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4-20 9:58:40 法制日報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頻發違法成本低廉專家建議
加大對惡意訴訟主體制裁力度
● 在巨大商業利益的誘使下,不法行為人鉆現有著作權登記和外觀設計、實用新型等專利中形式審查的空子,利用惡意投訴違法成本低等制度缺陷,通過虛假爆料、惡意投訴等方式影響他人正當經營行為,進而非法獲利
● 隨著我國相關法律制度以及社會共治機制不斷完善,假借知識產權惡意訴訟者遭遇敗訴甚至被“反殺”的劇情頻頻上演
● 在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同時,也要加大對侵權及惡意訴訟的懲戒力度,推動知識產權領域訴訟誠信體系建設,不斷提高知識產權審判的司法公信力
2014年到2018年5年間,浙江全省審結電商領域知識產權相關案件數量年均增速高達88.46%。這一數據來自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課題組近日發布的《關于電商領域知識產權法律責任的調研報告》(以下簡稱《報告》)。
知識產權訴訟案件的激增,無疑體現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持續加大,市場主體維權意識不斷增強。但《報告》中特別提及的一個現象值得警惕:“惡意投訴現象如不加以規制,只會愈演愈烈。”從近幾年浙江法院受理的與惡意通知相關的糾紛來看,惡意通知確實不容忽視。例如,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自2014年受理第一起因惡意通知引發的糾紛以來,至今已有20多件,而這些糾紛只是冰山一角。
多位專家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稱,由于種種原因,目前惡意投訴者或訴訟者的違法成本低廉,亟須通過大數據分析等信息化手段提升對惡意投訴或訴訟主體的識別水平,同時加大對惡意訴訟主體的民事制裁和刑事處罰,并通過制定法律法規、出臺司法解釋、發布指導性案例等明確這類行為的責任。
艾草之鄉遭遇侵權
專利屢被敲詐勒索
漫山遍野的野艾,是河南省南陽市的一道獨特風景。
南陽是名副其實的“艾草之鄉”,但“總以為是自己的,結果發現是別人的”,這樣的事情就發生在了南陽艾加工產業身上。
“近年來,我們集體遭遇專利圍剿,頻頻被艾灸專利敲詐勒索。”南陽宛艾產業協會負責人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據這名負責人介紹,僅在2017年,就有超過100家南陽艾草加工、銷售企業被起訴,侵權賠償以及私了賠償金額超過1000萬元,200多家產品從多個電商平臺下架。
“明明是我們從業者收割漫山遍野的艾草,變廢為寶,憑借聰明智慧和刻苦鉆研,不斷推陳出新生產出來艾灸底座產品,卻突然有人拿著專利來告我們,說我們侵權。”多名企業負責人都稱“想不通”。
曾經,對方的每一場訴訟幾乎都是一擊即中,獲得巨額賠款。
為了改變現狀,南陽艾草企業一方面找到知識產權專業服務機構助戰,另一方面與電商平臺積極溝通,共同應對。
那么,對方的專利維權真的是那么回事嗎?南陽宛艾產業協會的知識產權顧問季發軍認為,這是典型的專利權濫用行為。
季發軍給出了三點理由:一是從維權運作方式來看,專利權人雇傭兩三家律師團隊,以風險投資的方式合作,律師自己出資做證據,打回來的錢雙方共分,進行大規模訴訟,涉及面頗廣(包括北京、河南、湖北、廣東、上海等多個法院,累計1000多家被告),生產型和銷售型企業都在其列;二是專利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專利復審委員會無效宣告公告后,對方仍在督促地方法院強制執行判決結果,仍在大面積起訴,具有明顯惡意;第三,從前期的調查中發現,申請專利的技術來源存疑,極有可能是參照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在售的產品申請的專利。
而最后一點,也是最本質的問題所在,這一點也得到了阿里巴巴方面的證實。據介紹,通過淘寶交易快照可以證明,涉案專利產品在申請日前已經公開銷售,屬于現有技術,涉案專利技術并不符合專利法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為此,南陽宛艾產業協會與阿里聯手,對多項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最終,364起訴訟被法院駁回,該團伙也不戰而撤,將其他在審案件紛紛撤回。
這場前所未有的危機讓南陽艾產業意識到了產業發展亟須知識產權和法律保駕護航。如今,南陽宛艾產業協會在申請國家地理標志、原產地保護標志、有機種植認證上動作頻頻,很多生產廠家也在布局專利,但曾經遭遇的專利狙擊帶給他們的損失,卻也再難挽回。
“很多網店常年積累的榮譽毀于一旦,產品鏈接被刪除,店鋪被關閉,賬戶被凍結,錢被劃走,還有多個店主被限制高消費。”季發軍說,由于很多店主法律意識不強,沒有積極應對,在面對“專業殺手”時節節敗退。
搶注商標偽造證據
虛假爆料惡意投訴
事實上,除了法律意識不強的店主外,國際知名大企業也成為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圍剿的對象。
例如,北京某公司曾利用搶注商標“滋可利Zirkulin”,對德國保健品Zirkulin的天貓店進行頻繁投訴,數量達300多條,并先后向Zirkulin和阿里發起訴訟索取賠償。
拜耳集團旗下的“水寶寶”防曬霜,也曾被李某大規模、持續性投訴。李某針對涉案產品共投訴249次、涉及121個商家,投訴后主動撤訴19次。
來自阿里的調查結果顯示,近年來,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圍繞知識產權的惡意訴訟頻發,惡意權利人為了非法獲利,故意通過虛假陳述、偽造憑證和惡意搶注商標等方式提起訴訟。以阿里為例,僅2017年至2019年,阿里被惡意權利人起訴的案件就達千余件,有時候一人就對平臺發起上百起訴訟。
借知識產權維權之名,在電商平臺行惡意投訴之實,這種情況何以頻頻發生?
廣西民族大學廣西知識產權發展研究院院長齊愛民分析,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持續高速增長,在巨大商業利益的誘使下,不法行為人鉆現有著作權登記和外觀設計、實用新型等專利中形式審查的空子,利用惡意投訴違法成本低等制度缺陷,通過虛假爆料、惡意投訴等方式影響他人正當經營行為,進而非法獲利。
違法成本低是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艷東稱之為“性價比畸高”。
“就違法成本看,惡意投訴人利用搜索等工具,短時間內鎖定、投訴大量商家,幾無金錢及精力成本等必然成本。此外,因目前制度未建立起惡意投訴系統規制體系,甚至存有將其作為真正權利人予以保護的制度空間,加之我國黑卡、個人信息交易等互聯網黑產未盡根除,增強了惡意投訴隱蔽性,惡意投訴的法定成本低廉。就違法收益看,惡意投訴人要么直接以虛假權利收取高額‘授權費’,要么小額多筆累積‘封口費’,行為厚利性顯著。”高艷東說。
高艷東分析,這類行為有四大危害:一是干擾了商家的正常經營活動,并造成大額經濟損失。一方面,商家要依據惡意投訴人要求給付一定財物;另一方面,若電商平臺依據投訴按“通知-刪除”規則刪除商品等鏈接,或造成商家滅頂之災。二是提高了平臺治理成本。一方面不利于平臺將有限資源投入真正問題治理;另一方面極大增加平臺運行成本,或造成其經營不善退出市場。三是大量浪費執法、司法等公共資源,并使真實權利人維權成本和難度大幅增加。四是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益。
索賠不成反被起訴
平臺品牌聯手反殺
隨著我國相關法律制度以及社會共治機制不斷完善,假借知識產權惡意投訴或訴訟的行為已不再“所向披靡”。近年來,遭遇敗訴甚至被“反殺”的劇情也頻頻上演。
例如,Zirkulin被訴后,在阿里法務的建議下,對第18007926號“滋克利Zirkulin”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評委評審后認為:爭議商標“滋可利Zirkulin”,其英文部分與德國商標完全相似,已構成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對該商標進行無效宣告。
再如,阿里在李某的大批量投訴中發現了異常:李某同時搶注了多個知名品牌的文字商標,一共進行過2605次投訴,共涉及8個商標、1810個商家。李某隨后被拜耳訴至余杭法院。法院審理后認定,李某注冊的商標構成對拜耳商標的抄襲;其注冊商標的動機并非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而是欲通過投訴、售賣等方式進行獲利,攫取他人在先取得的成果和積累的商譽,是典型的不勞而獲,判決李某賠償拜耳經濟損失70萬元。
“反殺”仍在加碼。例如,2019年9月,淘寶商家徐某不僅起訴了商標搶注者,還聽取阿里法務建議,向法院申請了訴前保全,請求裁定三投訴人立即停止投訴行為。這一禁令也成為全國首個惡意投訴訴前禁令。它保護徐某在案件審理期間不會再遭到惡意投訴,避免經濟損失進一步擴大。
平臺除了為商家提供輔助性支持外,還“沖到最前面戰斗”。例如,在發現杭州網衛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惡意投訴的行為后,阿里宣布全平臺封殺該公司,并將其訴至法院,索賠百萬元,成為國內首例電商平臺狀告“知識產權流氓”案。阿里方面稱,針對知識產權代理公司濫用權力對平臺守法商家進行惡意投訴的行為,阿里一貫的態度是“零容忍”,堅持告到底,幫助受害商家通過訴訟討回公道。
明確惡意投訴責任
推動誠信體系建設
對于惡意知識產權投訴或訴訟,現行規定中是否對其有所規制?
高艷東分析稱,2019年新修訂的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此外,該法第六十八條還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惡意行為的罰則。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對惡意舉報非法牟利的行為,要依法嚴厲打擊”。同年8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依法打擊以“打假”為名的敲詐勒索行為。
在齊愛民看來,我國現行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不僅在已有“通知-刪除”規則的基礎上增設了反通知程序,而且還規定了錯誤通知和惡意通知的法律責任,其中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對于惡意投訴者,經營者還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救濟。
齊愛民認為,對于惡意投訴和惡意訴訟行為的解決,從平臺自我治理角度,應當從現有事后救濟轉變為注重事前防范,完善電子商務平臺的內部治理體系,建立商家信用管理機制,將惡意投訴者納入黑名單,加大對平臺內惡意投訴者的處罰力度。對于惡意訴訟行為,應當從多個角度進行綜合研判和打擊。例如,可以通過大數據分析等信息化手段提升對惡意訴訟主體的識別水平,同時加大對惡意訴訟主體的民事制裁和刑事處罰力度。
高艷東則提出三點建議:一是通過制定法律法規、出臺司法解釋、發布指導性案例等,明確惡意投訴責任,完善違法行為投訴舉報機制,細化“通知-刪除”執行細則,設置對主觀惡性不大、危害較小的輕微違法問題的分流、從輕處理機制。二是發揮平臺一線優勢,共治共管。探索設立監管部門派駐平臺工作站,及時指導平臺將糾紛化解在市場內部。三是加強對中小商家的普法宣傳教育,并依據知識產權法等引導、監督商家開展違法違規自查工作。
浙江高院知識產權庭負責人近日明確表示,在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同時,也要加大侵權及惡意訴訟的懲戒力度,推動知識產權領域訴訟誠信體系建設,不斷提高知識產權審判的司法公信力。(記者 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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