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圖書館>>法治動態>>歷屆真題>>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四參考答案
http://www.djtrjvjv.cn 2011-9-22 8:41:47 來源:普法網
試 卷 四
一、參考答案(要點):
1.根據材料,周永康同志在講話中對法學理論工作者提出的要求,可以從兩方面理解:一是要講政治,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確保正確的政治方向;二是要重實踐,努力服務國家法治建設實踐,不斷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學理論。
2.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具有鮮明的政治性和徹底的人民性。社會主義法學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繁榮法學事業,就必須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牢牢把握法學領域意識形態的主導權。繁榮法學事業,就必須使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服務于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努力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利益。
3.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具有系統的科學性和充分的開放性。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是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理論支撐和人才支持的重要陣地,事關我國法治建設的興衰成敗。繁榮法學事業,就必須不斷提高法學教育質量和水平,培養優秀的法律人才,使之成為社會主義法治事業的建設者和捍衛者。
二、參考答案:
1.對事實一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因為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觸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數額較大,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二者具有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牽連關系,從一重罪論處,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2.對事實二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因為長時間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僅表明其行為是殺人行為,而且表明行為人具有殺人故意。
3.對事實三主要存在兩種處理意見:其一,如認為死者仍然占有其財物的,事實三成立盜竊罪;其二,如認為死者不可占有其財物的,事實三成立侵占罪。
4.事實四成立敲詐勒索罪(未遂)與詐騙罪(未遂)的競合。因為陳某的行為同時符合二罪的犯罪構成,屬于想象競合。陳某對趙某實行威脅,意圖索取財物未果,構成敲詐勒索罪(未遂);陳某隱瞞李某死亡的事實,意圖騙取財物未果,構成詐騙罪(未遂)。由于只有一個行為,故從一重罪論處。
5.事實五對故意殺人罪與敲詐勒索罪或詐騙罪成立自首。因為走投無路而投案的,屬于自動投案,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6.事實六不構成立功。因為根據《刑法》規定,陳某提供的犯罪線索雖屬實,但是其以前查辦犯罪活動中掌握的,故不構成立功。
三、參考答案:
1.不正確。因為根據《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庭應當啟動對證據是否為非法取得的調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稱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辯護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證據的請求,并有一定證據支持,法院在公訴人沒有證據支持的情況下,不做調查即采納公訴人的解釋,是不正確的。
2.根據《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庭應進行如下調查:(1)應要求公訴人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2)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公訴人應提請法庭通知本案訊問人員出庭作證。(3)公訴人當庭不能舉證的,可以建議延期審理。(4)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進行質證、辯論。(5)對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訴人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3.沒有。因為根據《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須均已查清,是證據確實、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僅根據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認定尤某為策劃指揮者,無其他證據印證。
4.不能。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和《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認定有罪,必須證據確實充分。法庭認定何某犯罪的證據中,朱某、尤某在偵查中的供述筆錄尚未排除刑訊逼供可能;被害人陳述筆錄和車輛被盜時的報案材料只能證明車輛被盜,不能證明誰是盜車者;監控錄像只證明朱某、尤某實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辯護人提供的犯罪時何某不在現場的4份證據,法庭沒有查明其真偽。因此,現有證據沒有排除何某沒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結論,認定何某犯罪的證據不確實充分。
5.(1)判斷證據是否具有關聯性的依據主要是:第一,該證據是否用來證明本案的爭點問題,與案件證明對象之間是否存在客觀聯系;第二,該證據是否能夠起到證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價值。
(2)不適當。因為這些材料與案件證明對象之間存在客觀聯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爭點問題;另外,這些材料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價值,能夠實際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實更無可能的證明作用。
四、參考答案:
1. 成立。因為根據《物權法》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乙公司可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設定抵押,無須以登記為設立要件。
2. 不是。因為甲公司房產抵押與乙公司現有的及將有的生產設備等動產的抵押沒有明確約定抵押份額,屬于連帶抵押。抵押權人(即銀行)可以選擇就任一財產實現抵押權。
3. 具有法律效力。因為在法院依據競買結果制作裁決書后,甲公司將房產過戶給了丙公司,丙公司是房產所有人。當事人對房產權屬作的特別約定,不具有物權效力。但是該備忘錄沒有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具有債權效力,丙公司對甲公司負有合同義務,即依約履行將房產過戶給甲公司的義務。
4. 有效。因為丙公司是房產所有權人,有權對房產進行處分,且就同一房產簽訂多份買賣合同,合同效力既不會僅因為房產沒有過戶而受影響,也不會僅因為是一物多賣而受影響。
5. 有權。因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雖然在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中約定,丁公司應先交首付,甲公司后辦理房產過戶。但是,房產產權人丙公司在簽約次日就和戊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合同。該行為已經明確表明,甲公司有無法履行交房義務的可能。作為先交首付款義務的丁方,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
6.無權。因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甲公司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義務在后。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辯權,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的先給付義務,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辯權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后的義務。
7. 能。因為甲公司在合同訂立半年內沒有履行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義務,丁公司行使約定解除權的條件已經成就。
8. 不能。因為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中約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對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該約定屬于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約束力。
9. 可以。因為根據《合同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數額過分高于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
五、參考答案:
1.(1)王某不是本案當事人,因為本案是以甲公司名義提起訴訟的。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參加訴訟。
(2)江甲不是本案當事人,因為他未參與本案毀壞財物的行為。江甲是江乙的法定訴訟代理人。
(3)江乙是本案當事人,因為江乙是致害人。江乙是本案共同被告之一。
2.(1)損壞設備登記表不能作為本案證據;
(2)照片可以作為本案證據,屬于物證;
(3)錄音資料可以作為本案證據,屬于視聽資料。
3.尚某除不能進行和解、變更訴訟請求、承認對方訴訟請求、增加和放棄訴訟請求、撤訴以及上訴之外,其他訴訟權利均可行使。因為甲公司對律師尚某的授權屬于一般授權,尚某可以行使屬于一般授權范圍內的各項訴訟權利。
4.(1)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因為主體不適格;
(2)法院應當裁定駁回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勞動報酬的訴訟請求,因為這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只有經過勞動仲裁后,才能向法院起訴。
5.黎某可通過以下途徑解決勞動報酬問題:
(1)與甲公司協商解決;
(2)請工會或第三方與甲公司協商解決;
(3)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4)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如果不服勞動仲裁,且黎某要求給付的勞動報酬數額高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六、參考答案:
1.由省林業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因為本案被訴行為為省林業局直接作出的沒收和罰款的行政處罰,且不屬于行政訴訟特殊地域管轄的情形,故應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2.沒有。因為乙公司與省林業局的處罰行為無直接的、實質性的利害關系,對甲公司不履行合同及給乙公司帶來的損失,乙公司可以通過對甲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等途徑獲得救濟。
3.不能。因為致函是一種告知、勸告行為,并未確認、改變或消滅甲公司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是對甲公司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致函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4.(1)不能。因為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撤銷省林業局的處罰行為,傳喚行為由省林業公安局采取,與本案訴求無關,不能作為本案審理對象。
(2)不能。因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治安傳喚適用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李某并未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故省林業公安局不得對李某進行治安傳喚。
5.屬于企業設立的前置性行政許可。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6. 應當。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不起訴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7. 不成立。因為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已經取消了司法賠償的確認程序,以此為由拒絕賠償缺乏法律依據。
8. 不成立。因為本案侵權行為持續到2010年12月1日以后,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應當適用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
七、(略)
日期:2011-9-22 8:41:47 | 關閉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