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全國律師資格考試 試卷五 http://www.djtrjvjv.cn 1990-10-10 1990年全國律師資格考試試卷五
律師實務
一.判斷下列各題是否正確。(每題1分,共10分)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法律顧問處(即律師事務所)是事業單位,受國家司法行政機關的組織領導和業務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協會章程》,律師協會是律師組成的群眾性社會團體。() 2.在國家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法律咨詢服務機構以及鄉鎮法律服務站內工作的人員,雖然具有律師資格,也不得以律師的名義承辦法律事務。() 3.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參加刑事訴訟活動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律師參加刑事訴訟活動時,不具有控訴職能。() 4.律師只能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進行代理活動,但委托人特別授權的除外。() 5.律師承辦非訴訟法律事務,就是指律師接受非訴訟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6.在訴訟活動中,只要是律師向人民法院正式提交的書面證據,無論是否屬實,人民法院必須入卷。() 7.一審辯護律師,無論是否參加二審訴訟活動,都有權獲得檢察院對本案一審判決的抗訴書副本。() 8.林某的哥哥有一古畫(價值數千元)被同事借走不還,其兄怕傷和氣難以共事,決定不告該同事,留待日后再索要。但林某認為此事宜早不宜遲,便主動為其兄聘請律師擔任民事訴訟代理人。律師分析案情后認為可以接受委托,遂與林某簽訂了委托代理協議() 9.為了加強對看守所會見被告的管理,某人民法院同當地公安機關協商后規定:律師到看守所會見被告人,須經人民法院同意并持有該法院開具的介紹信方能會見。該法院的這一規定是完全正確的。() 10.律師擔任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時,其訴訟權利與被害人的訴訟權利相同。() 二.選擇題(共18分) 1.在我國()()()()等法律中,對律師從事刑事辯護業務作了明確的規定,是律師承辦刑事辯護業務的法律依據。 A.憲法B.人民法院組織法C.刑事訴訟法D.律師暫行條例 2.律師資格與職務相分離的制度包含()()()()等內容。 A.取得律師資格但未調入律師事務所做專職律師或未被允許擔任兼職律師者,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活動 B.執行律師職務的律師因工作調動離開律師事務所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從事律師工作時,仍保留律師資格 C.取得律師資格證書只是申領律師工作執照的先決條件,律師工作執照是在社會上執行律師職務的合法證件 D.律師資格證書是律師執行職務的證件,取得律師資格證書即可以律師名義辦理案件或擔任法律顧問。 3.律師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辯護人的情況主要是()()()()。A.被告人是聾、啞人B.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但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C.被告人拒絕委托辯護人D.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4.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辯護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的時間是()()()()。 A.法庭審理前B.法庭審理后,判決前C.法庭審理后,合議庭評議前D.法庭審理過程中 5.律師代理民事訴訟中,有些訴訟權利的行使,需要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這些訴訟權利主要指()()()()。 A.提出反訴或上訴B.進行和解C.代為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D.申請中止訴訟 6.張某因債務糾紛在第一審判決后提出上訴,后因故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三周后,張某反悔,向律師詢問是否可以再次起訴,律師應當告知張某()()()()。 A.法院出具準予撤訴的裁定書后,仍可另行起訴B.以沒有放棄實體權利為由重新起訴C.撤訴僅終結了訴訟程序,并未解決實體爭議,只要未過訴訟時效期限,仍有權起訴D.只能提起申訴 7.律師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在會見被告人時,必須告知被告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有權()()()()。 A.申請回避B.拒絕律師為其辯護C.法庭調查時向證人發問D.最后陳述 8.律師承辦具體民事訴訟案件代理業務的直接根據是()()()()。 A.法律的一般規定B.當事人與律師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C.律師暫行條例規定的律師職責D.人民法院的指定 9.代理律師發現被代理人的部分訴訟請求不合理時,()()()()。 A.應說服被代理人放棄不合理的訴訟請求B.如被代理人不放棄不合理要求,又執意請律師擔任代理人,律師可以接受委托,但應與之說明律師只能圍繞其合理的請求內容為一定訴訟行為,其他請求內容由被代理人自行陳述。C.繼續接受委托,但應在法庭上指出代理人的某些請求是不合理的D.如被代理人堅決要求律師維護并努力實現其全部訴訟請求,律師可不接受委托。 10.擔任一審民事案件代理人的律師,在一審判決后當事人提出上訴的情況下,()()()()。 A.可以自然成為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的代理人B.必須由當事人與律師重新簽訂委托合同,才能成為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的代理人C.應當經人民法院同意,才能成為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的代理人D.即令當事人要求并委托,也不能再成為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的代理人 11.王律師擔任甲公司和乙廠常年法律顧問。在與兩單位分別簽訂的聘任合同中均明確規定,聘方如有訴訟案件需交法律顧問辦理時,應另行辦理委托手續。后乙廠因甲公司拖欠其貨款向法院起訴后,要委托王律師作代理人。王律師同時也面臨著甲公司要委托他代理被告方應訴的難題。請問,在下列四項方案中,王律師不宜選用的方案是()()()()。 A.以法律顧問的身份居間進行調解B.既接受乙廠的委托,又接受甲公司的委托C.只接受乙廠的委托,拒絕接受甲公司的委托D.不代理任何一方,推薦本所其他律師分別代理原、被告參加訴訟。 12.律師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查閱案卷時,應當()()()()。 A.只查閱證明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材料B.既注意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材料,也注意不利于被告人的證據材料C.一并查閱合議庭評議記錄和審判委員會討論記錄D.只核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問題 13.張某是自訴案件自訴人。律師擔任張某的代理人后,在開庭審理前,發現控訴缺乏足夠的證據,張某本人也提不出有力的補充證據或線索,人民法院調查也收集不到必要的證據。對此,律師應當()()()()。 A.自行調查,收集證據,承擔起舉證責任B.建議法院延期審理C.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D.在不能說服自訴人撤訴情況下,與自訴人解除委托代理關系 14.某公司欲聘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商談中,該公司經理聽了律師介紹法律顧問的基本工作范圍后,提出希望法律顧問再承擔一些其他方面的工作。對該公司經理的要求,律師表示,除()()()()等工作可以承擔外,其他不屬于法律顧問的職責,不宜由律師來承擔。 A.為公司經營管理人員講授法律B.處理公司職工個人的法律事務C.收集、整理、提供公司經營活動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規D.就公司的經營方針作出決策 15.李律師為當事人甲代理經濟合同糾紛訴訟。甲是原告方,為了要讓被告方賠償更多的經濟損失,甲謊報情況,偽造單證,并賄買證人作偽證。李律師知道甲的違法行徑后,仍然繼續進行訴訟代理,力爭甲的訴訟請求得以實現。 問:李律師對甲的違法行為要不要負法律責任? 答:()()()()。 A.不負責任,因李律師未參加制造偽證B.不負責任,因律師的意志可獨立于當事人之外C.要負連帶責任,因為知情后繼續代理是對甲違法行為的默許和支持D.僅負律師職業道德方面的責任 16.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經司法鑒定醫學證實精神病發作且喪失訴訟行為能力。作為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應當()()()()。 A.向法院提出終止審理B.向法院提出延期審理C.向法院提出被告人在偵查起訴階段就案情所作的陳述和辯解歸于無效D.根據所掌握的材料,認為通過事實和法律上的論證,足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申請法庭繼續審理 17.律師在草擬、審理技術引進合同時,應當特別注意,除非經過審批機關特殊批準,在合同中一律不得出現()()()()的條款。 A.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產品出口B.限制受方改進、發展所引進的技術C.限制受方從其他來源獲得類似技術D.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滿后,繼續使用該引進技術 18.擔任公訴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律師,()()()()。 A.有權對被告人的一切犯罪行為進行控訴B.應當同公訴人密切配合,針對涉及被告人對被害人的犯罪事實進行控訴C.可以對同案中與該被害人無關的被告進行控訴或論證其罪行的存在與否D.只能與侵害該被害人的被告進行辯論 三、審查合同(1-4題各2分,第5題4分,共12分) 第1-4題的要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審查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完備,并指出所漏哪一方面內容的條款,不要求詳加闡明。 注意:(1)合同的首部、尾部等形式要求條款不需要寫。(2)已提供的合同條款不要求改寫。(3)不需要寫當事人自行約定的特別條款。 1.下面是一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已寫明的主要條款:①貸款種類②借款金額③借款用途④借款期限⑤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⑥違約責任⑦合同的解除與變更請問,依照法律規定,本合同還必須補充哪些主要條款? 2.下面是一份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已寫明的主要條款:①產品的名稱(注明牌號或商標)、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②產品的技術標準(含質量要求);③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④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⑤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⑥接(提)貨單位或接(提)貨人;⑦產品的價格;⑧結算方式、開戶銀行、賬號、結算單位;⑨違約責任。請問,依照法律規定,本合同還有哪些不可缺少的條款需要補充? 3.下面是一份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已寫明的主要條款:①所轉讓的非專利技術的內容、要求和工業化開發程度;②使用非專利技術的范圍;③技術指導的內容;④技術情報和數據及其提交期限、地點和方式;⑤驗收的標準和方法;⑥技術的后續改進及成果分享;⑦中介方的義務和責任及收取中介服務費的比例和支付方法;⑧違約責任;⑨爭議的解決辦法;⑩名詞和術語的解釋。請問,依照法律規定,本合同還需補充哪些主要條款? 4.下面是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寫明的主要條款:①房屋座落、間數、面積、房屋質量;②租賃期限;③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④租賃期間房屋修繕;⑤違約責任;⑥爭議的解決方式;請問,依據房屋租賃合同的特點,本合同還需補充哪些主要條款? 5.下面是一份待簽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的部分條款:第二條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同意在中國境內建立合資經營××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第二十五條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3名。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不拘任何一方。第三十六條合營公司按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第四十三條對本合同的修改,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決議后方能生效。第六十二條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及爭議的解決,可以適用中國法律,也可以適用外國法律。請指出上列條款中有無不符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之處,如有,請予以改正。 四、簡答下列各題(第1題10分,第2題8分,共18分) 1.1988年6月5日,甲市江豐生產數據經營服務部(以下簡稱江豐經營部)經理吳某與乙市大成公司總經理成某在廣州至北京的列車上相遇。雙方在交談中相互了解到:江豐經營部系甲市煤炭供銷公司屬下的分支機構,并由該公司為其申領了《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包括煤炭供應。 大成公司經理此地目的正是到甲市去求供煤炭。因此,吳某拿出已蓋有江豐經營部公章和甲市丙物資局(擔保單位)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與成某協商后簽訂了供應煤炭1萬噸的煤炭供應合同。合同中明確規定:江豐經營部保證于1988年10月1日前向大成公司供應煤炭1萬噸,交貨地點為大成公司所在地乙市內的丁區火車站。成某在合同書上簽字并蓋上單位合同專用章后,依合同約定當場交給吳某10萬元匯票一張,作為定金。 1988年12月,大成公司經理成某因江豐經營部一直未履行合同,遂來甲市。經詢問,成某了解到:江豐經營部經理吳某因與甲市煤炭供銷公司總經理丁某鬧翻,于1988年8月底攜巨款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該經營部現已被煤炭供銷公司撤銷,并正由煤炭供銷公司對其進行清理。成某聽后,立即分別找江豐經營部清理小組,甲市煤炭供銷公司和甲市丙區物資局(合同書上的擔保單位)交涉,要求履行合同或還款。但江豐經營部清理小組表示,現無款可還,也無力再履行合同;甲市煤炭供銷公司表示,此合同簽訂與他們無關,不能承擔履約或還款責任;甲市丙區物資局表示,由于物資局本身無擔保資格,且江豐經營部事前事后均未告知,因此不能承擔責任。 為此,大成公司總經理成某來律師事務所咨詢,提出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請依照法律規定,簡要作答。 ①大成公司與甲市江豐經營部簽訂的煤炭供應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②此合同糾紛應在哪個法院起訴?為什么? ③可否在訴狀中將江豐經營部列為被告?為什么? ④煤炭供銷公司在本案中處于什么地位?為什么? ⑤丙區物資局在本案中處于什么地位?為什么? 2.甲公司與乙襪廠于1989年4月6日簽訂一份絲襪供應合同。合同規定:乙廠向甲公司供應絲襪20000雙,總價人民幣37200元(每雙1.86元),同年4月20日交貨,貨到付款。合同有效期至同年4月30日止。5月9日,乙廠送交甲公司20000雙絲襪。甲公司以交貨已過合同有效期為由拒收貨物。經乙廠一再要求,甲公司允許暫時存放門市部。次日甲公司銷售人員因不明情況,將絲襪售出5000雙,其余入庫存放。六月底乙廠電話催討貨款,甲公司原簽約人答稱:絲襪已賣了5000雙,其余的還在庫里。同年10月間,乙廠派人前來收取貨款。甲公司認為此貨系暫代保管性質,除已代售的5000雙價款如數支付外,其余絲襪應由乙廠取回。但乙廠要求給付全部貨款,并揭露雙方簽約人曾私自串通為甲公司簽約人獲取好處費而在合同價金中將每雙絲襪加價6分的情況。試以甲公司法律顧問的身份,依據《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 就下列問題為甲公司提供分析意見: ①甲公司起初拒收貨物是否合法有據? ②乙廠要求甲公司給付全部貨款,是否有理? ③乙廠在履約過程中,應承擔什么違約責任? ④甲公司在履約過程中,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 ⑤雙方簽約人串通約定在合同中對每雙絲襪加價6分,以作為甲公司簽約人好處費的行為是什么行為,依法應如何處理? 五、實例分析(第1題6分、第2題12分,共18分) 1.案情簡介: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于1988年1月25日拾到某研究所現金支票一張。被告人周某和閻某(已另案處理)伙同閻某之妻余某于1988年11月30日利用該支票在某商店冒充某研究所的名義,騙購照相機兩臺,總價值8600元。被告人周某伙同閻某將兩臺照相機出賣,得贓款7000元。其中余某分得1000元。起訴書認為,周某、余某結伙詐騙國家財產,觸犯刑法,構成詐騙罪,要求法院依法懲處。律師接受了被告人余某的委托擔任一審辯護人。通過閱卷、會見被告和調查,律師了解到以下事實: (1)被告人余某是在同案犯周某、閻某已商妥犯罪計劃并作好必要的準備后才參與犯罪活動的; (2)被告人周、閻、余三人共同實施了騙購照相機的行為,但余某是在周、閻二人的授意和具體安排下參與犯罪活動的。周某將支票交給余某時,曾叮囑說:"售貨員問購貨單位,就說是某某研究所",同時還讓余某在保修單上用假姓名、假電話填寫; (3)余某未參與銷贓活動。事后被告人只是從周某處得到現金1000元。 此外,律師還了解到以下一些情況: (1)余某之夫閻某已因貪污、詐騙罪被另案判刑入獄; (2)余某在其夫貪污案發時,曾產生過主動投案自首的念頭,但受到周某阻止未能實現; (3)余某第一次被傳訊時,即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實,退賠了自己分得的1000元贓款,承認犯罪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在取保候審期間做到隨傳隨到;(4)被告人以前工作一貫表現較好,無劣跡; (5)被告人有一剛滿6個月的孩子。根據以上事實和情況,律師認為: (1)客觀事實表明,余某與他人合伙詐騙,已觸犯刑律,不可能作無罪辯護或免除刑事責任的辯護。 (2)余某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還有一些從寬處理的酌定因素,因此可以為其作減輕刑事處罰的辯護。根據以上案情簡介和律師設定的辯護目標,請分析提出:①被告人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事實和理由;②其他可酌情考慮從寬的因素;③結論性意見。 要求:A.不要重復、杜撰案例情節。B.要提出法律根據。 (本題6分) 2.某國營小型工業企業,經本廠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和廠管理委員會討論確認,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同意,決定在本廠實行租賃經營責任制管理。作為該廠的法律顧問,請對此提出比較完整的實施要點和律師意見。(本題12分) 〈要點提示〉 ①租賃經營的基本性質與法律依據;②出租權的歸屬,出租方的確定;③招標前的準備和招標步驟;④租賃經營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 六、文書制作(第1題10分,第2題14分,共24分) 要求:(1)格式正確;(2)特定事項齊全;(3)文字簡煉;(4)無錯別字;(5)標點符號無誤;(6)定性準確; (7)說理清楚、充分;(8)引用法律準確;(9)訴訟請求合法有據;(10)應考人員不得署名,否則本試卷不得分。 說明:特定事項未給明的,可以合理虛擬或以×××代替。 1.代書民事訴狀(10分)1990年1月2日上午7時,甲市大地公司汽車司機陳某將公司的小汽車一輛停放在甲市新興酒店內指定的停車場。陳鎖好車門后,擬提水擦車做好出車準備。此時,正在該酒店大廳門前值班的接待員武某向陳索要車門鑰匙,欲到車內聽錄音機,陳未允。武尾隨陳后再三墾求,并保證只聽錄音絕不開車。陳便將車門鑰匙交給武某,然后離開去打水。武進入車內,打開錄音機后,又將汽車發動起來。車開動后,武把握方向不穩,將車撞到酒店營業廳前的水泥柱上。 經有關部門鑒定,確認該轎車損壞程度為:(1)前保險杠斷裂;(2)散熱器損壞;(3)冷凝器已無法使用;(4)前橋斷裂后移。經查,大地公司(車主)尚未向保險公司交納本年度應為該車支付的保險費。為修復該車損壞部件,大地公司共支付修理費5600元(有單證為據);因汽車損壞不能使用,大地公司支付了出租汽車費1600元。此外,司機陳某因汽車損壞,減少獎金收入150元。請根據以上事實,為大地公司代書訴狀。 2.代書《遺產分割協議書》(14分) 一日,張某來到律師事務所,敘述說--張某與先夫趙某于1950年結婚。結婚時,張帶來其與前夫所生之子李某,與趙共同生活至長大成人。1971年李結婚后與張分居。張與趙婚后生一女趙甲。趙甲1978年與王甲結婚,生一子王乙。趙甲、王甲、王乙均與張、趙夫婦共同生活。王甲對岳父母尊敬孝順,承擔了大部分家務。1986年趙甲因病去世。王甲于1988年同陳某結婚,婚后繼續與張、趙夫婦共同生活,對老人尊敬孝順一如既往,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趙某的老母曹氏到今健在,依靠趙某生活。趙某之兄趙乙因生活不寬裕,時常要靠趙給予接濟。趙某于1990年5月9日因病去世,生前未留下遺囑。趙、張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積蓄了銀行存款人民幣12萬元,存在趙的名下。另有彩色電視機、冰箱、家具、生活用品等物。 同時,還欠國家稅款7000元未交,欠他人借款3000元未還。趙某的親屬在分割趙的遺產時,為做到合理合法,不傷和氣,經共同協商確定: (1)彩色電視機、冰箱、家具及生活用品等物,不再分割繼承,全部歸配偶張某所有; (2)其余遺產由繼承人平均分配; (3)委托律師根據繼承法有關規定,按上述商定的原則,制作《遺產分割協議書》,由各繼承人簽字認可,以便共同遵照執行。 請按張某敘述的情況和要求,依有關法律規定,代書《遺產分割協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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