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圖書館>>法治動態>>歷屆真題>>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四參考答案
http://www.djtrjvjv.cn 2012-9-27 20:42:36 來源:普法網
一、參考答案(要點):
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穩定的基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也是社會主義各項事業的價值基礎。
社會主義法治公平正義的實現必須注重法理與情理的相互統一,用法理為情理提供正當性支持,以情理強化法理施行的社會效果。
上述兩個案例說明:在司法過程中,要妥善、恰當地解決司法實踐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個別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問題,在不違反法律基本原則,不損害法律權威的前提下,能動地運用法律技術和法律手段,兼顧法理與情理的要求,尋求相關利益的平衡與妥協,使這類特殊問題的解決更趨于實質上的公正。
在處理涉及法理與情理之特殊問題時,也有可能導致另一個問題,即案件久拖不決,出現執法者拖延推諉、貽誤怠慢等現象,使人民群眾的正當權益得不到及時的保護或實現,同樣是對人民群眾的不公正。這就要求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做到同時兼顧公正與效率,既不能為片面追求效率而損傷實質公正,也不能因為不講效率而導致不公正。
二、參考答案:
1.村長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黃某、李某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組織事務,不是接受鄉鎮政府從事公共管理活動,村長此時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不構成受賄罪。
2.趙某父親與趙某構成受賄罪共犯。趙某父親不成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因為只有在離退休人員利用過去的職務便利收受財物,且與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共犯關系的場合,才有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余地。
3.伙同他人貪污的,以共犯論。黃某、李某取得補償款的行為構成貪污罪,二人是貪污罪共犯。因為二人共同利用了黃某的職務便利騙取公共財物。二人要對共同貪污的犯罪數額負責,犯罪數額都是50萬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終分得的贓物確定犯罪數額。
4.陳某構成盜竊罪的教唆犯,屬于教唆未遂。李某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李某雖然接受盜竊教唆,但并未按照陳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對汽車玻璃被砸壞這一結果,屬于超過共同故意之外的行為,由李某自己負責。
5.邢某不構成不作為的放火罪。雖然法律明文規定發現火情時,任何人都有報警的義務,但是,報警義務不等于救助義務,同時,僅在行為人創設了危險或者具有保護、救助法益的義務時,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才能構成刑法上的不作為的義務來源。本案中火情是黃某造成的,邢某僅是偶然路過,其并未創設火災的危險,因此邢某并無刑法上的作為義務,不構成不作為的放火罪。
6.黃某放火與范某死亡之間,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為。
肯定因果關系的大致理由:(1)根據條件說,可以認為放火行為和死亡之間具有“無A就無B”的條件關系;(2)被害人在當時情況下,來不及精確判斷返回住宅取財的危險性;(3)被害人在當時情況下,返回住宅取財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關系的大致理由:(1)根據相當因果關系說,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間不具有相當性;(2)被告人實施的放火行為并未燒死范某,范某為搶救數額有限的財物返回高度危險的場所,違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對自己行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對自己的選擇負責;(4)被害人試圖保護的法益價值有限。只有甲對乙的住宅放火,如乙為了搶救嬰兒而進入住宅內被燒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為和死亡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三、參考答案:
1.甲持卡在丙處消費,由乙向丙付款,這是一種無名合同關系,參照委托合同的規定處理。甲應依其消費金額向乙還款,甲乙之間還形成借款合同法律關系(或形成還款關系)。
丙負有接受符合條件的持卡人的消費,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費者)為給付,有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義務,這是一種類似于委托的關系(或無名合同關系)。乙在丙完成對第三人的給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權利。
甲與丙之間構成買賣合同關系。
2.甲在丙處的消費的付款義務,由乙承擔。這是就將來可確定的債務,甲與乙訂立債務承擔協議。而且是經債權人同意的免責的債務承擔,即免責的由乙承擔,丙不得向甲主張權利。
乙不可以甲不付款為理由拒絕向丙付款。因為甲與乙、乙與丙之間的債的關系是獨立的,而且債務承擔具有無因性。
3.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費的款項,乙可依甲乙之間的還款關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費的款項及利息(違約責任)。
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費的款項,丙可依乙丙之間的還款關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費的款項及利息(違約責任)。
4.應當由乙主張權利。乙可以依據其與丙之間的委托關系對丙主張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因為在乙與丙之間的丙負有接受符合條件的持卡人的消費,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費者)為給付,有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義務。在這一合同關系中,甲不是其當事人。
5.張某不構成違約。因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張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
6.乙可以就甲對丁的保險賠償金和甲對戊的損害賠償金主張優先受償權。(或乙可以行使甲對丁的保險賠償請求權、甲對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乙可以對戊行使基于抵押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7.沒有影響。因為在甲的鋪面房設定抵押后,甲將保險賠償請求權轉讓給己,基于抵押權的物權效力(或追及效力,或優先效力),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己的債權人庚向法院申請凍結該保險賠償請求權,基于抵押權的優先性,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四、參考答案:
1.該股東會決議有效。股東會有權就董事長的職權行使作出限制,且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已在決議上簽字。
2.合同有效。盡管公司對董事長的職權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據合同法第50條規定,亦即越權行為有效規則,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3.股權質押有效,張三享有質權。因為已經按照規定辦理了股權質押登記。
4.丙仍然享有股權。因為丙已經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且丙以其對大都房地產公司的股權出資時,大都房地產公司并未陷入破產,也不存在虛假出資。
5.丁、戊可以通過向其他股東或第三人轉讓股權的途徑退出公司,或聯合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強制解散公司的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五、參考答案:
1.對本案享有管轄權的有甲市A區法院和甲市B區法院。本案屬于侵權糾紛,侵權行為地與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轄權;本案的侵權行為發生在甲市B區,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區。
2.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分類:本案中,交通大隊的事故認定書、醫院的診斷書(復印件)、處方(復印件)、藥費和住院費的發票都屬于書證,王某在事故現場用數碼攝像機拍攝的就他的車與劉某倒地之后的狀態的視頻資料屬于視聽資料。根據理論上對證據的分類:上述證據都屬于間接證據;甲市B區交通大隊的交通事故處理認定書、藥費和住院費的發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現場用數碼攝像機拍攝的就他的車與劉某倒地之后的狀態的視頻資料屬于原始證據,醫院的診斷書(復印件)、處方(復印件)屬于傳來證據;就證明王某的車撞到劉某并致劉受傷的事實而言,劉某提供的各類證據均為本證,王某提供的證據為反證。
3.一審法院判決存在如下問題:第一,判決沒有針對案件的爭議焦點作出事實認定,違反了辯論原則;第二,在案件爭執的法律要件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法院沒有根據證明責任原理來作出判決;第三,法院未對第二個爭執焦點作出事實認定。
理由說明:(1)本案當事人的爭執焦點是劉某倒地受傷是否為王某駕車撞倒了劉某;劉某受傷之后所留下的后遺癥是否是因為對劉某采取的醫療措施不當所致。但法院判決中沒有對這兩個爭議事實進行認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認為成立的事實——劉某因受到王某開車的驚嚇而摔倒,作為判決的根據,而這一事實當事人并未主張,也沒有經過雙方當事人的辯論。因此,在這問題上,法院的做法實際上是嚴重地限制了當事人辯論權的行使。
(2)法院通過調取相關證據,以及經過開庭審理,最后仍然無法確定王某的車是否撞到了劉某。此時,當事人所爭議的案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在此情況下,法院應當根據證明責任分配來作出判決。
4.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因為,依據法律規定,只有在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情況下,二審法院才可以維持原判,駁回上訴。而本案中,二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了王某開車撞到了劉某,該事實認定與一審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有根本性的差別,這說明一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不清或存在錯誤,在此情況下,二審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而不應當維持原判。
六、參考答案:
1.4個,具體為:征收含有某村集體土地在內的地塊的行為,向甲、乙兩公司發放《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行為,發布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自行清理農作物和附著物設施的行為。上述行為均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2.被告為市政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原機關為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為的,復議機關為被告。本案中,省政府維持了市政府的決定,故市政府為被告。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的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 《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應由中級法院管轄
某村應當在收到省政府復議決定書之日15日內向法院起訴。因為本案是經過復議起訴的,應適用復議后起訴期限。同時,《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未對此種情形下的起訴期限作出特別規定,故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38條第2款規定的一般起訴期限。
3.作為第三人,甲公司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主張。乙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4.法院應不予認可。發放第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行為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裁判對象,但構成本案被訴行政行為的基礎性、關聯性行政行為,根據《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規定,法院對此行為不予認可。
5.按照《行政強制法》第四章規定,市政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應當遵循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有權陳述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書面決定強制執行并送達當事人,與當事人可達成執行協議;不得在夜間或法定節假日實施強制執行,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電、停熱、停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執行等程序和執行原則。
6.法院應當視情況采取適當的審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商業秘密的政府信息。法院應當撤銷或部分撤銷不予公開決定,并判決市國土局在一定期限公開。尚需市國土局調查、裁量的,判決其在一定的期限內重新答復。
七、(略)
日期:2012-9-27 20:42:36 | 關閉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