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八字詩
本人利用閑暇,將我國《民法通則》編成易學好記的八字詩文,意圖使民眾輕松領略民法的基本精神,使法律不再顯得枯燥晦澀,而做此嘗試。詳見下文:
(一)
大千世界紛擾不斷,和諧社會你我所愿。
民法調整民間生活,是非規則它來定奪。
民事活動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等價有償。
公民法人民事權益,他人不得隨意侵犯。
誠實信用需要牢記,社會公德必須考慮。
不得有損公共利益,不得擾亂經濟秩序。
(二)
公民權利生而平等,行為能力不盡相同。
年滿十八即為成年,獨立活動責任自擔;
不滿十歲不具能力;不滿十八能力受限;
十六以上不滿十八,勞動獲得生活來源,
也具完全行為能力,如同其他成人一般;
精神病人要看狀況,行為能力或無或限。
未成年人需要監護,其監護人父母擔當。
父母身亡或無能力,監護責任需要轉移,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兄或姐或者他人。
精神病人監護順序,先是配偶后為父母,
成年子女亦有責任,親屬皆無居委作主。
正確履行監護職責,保護他們財產人身。
公民出現下述狀況,可被宣告失蹤死亡:
宣告失蹤所需條件,下落不明超過二年,
財產需由親屬代管,從中支付債務稅款;
下落不明已滿四載,意外事故失蹤兩年,
具有利害關系之人,可以申請宣告死亡。
“死亡”之后卻又出現,經過申請宣告撤銷。
財產可以請求返還,法律行為仍屬有效。
公民個人從事經營,對外債務需要分清。
個人經營債務自負,家庭經營共同承擔。
村民依法承包經營,合法權益法律保障。
個人合伙須有協議,約好出資分配事宜。
經營決策共同決定,積累財產共有性質。
合伙債務按約定還,對外應當連帶承擔。
(三)
法人實為擬制之“人”,獨享權利承擔義務,
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成立時具終止時無。
法人需要依法登記,經營范圍遵從核定。
法人應當守法經營,活動不超核準類型。
企業法人分立合并,權利義務后“人”承繼。
分立合并重要變更,均應公告辦理登記。
對雇員的經營活動,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解散或者破產,必須依法進行清算。
針對工商稅務機關,不可弄虛作假隱瞞。
不得為了逃避債務,抽逃資金隱匿財物。
企業事業法人聯營,權利義務合同約定。
(四)
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應具相應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需要真實,不違法律公共利益。
法律行為一旦成立,即具法律的約束力。
不得擅自變更解除,除非法定對方同意。
下列行為自始無效:實施者無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依法不得獨立實施;
采取欺詐脅迫手段;惡意串通乘人之危;
合法掩蓋非法目的;有違法律公共利益。
有些行為可變可撤:重大誤解顯失公平。
無效或者撤銷之后,一曰返還二為賠償,
所取財產還受損方,過錯一方還應賠償,
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相應責任各自承擔。
若是屬于惡意串通,國家他人利益遭損,
追繳雙方所得財產,收歸國家返還他方。
法律行為可附條件,條件成就行為生效。
(五)
法律行為可以代理,被代理人承擔后果。
代理又分三種情況,法定指定還有委托。
委托代理要有授權,約好事項權限期間。
授權不明被代擔責,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無權代理有待追認,未經追認被代無責;
代理瀆職有損被代,代理人擔民事責任;
委托事項屬于違法,代理雙方連帶擔責。
代理事項轉托他人,應先取得被代認可。
下列情形委托終止:期間屆滿事務完結;
取消或者辭去委托;代理人亡或失能力。
法定代理終止情形:被代恢復行為能力;
代理人失行為能力;此或彼亡監護消滅。
(六)
財產所有權利寬泛,占有使用處分收益。
財產取得遵循法定,財產交付所有權移。
國家財產屬于全民,集體財產歸于集體。
集體財產種類包含,土地森林山嶺草原;
荒地灘涂與建筑物;科教文衛水利設施。
法律保護個人財產,保障公民的繼承權。
共有可分兩種情況,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前者依照各自份額,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后者對于共有財產,共享權利承擔義務。
各共有人所持份額,有權分出或者轉讓,
出售具有相同條件,他共有人有優先權。
埋藏隱藏無主之物,所有權要歸屬國家。
拾得遺失漂流之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
應當主動返還失主,所耗費用失主支付。
下列承包經營合同,得到法律專門保護:
土地森林草原山嶺,水面以及荒地灘涂。
依法使用自然資源,依法開采國有礦藏。
全民所有制的企業,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相互之間有相鄰權。
截水排水采光噪音,通風通行竹木越境,
正確處理上述關系,下列原則需要牢記:
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
(七)
債依合同或法產生。債權人指擁有權利,
債務人則身負義務,前者可命后者履行。
多人債權按份分享,多人債務按份分擔。
連帶債權均可請求,連帶債務都有義務。
合同各方應按約定,全面履行己方義務。
合同條款約定不明,適用以下法律規定:
質量要求約定不明,按照國家標準執行;
沒有國家質量標準,要按通常標準履行;
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債務人可隨時履行,
債權人可隨時要求,準備時間給對方留;
履行地點約定不明,付款要在受方進行;
如果給付他標的物,地點應在義務人處;
價款報酬約定不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沒有國家規定價格,參照市場同類決定;
專利申請未作約定,完成一方擁有權利;
成果使用未定歸屬,各當事人都可使用。
債有多種擔保形式:他人作保也是其一,
如債務人未能償債,由保證人代為還清,
保人代償債務之后,獲得對其追償權利;
財產也能作為擔保,若債務人不還債務,
抵押物可折價變賣,款項優先償還債主;
付定金后得到履行,定金作價或者收回,
給付一方不愿履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受定金者不能履行,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依約占有對方財產,對方未能支付款項,
可以留置所占財產,以變賣款優先償還。
合同轉讓給第三方,對方同意作為條件。
沒有根據取得利益,不當利益還受損方。
本無法定約定義務,不使他人利益受損,
進行管理或者服務,必要費用受益人付。
(八)
公民法人有著作權,署名發表獲益出版。
專利以及商標權利,也都受到法律保障。
依據發明發現權利,有權領取證書獎勵。
公民生命健康權利,系最基本人身權利。
公民享有姓名權利,禁止干涉假冒盜用。
公民享有肖像權利,禁止擅自營利使用。
法人商戶有名稱權,有權使用依法轉讓。
公民法人有名譽權,禁止進行侮辱誹謗。
公民法人榮譽稱號,不能遭到非法剝奪。
公民婚姻自我作主,禁止包辦買賣干涉。
婚姻家庭老人兒童,一起受到專門保護。
民事權利男女平等,殘者權益必須維護。
(九)
公民法人違反義務,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侵害他人財產人身,必須承擔侵權責任。
雖無過錯但有法定,也要承擔規定責任。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履行合同義務,
或者造成他人損害,民事責任可以免除。
債務應當及時清償,償還暫時缺乏能力,
對方同意或經裁判,分期償還也是可以。
為使他人免遭損害,致使自己受到傷害,
侵害人作損害賠償,受益人可適當補償。
行政刑事它類責任,民事責任不能替代。
(十)
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對方可以要求履行,
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之中可以約定,違約應付的違約金,
損失賠償計算方法,合同之中也可商定。
違約行為出自雙方,民事責任各自承擔。
對方違約己方受損,立即采取減損辦法。
否則導致損失擴大,擴大部分自己消化。
合同變更或者解除,不能殃及賠償請求。
(十一)
侵占財產應當返還,損壞財產需復原狀,
侵害所致各項損失,應當一并予以賠償。
知識產權智力成果,遭到假冒剽竊篡改,
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做出賠償。
侵害公民身體健康,依法做出如下賠償:
醫療費用誤工損失,殘疾者的生活補助;
侵害致使公民死亡,應當支付喪葬支出,
還有生前撫養之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用。
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到他人不法侵害,
有權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國家機關或其人員,如在履行職務期間,
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損害責任也須承擔。
問題產品致人損害,責任要由制售擔待;
運輸倉儲方的過錯,可以向其追償損失。
從事以下高危作業,損害責任需要承擔:
高空高壓放射劇毒,高速運輸易爆易燃。
污染環境造成損害,民事責任依法承擔。
公共場所道路兩旁,挖坑修繕進行安裝,
缺乏警示安全措施,損害后果施工人擔。
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以及擱置懸掛之物,
倒塌墜落致人損害,究管理者或是業主,
能夠證明己無過錯,民事責任可以免除。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誰在管理誰擔責任,
受害人的過錯造成,動物主人可以免責,
如第三人過錯造成,該第三人來擔責任。
正當防衛造成損害,勿需承擔損害后果,
防衛過度引起損害,適當承擔民事責任。
緊急避險造成損害,始作俑者來擔責任,
避險不當帶來損害,適當承擔民事責任。
共同侵權致人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若受害人也有過錯,可以減輕對方責任。
被監護者致人損害,監護人擔民事責任;
監護盡了監護義務,適當減輕所擔責任。
被監護人若有財產,本人財產支付賠償。
(十二)
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礙返還財產,
恢復原狀修理更換,支付違約損失賠償,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還可責令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還可采取如下手段:
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非法活動財物,
沒收非法行為所得,罰款拘留也是選擇。
(十三)
請求保護民事權利,應當注意時效規定。
訴訟時效通常兩年,下為一年特殊情形:
身體受傷要求賠償;出售次品未作聲明;
寄存財物毀損丟失;延付或者拒付租金。
知或應知侵權行為,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侵權行為愈二十年,權利失去法律保障。
當事一方自愿履行,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時效最后六個月里,遇障礙或不可抗力,
無法行使請求權利,訴訟時效則要中止。
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訴訟時效繼續累計。
訴訟時效也可中斷,中斷以后重新計算。
提起訴訟提出要求,同意履行都致中斷。
(十四)
關于涉外民事關系,適用以下相關規定:
已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民法的規定不一,
國際條約優先適用,保留條款不在此列;
法律條約均無規定,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我國公民國外定居,行為能力可依其律。
不動產的所有權利,法要適用不動產地。
涉外合同爭議處理,可以選擇適用法律;
合同各方未作選擇,所用法要聯系最密。
侵權涉及損害賠償,行為地法作為依據;
當事雙方國籍相同,可以適用本國法律;
雙方同國皆有住所,住所地法也可選取。
與外國人締結婚姻,締結地法乃是依據,
辦理離婚則要遵守,受案法院當地法律。
適用扶養法律要與,被扶養人聯系最密。
涉及遺產法定繼承,需要考慮遺產屬性,
若是動產應當適用,亡者故時住地法律;
為不動產則要適用,不動產地相關法律。
即便適用外國法律,或者適用國際慣例,
不能違背我國社會,善良風俗公共利益。
(十五)
民法所稱期間要按,公歷年月日時計算。
期間末日為休息日,次日算作最后一天。
“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含義之中均有本數。
本法施行開始日期,一九八七元月一日。
(作者:魏海淵律師,電子郵箱:whymoi@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