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全國律師資格考試 試卷三
本試卷部分為實例分析題,請仔細閱讀所給文字,然后根據每一案例所提出的問題簡要作答,共16題。
一、(本題5分)
甲乙簽訂廣告承攬合同:甲為乙制作一廣告牌,并負責安置于乙地火車站入口處,費用為12000元,乙預付3000元。數日后甲將廣告牌制作完成,并安置于站內乘客檢票處。乙發現后提異議,認為甲應將廣告牌安置于候車大樓外大門處,甲提出合同約定的廣告定作安置費用是參照檢票處廣告牌設置費用的標準收取的,現乙要求安置于候車大樓大門處需加10000元,且需承擔1000元的搬移費。由于雙方對合同約定的客運入口處的含義理解未達成一致,乙拒絕支付余下的費用9000元,遂起糾紛。根據上述案情,請回答下列問題:
1、雙方爭議屬于合同爭議中的哪一類?
2、本合同是否屬于重大誤解?為什么?
3、本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4、如乙起訴甲,應向哪一地人民法院起訴?
5、本案應如何處理?
二、(本題4分)
B市東區建筑隊與B市益華飲料廠簽訂一份合同,由建筑隊為飲料廠蓋廠房,雙方約定工程造價800萬元。95年4月工程完工,經檢驗工程質量符合,飲料廠予以接受,并向建筑隊支付了700萬元,剩余100萬元未付。建筑隊為追索飲料廠拖欠的100萬元工程款于96年8月訴訟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飲料廠敗訴。飲料廠不服提出上訴,并在上訴過程中提出反訴,稱建筑隊在施工過程中曾向飲料廠借用了40萬塊磚用于建筑隊的其他工程,要求建筑隊返還這40萬塊磚或磚款。現問:
1、二審法院對飲料廠提出的反訴在程序上應如何處理?
2、二審法院可否對反訴作出判決?為什么?
三、(本題6分)
紀某在14歲之前盜竊各類財物總計約7000余元。14歲生日那天,紀某邀集幾個朋友到一飯館吃飯。飯后回家途中,紀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個提包。即掏出隨身攜帶的彈簧刀將持包人刺傷把包搶走,包內有手提電話一部、現金5000余元。第二天紀某出門游逛,見路邊停著一輛吉普車,即設法打開車門,將車開走。行駛途中,因操作生疏,將在車站候車的3人撞倒,二死一傷。紀某不僅未停車,反而加大油門逃走。當日下午,紀某將汽車以兩萬元的價格賣出,后被抓獲。
請對紀某的上述各行為從刑法角度進行分析并說明理由。
四、(本題6分)
在一次同事聚會上,謝某借酒勁要平日與己不和的馬某與自己劃拳喝酒,馬某拒絕。謝某惱羞成怒,從身上掏出一把彈簧刀一邊謾罵一邊向馬某刺來。謝某由于飲酒過多,難以自控,摔倒在地后被馬某一把奪過刀子。謝某不甘罷休,爬起來操了一把條帚又向馬某撲來。馬某忍無可忍將手中的刀子向謝某刺去,致其腹部受傷并致終身殘疾。
此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后認為馬某的行為屬防衛過當,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對此馬某與謝某都不服。問:
1、馬某的行為在刑法上屬什么性質?
2、檢察院可否對已構成犯罪的防衛過當做不起訴處理?
3、依據《刑事訴訟法》,馬某不服不起訴決定,可采取什么行為?
4、依據《刑事訴訟法》,謝某不服不起訴決定,可采取哪些行為?
五、(本題4分)
邵某欠何某債務1000元,日久不還。某日,何某等候在小學門口將邵某剛放學的7歲的男孩騙至車上強行拉走,送到鄰縣一親戚家。后何某給邵某寄去一封信,威脅說:邵某必須在三天內送還1000元錢,否則,將其兒子賣掉抵債。邵某向公安局報案,小孩得解救。
此案對何某定性有兩種意見:(1)構成綁架兒童罪,(2)構成綁架勒索罪。
問:你同意何種意見?為什么?并說明不同意其他意見的理由。
六、(本題5分)
郭某在國外期間,加入國外某情報組織。回國后,郭某利用職務之便向國外情報機關提供我有關重要情報,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此案由A市B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終結后,由B區人民檢察院向B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B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郭某犯間諜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犯罪情節嚴重,故依法判處其無期徒刑。郭某不服,向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但量刑畸輕,改判郭某死刑,并報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擬待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命令后,用注射的方法將郭某執行死刑。
問:本案中有哪些方面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七、(本題3分)
女青年楊某在治病期間,同意醫院將其與醫生的談話場面及病體拍照。此后,醫院多次將這些照片在專家參加的研討會上向與會者出示。一次,該醫院為宣傳優生優育,舉辦了為期1個月的“優生優育展覽”。展覽中選用楊某兩幅照片,一幅是楊某和其他患者一道與醫生座談,其中楊某的形象非常丑陋;另一幅是楊某的眼睛部分有布條遮蓋的病體裸照。楊某知道上述兩事后,非常氣憤,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醫院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權,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現問:1、醫院的上述行為是否構成對楊某人身權的侵犯?
2、楊某可否請求得到法律的保護?
八、(本題8分)
被繼承人劉惠良于1996年5月病故。其有三子一女,長子劉伯瀟、次子劉仲湘、三子劉叔湖、幼女劉季南。劉伯瀟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過度,于同年6月去世,有妻夏桂蘭,子劉明川和劉明秀。劉仲湘與前妻有一子劉明月,與趙秀蘭有一子劉明山;劉叔湖有妻任好君;劉季南于1994年8月去世,有丈夫馬行空、女兒馬玉花。
劉惠良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書面遺囑,言明:劉叔湖一向拒絕贍養自己,不能繼承遺產;鄰居張陽與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遺產房屋1間,現金1萬元;劉季南生活困難,可分得遺產房屋3間,現金3萬元;另外,多年好友趙玉山一直在困難時候對自己多有照顧,現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遺產3萬元。
另查明,劉惠良生前有房屋17間,現金11萬;趙玉山于1996年初病故,有妻張桂花、子趙大海。劉惠良在得知趙玉山的死訊時,曾多次對周圍的人表示,趙家對我有恩,我遺囑中為其指定的財產就給趙玉山的妻兒。
問:1、本案當事人中哪些是繼承人、受遺贈人?哪些當事人不是繼承人?
2、本案各當事人應如何分割遺產?并請簡要說明理由。
九、(本題4分)
賀建軍與于美玲的離婚訴訟經法院審理后,法院于1996年6月18日判決準予解除婚姻關系并當庭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判決書。同年6月21日,賀建軍向原審法院遞交了上訴狀。同年8月8日在二審審理期間,于美玲遇車禍死亡。
問:1、原審法院在接到賀建軍的上訴狀后應如何處理?
2、本案在程序上應如何處理?
十、(本題7分)
《法網恢恢》是一部反映公安干警捍衛法律、揭露犯罪、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電影。劇本中,我們看到有這樣一組對話:
人物:偵查員趙某、王某
犯罪嫌疑人:胡某
地點:公安局預審室
趙:被告人胡某,你知道今天為什么找你嗎?
胡:不知道
趙:你要老實交待罪行,頑抗是沒有出路的。
胡:我沒有罪,我要請律師。
趙:現在你不能請律師,你可以自己為自己辯護。
胡:我不明白,我既講了真實姓名,又有固定的住址,你們公安機關為什么還要對我收容審查。
趙:你有多次流竄盜竊的重大犯罪嫌疑,根據規定,對你進行收容審查。
胡:(不語)
趙:政府的政策歷來都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你若老實交待罪行,我們可以放你出去。你若抵賴,將受到從重處罰。何去何從,你自己選擇。
根據上述對話與劇情,請指出其哪些方面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十一、(本題7分)
甲公司與乙公司于1990年7月10日簽訂一份合同,約定由甲向乙供應一套設備并負責送貨、安裝,貨款總額300萬。同年10年10日,甲公司將設備運抵乙方,設備安裝后,調試運轉正常。乙公司即付貨款280萬元,雙方同意剩余20萬元待設備運轉三個月后如無質量問題時再行支付。三個月后,乙未向甲提出質量問題,甲去函要求乙支付余款20萬元。乙以目前尚不能肯定設備有無質量問題為由,要求再等三個月。甲未允,去函要求乙方至遲于1991年2月10日前結清全部貨款及遲延利息。乙未答復。此后三年內,雙方未再就此事交涉。1994年5月,甲公司清理合同時發現乙公司尚欠其20萬元設備款,遂派人至乙公司追討,經雙方協商,于1994年5月30日達成書面協議,乙公司同意于1994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欠貨款。至6月30日,乙公司仍未付清此款。甲公司遂起訴于法院。
根據上述案情,請簡要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于1990年7月10日所簽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應截止于何時?
2.設乙公司在1991年3月10日發現設備有質量問題,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
3.一種意見認為,本案訴訟時效已過,乙公司有權拒付余款20萬,這是否對?為什么?
4.如何看待甲乙雙方于1994年5月30日達成的協議?
十二、(本題3分)
1974年7月,印刷廠工人康某利用工作之便套色印制10萬面值的人民幣101張。同年8月3日,康某在某商店用偽造的貨幣購物時,引起售貨員的懷疑,當售貨員對照燈光查驗貨幣時,康某心虛,拔腿就跑。售貨員呼喊,康某被一恰好路過的公安人員抓獲,帶回公安機關審查。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康某脫逃,偷渡出境,到國外定居。1995年12月7日.因其父病危。康某悄悄從國外趕回家中探望,公安機關得知后將其抓獲。人民法院以偽造貨幣罪判處康某有期徒刑五年,康某不服判決,以追訴時效已過為由提出上訴。
請分析康某的行為是否已超過追訴時效并簡要說明理由。
十三、(本題5分)
縣衛生局以經營發霉變質食品為由處以蔣某罰款3000元,蔣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被告拒不舉證,也不出庭應訴。至一審法院審結前,被告始終未能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性文件和事實證據。一審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上訴期間,上訴人向二審法院提供了作出處罰決定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和事實依據。
現問:1.一審法院的判決是否正確?為什么?
2.二審法院能否接受上訴人在二審期間所提出的證據?
3.二審法院能否依據新證據直接改判本案?為什么?
十四、(本題6分)
楊某從某公司購進彩電50臺,已付50%的貨款,后發現有質量問題,拒付余款。某公司遂舉報楊某詐騙,區公安局決定對楊某拘留。經區人民檢察院批準。楊某被逮捕。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區人民法院判決楊某構成詐騙罪,并追繳贓物,50臺彩電被法院拍賣共得款15萬元。楊某不服提出上訴,后中級人民法院改判楊某無罪。楊某決定對司法機關錯誤羈押和追繳行為造成的損失提起賠償請求。
問:1.楊某應當依據什么法律提出賠償要求?
2.楊某應當向誰提出賠償請求?
3.鑒于50臺彩電已被拍賣,所得款項應如何處理?
4.對于楊某被錯誤羈押的損失如何計算賠償金?
十五、(本題16分)
劉玄、關云、張翼于1994年8月8日各出資1萬元買得一幅名畫。約定由劉玄保管。同年10月,劉玄出差遇趙華,趙愿購買此畫,劉玄即將畫作價45000元賣給趙。事后,劉玄告訴關、張。關、張要求分得賣畫的款項,劉玄便分別給了關、張各15000元。
趙華買到該畫后,于同年12月又將該畫以5萬元賣給王海。二人還約定:買賣合同簽訂后趙華即將畫交付給王海,但由于本地正在籌備一次個人收藏品展覽,趙欲參加,所以雙方約定該畫交付后如果半年內該收藏品展覽未舉行,則該畫的所有權即轉移給王海。依此約定,趙華將畫交付王海,王海亦先期支付價款4萬元。王海得到畫后,經常對朋友展示炫耀此畫,他的朋友黃健也表示喜歡此畫。1995年3月份黃健以6萬元的價格從王海處買了此畫,黃健買到之后,嫌畫的裝裱不夠精美,遂將畫送到某裝裱店裝裱。由于黃健未按期付給裝裱店費用,該畫被裝裱店留置。裝裱店通知黃健應在30日內支付其應付的費用,但黃健仍未能按期交付。裝裱店遂將畫折價受償。扣除了費用后,將其差額補償給了黃健。黃健不同意裝裱店的這一作法。
趙華于1994年12月與王海簽訂合同后,因經營借款需要又于1995年2月將該畫抵押給朋友周虎,周虎以前即知趙華有這樣一幅畫。周虎后來在裝裱店看到此畫,立即進行調查才發現趙華在抵押該畫之前,已將其賣給王海,而王海于1995年4月份因遇車禍不幸身亡。其財產已由其妻與其子繼承,遂找趙華說理。趙華得知后,找到黃健,要求黃健或者返還該幅畫,或者支付王海尚未支付的1萬元價款。
間:1.本案各個階段涉及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關系?
2.根據本案不同階段的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責任情況,現問:
(1)劉玄是否有權出賣該畫?劉與趙之間的買賣行為是否有效?
(2)趙華與王海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該畫的所有權何時轉移?
(3)王海是否有權出賣該畫,黃健能否取得該畫的所有權?
(4)裝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5)趙能否以該畫作抵押向周借款,周的權益能否得到保護?
(6)趙華對王海的債權,應由誰來承擔?
十六、(本題11分)
1994年4月,某建材廠與某研究所簽訂技術轉讓合同與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由研究所提供人造大理石廠生產技術,包括提供全部技術數據:負責人造大理石生產線的安裝、調試、試生產。建材廠付給技術轉讓費用12萬元、工程費200萬元。同年7月,研究所向建材廠交付了人造大理石廠的全部技術數據,但工程尚未動工。1994年8月,建材廠又與某科技公司簽訂了一份同樣內容的工程承包合同,事后,研究所得知此事,未表示異議。1995年7月,生產線由科技公司安裝完畢,進入調試和試生產階段。
1995年12月,建材廠與科技公司又簽訂了一項生產經營承包合同,約定由科技公司對生產線進行人、財、物的全面管理,承包期一年;承包方負擔生產線建設資金貸款在承包期間的利息;如生產線盈利,利潤的40%歸承包方。
1996年3月,建材廠通知科技公司:人造大理石生產線停止生產。同年5月,建材廠以研究所和科技公司為共同被告,以生產產品達不到質量要求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解除上述合同并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研究所答辯稱:1.我所的人造大理石生產技術經過市科委組織的技術鑒定(有《技術鑒定證書》為證);2.原告在接收技術數據后,將生產線的安裝、調試、試生產發包給了科技公司,該公司履行合同中發生的問題不應由我所負責;3.原告和第二被告從未向我所提出解決技術問題的要求,也沒有任何事實表明生產線不能達以驗收標準是由于技術上的原因。
科技公司答辯稱:1.生產線達不到要求的成品合格率,是由于該廠管理不善,人員素質低,因而不能按技術規范進行操作所致(有若干事實為證);2.試生產過程中,在按照技術規范操作的情況下,成品合格率曾達到規定指針(有生產記錄為證),說明生產線具備要求的技術性能;3.經過努力,生產線是能夠達到驗收合格標準的,現原告單方終止合同,使我方預期的承包收益無法實現,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我方不應承擔承包期間的貸款利息。
二被告答辯以后,原告沒有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
請據此對以下問題寫出分析意見:
1.說明建材廠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行為對技術轉讓合同的影響。
2.根據訴訟當事人各方的陳述,分析生產產品未達到合格標準的原因。
3.分析生產經營承包合同的內容,說明它對于科技公司答辯理由的意義。
4.分析技術轉讓合同責任條款,并根據案件事實,分析研究所是否應當對原告負賠償責任。
5.如何看待建材廠通知生產線停產的行為。
6.科技公司是否違約、應否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