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校名師2008年司考全真模擬試卷答案
三校名師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全真模擬試卷答案
試卷一
一、單項選擇題
1.答案:B
2.答案:D
3.答案:A
4.答案:C
5.答案:D
6.答案:D
7.答案:B
8.答案:D
9.答案:C
10.答案:C
11.答案:A
12.答案:D
13.答案:C
14.答案:C
15.答案:B
16.答案:A
17.答案:B
18.答案:C
19.答案:B
20.答案:A
21.答案:D
22.答案:C
23.答案:A
24.答案:A
25.答案:B
26.答案:C
27.答案:D
28.答案:D
29. 答案:A
30. 答案:A
31. 答案:C
32. 答案:C
33.答案:C
34. 答案:A
35. 答案:C
36. 答案:B
37. 答案:C
38. 答案:C
39. 答案:C
40.答案:C
41.答案:B
42.答案:D
43. 答案:B
44. 答案:D
45. 答案:A
46. 答案:D
47. 答案:C
48.答案: B
49.答案: C
50.答案:C
二、多項選擇題
51.答案:CD
52.答案:BC
53.答案:AB
54.答案:ABCD
55.答案:BD
56.答案:ABCD
57.答案:ABCD
58.答案:ABC
59.答案:AD
60.答案:ABD
61.答案:ACD
62.答案: ABC
63.答案: ABC
64.答案:ABC
65.答案:BC
66.答案:ABCD
67.答案:AB
68.答案:CD
69.答案:ABD
70.答案:ABD
71.答案:ACD
72.答案:BD
73.答案:AD
75.答案:ABCD
76.答案:ABCD
77. 答案:ACD
78. 答案:BC
79. 答案:ABCD
80. 答案:ACD
81. 答案:ABD
82.答案:BCD
83.答案:BCD
84. 答案:BC
85. 答案:AC
86. 答案:ABD
87.答案:ABCD
88.答案:AB
89.答案: CD
90.答案: ABC
三、不定項選擇題
91.答案:AB
92.答案:ABD
93.答案:CD
94. 答案:BD
95. 答案:B
96.答案:ABD
97.答案:ABC
98.答案:ABD
99.答案:BC
試卷二
一、單項選擇題
1答案:B
2答案:A
3答案:C
4答案:B
5答案:D
6答案:C
7答案:C
8答案:D
9答案:C
10答案:A
11答案:C
12答案:C
13答案:B
14答案:C
15答案:D
16答案:A
17答案:A
18答案:C
19答案:A
20答案:D
21 答案:A
22 答案:D
23 答案:D
24 答案:D
25 答案:B
26 答案:C
27 答案:A
28 答案:C
29 答案:B
30 答案:C
31 答案:B
32 答案:A
33 答案:B
34 答案:B
35 答案:C
36 答案:B
37 答案:B
38 答案:B
39答案:B
40答案:B
41答案:C
42答案:A
43答案:B
44答案:D
45答案:B
46答案:A
47答案:B
48答案:C
49答案:A
50答案:B
二、多項選擇題
51答案:BC
52答案:BCD
53答案:ABCD
54答案:BCD
55答案:BCD
56答案:ABCD
57答案:BC
58答案:ABCD
59答案:AC
60答案:ACD
61答案:ABD
62答案:BD
63答案:ABCD
64答案:ABCD
65 ABCD
66 答案:BCD
67 答案:AB
68 答案:BC
69 答案:CD
70答案:BD
71答案:AD
72答案:ABD
73答案:BCD
74答案:ABCD
75答案:ACD
76答案:BD
77答案:ABCD
78答案:ABD
79答案:AB
80答案:BD
81答案:AB
82答案:ABC
83答案:ACD
84答案:ABD
85答案:ABD
86答案:ACD
87答案:ACD
88答案:ABD
89答案:AC
90答案:AD
三、不定項選擇題
91答案:BD
92答案:A
93答案:D
94答案:CD
95答案:C
96答案:AB
97答案:D
98答案:B
99答案:BD
100答案:C
試卷三
一、單項選擇題
1答案:B
2答案:C
3答案:D
4答案:C
5答案:D
6答案:B
7答案:C
8答案:B
9答案:D
10答案:A
11答案:D
12答案:C
13答案:D
14答案:D
15答案:D
16答案:C
17答案:A
18答案:C
19答案:D
20答案:D
21答案:A
22答案:D
23.答案:D
24.答案:C
25.答案:D
26.答案:D
27.答案:B
28.答案:C
29.答案:C
30.答案:B
31.答案:A
32.答案:C
33.答案:A
34.答案:B
35.答案:B
36.答案:B
37.答案:D
38.答案:C
39.答案:C
40.答案:C
41.答案:A
42. 答案:C
43. 答案:D
44. 答案:A
45. 答案:B
46. 答案:D
47. 答案:D
48. 答案:C
49. 答案:D
50. 答案:B
二、多項選擇題
51答案:ABCD
52答案:BC
53答案:ABCD
54答案:ABD
55答案:BD
56答案:BD
57答案:BCD
58答案:AC
59答案:ABC
60答案:AB
61答案:ABD
62答案:AD
63答案:BC
64.答案:ABD
65.答案:AD
66.答案:ABD
67.答案:ABD
68.答案:BCD
69.答案:ABCD
70.答案:ABD
71.答案:BD
72.答案:ACD
73.答案:ACD
74.答案:BCD
75.答案:BD
76.答案:BD
77.答案:BC
78.答案:ABC
79.答案:AD
80. 答案:ABC
81. 答案:ABC
82. 答案:ACD
83. 答案:BC
84. 答案:ABD
85. 答案:ABD
86. 答案:AD
87. 答案:ABCD
88.答案:AB
89. 答案:BD
90. 答案:AC
三、不定項選擇題
91答案:ABCD
92答案:B
93答案:AC
94答案:AD
95答案:C
96答案:CD
97.答案:D
98.答案:C
99.答案:ABCD
100.答案:C
試卷四
一、(本題23分)
1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租賃合同的期限,但《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張某與甲公司約定租賃期限為30年,超過部分即滿20年后的10年無效。所以,張某與甲公司之間的租賃期限實際上是20年。
2張某可以提出優先購買權的主張。《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同等條件,主要是指價格以及價格的給付時間、給付方式等。第三人的出價條件優于承租人時,承租人沒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而不通知承租人,或者在通知的有效期內不征求承租人的意見即出賣房屋,或者當承租人與第三人的出價同等時不把租賃房屋賣給承租人,都是侵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違法行為。
3張某可以主張原租賃合同仍然有效,即所謂“買賣不破租賃”,該合同對李某仍有約束力。張某與甲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甲公司作為房屋的所有人仍然可以出賣該樓房,但不能侵犯張某法定的優先購買權。甲公司在保障張某的優先權的前提下,出賣租賃物,該買賣合同有效。《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根據該條規定,李某受讓樓房后還要受張某與甲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的約束,因而不能請求張某停止使用。不僅如此,該樓房已經設定的兩個抵押權也仍然有效。
4對張某的的租賃權有影響。《擔保法的解釋》第66條規定,抵押權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根據該規定,對樓房的買受人己公司來說不具有約束力。
5對張某的租賃權沒有影響。《擔保法》第48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關于這種情形,《擔保法的解釋》第65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承有效。根據這兩個規定,庚公司仍然受張某與甲公司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的約束。
二、(本題20分)
1.①K公司的董事長選任決定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根據《公司法》第147條第(二)項規定,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本案中,董某因刑罰執行完畢未滿五年,所以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魯某、張某都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董事的任職資格,沒有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長的情形。根據《公司法》第148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②根據《公司法》第149條第(五)項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H公司利用控股股東的地位與K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損害了K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違反了公司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的利益的規定。③董某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受H公司董事長徐某的指使,向其持續輸送水泥,損害了本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違反了《公司法》中的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規定。④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對董事的訴訟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甲公司應當首先書面請求K公司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監事會拒絕或者30日內未起訴時,才可以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①甲公司提起的訴訟:H公司利用對K公司的控股地位從事關聯交易損害了K公司的利益,屬于《公司法》第152條規定的股東提起派生訴訟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對其K公司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董某違反了作為董事長的忠誠義務,其非法所得應收歸K公司所有,并對其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②乙公司提起的訴訟:H公司濫用股東權利給乙公司造成了損害,屬于《公司法》第20條規定的應當賠償的情形;董某收受饋贈協助H公司損害K公司的利益,屬于《公司法》第153條規定的情形,H公司和董某都應當對其各自給乙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③債權人提起的訴訟:H公司濫用K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對其K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甲公司和乙公司履行了股東義務,沒有濫用行為,不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本題22分)
1.謝軍、趙強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對謝軍、趙強的行為是定盜竊罪還是定搶劫罪,關鍵在于如何看待其搶走鑰匙的行為與盜竊財物的行為之間的關系。如果把這兩種行為分開來看,搶走鑰匙的行為是他們盜竊財物的預備行為,即搶走鑰匙是為入室盜竊準備工具,創造條件。那么對兩被告人的行為就應當定為盜竊罪,而把搶走鑰匙的行為作為從重量刑的情節來考慮。但是這樣看問題是不正確的。從本案的情況看,兩被告人搶走鑰匙的行為與入室盜竊的行為是連續進行的,不宜截然分開。他們從發現小周腰間帶著鑰匙之時起,即對小周進行跟蹤、認門、用暴力搶走鑰匙并隨即用搶來的鑰匙打開小周家房門拿走財物。他們的這一系列行為是密不可分的,也是不能孤立看待的。被害人的鑰匙是被害人控制財物的能力。兩被告人在光天化日之下用暴力搶走被害人的鑰匙,隨即入室取走財物,其行為已經不是一般的秘密竊取而帶有公開性與暴力性,符合搶劫罪的特征。因此,應認定兩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2.謝軍、趙強搶走財物后哄騙被害人不追趕的行為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無論是詐騙罪還是搶奪罪,作為侵犯財產的犯罪,其目的均為非法獲取、占有公私財物。但從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來看,詐騙罪是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財物;而搶奪罪則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兩罪的區別是明顯的,一般情況下不容易發生混淆。但在本案中,謝軍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手段具有復合性:一方面謝軍與其同伙通過乘人不備騎走摩托車的方式將肖紅的摩托車非法占有;另一方面謝軍與其同伙在非法獲取財物前隱瞞真相,在占有肖紅的摩托車后又虛構事實,在犯罪過程中采用了欺騙手段。正是這種犯罪手段的復合性,導致了對本案定性問題的不同認識。趙強與謝軍占有被害人的摩托車時不是被害人自愿交出,不符合詐騙罪中被害人因受騙上當“自愿地”交出財物這一典型特征,但是被害人肖紅沒有呼喊、追趕和報警,不是因為其不能或者不敢呼喊、追趕和報警,而是由于謝軍虛構事實,并且仍與肖紅在一起,沒有逃跑,肖紅完全有理由相信謝軍所言的真實性。肖紅實際上默認了趙強對摩托車的占有。也就是說,被害人肖紅喪失摩托車,實際上是因其受騙上當而“自愿”交出,是詐騙的另一種表現形式。趙強與謝軍在主觀上具有詐騙財物的故意,在客觀上實施隱瞞真相和虛構事實的手段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財物,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詐騙罪構成要件,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而不應僅根據趙強與謝軍實施犯罪行為的手段之一即認為其行為構成搶奪罪。
3.謝軍、趙強均應以搶劫罪、詐騙罪數罪并罰;其中,趙強具有自首表現,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四、(本題20分)
1.此案由南京市玄武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是錯誤的。該案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應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
2.玄武區人民檢察院向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是錯誤的。該案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至少應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區人民法院審理本案是錯誤的,該案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至少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應當將此案退回人民檢察院。
4.二審法院審理后改判李某死刑是錯誤的。在僅有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情況下,二審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違反了上訴不加刑原則。
5.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某的死刑判決予以核準是錯誤的,該案應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準。從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一律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五、(本題20分)
1.本案爭議的法律關系是區家三兄弟與龍家兩兄弟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當事人一方為區家三兄弟,另一方為龍家兩兄弟。本案是必要的共同訴訟,區家三兄弟為共同原告,龍家兩兄弟為共同被告。
2.法院將三人的起訴合并審理的做法是正確的。因為區家三兄弟起訴的訴訟標的都是出自于同一法律關系,即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所以本案屬于當事人雙方都為二人以上且標的是共同訴訟,即必要共同訴訟,必要的共同訴訟是不可分之訴,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
3.有。人民法院應追加龍甲為共同被告,因為本案為不可分的必要共同訴訟,龍甲為必要的共同被告,必須參加訴訟,如果其不參加訴訟,應當由法院依法追加其為共同訴訟人。
另外該調解協議未經龍甲、區紹富同意而無效。法院不能據此簽發調解書。
六、(本題20分)
1.縣法院與縣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9條之規定,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二審法院改判無罪時,同時意味著對一審判決的否定,由一審錯判引起的賠償責任,應由一審法院直接履行賠償義務,但由于一審過程中,如果被告人已被逮捕羈押,一審法院作出的有罪判決,意即對逮捕決定的肯定,而且被告人上訴期間,也因一審判決是有罪而繼續被逮捕羈押。所以,一審的有罪判決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對被告人的逮捕均負有責任。當二審改判無罪時,同時否定了有罪判決和逮捕決定,由此引起的賠償責任,理應由一審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共同承擔,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對潘某的錯誤逮捕,縣法院和縣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潘某可向其中任一機關提出賠償請求,被請求的機關應先予賠償。
2.對縣法院逾期不予賠償不能申請復議;對縣檢察院逾期不予賠償可申請復議,并應在2000年6月20日起2個月屆滿后30日內向市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法》第21條第1款規定,檢察院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義務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該法的規定予以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據此,該案賠償請求人潘某向縣檢察院提出申請后,如對其處理不服,可在自兩個月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復議,否則,上一級機關不予受理。本案中,潘某申請復議,應在2000年6月20日起兩個月屆滿后30日內向市檢察院提出。但依第21條第2款規定,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請求人對其賠償數額不服或法院逾期不賠償的,并不申請復議的程序,賠償請求人只能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換方之,法院與檢察院同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其適用的賠償程序并不相同,前者比后者恰恰少了一個申請復議程序。
3.作出原生效判決的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第19條規定,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4.不可以申請復議,省高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為市中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不得對此提出復議。《國家賠償法》第103條第3款規定,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對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無論其是否合法和合理,根據目前《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都是生效的決定,必須執行,賠償請求人不得向上級賠償委員會申請復議。所以,對潘某的請求,省高級人民法院可不予受理。
5.不合法。《國家賠償法》第25-29條規定了國家賠償的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第30條規定了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責任形式,但并沒有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因此,潘某要求精神賠償費的請求是不合法的。
七、(本題25分)
1.“任何一方的訴詞都要被聽取”的理論基礎在于“自然公正”思想。它有兩個基本內容:第一,如果某人的利益因為某項決定將會受到影響,那么這個人在該決定作出之前有申辯的權利;第二,如果某項決定影響到多方的利益,那么各方當事人都有平等的申辯權利。
“任何一方的訴詞都要被聽取”首先要求保障當事人有充分的申辯機會。在訴訟中,這意味著必須將訴訟程序和任何可能的指控事先告知當事人,以使當事人有機會準備答辯;同時還要允許當事人以適當的方式,將答辯提交給法官。
這一要求作為訴訟原則,最早出現在1723年英國的“國王訴劍橋大學案”中。在該案中,被告劍橋大學取消了神學博士本特利的博士學位。而在作出這項決定的過程中,本特利沒有獲得任何申辯的機會。英國王座法院因此以頒發強制令的形式,為本特利恢復了學位。擔任該案首席法官的普拉特評論道:“(劍橋大學)在對(本特利)進行與之不利的指控、降低其資格的時候,拒絕聽取他的申辯,這與自然公正是不相容的”——這也是“自然公正”一詞最早出現在英國的司法程序中。
2.這樣的制度有陳述理由制度、回避制度與聽證制度。
陳述和申辯是與回避原則一起最早確立的兩大自然正義原則之一。當事人在接受處罰之前并不是簡單的法律客體,而是有主體性和主動性的法律主體,他可以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也可以對自己的行為作出說明,因此陳述和申辯體現了對當事人人格尊嚴的充分尊重,同時也是防止錯案的有力程序。
聽證一般是指在國家機關做出決定之前,給有利害關系人提供發表意見的機會,對特定事項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序。聽證的內涵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外延則涉及立法、執法和司法的三大領域。行政處罰中的“聽證”,則是指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指派專人主持聽取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就案件事實、處罰理由以及適用依據進行陳述、質證和辯論的法定程序。聽證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哲學基礎可以說是源自于英國的“自然公正原理”。這一公理提出兩項要求,其中一項為“任何人在承受于己不利的決定時都有權利做出申辯”,這被現代學者認為是作為行政公正程序體系中核心制度的“聽證制度”產生的價值基礎。由此可知,聽證權本源于“兩造兼聽”的理念。另外,從立法的角度看,對聽證程序的法律適用,有些國家和地區是分散地規定在行政程序法的各個章節之中,也有些國家和地區是集中地規定在某個章節之中。如我國臺灣省的“行政程序法”規定:“依本法或者其他法規舉行聽證時,適用本節規定。”美國《行政程序法》規定“本法第3編第553條或第554條所規定的審訊,須按本條規定進行。”我國的《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43條與《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四節(第46條到第48條)都有關于行政法領域中的聽證程序的相關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8條“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則在此基礎上明確規定了關于治安案件的處罰過程中,聽證程序的適用規定。在學理上,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將聽政程序分為不同的類別。常見的有:依據內容的廣狹不同而區分的廣義的聽證程序和狹義的聽證程序;依據是否由法律直接規定必須舉行而分為法定聽證程序和任意聽政程序。兩種類型的劃分各有其不同意義,從對后者的比較中能夠明晰地洞見聽證程序的權利結構,而前者的劃分則一方面有助于揭示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另一方面則反映出聽證制度在價值上的意義。
由于現代國家程序法律的高度發展與日趨細密,尤其在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場合,公訴方或行政機關往往會因為程序違法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甚至有時出現縱容犯罪的情況。我們認為,不能因為程序正義可能在局部會犧牲實質正義,就取消它的價值。很多時候,程序正義是有力的保證了實質正義的實現的。人類永遠不可能發現和實現終極的實質正義,這根源于我們自己的內在矛盾與理性的有限。法律作為彌補我們的內在局限的一種外在規則,其本身當然也是有代價的。法官裁判的客觀性不是生活中的絕對客觀性,而毋寧是一種相對的客觀性。這樣的客觀性有兩個根本特點:第一,它相對客觀,但絕對有效。也就是說只要是法官認定的事實,就必然在法律上是正確的,是有法律效力的;第二,這樣的客觀性是通過運用有限的證據來證明的。因此客觀性的大小取決于每一個證據的證明力和整個證據鏈條的證明力。但“兩害相權取其輕”,我們更不能容忍的是對程序正義的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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