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圖書館>>法治動態>>司考筆記>>2013司法考試法制史名師講義:唐律與中華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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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律的制定過程
1.《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以隋《開皇律》為藍本,共十二篇,五百條。
2.《貞觀律》基本確定了唐律的主要內容和風格,增設加役流,確定了五刑、十惡、八議以及類推原則與制度。
3.《永徽律疏》
又稱《唐律疏議》,是唐高宗永徽年間完成的一部極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長孫無忌、李勣等在《貞觀律》基礎上修訂,鑒于當時中央、地方在審判中對法律條文理解不一,每年科舉考試中明法科考試也無統一的權威標準的情況,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學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對《永徽律》進行逐條逐句的解釋,"條義疏奏以聞",繼承漢晉以來,特別是晉代張斐、杜預注釋律文的已有成果,歷時1年,撰《律疏》30卷奏上,與《永徽律》合編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經高宗批準,將疏議分附于律文之后頒行。計分12篇,共30卷,稱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們以疏文皆以"議曰"二字始,故又稱為《唐律疏議》。
《永徽律疏》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不僅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作了精確的解釋與說明,而且盡可能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根據。《永徽律疏》的完成,標志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作為中國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征,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對后世及周邊國家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
《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來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
(二)十惡
1.從"重罪十條"到"十惡"。
所謂"十惡"是隋唐以后歷代法律中規定的嚴重危害統治階段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種最嚴重犯罪,淵源于北齊律的"重罪十條"。隋《開皇律》在"重罪十條"的基礎上加以損益,確定了十惡制度。
【注意】重罪十條北齊創,《開皇律》中變十惡。
2.唐律中"十惡"的具體內容:
(1)謀反:謂謀危社稷,指謀害皇帝、危害國家的行為;
(2)謀大逆:指圖謀破壞國家宗廟、皇帝陵寢以及宮殿的行為;
(3)謀叛:謂背國從偽,指背叛本朝、投奔敵國的行為;
(4)惡逆:指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等尊親屬的行為;
(5)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為;
(6)大不敬:指盜竊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偽造或盜竊皇帝印璽、調配御藥誤違原方、御膳誤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無人臣之禮等損害皇帝尊嚴的行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經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門戶、分異財產,對祖父母、父母供養有缺,為父母尊長服喪不如禮等不孝行為;
(8)不睦:指謀殺或賣五服(緦麻)以內親屬,毆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長等行為;
(9)不義:指殺本管上司、受業師及夫喪違禮的行為;
(10)內亂:指奸小功以上親屬等行為。
唐律中"十惡"制度所規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為侵犯皇權與特權的犯罪,一為違反倫理綱常的犯罪。而且,唐律規定凡犯十惡者,不適用八議等規定,且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語所謂"十惡不赦"的淵源。
(三)六殺、六贓與保辜
1.六殺。
《唐律》賊盜、斗訟篇中依犯罪人主觀意圖區分了"六殺":
(1)"謀殺":指預謀殺人;
(2)"故殺":指事先雖無預謀,但情急殺人時已有殺人的意念;
(3)"斗殺":指在斗毆中出于激憤失手將人殺死;
(4)"誤殺":指由于種種原因錯置了殺人對象;
(5)"過失殺":指"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至",即出于過失殺人;
(6)"戲殺":指"以力共戲"而導致殺人。
2.六贓。
六贓指《唐律》規定的六種非法獲取公私財物的犯罪
(1)"受財枉法",指官吏收受財物導致枉法裁判的行為。
(2)"受財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財物,但未枉法裁判行為。
(3)"受所監臨",指官吏利用職權非法收受所轄范圍內百姓或下屬財物的行為。
(4)"強盜",指以暴力獲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5)"竊盜",指以隱蔽的手段將公私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
(6)"坐贓",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職權之便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
明清律典中有"六贓圖"的附配。
3.保辜。
指對傷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顯露的,規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內對被害方傷情變化負責的一項特別制度。在限定的時間內受傷者死去,傷人者承擔殺人的刑責;限外死去或者限內以他故死亡者,傷人者只承擔傷人的刑事責任。
(四)五刑與刑罰原則
1.唐律中的五刑。
唐律承用隋《開皇律》中所確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罰,作為基本的法定刑,其規格與《開皇律》稍有不同:
(1)笞刑:由10到50,每等加10;
(2)杖刑:由60到100,每等加10;
(3)徒刑:由一年到三年,每等加半年;
(4)流刑:由2000里到3000里,每等加500;另外有加役流。
(5)死刑:分絞、斬二等。
2.唐律中的刑罰原則。
(1)區分公、私罪的原則。
公罪是指"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即在執行公務中,由于公務上的關系造成某些失誤或差錯,而不是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私罪包括兩種:一種是指"不緣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與公事無關,如盜竊等。另一種是指"雖緣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職權,徇私枉法,如受人囑托,枉法裁判等,雖因公事,也以私罪論處。
【記憶口訣】公罪從輕,私罪從重。
(2)自首原則。
①嚴格區分自首與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舉發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發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稱作自新。對自新采取減輕處罰的原則。
②規定謀反等重罪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無法挽回的犯罪不適用自首。
③規定自首可以免罪,但贓物必須按法律如數償還。
④自首不徹底的叫"自首不實",對犯罪情節交代不徹底的叫"自首不盡"。對于不實不盡者,只處罰其不實不盡的那部分行為,如實交代的部分不再處罰。
⑤輕罪已發,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審問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3)類推原則。
即對律文無明文規定的同類案件,凡應減輕處罰的,則列舉重罪處罰規定,比照以解決輕案。凡應加重處罰的罪案,則列舉輕罪處罰規定,比照以解決重案。例如,《盜賊》篇規定:夜間無故入人家者,主人當時將其殺死,不負刑事責任;今主人將其折傷,當然無罪,此為"舉重明輕";又如《盜賊》篇規定:謀殺期親尊長者,不論已傷、未傷,皆斬。今若有人實行殺、傷其期親尊長,比已傷未傷更重,自應處死無疑,此為"舉輕明重"。
【記憶口訣】減輕處罰舉重明輕,加重處罰舉輕明重。
(4)化外人原則。
即同國籍外國僑民在中國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屬本國法律處理,實行屬人主義原則,不同國籍僑民在中國犯罪者,按唐律處罰,實行屬地主義原則。 【記憶口訣】國籍相同屬人主義;國籍不同屬地主義。
(五)唐代的司法制度
1.司法機關
唐代沿襲隋制,皇帝以下設大理寺、刑部、御史臺三大司法機構。
(1)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為正副長官,行使中央司法審判權,審理中央百官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凡屬流徒案件的判決,須送刑部復核;死刑案件必須奏請皇帝批準。同時大理寺對刑部移送的死刑與疑難案件具有重審權。
(2)刑部。
唐代刑部以尚書、侍郎為正副長官,下設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門等四司。刑部有權參與重大案件的審理,對中央、地方上報的案件具有復核權,并有權受理在押犯申訴案件。
(3)御史臺
御史臺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為正副長官,下設臺、殿、察三院。作為中央監察機構,專門負責代表皇帝自上而下地監督中央和地方各級官吏是否遵守國家法律和各項制度,是否忠實履行職責,位高權重,可稱得上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御史臺有權監督大理寺、刑部的審判工作,同時參與疑難案件的審判,并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御史臺中分設臺院、殿院、察院,統轄下屬的諸御史。法律*教育網
臺院是御史臺的基本組成部分,設侍御史若干人,執掌糾彈中央百官,參與大理寺的審判和審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
殿院,設殿中侍御史若干人,執掌糾察百官在宮殿中違反朝儀的失禮行為,并巡視京城及其他朝會、郊祀等,以維護皇帝的神圣尊嚴為其主要職責。
察院,設監察御史若干人,執掌糾察州縣地方官吏的違法行為。
2.唐代的會審制度
(1)三司推事
刑部侍郎、 御史中丞 、大理寺卿共同審理地方或中央發生的重大案件
(2)三司使
大理寺評事 、刑部員外郎、監察御史 審理地方不便于解往中央的案件
(3)督堂集議制
每逢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以示慎刑。
3.唐代的地方司法機關
唐代地方司法仍由行政長官兼理。州縣長官在進行司法審判時,均設佐史協助處理。州一級設法曹參軍或司法參軍,縣一級設司法佐史等。縣以下鄉官、里正對犯罪案件具有糾舉責任,對輕微犯罪與民事案件具有調處的權力,結果須呈報上級。
4.刑訊制度
(1)刑訊的條件與證據。
唐律規定在拷訊之前,必須先審核口供的真實性,然后反復查驗證據。證據確鑿,仍狡辯否認的,經過主審官與參審官共同決定,可以使用刑訊;未依法定程序拷訊的,承審官要負刑事責任。同時規定,對那些人贓俱獲,經拷訊仍拒不認罪的,也可"據狀斷之",即根據證據定罪。
(2)刑訊方法。
①刑訊必須使用符合標準規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訊者,承審官要負刑事責任。
②拷囚不得超過三次,每次應間隔20天,總數不得超過200,杖罪以下不得超過所犯之數。若拷訊數滿仍不招供者,必須取保釋放。凡有違犯,承審官須負刑事責任。
③拷訊數滿,被拷者仍不承認的,應當反拷告狀之人,以查明有無誣告等情形,同時規定了反拷的限制。
(3)規定對兩類人禁止使用刑訊,只能根據證據來定罪:
①具有特權身份的人,如應議、請、減之人;
②老幼廢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廢、腰脊折、癡啞、侏儒等。
5.法官回避制度
唐代為防止審判官因親屬或仇嫌關系故意出入人罪,《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謂"鞫獄",官與被鞫人有親屬仇嫌者,皆聽更之。
(六)唐律的特點與中華法系
1.唐律的特點
①禮法合一
②科條簡要與寬簡適中
③立法技術完善
2.唐律的地位
唐律是中國傳統法典的楷模與中華法系形成的標志。唐律是我國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繼往開來、承前啟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襲秦漢立法的成果,吸收漢晉律學的成就,使唐律表現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故對宋元明清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3.唐律的域外影響 :
朝鮮的《高麗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的《大寶律令》、越南李太尊《刑書》皆模仿唐律而成。
日期:2013-1-28 14:59:03 | 關閉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