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山東省東營市副市長馮藝東(資料圖)
正義網北京5月20日電(記者胡玉菡)“口袋罪”在罪刑法定原則的法律語境中一直存在爭議,其中的尋釁滋事罪源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因罪狀表述模糊,被一些學者稱為司法的痼疾。為了減少實踐中犯罪定性引發的不必要爭議,全國政協委員、山東省東營市副市長馮藝東建議,盡快解開尋釁滋事罪的“口袋”,嚴格界定尋釁滋事罪的適用范圍。
“2013年至2019年,尋釁滋事案的數量呈上升趨勢,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也在不斷上升。”馮藝東委員表示,尋釁滋事罪內容龐雜,規定的一些情節具有高度模糊性,與其他犯罪的行為方式難以區分,且常常存在交叉與重合,適用時易引發爭議。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爭議點在哪兒?馮藝東委員給記者舉例說,比如是否能夠準確把握“無事生非”與“事出有因”的界限,或“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與侮辱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等之間常常出現界限模糊的情況等。
“實踐中,一些本屬于治安管理范疇的案件可能被適用尋釁滋事罪。”對此,馮藝東委員帶來《關于嚴格界定尋釁滋事罪定罪范圍的提案》,建議將部分犯罪行為分別歸入故意傷害罪、搶劫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等。對于不能歸入其他罪名且情節輕微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