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圖書館>>法治動態>>司考筆記>>2012年司法考試考生掌握《刑法》復習的重點
http://www.djtrjvjv.cn 2012-3-13 12:53:00 來源:
一、認真研習
歷年司考刑法試題歷年試題對應試的參考價值最大,是了解考試特點和掌握考點、應試方法的最有效途徑。看一看、做一做司考歷年試題,一方面了解司法考試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選擇復習資料、確定方法;另一方面測一測自己還有什么不足,予以彌補。自2003年由律師考試轉變為司法考試以來,已經積累有七年的試題,且有官方的標準答案。雖然每年試題的風格有所不同,但通過了解多年試題得出的總體印象,不會有太大的偏差。所以,全面、深入研習多年的試題包括以前的律師考試試題,是不可或缺的途徑。
研習歷年試題應講究方法。這個方法是:著重了解考查的知識點和考查的角度,不要太在意答案。因為時過境遷,立法、司法、理論會有較大變化,導致答案發生變化,這不奇怪。法律總是要適應社會生活的變化與時俱進的。只是不要被過時結論所誤導、也不要因為結論過時而喪失研習的興趣。
最好選擇一種對歷年試題進行“分門別類、遵循體系”編排、配有簡明解說的輔導書。所謂“分門別類”,指把試題按學科編排到一起;所謂“遵循體系”指按學科知識體系編排試題順序。比如將刑法學試題編排到一起并按照刑法學知識體系編排順序。這樣使試題與學科的知識體系相聯系,不僅可以使考點一目了然,而且通過試題考點與學科系統知識互動,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考試吧司法考試題庫上收錄了2002年以來的司考真題,可以從該網站輕易獲取。
二、通過熟記法條和司法解釋打好基礎
對于刑法這樣應用性較強的學科,無非是考查對刑法規定的掌握和運用,因此,熟悉刑法條文和司法解釋的內容(或規定)是應對司法考試最基本也是最簡單有效的方法。
司法考試就是考法律條文的理解和應用,自然是考試的核心知識點。司法解釋,則是對法條適用中疑難而常見問題的解釋。因為如果不難,不必解釋;如果不普遍,則不必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來解決。而法律適用普遍而疑難的問題,從來都是考試的重點、要點。
閱讀法條、司法解釋與閱讀刑法學教材一類的資料具有互補作用。教材都是圍繞著法條闡述的,說得直白一點,就是對法條的學理解釋。因此,一本全面系統的的教材實際已經包含了法條和司法解釋的基本內容,二者是一致的。通過教材,也能掌握法條、司法解釋的內容。不過,二者的表達方式畢竟不同,法條司法、解釋更為樸實、直接、精煉,直接閱讀,等于是換一個與教材不同的角度進行掌握,效果更好。
三、司考刑法備考
要適當做一點練習這種練習仍然是以歷年試題為主,就是說歷年試題應反復做。此外,適當找點專門針對司法考試的練習題、模擬題,練練手,考試吧司法考試題庫有大量司考練習題。大家想一想應對高考、托福考試的方法,“題海戰術”不可或缺。司法考試也可沿用此戰法。不過一定要注意法律考試的人文特色,不可斤斤計較個別有爭議的結論、鉆牛角尖。通過練習題熟悉知識點或和法律依據就已經達到目的。
四、對重點和非重點作不同程度地掌握
就考點而言,刑法學基本制度、常見罪永遠是考試重點。總則基本內容是罪刑法定、不作為、因果關系、故意過失認定、認識錯誤、相對刑事責任年齡、正當防衛、預備未遂中止、共犯、罪數和數罪并罰、死刑、自首立功、緩刑假釋、累犯,以及總則量刑情節和處罰原則。分則基本內容是侵犯財產罪、侵犯人身罪、貪污賄賂罪、金融詐騙罪、非法經營罪、妨害司法的犯罪等。這些內容是歷年反復考試的重點,如果搞不清具體如何測試,先簡單將其記住,以不變應萬變。
在此基礎上,適當注意擴大一點掌握的知識面。道理很簡單,以刑法學為例,一般有40道選擇題,每題4個選項,每個選項可能涉及一個知識點,這樣計算下來,僅就卷面實際考查的知識點就可能達到160個之多。因此復習時保證一定的知識面是必要的。面對瑣碎的選擇題,押題是不可取的。
重點與全面結合的要領是:善于“作不同程度”的掌握。對于重點問題,應當深入、細致、全面掌握;對于面上的問題,只需要淺淺地了解就足夠了。對于一些法條和司法解釋的特殊規定,則記住就可。即所謂“面面俱到、程度不同”。
五、2點司考刑法應試技巧
(一)掌握時間節奏。每小時目標是做完33題,這樣3小時正好完成100題。
(二)不要在難題上消耗過多時間。遇到難題保持平穩心態。既然司法考試題中總有一些不可能拿分的題,遇上了拿不到分,這很正常。這種題一般只占15%左右,你拿不到,別人也拿不到,無關大局。重要的是:考試時避免在這種題上花了功夫、壞了心情,還是一無所得。
六、以下為司考刑法備考中的重點知識
1.總則概論、犯罪論部分:刑法解釋方法;不作為;因果關系;故意(明知)的認定;認識錯誤(法定符合說);相對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犯罪預備、未遂、中止;共犯的成立;共犯責任(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共犯人種類(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共犯的處罰原則;部分共犯人中止;想象競合犯;牽連犯;事后不可罰行為;法條競合犯。
2.刑罰論:死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減輕處罰的適用;自首、立功的認定;累犯的認定;假釋適用的條件;緩刑的適用和撤銷;數罪并罰的原則。
3.侵犯財產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侵占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4.貪污賄賂瀆職犯罪:貪污罪;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受賄罪;行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徇私枉法罪。
5.經濟犯罪:非法經營罪;信用卡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洗錢罪;窩藏毒品毒贓罪;生產銷售假藥罪;侵犯著作權罪;逃稅罪。
6.侵犯人身權利罪:綁架罪;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拐騙兒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
7.擾亂社會秩序罪:偽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窩藏罪;包庇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妨害公務罪;走私、運輸、販賣毒品罪;非法行醫罪;醫療事故罪。
8.其他罪名: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為境外組織、人員非法提供秘密、情報罪。
日期:2012-3-13 12:53:00 | 關閉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