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3-20 8:18:43 正義網-檢察日報
“兩高”發布批復
明確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范圍、非法移栽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等理解與適用
正義網北京3月19日電(檢察日報全媒體記者徐日丹)記者今天采訪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下稱《批復》),對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范圍、非法移栽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理解與適用等相關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據了解,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對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作出了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批復》對“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范圍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古樹名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野生植物,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據悉,按照我國《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國內外稀有的以及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及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
《批復》指出,根據我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規定,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長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樹名木外,不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非法采伐、毀壞或者非法收購、運輸人工培育的植物(古樹名木除外),構成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等犯罪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批復》明確了“非法移栽”的行為性質及其處罰原則,強調對于非法移栽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定罪處罰。同時規定,鑒于移栽在社會危害程度上與砍伐存在一定差異,對非法移栽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行為,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植物的珍貴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數量、對生態環境的損害程度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日期:2020-3-20 8:18:43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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