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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jtrjvjv.cn 2011-7-12 15:16:57 來源:
司法考試反不正當競爭法考點
一、欺騙性交易
(1)表現形式:
①假冒他人注冊商標;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的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入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危害性:
①扭曲競爭機制;
②損害競爭對手的合法權益;
③使消費者受騙上當,損害消費者利益。
二、商業賄賂
(1)概念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能夠影響市場交易的有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所謂暗中給予指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好處不在交易對方的正規賬目中予以反映;
(2)危害性:
①損害交易對方的利益;②損害了競爭對手的利益,破壞了公平競爭原則。
三、虛假廣告
(1)概念。虛假廣告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使公眾知道的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入誤解的虛假宣傳。構成虛假廣告必須達到足以引起一般公眾誤解的程度。
(2)危害性:①違反商業道德,侵害競爭者的合法權益;②侵害消費者的利益。
四、侵犯商業秘密
(1)表現形式:
①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③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和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④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權利人的保守商業秘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⑤第三人明知或應知上述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2)危害性:
①侵犯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②扭曲競爭機制。
五、掠奪定價
(1)構成條件:①以擠垮競爭對手為目的;②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2)危害性:①損害了弱小競爭者的利益;②導致惡性競爭,造成資源浪費;③損害消費者利益。
(3)例外情形,下列行為不構成掠奪定價:
①銷售鮮活商品;②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積壓商品;③季節性降價;④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六、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1)表現形式:
①欺騙性有獎銷售;
②巨獎銷售;
③利用有獎銷售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2)危害性:
①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②破壞公認的商業道德錯誤引導社會資金流向。
七、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限制競爭行為
1、公用行業或其他依法享有獨占地位的經管者的限制競爭行為
①表現形式
a.限定用戶或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附帶提供的相關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
b.限定用戶或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或者經銷的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業商品;
c.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d.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e.以檢驗商品質量、性能等為借口,阻礙用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其他商品;
f.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者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或者濫收費用;
g.其他限制部分的行為
②該行為的危害性。
a.除被指定經營者的競爭者與其進行競爭的可能,使他們處于不平等的競爭地位,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權益;
b.被指定經營者由于缺乏競爭壓力將不致力于改進技術、改善經營管理,阻礙企業更新改造;
c.由于缺乏競爭機會,競爭者也無改進技術的積極性從而阻礙了整個行業的進步;
d.剝奪了消費者選擇產品權利,從而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2、政府機構的限制競爭行為
①表現形式:濫用行政權力、違反合理、合法的行政原則。
②該形式的危害性:
a.阻礙社會經濟資源的合理配置,造成不合理的社會經濟結構,各種供求信息、價格信息被人為扭曲,整個國民經濟受到影響;
b.使被保護者和被排斥者均失去改善經營管理、改進技術的積極性,使經濟失去活力;
c.損害了被排斥的經營者的利益;
d.限制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①表現形式:a.限制轉售價格;b.限制轉售地區;c.限制轉售客戶。
②危害性:a限制競爭;b.造成浪費;c.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4、串通投標
①表現形式:a.投標者串通投標的辦理、共同壓低報價、不進行價格競爭;b.招標者與投標串通
②危害性:不正當競爭,損害招標者的利益。
八、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①宣告合同無效;②賠償競爭者的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2、行政責任
①責令停止違法行為;②責令改正,消除影響;③行政處分;④行政罰款;⑤沒收非法所得;⑥吊銷營業執照。
3、對下列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①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②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③進行商業賄賂的行為;④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⑤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的行為。
4、追究違法者的主要途徑
①受害人通過司法途徑追究違法者的民事責任,包括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②受害當事人向監督檢察機關投訴,要求制止違法行為,并追究有關單位或個人的行政責任;
③監督檢查部門根據任何人的舉報和指控,或依職權主動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制止違法行為,追究有關單位或個人的行政責任;
④司法機關依據刑事訴訟的程序,追究違法者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