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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jtrjvjv.cn 2012-5-18 15:34:57 來源:三校名師
若想一舉通過2012年司法考試,有些事項即不可不知。筆者粗略的歸納了一下,基本包括10個方面,現作簡要說明,供給大家參考。
(一)知己知彼,百戰不殆,不打無準備之仗。決定參加司法考試前,應盡可能多的了解司法考試的現有政策、報考流程、資格授予及未來的職業方向,以便統籌安排自己的學習,規劃自己的未來人生。對于參加2012年司法考試的考生,了解司法考試現有政策、報考流程及資格授予,可以直接登錄普法網,查看“司考公告”(特別是2011年司法部第105號公告)和“政策法規”欄目內容,參考價值很大。2012年有四點新動向提醒大家注意:
(1)司法考試大綱的出臺時間提前。有消息透露,為了給考生更充足的復習時間,大綱會提前至四月末即出臺。
(2)報考條件。關于放寬地區大專學歷報考的政策已經于2011年12月31日終止,沒有新的政策出臺即意味著禁止大專學歷報考,大專學歷者參加司法考試將成為歷史。
(3)報考方式。2012年上海報名全程網絡化管理的經驗將得到進一步推廣。
(4)通過率逐漸降低(法律職業準入門檻漸高)。有消息透露,司法考試通過率將持續以每年2-3個百分點下調,直至回復到2007年前百分之十左右的通過率。
(二)重點科目必須重點學習。如司法考試考察各科的分值高低依次為民法、刑法、刑訴、民訴、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法理。也就是所謂的“三法三訴”或三大實體法與訴訟法,現在還要加上一個法理,這些科目的分值在一起會突破400分,占到司法考試70%的分值,這些科目出題也相對比較靈活、綜合,得分較難,特別是實體法試題。在這些科目上,最少也應該拿到及格分,否則通過考試就很難了。特別是三大訴訟法,可能都面臨著修改,2012年刑訴是改定了,會納入2012年的考試范圍。
(三)充分利用真題。從律師資格考試到統一司法考試,真題的數量達到23套試卷了(律考12套,司考11套),這23套試題覆蓋的考點和角度,恐怕是每年的命題人和拼題人無法逾越的,想不帶上以前試題的影子都難,因此會發現有一部分考點和角度在重復,但是通過綜合化之后,試題的難度依然存在,符合司法考試的命題風格。考慮到考生必定精力有限,但至少應關注5年的司法考試真題,通過真題找出考點并掌握已經考察的角度;同時結合教材或法規找出考點尚未考察的角度,作為學習的重點。想做練習題的時候,可以做2002年來的真題,對于大綱修改之處、新增法規文件等的練習,可以做做各機構的練習題補充。根據對真題的統計,考點的重復率是相當高的,基本可以分為三級:一級考點,每年必考,一般占到每年考題的三分之一;二級考點,輪換考點,隔年考察,一般也會占到三一之一左右;三級考點,流動考點,帶有不確定性和偶然性。建議:
(1)市場上歷年真題解析類的輔導用書,質量良莠不齊。建議選擇每科有作者署名,且每科作者為考界所熟知,活躍在司法考試培訓市場上的真題解析。盡量選擇一本按照學科知識結構歸類的真題解析和一本保持試題原貌、按年度匯編的真題解析。
(2)真題的題量至少應是近五年的。
(3)真題的使用,一定要親自動手去“做”,不能簡單的閱讀。“做”的方法,可以作為備考前的摸底測試題,可以作為備考過程中的同步測試題,還可以作為完成一個階段復習后的模擬考試題。不同階段,有不同的“做”題方法,要綜合使用。
(4)做題只是手段,目的是鞏固所學知識、查缺補漏。因此,對于做錯的題目要作為首要研究的目標,知道為什么錯?如何才是正確的?根據經驗,一般“做對”的試題,即使是“蒙”的,再次碰到時,仍能“做對”;“做錯”的試題,如果不去研究,搞出個所以然,再次碰到時,仍然會“做錯”。
(5)真題利用的理想目標狀態:以近五年的歷年真題為模考測試題,正確率達到百分之七十以上;對于每道真題,不僅知道答案,而且知道每個選項為何正確與錯誤。
(四)針對不同的學科要采取不同的備考方略。建議:
(1)卷一中的法治理念、法理、法制史、憲法、三國法、職業道德學科以司法部三大本教材為主要依據進行復習,其中憲法和職業道德輔以法條即可。經濟法部分以法條為主,涉及不明白的條文可以輔以司法部三大本的教材進行查詢理解。
(2)卷二中的刑法部分,應以教材與法條并重,關于刑法總則的理論把握應在全面復習教材的基礎上,著重學習刑法論中的刑法解釋、刑法基本原則和刑法效力,犯罪論中的犯罪構成(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單位犯罪、因果關系、不作為犯、認識錯誤等)、正當防衛、犯罪形態、共同犯罪和罪數,刑罰論中的累犯、自首、立功、數罪并罰、緩刑、減刑、假釋和時效;關于刑法分則應重點把握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侵犯財產犯罪和貪污賄賂犯罪,注意犯罪的認定、罪與罪的區別、一罪與數罪。對于刑法條文的學習,重在修正案和司法解釋,刑法典重在總則,分則主要是特殊量刑情節和罪名、罪數認定條文的學習。刑事訴訟法部分學習以法律條文為主,教材為輔,特別是相關司法解釋。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的學習,應以教材與法條并重,特別注意學習教材中關于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的理論。
(3)卷三中民法的學習,應以教材與法條并重。考查的重點在民法總論中關于民事法律關系的判斷、民事權利、民事主體、民事行為等;分則則集中在物權法、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上。民事訴訟法的學習,以法條為主教材為輔,特別注意學習相關的司法解釋內容。商法的學習,在通讀教材的基礎上,強化對法律條文的學習。商法由數個單行法組成,幾乎每個單行法都可以單獨成書,強調對法律條文的學習,因考查的知識屬于面上的東西,并不深入。特別提醒:民法、刑法、行政法的學習,備考一定階段后會遇到瓶頸,即再繼續努力、鉆研,提高的分值也寥寥無幾。戰術上要做調整,不如把精力投入到程序法、理論法學的學習中,提分空間相對較大。
(五)“二八定律”同樣適用于司法考試,盡管司法考試涉及內容龐雜,但百分之八十的分值卻集中在百分之二十的內容中。建議關注以下內容的學習:
(1)重者恒重,重要考點會反復出題,只是變換角度或綜合化而已。重要考點的判斷,對于按照學科知識結構歸類的真題解析輔導用書,一看便知。如民事法律關系考點下,每年均有一道真題考查,很顯然,民事法律關系的判斷為重要考點,需要全面、深入學習把握。
(2)新大綱對上一年大綱所作的新增考點、變動考點,為保持考試的穩定性,數量不大,但每年必然成為考查目標。同時,新大綱刪除考點,可不必再浪費時間學習。
(3)列入大綱的新增的法律文件,幾乎每年都會有新增的二三十件法律文件,這些法律文件必將為當年考試所關注,考查分值少則幾十分,多則近百分,不可小覷。目前為止,比較重要的法律法規,如行政強制執行法、婚姻法解釋(三),還有已經考察過的公司法解釋(三)、刑法修正案(八)等還有很多可考之處。
(4)新出臺法律文件對舊的法律文件所作的修正之處。如侵權責任法將民法通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等民事實體法律文件中的規則有所修正和完善。不僅如此,侵權責任法還對經濟法中的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中的特殊侵權有所規定,注意法律文件之間的銜接與選擇適用。同時,侵權責任法還涉及了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這又修正完善了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規則內容。
(六)司法部組編的輔導教材,俗稱“三大本”。這套教材對于非法律專業人士報考者,可謂必備教材,介紹的知識全面系統,又比法學類教材簡潔,同時比較權威,一些學說觀點的把握不會誤入歧途,適合應試。對于專業人士報考者,也不可不備,盡管有時不會作為復習資料看,但卻是個工具書。理論有爭議的問題,司法部給出答案最終會依據這套輔導書。
(七)法律法規匯編。這個沒有什么選的了,有的純粹是錄入法律文件,有的是經過加工整理添加了自己的辛勞,視各自習慣選購即可,但有一個原則即收入的一定要全面,最起碼應該包括當年大綱要所求的必須法律法規文件。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對于重要的個別司法解釋即使未列入大綱,也是學習的重點,如2011年的《公司法解釋(三》》未列入2011年大綱,但當年的考題中卻直接考察了8分之多。這里有個把握的原則,就是大綱雖未列入,但是司法部的三大本卻介紹了,那就是應該學習的。
(八)答題技巧和心里狀態。除了知識之外,還能影響考試成績的,莫過于答題技巧和心理狀態了,答題技巧的運用和心里狀態的調整,如能最大發揮效用,幫你提高個幾十分,甚至百分的成績,也不是什么神話。
(九)2011年因小司考鬧的沸沸揚揚,2012年司考即使不做大的改革,但變化肯定是有的。11月26日、27日的小司考在許多人的議論反對聲中仍堅持進行,并且范圍涉及的更廣,聯想2007年來放寬學歷報名的政策,相信2011年是個終結年,2012年要做好充分的思想準備,考試的難度會加大,卷面還會做調整,通過率會繼續降低百分之三左右,學扎實知識才是王道!考生對于2012年考試的難度和通過率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你必須做的更優秀,才能不被淘汰。
(十)司法考試是個系統工程(基本應包括備考、報考、考試、領證四個階段),直到答完第四卷走出考場,才算階段性任務完成。切忌:行百里者半九十。數月辛辛苦苦的備考,卻在考場失利,錯失東風。提示注意:
(1)考前三天及考試過程中停止學習,注意飲食衛生,調整心態,使自己的身心處于較佳的狀態。切忌:為處理考試信息食寢難安,搞得自己慌亂不堪!即使偶得幾分,也是得不償失!人在不同的心理狀態下做同樣的試卷,會有十分左右的懸殊,四卷加起來就有四十分左右的差距,這僅僅是心態造成的!這無異于中國的一句老話:撿了芝麻,丟了西瓜。
(2)考前備齊考試所需證件、物品,一起存放于特定的袋子中,每一卷考試完畢即歸位存放。特別是2B鉛筆一定要在大型超市購買,以免假貨害人。
(3)每卷答卷前,一定按照要求填涂個人信息以及黏貼條形碼等必須事項,并進行檢查,確保準確無誤,符合要求。
學習貴在戒急戒躁,持之以恒!切忌:三天打魚、兩天曬網。
日期:2012-5-18 15:34:57 | 關閉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