罰,數罪并罰(刑法第204條)。這是想像競合犯數罪并罰的特例。

  5.犯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數罪并罰(刑法第120條第2款)。這也是牽連犯。

  6.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強奸被收買的婦女的,數罪并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有非法拘禁、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數罪并罰(刑法第241條第4款)。

  7.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第294條第3款)。這也是典型的牽連犯罪。

  8.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以后,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侵占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分別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和相應的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數罪并罰 .

  9.根據司法解釋,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罪的,數罪并罰。解釋為牽連犯。

  10.根據司法解釋,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數罪并罰。



法治動態檢索

請輸入要搜索的內容:

 
 


主站蜘蛛池模板: 99免费在线播放99久久免费 | 欧美极度极度另类 | 精品在线播放 | 欧美性三级 | 国产精品免费视频一区一 | 黑人一级黄色片 | 特黄特黄黄色大片 | 日本精品中文字幕有码 | 亚洲国产天堂久久精品网 | 久久只有精品视频 | 国产原创一区二区 | 一色屋色费精品视频在线看 | 日本久久一区二区 | 国产精品综合一区二区 | 国内精品不卡一区二区三区 | 性欧美高清come | 国产欧美网站 | 免费精品久久久视频 | 美女性视频网站 | 国产亚洲精品成人婷婷久久小说 | 欧美激情精品久久久久久久久久 | 国产成人三级经典中文 | 真人一级毛片全部免 | 中文字幕福利片 | 成熟的女性强烈交性视频 | 久久久久久久岛国免费观看 | 欧美一级鲁丝片 | 99精品视频免费 | 久久观看视频 | 香蕉97碰碰视频免费 | 欧美一级特黄aaaaaa在线看首页 | 欧美一级毛片图 | 成人夜色视频网站在线观看 | 国产成人免费a在线资源 | 国产2区| 欧美毛片大全 | 9191精品国产费久久 | www.成人在线视频 | 99视频在线观看高清 | 国产精品网站 夜色 | 高清三级毛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