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試大綱—國際私法
第一章 國際私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國際私法的名稱、定義和調整對象。
理解:國際私法的國內法淵源和國際法淵源。
熟悉并能夠運用:國際私法規范、國際私法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方法、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構成。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國際私法的概念
國際私法的名稱(法則區別說 私國際法 國際私法 沖突法) 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 國際私法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方法) 國際私法的定義
第二節 國際私法的范圍
在國際私法范圍上的不同主張 國際私法的規范(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規范 沖突規范 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范 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規范)
第三節 國際私法的淵源
國內法淵源(國內立法 國內判例 司法解釋) 國際法淵源(國際條約 國際慣例)
第二章 國際私法的主體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法人、國家、國際組織的國際私法主體資格,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理解:自然人的國籍、住所、居所以及法人的國籍、住所、營業所在國際私法上的意義,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問題的產生與發展。
熟悉并能夠運用:自然人國籍的積極沖突和消極沖突及其解決,自然人住所的積極沖突和消極沖突及其解決,法人的國籍、住所的確定,外國法人的認可規則,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制度以及關于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考試內容:
第一節 自然人
自然人的國際私法主體資格 自然人的國籍(自然人國籍的積極沖突的解決 自然人國籍的消極沖突的解決)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積極沖突的解決 自然人住所的消極沖突的解決) 自然人的居所
第二節 法人
法人的國際私法主體資格法人的國籍(法人國籍的確定 中國在實踐中確定法入國籍的做法) 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營業所 外國法人的認可(外國法人認可的概念 外國法人認可的方式 外國法人在中國的認可)
第三節 國家和國際組織
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國際私法主體資格 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的概念 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問題的產生 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權的內容 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的理論 國家及其財產豁免與國家的民商事法律責任 中國的實踐)
第四節 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關于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國民待遇 最惠國待遇 優惠待遇) 外國人在中國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 法律沖突、沖突規范和準據法
基本要求:
了解:法律沖突的概念和類型,沖突規范的概念、結構和類型,準據法的概念。
理解: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產生和特點,沖突規范的特性,準據法的特點。
熟悉并能夠運用: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解決方法,準據法的選擇方法以及準據法的確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法律沖突
法律沖突的概念和類型(法律沖突的概念 法律沖突的類型) 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產生和特點(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產生 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特點) 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解決方法(沖突法解決方法 實體法解決方法)
第二節 沖突規范
沖突規范的概念(沖突規范的名稱和定義 沖突規范的特性) 沖突規范的結構(沖突規范的構成連結點 系屬公式) 沖突規范的類型(單邊沖突規范 雙邊沖突規范 重疊適用的沖突規范 選擇適用的沖突規范)
第三節 準據法
準據法的概念和特點(準據法的概念 準據法的特點) 準據法的選擇方法準據法的確定(區際法律沖突與準據法的確定 人際法律沖突與準據法的確定 時際法律沖突與準據法的確定)
第四章 適用沖突規范的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適用沖突規范的各種制度(識別、反致、外國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規避)的概念、內容以及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
理解:適用沖突規范的各種制度的作用和它們導致的結果。
熟悉并能夠運用:適用沖突規范的各種制度以及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識別
識別的概念及其法律意義識別的依據(依法院地法識別 依準據法識別)
第二節 反致
反致的概念和類型(直接反致 轉致 間接反致 完全反致) 反致問題的產生 關于反致的實踐 中國關于反致的規定
第三節 外國法的查明和解釋
外國法的查明的概念 外國法的查明方法 無法查明外國法時的解決辦法 外國法的錯誤適用(適用內國沖突規范的錯誤 適用外國法本身的錯誤) 外國法的解釋 中國關于外國法的查明的規定
第四節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及其法律意義 關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實踐 中國關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規定
第五節 法律規避
法律規避的概念 法律規避的效力 法律規避的對象 中國關于法律規避的規定
第五章 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基本要求:
了解:各種常見的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中的法律沖突以及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理解:重要的法律適用規則。
熟悉并能夠運用:我國法律的重要法律適用規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自然人權利能力的法律適用(自然人權利能力的法律沖突 自然人權利能力的法律適用) 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法律沖突 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 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律沖突 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
第二節 物權
物之所在地法原則(物之所在地法原則的含義 物之所在地法的適用范圍 物之所在地法適用的例外) 物權關系的法律適用(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的法律適用 中國關于物權法律適用的規定)
第三節 債權
合同的法律適用(合同準據法的概念 分割論與單一論 主觀論與客觀論 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客觀標志說 最密切聯系原則 特征性履行方法 中國關于合同法律適用的規定) 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侵權行為地的認定 侵權行為的法律沖突 一般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中國關于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規定)
第四節 商事關系
票據關系的法律適用(票據當事人能力的法律適用 票據行為方式的法律適用 票據追索權行使期限的法律適用 持票人責任的法律適用 票據喪失時權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適用) 海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民用航空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五節 婚姻與家庭
結婚的法律適用(結婚實質要件的法律適用 結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適用 中國關于涉外結婚的規定) 夫妻關系的法律適用(夫妻人身關系的法律適用 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適用) 離婚的法律適用(離婚案件的管轄權 離婚的法律適用 中國關于涉外離婚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的法律適用 收養的法律適用(收養成立的法律適用 收養效力的法律適用 收養解除的法律適用 中國關于收養法律適用的規定) 監護的法律適用 扶養的法律適用
第六節 繼承
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區別制 同一制 繼承準據法的適用范圍 中國關于法定繼承法律適用的規定) 遺囑的法律適用(立遺囑人能力的法律適用 遺囑方式的法律適用 遺囑內容和效力的法律適用) 無人繼承財產歸屬問題的法律適用(關于無人繼承財產的理論 無人繼承財產歸屬問題的法律適用)
第六章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
基本要求:
了解:協商、調解、仲裁與訴訟等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方式和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
理解: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方式的運作。
熟悉并能夠運用: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商事仲裁。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國際民商事爭議概述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概念和特點(國際民商事爭議的概念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特點)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類型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方式(協商 調解 仲裁 司法訴訟 替代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節 國際商事仲裁
國際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性仲裁機構(臨時仲裁庭 常設仲裁機構 中國的常設涉外仲裁機構) 仲裁協議(仲裁協議的概念和類型 仲裁協議的基本內容 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的有效性及其認定) 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與證據保全 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的執行(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國際公約 中國仲裁機構涉外仲裁裁決在我國的執行 中國仲裁機構仲裁裁決在外國的承認與執行 外國仲裁裁決在我國的承認與執行)
第三節 國際民事訴訟
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民事訴訟法(國際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點 國際民事訴訟法的概念和特點) 外國人的民事訴訟地位(有關外國人民事訴訟地位的一般原則 外國人在中國的民事訴訟地位) 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概述 確定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原則 一事再理與一事兩訴 訴訟管轄權和仲裁管轄權 中國關于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的規定) 國際民事訴訟的期間訴訟保全訴訟時效 國際司法協助(司法協助的概念 司法協助的途徑和履行 司法協助條約 中國關于司法協助的規定 域外送達與中國關于域外送達文書的規定 域外取證) 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程序和條件(雙邊司法協助協定的規定 中國關于外國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的規定) 外資非正常撤離中國相關利益方跨國追究與訴訟的問題
第七章 區際法律問題
基本要求:
了解:區際法律沖突、區際司法協助的概念和我國的相關規定。
理解:我國產生區際法律沖突和做出區際司法協助安排的原因。
熟悉并能夠運用:我國區際司法協助安排的內容與相關規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區際法律沖突與區際沖突法
區際法律沖突與區際沖突法的概念 區際法律沖突的解決(區際)中突法解決途徑 統一實體法解決途徑) 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解決 (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解決途徑 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解決步驟)
第二節 區際司法協助
中國內地與港澳臺地區之間的送達(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送達 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送達 內地與臺灣地區之間的送達) 中國內地與港澳臺地區之間的調查取證 中國內地與港澳臺地區相互執行法院判決 中國內地與港澳臺地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