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4-28 15:17:02 中國法院網
工傷,顧名思義,就是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在大家的普遍認知中,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導致的傷害就叫做工傷。但在司法實踐中,涉及工傷認定的情形可謂五花八門,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算不算工傷?在工作收尾過程中受傷能否得到賠償?參加公司團建旅游受傷能否認定為因公負傷?
2020年4月28日上午,在“五一國際勞動節”即將到來之際,北京西城法院召開“工傷認定行政爭議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邀請到副院長畢菲,行政庭庭長呂江、副庭長盛亞娟介紹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爭議案件的基本原則并發布十起典型案例,為工傷職工劃出司法保護線。
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爭議案件遵循三原則
近年來,隨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法律意識的增強,工傷保險參保范圍的進一步擴大工傷保險行政訴訟案件也相應呈多發趨勢。近五年西城法院共審理社會保險類行政案件426件,其中工傷認定類案件72件,占比達16.9%,而且呈逐年上升趨勢。“我院在審理工傷認定類案件時把握三個原則:一是合法性原則,即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框架下行使司法審查權;二是職工傾斜保護原則,在法律框架下,更突出對職工的權利保護,最大程度使傷亡職工獲得救治和補償;三是法益平衡原則,既要保障傷亡勞動者的救濟和康復,也要考慮用人單位與社會整體的經濟承受能力,避免工傷認定中一味從寬或從嚴。”西城法院副院長畢菲介紹到。
出游受傷能認定為工傷嗎?看是否為“工作延伸”
張先生系F公司職員,在休假期間與公司其他員工及家屬等29人組團到廣西旅游。旅游費由員工自理,F公司先行墊付。后張先生在入住酒店時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張先生之女向東城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東城人社局經調查后認定張先生休假期間外出旅游突發疾病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張先生之女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呂江法官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斷是否符合認定工傷的法定條件,需要考量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個重要因素,其中工作原因要求所受傷害與工作具有相關性,這是衡量職工所受傷害是否為工傷的核心要素。張先生參加的旅游系F公司員工在休假期間自愿報名、可攜帶家屬并費用自理的旅游活動。雖然F公司為本次旅游先行墊付了旅行團費,但不能據此認定該旅游活動為單位統一組織的團隊建設活動。張先生所受傷害與工作并無關聯性,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被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最終法院支持東城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判決駁回了張先生之女的起訴。
同樣是出游,另一起案件中李女士受傷因與工作相關而得到法院支持。李女士為G公司職工。G公司與X旅行社簽訂《X旅行社國內旅游合同》,旅游地點為壩上草原,李女士等16名職工參加此次旅游活動,在乘坐吉普車進行自費項目游玩時發生交通事故,李女士受傷。本案中,旅游合同由用人單位同旅行社簽訂,費用也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組織活動目的在于加強團隊凝聚力,增強員工協作能力,從而提升工作效率。因此團建活動雖然不是直接以工作為內容,但與工作相關,應當視為工作的延伸。根據《X旅行社國內旅游合同》顯示,其中的“自費”指的是G公司與X旅行社雙方約定的、由G公司自行選擇的由其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費用,自費項目的組織者和費用承擔者是G公司。因此,李女士受傷時參加的仍然是G公司組織的活動,而非其脫離集體的個人單獨活動,應當視為工作的延伸,最終法院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
法官建議:共同保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通報會發布的十起典型案例厘清了不少實踐中涉及工傷認定的焦點問題,比如單位指派送客戶途中受傷能否認定為因“工作原因”,需要結合是否為單位指派、是否出于單位利益、是否屬于緊急突發情況等因素考量;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要認定工傷,必須在事故中不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而且不是故意犯罪。
呂江法官建議通過廣大勞動者、用人單位、人社部門及法院的多方努力,共同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建議勞動者要增強法律意識,提高依法維權能力。發生工傷事故時注意證據保存,特別對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事故因工作原因引發、受傷害事實的證據材料要注意留存,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避免因申請超期而無法獲得救濟。建議用人單位應自覺守法,充分理解工傷保險制度在分散企業風險方面的積極作用,按時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在職工受到傷害時,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幫助勞動者盡快獲得救濟。建議行政部門加大對用工行為的監督力度,提高工傷認定執法水平。加強對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的理解,準確把握精神,規范認定程序,當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出維權時,及時糾正用人單位違法行為,支持勞動者合法訴求。
日期:2020-4-28 15:17:0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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