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圖書館>>法治動態>>歷屆真題>>2013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四參考答案
http://www.djtrjvjv.cn 2013-9-20 10:16:05 來源:
試 卷 四
一、參考答案(要點):
1.依法治國是我們黨順應時代潮流,把握歷史機遇,在我國社會發展的關鍵時刻,在治國理政方略上作出的重大抉擇,實現了我黨治國理政的重大轉變和歷史性飛躍。
2.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是一項浩瀚龐大、復雜而艱巨的系統工程,它包含著我國社會運行的制度、體制、機制、方式以及意識和觀念等多方面的重要變化,更匯聚著全黨、全國乃至整個中華民族的共同智慧與努力。
3.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要求構建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構建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方略實施的必要前提。故此,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之形成,為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4.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要隨著實踐發展而發展。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仍然需要不斷完善。這就要求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出現的新領域、新情況、新特點,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在保持法制統一的前提下,科學地進行立法預測、立法規劃,繼續完善立法程序和方式,不斷提高立法質量,及時制定、修改、完善各項法律制度,使立法更加充分反映廣大人民的意志,更加適合我國的具體國情。
二、參考答案:
1.甲攜帶兇器盜竊、入戶盜竊,應當成立盜竊罪。如暴力行為不是作為壓制財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視情況單獨定罪。在盜竊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搶劫罪。甲并非出于上述目的,因而不應認定為搶劫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發現罪犯的盜竊行為,并未反抗;甲也未在殺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財物,故對甲的行為應以盜竊罪和故意殺人罪并罰,不能對甲定搶劫罪。
2.甲、乙的行為系假想防衛。假想防衛視情況成立過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確告知是警察的情況下,仍然對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觀上有過失。但是,過失行為只有在造成重傷結果的場合,才構成犯罪。甲、乙僅造成輕傷結果,因此,對于事實二,甲、乙均無罪。
3.在被告人高速駕車走蛇形和被害人重傷之間,介入被害人的過失行為(如對車速的控制不當等)。謝某的重傷與甲乙的行為之間,僅有條件關系,從規范判斷的角度看,是謝某自己駕駛的汽車對乙車追尾所造成,該結果不應當由甲、乙負責。
4. ①丁沒有在丙和法官劉某之間牽線搭橋,沒有促成行賄受賄事實的介紹行為,不構成介紹賄賂罪。
②丁接受丙的委托,幫助丙實施行賄行為,構成行賄罪(未遂)共犯。
③丁客觀上并未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主觀上并無收受財物的意思,不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5.(1)構成。理由:①丁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構成。②無論丙對10萬元是否具有返還請求權,10萬元都不屬于丁的財物,因此該財物屬于“他人財物”。③雖然民法不保護非法的委托關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確認財產的所有權,而是打擊侵犯財產的犯罪行為,如果不處罰侵占代為保管的非法財物的行為,將可能使大批侵占贓款、贓物的行為無罪化,這并不合適。
(2)不構成。理由:①10萬元為賄賂款,丙沒有返還請求權,該財物已經不屬于丙,因此,丁沒有侵占“他人的財物”。②該財產在丁的實際控制下,不能認為其已經屬于國家財產,故該財產不屬于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據此,不能認為丁雖未侵占丙的財物但侵占了國家財產。③如認定為侵占罪,會得出民法上丙沒有返還請求權,但刑法上認為其有返還請求權的結論,刑法和民法對相同問題會得出不同結論,法秩序的統一性會受到破壞。
三、參考答案:
1.不正確。①技術偵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②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履行嚴格的批準手續。③檢察機關不能實施技術偵查措施,必須交有關機關執行。
2.①技術偵查措施的使用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②適用范圍: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檢察機關在立案后,對于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術偵查措施。③適用程序上,技術偵查措施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執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有關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
3.正確。符合逮捕條件,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辦案機關可以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適用于無固定住處的,以及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等三類案件,本案李某雖然不符合三類案件,但他沒有固定住處,符合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規定。
4.①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及時將申請書及相關線索、材料的復制件送交人民檢察院;②人民法院經審查,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召開庭前會議就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出示有關證據材料等方式,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說明;③庭審對非法證據的調查,可以在當事人及辯護人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后進行,也可以在法庭調查結束前一并進行;④調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訴人出示、宣讀、播放有關證據材料,提請法庭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出庭說明情況,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⑤人民法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后,應當將調查結論告知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四、參考答案:
1.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請求代張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王某的合同解除權。
2.由張某(出租人)承擔。因為張某(出租人)有提供熱水(熱水器)的義務,張某違反該義務,致李某損失,應由張某承擔賠償責任。
3.可以(是)。張某承擔。因為張某(出租人)作為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張某有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的義務。
4.由李某承擔。因為李某(承租人)經張某(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但未就費用負擔作特別約定,故承租人不得請求出租人補償費用。
5.否(李某或張某均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李某與黃某之間并無合同,李某不需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對于黃某的損失,李某亦無過錯,不需承擔侵權責任。故李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張某與黃某之間并無合同,張某不需要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對于黃某的損失,張某并無過錯,不需承擔侵權責任。故張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6.郝某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B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郝某是B公司的工作人員,執行B公司的工作任務,故不需承擔侵權責任。因熱水器是缺陷產品,缺陷產品造成損害,被侵權人(黃某)既可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故B公司需承擔侵權責任。
7.李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B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李某對衣物受損并無過錯。缺陷產品的侵權責任,由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故B公司應對張某衣物受損承擔侵權責任。
五、參考答案:
1.有效,設立中的公司可以實施法律行為。
2.不可以。確定甲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應以設備交付并移轉所有權至公司時為準,故應以2012年6月初之130萬元,作為確定甲承擔相應的補足出資責任的標準,對此可以參照《公司法解釋(三)》第9條、第16條。
3.滿鉞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依據為《公司法解釋(三)》第15條。
4.可以。首先,因繼承無效,馬瑋不能因繼承取得廠房所有權,而其將廠房投資設立興平公司,因馬瑋是興平公司的董事長,其主觀惡意視為所代表公司的惡意,因此也不能使興平公司取得廠房所有權;其次,興平公司將該廠房再投資于大昌公司時,馬瑋又是大昌公司的設立負責人與成立后的公司董事長,同樣不能使大昌公司取得所有權。因此所有權仍應歸屬于馬祎,可以向大昌公司請求返還。
5.不能。乙與丙、丁間根本就不存在股權轉讓行為,丙、丁的簽字系由甲偽造,且乙在主觀上不可能是善意,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構成。
6.可以。乙自己原持有的股權,為合法有效,故可以有效地轉讓給吳耕。至于乙所受讓的丙、丁的股權,雖然無效,但乙已登記于公司登記之中,且吳耕為善意,并已登入公司登記中,因此參照《公司法解釋(三)》第26、28條的原理,吳耕可以主張股權的善意取得。
六、參考答案:
1.法院應當受理此案。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向法院起訴的,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被告為復議機關,且張某具有原告資格,起訴未超過法定期限,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形,故法院應當受理此案。
2.不成立。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相關法律規定,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屬于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不是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故不應當要求該信息與申請人的生產、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有關。
3.省政府應當審查省財政廳拒絕公開目錄的行為是否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屬主動公開信息,如省政府已授權財政廳確定并公布,省政府應責令財政廳及時公布;如未授權相關機構確定并公布,省政府應主動公布。
4.對于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未予公開的,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院應當告知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對行政機關的答復或者逾期不予答復不服的,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七、(略)
日期:2013-9-20 10:16:05 | 關閉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