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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

    Law-lib.com  2019-9-11 14:54:47  人民法院報


      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Mitsui Sumitomo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訴中遠海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國際多式聯運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案外人SONY EMCS(MALAYSIA)SDN BHD公司(以下簡稱索尼公司)委托中遠海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遠海運公司)運輸一批液晶顯示面板先經海運自馬來西亞巴生港至希臘比雷埃夫斯港,再經鐵路至斯洛伐克尼特拉。中遠海運公司簽發了4套不可轉讓已裝船清潔聯運海運單。貨物在位于希臘境內的鐵路運輸區段因火車脫軌而遭受貨損。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以下簡稱三井保險公司)作為涉案貨物保險人,在對索尼公司進行理賠取得代位求償權后,向中遠海運公司提出追償。中遠海運公司抗辯稱,火車脫軌的原因是事故時段當地持續暴雨,引起地質塌陷,承運人可以免責;即使不能免責,其可依法享受承運人單位賠償責任限制。

      【裁判結果】

      上海海事法院一審認為,三井保險公司注冊成立于日本、運輸目的地為斯洛伐克,事故發生地位于希臘,案件爭議屬于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下的糾紛,當事人可以選擇解決糾紛適用的法律。庭審中,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對于涉案貨物鐵路運輸區段的責任認定、責任承擔方式等選擇適用希臘法律,其余爭議問題選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院對此選擇予以尊重。

      希臘是《國際鐵路運輸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Rail)的成員國,《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統一規則》(Uniform Rules Concerning the Contract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Rail)是《國際鐵路運輸公約》的附件B。希臘在批準加入該公約時未作任何保留聲明,公約在希臘優先于其國內法適用。根據《國際鐵路運輸公約》第23.2條,若貨物的滅失、損壞或遲延交付是由于承運人無法避免并且無法阻止其發生的原因所造成的,承運人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事故發生前雖有持續降雨,但比較事故地區歷史降水數據,事故月份降水量僅處于歷史中等偏上水平,并未出現明顯異常。然而,本次列車脫軌并非遭受雨水直接沖擊所致,而是事故區域常年頻繁降雨浸蝕土壤后產生的地質作用引起地層塌陷的結果,是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具體何時發生非人力所能預見和控制。鐵路養護是否得當或可延緩此種地質變化的進程,但并無證據表明可以準確預計、控制和絕對避免。因此,中遠海運公司可以援引《國際鐵路運輸公約》第23.2條的規定,對貨損不負賠償責任。三井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期間,三井保險公司撤回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含海運在內的國際多式聯運合同糾紛。海運始于馬來西亞,中途經希臘轉鐵路,目的地為斯洛伐克,是一條典型的通過“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經由地中海轉鐵路將貨物運送至中歐內陸國家的海鐵聯運。隨著“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間貿易往來的日益密切,國際貿易對多式聯運的需求也呈現快速增長趨勢。在跨越多國、涉及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多式聯運合同糾紛中,對“網狀責任制”與確定運輸區段準據法之間的關系,存在認識不統一的情況。本案中法院堅持意思自治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鐵路運輸區段適用希臘法律,其余爭議問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根據希臘法下的法律淵源適用《國際鐵路運輸公約》《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統一規則》相關規定。此外,“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自然氣候狀況、地理水文條件差別很大,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養護水平也參差不齊,貨運事故的發生又往往出現多種因素相互交織、并存的復雜局面,本案在評判風險責任承擔時,較好地運用了原因力分析的方法,論證充分,說理透徹,為類似糾紛的處理提供了借鑒思路。

      【一審案號】(2016)滬72民初288號

      【二審案號】(2018)滬民終140號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嵐山支行與天津西南海運有限公司等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嵐山支行(以下簡稱嵐山中行)根據授信長期為日照廣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信公司)購買生產原料開立信用證,本案涉及嵐山中行開立的3份90天遠期不可撤銷信用證,受益人均為發貨人Marubeni Corporation(以下簡稱丸紅公司)。鷹社海運公司代表承運人天津西南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南公司)向丸紅公司簽發3套指示提單,均記載托運人為丸紅公司,裝貨港韓國蔚山,卸貨港中國連云港,貨物品名聚合級丙烯,船名“HONG YU”輪。涉案貨物于2017年3月27日運抵連云港,西南公司根據丸紅公司出具的保函將貨物存入廣信公司指定的岸罐并由廣信公司提取。嵐山中行根據信用證貿易單證流程于4月14日取得涉案三套提單,三個月后因廣信公司無力全額付款贖單,嵐山中行墊付2033796.85美元。嵐山中行后收回488086.33美元。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嵐山中行申請法院訴前扣押“HONG YU”輪,并依據所持有的涉案提單向西南公司主張無單放貨,要求賠償信用證項下實際墊付的款項及利息。西南公司抗辯稱嵐山中行明知依慣例廣信公司必須無單提貨,融資銀行并非通常意義上的提單持有人,其所遭受的損失與無單放貨行為之間無因果關系,西南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寧波海事法院一審認為,嵐山中行享有且未放棄海商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提單持有人權利,可以根據提單法律關系向承運人索賠,扣除嵐山中行已收回的488086.33美元款項后,判決西南公司賠償嵐山中行經濟損失1545710.52美元。西南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并未將跟單信用證的開證行、具有商業利益的合作方等其他經合法流轉持有正本提單的主體排除在外,嵐山中行主張的墊付款項的實際損失金額未超出提單項下貨物裝船時的價值以及法律規定的無單放貨的賠償范圍,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涉及信用證貿易融資因素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具有三個方面的典型意義:一是從文義、目的解釋角度對涉及提單持有人定義、承運人無單放貨賠償責任的法律、司法解釋規定進行解讀,確認信用證開證行可以享有正本提單人的法律地位和索賠權利。二是在認定無單放貨導致損失上有所創新。海商法第五十五條僅規定了貨物滅失賠償額的上限和一般計算方法,銀行在該規定限額以下主張實際墊付款損失,符合損失填補原則。三是對規范海上貨物運輸秩序具有積極意義。隨著銀行為企業提供貿易融資服務方式的變化,銀行通過對提單的占有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符合商業需要,承運人對無單放貨仍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案號】(2017)浙72民初1601號

      【二審案號】(2018)浙民終624號

      曲某某訴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島支公司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25日,曲某某與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島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保險石島支公司)就“魯榮漁1813” “魯榮漁1814”船訂立兩份保險合同。兩份合同均約定險別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格式遠洋漁船保險條款》綜合險,漁船保險價值428.57萬元,保險金額300萬元。涉案保險條款第二條(責任范圍)載明:該保險分全損險和綜合險,其中綜合險承保以下3項原因造成被保險漁船的全部或部分損失以及該3項原因所引起的救助費用等6項責任和費用:1.暴風雨、臺風、雷電、流冰、地震、海嘯、洪水、火山爆發、擱淺、觸礁、沉沒、碰撞、失火、鍋爐或其他設備爆炸、油管破裂等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2. 船殼和機器的潛在缺陷;3.船長、大副、船員、引水員或修船人員的疏忽。涉案保險條款第三條(除外責任)載明:保險人對所列8項損失、費用和責任不負責賠償,其中第1項、第2項分別為:由于被保險漁船不具備適航條件所造成的損失;由于船東及其代表的疏忽,船東及其代表和船長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大地保險石島支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曲某某明確說明保險條款中除外責任條款和保險單上的特別約定。兩艘漁船于2011年6月1日后在山東省榮成市煙墩角北港漁碼頭進行維修保養。2011年6月25日,曲某某為避臺風同部分船員試圖單靠“魯榮漁1814”船動力將兩船(“魯榮漁1813”主機已吊出船艙維修)駕駛至南碼頭,后在途中因舵機失靈,在臺風大浪作用下,兩船擱淺導致報廢。

      【裁判結果】

      青島海事法院一審認為,涉案船舶在避臺風過程中全損,該原因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賠償范圍,判決大地保險石島支公司給付曲某某保險賠償款600萬元及利息;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保險威海支公司)對賠償款承擔補充給付責任。曲某某、大地保險威海支公司、大地保險石島支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所涉事故,先有船舶所有人的疏忽,后有臺風的影響,缺乏任何一個原因,事故均不會發生,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難以確定,故大地保險威海支公司、大地保險石島支公司應按照50%的比例,向曲某某支付保險金。二審判決大地保險石島支公司給付曲某某保險賠償款300萬元及利息,大地保險威海支公司承擔補充給付責任。曲某某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涉案事故系由臺風、船東的疏忽、船長和船員的疏忽三個原因共同造成,其中臺風是主要原因。涉案保險條款已明確約定船東疏忽不屬其列明的承保范圍。由于保險人未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就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向曲某某明確說明,案涉除外責任條款不生效。案涉船舶在港內移泊不屬于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船舶開航”,大地保險石島支公司根據該條規定主張免除保險賠償責任缺乏事實依據。在造成涉案事故的三個原因中,臺風與船長船員的疏忽屬于承保風險,而船東的疏忽為非承保風險。在保險事故系由承保風險和非承保風險共同作用而發生的情況下,根據各項風險(原因)對事故發生的影響程度,法院酌定大地保險石島支公司對涉案事故承擔75%的保險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大地保險石島支公司給付曲某某保險賠償款450萬元及其利息,大地保險威海支公司承擔補充給付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船舶保險合同糾紛案。該案再審判決在審理思路與實體規則適用方面均發揮了指導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保險賠償責任的認定涉及的基本問題包括合同總體上的效力、事故原因、保險承保范圍、除外責任、因果關系構成等,該案再審判決明確了有關基本問題的論證層次。二是關于多因一果的損害賠償的處理,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保險賠償的“近因原則”,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人身保險中按相應比例確定賠付的原則看,我國保險司法實踐正在傾向采納國際上逐步發展的比例因果關系理論,該案再審判決遵循了這一司法動向。三是該案再審判決明確了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中“開航”的含義。

      【一審案號】(2016)青海法商初字第240號

      【二審案號】(2016)魯民終1542號

      【再審案號】(2017)最高法民再413號

      中燃航運(大連)有限責任公司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9日,中燃航運(大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燃公司)所有的中國籍“中燃39”輪與朝鮮籍“昆山”輪(M.V KUM SAN)在中國連云港海域發生碰撞造成損失。“中燃39”輪為沿海運輸船舶,總噸2548噸,中燃公司就船舶碰撞引起的可以限制賠償責任的非人身傷亡海事賠償請求,向大連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基金數額按照《關于不滿300總噸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海事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以下簡稱《責任限額規定》),為254508特別提款權所換算的人民幣數額及其利息。“昆山”輪所有人朝鮮金山船務公司沒有向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其與“昆山”輪所載貨物的收貨人大連歐亞貿易有限公司就設立基金提出異議,認為應當按照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確定基金數額。

      【裁判結果】

      大連海事法院認為,“中燃39”輪總噸2548噸,從事中國港口之間的運輸,依照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關于“總噸位不滿300噸的船舶,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運輸的船舶,以及從事沿海作業的船舶,其賠償限額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的規定,“中燃39”輪的賠償限額應適用《責任限額規定》。但根據該規定第五條,同一事故中當事船舶的海事賠償限額,有適用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條或者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其他當事船舶的海事賠償限額應當同樣適用。與“中燃39”輪發生碰撞的“昆山”輪所有人雖然沒有向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但該輪總噸5852噸,從事國際運輸,其海事賠償限額應當適用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故“中燃39”輪作為同一事故的其他當事船舶,海事賠償限額也應當同樣適用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綜上,法院裁定準許中燃公司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基金數額為非人身傷亡賠償限額509016特別提款權所換算的人民幣數額及其利息。一審裁定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依照國務院批準施行的《責任限額規定》,不滿300總噸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的海事賠償限額,為從事國際運輸及作業船舶海事賠償限額的50%,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即同一事故中的當事船舶應適用同一海事賠償限額的規定,且以較高的限額規定為準。中燃公司主張,只有在同一事故中的當事船舶權利人均主張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或均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時,才能適用上述“同一事故中的當事船舶適用同一規定”的規則。由于“昆山”輪所有人沒有向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故本案不適用上述規則。法院認為,同一事故中當事船舶的海事賠償限額有應當適用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情形的,其他當事船舶的海事賠償限額也同樣適用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而不考慮權利人是否實際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法院正確解讀“同一事故中當事船舶適用同一規定”的規則,平等保護了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中國法院公正審理涉外海事案件的態度。

      【案號】(2017)遼72民特104號

      韓某某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

      【基本案情】

      “湘張家界貨3003”輪所有人為韓某某,總噸2071噸,該輪持有長江中下游及其支流省際普通貨船運輸許可證、內河船舶適航證書,準予航行A級航區,作自卸砂船用。2016年5月9日,“湘張家界貨3003”輪在閩江口D9浮返航進港途中,與“恩基1”輪發生碰撞,造成“恩基1”輪及船載貨物受損。韓某某向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一審認為,韓某某系“湘張家界貨3003”輪的登記所有人,該輪雖為內河船舶,但根據其提供的《內河船舶適航證書》,該輪航行區域為長江中下游及其支流省際內河航線,而且發生涉案事故時,正航行于閩江口,屬于國務院批準施行的《關于不滿300總噸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海事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以下簡稱《責任限額規定》)第四條規定的“300總噸以上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貨物運輸或者沿海作業的船舶”。一審裁定準許韓某某提出的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申請。相關利害關系人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船舶“湘張家界貨3003”輪雖為內河船舶,但其在沿海海域從事航行作業屬于《責任限額規定》第四條所規定的從事沿海作業的船舶,依法可以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相關利害關系人不服二審裁定,提起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 “湘張家界貨3003”輪持有長江中下游及其支流省際普通貨船運輸許可證、內河船舶適航證書,準予航行A級航區,為內河船舶。涉案船舶碰撞事故發生在福建閩江口,并非“湘張家界貨3003”輪準予航行的航區。“湘張家界貨3003”輪的船舶性質及準予航行航區不因該船實際航行區域而改變。“湘張家界貨3003”輪作為內河船舶,不屬于《責任限額規定》適用的船舶范圍。再審撤銷一、二審裁定,駁回韓某某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申請。

      【典型意義】

      海商法第三條規定的船舶僅限于海船,關于內河船舶在海上航行是否適用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國務院批準施行的《責任限額規定》源于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條的授權,其規定的“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貨物運輸或者沿海作業的船舶”仍應限定為海船。受利益驅動,近年來內河船舶非法從事海上運輸的問題非常突出,嚴重威脅著人員、財產和環境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在該案中進一步明確,內河船舶性質及準予航行航區不因該船實際航行區域而改變,對于規范航運秩序、統一類似案件裁判尺度具有積極意義。

      【一審案號】(2016)閩72民特90號

      【二審案號】(2016)閩民終1587號

      【再審案號】(2018)最高法民再453號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訴江蘇華隆海運有限公司、宋某某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7日,廣州市海大飼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大公司)向案外人訂購東北產玉米,擬運到湖南省進行銷售。同年7月26日,海大公司委托江蘇華隆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隆公司)負責將案涉玉米由靖江碼頭分別運往湖南長沙、岳陽和汨羅。7月28日,華隆公司與宋某某所屬“遠東98”輪代表宋某(宋某某的女兒)約定由該輪將貨物從靖江運至岳陽。8月3日,華隆公司與宋某共同簽名簽發相關貨票(運單),載明托運人和收貨人均為海大公司。該貨票注明:本運單經承托雙方簽認后,具有合同效力,承運人與托運人、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責任界限均按《水路貨物運輸規則》(以下簡稱《貨規》)及運雜費用的有關規定辦理。貨物在起運港裝船后準備蓋帆布時突降暴雨,導致船頭和貨艙兩側玉米發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上海分公司)作為貨物保險人向海大公司賠付后取得代位追償權,要求華隆公司與宋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武漢海事法院一審認為,運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形成運輸合同關系的表現形式。本案運單載明的托運人為海大公司,承運船舶為宋某某所屬和經營的“遠東98”輪,華隆公司與宋某某均在運單上蓋章或者代表人簽名。涉案運單上注明了關于托運人、承運人的權利、義務適用《貨規》的相關規定,故《貨規》的相關內容可視為華隆公司、宋某某與海大公司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的權利義務條款。華隆公司是合同承運人。宋某某答辯時對承擔涉案貨物運輸事實并無異議,故宋某某實際承擔了涉案貨物運輸義務,是本案實際承運人。一審判決華隆公司與宋某某對人保上海分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為減少當事人訟累,參照原交通部制定的《貨規》,判決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是我國海事司法實踐長期形成的裁判規則。2016年交通運輸部宣布廢止《貨規》后,能否繼續適用實際承運人制度,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存在較大爭議,導致司法裁判尺度不統一。本案中法院根據各方當事人約定,適用《貨規》中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連帶責任制度,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保持法律適用的穩定性,對于彌補現行法律漏洞具有積極意義。

      【一審案號】(2018)鄂72民初1177號

      【二審案號】(2018)鄂民終1376號

      江門市浩銀貿易有限公司與聯泰物流(Union Logistics, Inc)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至10月間,江門市浩銀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銀公司)向阿多恩時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多恩公司)出售一批女褲。按照阿多恩公司的指示,浩銀公司委托聯泰物流(Union Logistics, Inc)將涉案貨物自廣東省深圳市鹽田港運至美國加利福尼亞長灘港。聯泰物流安排運輸后,授權其代理人廣州升揚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升揚公司)向浩銀公司簽發了全套正本提單,載明托運人為浩銀公司,承運人為聯泰物流。2014年12月26日,涉案貨物裝船起運。2015年1月16日,涉案貨物由聯泰物流在目的港美國長灘交付于阿多恩公司。而浩銀公司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單。2015年10月21日,浩銀公司以升揚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廣州海事法院審理后認為,升揚公司為聯泰物流的簽單代理人,并非涉案運輸承運人,遂判決駁回浩銀公司的訴訟請求。2016年2月24日,浩銀公司以聯泰物流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聯泰物流賠償其遭受的貨物損失及利息。經公約送達,聯泰物流到庭應訴,對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事實予以確認,但辯稱浩銀公司對其的起訴已超過海商法規定的一年訴訟時效,且本案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法定情形,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浩銀公司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廣州海事法院認為,本案訴訟時效中斷應適用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該條規定“提起訴訟”可中斷訴訟時效,但并未明確規定“提起訴訟”涵蓋的具體情形,應適用其他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界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3條第2款“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浩銀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以升揚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的行為可以認定為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該行為應被視為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提起訴訟”,即本案訴訟時效期間于2015年10月21日構成中斷并重新開始計算。浩銀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提起訴訟,并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聯泰物流作為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違反承運人法定義務,構成違約。該違約行為致使浩銀公司喪失貨物控制權,無法收回貨款,聯泰物流應賠償損失。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我國海商法作為民法的特別法,規定了有別于一般民事法律的特殊訴訟時效制度。在涉及海商法調整的權利義務關系時,應優先適用海商法的相關規定。在海商法沒有明確規定時,應適用民法通則等一般民事法律規定。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雖然規定了請求人提起訴訟方能中斷訴訟時效,但該法并未明確規定“提起訴訟”的具體情形,此時應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界定。此案對于處理海商法與一般民事法律訴訟時效制度的關系具有參考價值。

      【案號】(2016)粵72民初311號

      陳某某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公司等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自2014年起,陳某某為其所有的“寧高鵬3368”輪連續四年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高淳支公司)投保沿海內河船舶一切險,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南京分公司)根據陳某某的投保簽發保險單,收取保險費并開具保險費發票。其中2015年的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陳某某,投保險別為沿海內河船舶一切險。保險條件及特別約定部分第九條載明:附加船東對船員責任險,投保三人,每人保額10萬,并列明了三名船員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號碼。第十條載明:除以上特別約定外,其他條件嚴格按照《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2009版)》執行。該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由于船舶不適航、不適拖(包括船舶技術狀態、配員、裝載等,拖船的拖帶行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損失、責任和費用,非拖輪的拖帶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損失、責任和費用)所造成的損失、責任及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2016年3月13日,“寧高鵬3368”輪在運輸過程中,觸碰位于長江中的中海油岳陽油庫碼頭,造成躉船及鋼引橋移位。事發時在船船員三人,均無適任證書。岳陽海事局認定該輪當班駕駛員未持有《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證書》,違規駕駛船舶,操作不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該輪對上述事故負全部責任。陳某某就事故損失向人保高淳支公司提出保險理賠。人保南京分公司認為,船員操作不當是導致發生觸碰的直接原因,且船員沒有適任證書、船舶未達最低配員,船舶不適航屬于除外責任,故有權拒絕賠償。陳某某遂起訴人保南京分公司、人保高淳支公司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結果】

      天津海事法院一審認為,在航運實踐中,船員取得適任證書是預防船舶駕駛操作不當、確保船舶安全的重要舉措。根據海事行政部門的認定,船員操作不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當班船員未持有《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證書》違規駕駛船舶是誘使該行為最主要的實質上的原因,故應認定當班駕駛員未持有《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證書》違規駕駛船舶對事故發生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涉案船舶未配備適任船員,構成船舶不適航。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2009版)》第三條第一款,因船舶不適航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故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陳某某的訴訟請求。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長期以來,很多從事內河貨物運輸的企業、個人為降低經營成本,雇傭不持有適任證書的船員或不按最低配員標準配備船員,給內河航行安全造成了嚴重隱患,損害了內河航運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為長江經濟帶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提出要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展開有序良性競爭,指引港口、航運、造船企業切實增強安全意識、質量意識,為平安黃金水道建設提供有力司法支撐。在該案審理中,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涉案船舶未配備持有適任證書的船員屬于船舶不適航,在船舶不適航與保險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情況下,依照保險條款免除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該案對于強化內河航行安全意識,促進內河航運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一審案號】(2018)津72民初53號

      【二審案號】(2018)津民終392號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基本案情】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上海分公司)為無船承運業務經營人上海旺嘉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旺嘉公司)簽發限額為80萬元的無船承運保證金責任保險單,保險條款約定:“在保險期間或保險合同載明的追溯期內,被保險人在從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過程中,由于不履行承運人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當造成委托人的損失,經司法機關判決或司法機關裁定執行的仲裁機構裁決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并在保險期間內要求協助執行的,保險人負責賠償。”旺嘉公司在保險期間內經營無船承運業務過程中發生貨損,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鎮江支公司)在向托運人賠付貨物損失后,向旺嘉公司等提出索賠。上海海事法院于保險期間內作出一審判決。太平洋鎮江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令旺嘉公司賠償貨物損失130余萬元,但此時已經超出保險期間。在該案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向平安上海分公司發出執行通知,要求將旺嘉公司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限額80萬元劃至法院賬戶。平安上海分公司提出執行異議,并在異議被駁回后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認為該案終審判決作出的時間及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時間均已經超出了保險期間,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其不應進行賠償,故訴請確認其無須協助法院執行和支付保險賠款。

      【裁判結果】

      上海海事法院一審認為,涉案保險合同條款系平安上海分公司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合同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平安上海分公司與旺嘉公司通過磋商訂立合同,除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外,還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涉案合同條款中限制索賠權利人的內容,由于合同訂立之時索賠權利人尚為潛在不特定對象,不具備磋商條件,應對相關條款的合理性提出更高要求,并要求合同訂立人以誠實守信的原則擬定合同條款。涉案保險條款要求索賠權利人必須在保險期間內取得生效裁判并申請執行,系采取不合理方式免除保險人主要責任、加重索賠權利人責任、排除索賠權利人主要權利,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為無效。據此判決駁回平安上海分公司的訴訟請求。平安上海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保險事故、保險責任的索賠和認定通常涉及多起相互關聯的訴訟,前一個訴訟先確定被保險人是否承擔責任,后一個訴訟才就該責任確定保險公司應否償付保險金,多個訴訟前后相繼。涉案格式條款規定保險賠付要同時滿足多項索賠條件,即“司法機關判決+保險期內+通過司法程序要求協助執行”。上述情況都致使投保人、被保險人等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索賠難度明顯加重,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險人等依法享有的權利,一審法院對該條款的效力認定并無不妥,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為依法確認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格式條款無效的案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制度,是無船承運業務經營保證金的一種替代形式,以保險的形式替代保證金,既減輕了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的現金壓力,也可起到與保證金類似的效果。當前市場上很多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采用類似格式條款,在保險責任條款中規定了索賠期間,要求索賠權利人必須在保險期間內起訴被保險人,且在保險期間內取得生效裁判文書并申請執行。類似條款為保險理賠設定了明顯不合理的條件,實質上免除保險人的主要責任、加重索賠權利人的責任、排除索賠權利人的主要權利。該條款與合同目的明顯背離,弱化了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責任保險的應有功能。本案判決認定涉案保險條款無效,既在個案中維護索賠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發揮了司法裁判對社會行為的引導功能,對促進無船承運業務規范管理以及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產品的健康有序發展均具有積極意義。

      【一審案號】(2017)滬72民初2203號

      【二審案號】(2018)滬民終81號

      申請執行人福安市海洋與漁業局與被執行人陳忠義等海事行政非訴執行案

      【基本案情】

      福建寧德三都灣濕地是福建海灣型濱海濕地的典型代表,被列入《中國濕地保護行動計劃》的“中國重要濕地名錄”。寧德環三都澳濕地水禽紅樹林自然保護區是三都灣國家重要濕地的核心部分。陳某某、方某某、黃某某等多人未經海洋行政主管機關批準,擅自占用濕地海域實施圍海養殖工程建設,嚴重侵害自然保護區,導致局部海洋生態系統遭受破壞,被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反饋列為整改對象。福安市海洋與漁業局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陳某某等退還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復海域原狀,并處以罰款。陳某某等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經福安市海洋與漁業局催告后,陳某某等仍拒不履行義務,該局向廈門海事法院申請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認為,福安市海洋與漁業局是依法行使海域使用監督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證據確鑿、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行政程序合法,裁定準予強制執行。隨后,廈門海事法院啟動非訴案件的“裁執分離”機制,確定由福安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退還海域、恢復原狀,同時協調福安市人民政府組織多部門參與聯合執法,并參照強制遷退不動產的執行程序,指導制定了《強制退海行動工作預案》《風險防控方案》等執行方案,明確實施強制執行的流程步驟和事前公告、第三人在場見證、執行筆錄制作、執法活動視頻記錄、現場物品(養殖物)造冊、保存、移交等工作規范和工作要點。2018年7月31日至8月3日,在法院監督下,相關行政部門組織1100余人、挖掘機12臺,通過四晝夜強制執行,拆除了違建的養殖管理房,在圍海長堤上開挖豁口4個、拆除閘門7座、清除淤泥數萬方,引入海水令352.287畝被占海域恢復自然狀態。以此案為示范和帶動,最終將不符合生態自然保護區規劃的170公頃養殖設施全部清退,實現了灘涂內外水源的有效交換,還原濕地。經定期生態監測,退養還濕后保護區自然生態環境進一步優化,生態物種進一步豐富,生態效益初步顯現。

      【典型意義】

      非法占海、圍海、填海是近年來我國近海海洋生態遭受破壞的重要原因,也是海洋污染防治攻堅戰中的“痛點”和“頑癥”。對責令退還非法占用海域、恢復海域原狀的強制執行,由于涉及海域面積廣,責任主體人數眾多,構筑物拆除、土方清運工程量浩大,往往難以有效實施。人民法院從強化司法審查、嚴格執行程序和規范執行行為入手,統籌司法和行政資源,縝密組織實施“裁執分離”,協調各方力量強力推進執行攻堅,拆塘清淤、退養還濕,還海洋以寧靜、和諧、美麗,取得良好的生態效果。本案的圓滿執結,為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中“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破解涉海洋生態司法“執行難”問題提供了可借鑒、可復制、可推廣的樣本。同時,通過監督支持海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健全完善環境司法與行政執法有效銜接機制,指引海事行政機關規范行政執法,提升海洋環境保護法治化水平。

      【案號】(2018)閩72行審6號


    日期:2019-9-11 14:54:4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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