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5-20 13:16:14 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王斌
“賦予錄音制作者廣播權和公開表演權!”
這個話題,中國東方演藝集團國家一級演員劉玉婉已經關注并為之奔走呼吁了十多年。今年全國兩會召開在即,同時身為全國政協委員的她,打算提交一份建議,再次為此呼吁。
5月初,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該《草案》目前正在公開征求意見。《草案》第四十三條中規定:“將錄音制品用于無線或者有線播放, 或者通過傳送聲音的技術設備向公眾傳播的, 應當向錄音制作者支付報酬。”
劉玉婉認為,“這一規定是立法上的進步,也響應了錄制音樂產業長達十余年的呼吁。”她希望全國人大在修改《著作權法》過程中,對《草案》第四十三條予以保留。她在題為《賦予錄音制作者廣播權和公開表演權》的建議里,陳述了她的主要理由。
首先,賦予錄音制作者廣播權和公開表演權具有法理上的正當性。錄音制作者是錄制音樂產業發展的主要動力,沒有錄音制作者的辛勤勞動就不會有錄制音樂產業的存在。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錄音制作者享有4項鄰接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而不享有廣播權和公開表演權。這就意味著廣播組織以及舞廳、飯店、酒吧等商業用戶利用錄音制品的廣播和公開表演吸引了大量受眾,增加了收入,卻無需向投入了大量勞動、時間和資金創作這些錄音制品的制作者支付一分一毫的使用費。這既與市場經濟公平原則相背離,也與民法公平原則相背離,對錄音制作者嚴重不公。
第二,從國際立法而言,錄音制作者的廣播權和公開表演權一直是國際標準的一個要素。1961年的《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羅馬公約》(第12條)和1996年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第15條)均對此做出了規定。世界上約150個國家都賦予錄音制作者廣播權和表演權,包括所有的歐盟國家,阿根廷、澳大利亞、巴西、加拿大、印度、新西蘭、俄羅斯和亞洲的絕大多數國家。音樂的價值在其他國家已經得到了認可,作為一個創新的和快速發展的國家,我國也不應落后。此外,為錄音制作者引入這兩項權利還會讓我國的制作者在國外獲得新的收入來源。因為很多國家基于互惠原則授予錄音制作者這項權利,當錄音制作者的所屬國未規定這兩項權利時,他們也無法在其他國家享有該權利。
第三,賦予錄音制作者廣播權和公開表演權是國內錄制音樂產業健康發展所必需。就錄音制作者依據《著作權法》所享有的權利來看,其收益并不足以支撐產業健康發展:復制權和發行權依賴的實體唱片市場長期下滑;出租權形同虛設;信息網絡傳播權帶來的收益不穩定,錄音制作者與互聯網音樂平臺談判不對等,也嚴重打擊了國內錄音制作者的積極性。疫情期間,音樂產業近半年的現場演出全部取消,卡拉ok廳悉數停業,這給音樂產業帶來了更大的挑戰,也就使得錄音制作者對于廣播權與公開表演權的立法需求更為急迫。
劉玉婉呼吁,全國人大繼續加快《著作權法》的修訂歷程,保留《草案》第四十三條中的內容,賦予錄音制作者廣播及公開表演獲酬權。
日期:2020-5-20 13:16:1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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