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不時發生的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事件沖擊著公眾神經
遏制低齡未成年人“觸法”,降刑責年齡管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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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惡性案件的出現,引發“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討論。有觀點認為,隨著當前未成年人心智的成熟可以降低刑責年齡;也有觀點認為,對刑罰不能過度依賴,是否“降齡”還需慎重研究。
2018年底,湖南沅江一名六年級男孩因母親對其管教太嚴而與之發生爭吵,男孩竟持刀將母親刺死;去年10月,大連13歲男孩蔡某某殺害10歲女孩,因蔡某某未滿14周歲,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沖擊著公眾神經。
是否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未成年人犯罪背后,哪些環節出了問題?在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懲戒之間,該如何平衡?在剛剛過去的“六一”國際兒童節,這些話題再次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一問 刑責年齡該不該降低?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無需承擔任何刑事責任。在媒體披露的幾起未成年人惡性犯罪中,涉事者也因未達到法定年齡而免于承擔刑責。
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有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建議,下調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起點。這種觀點認為,如今,未成年人的心理發育普遍出現早熟現象。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起點,不僅符合當前社會發展進程,也可以對未成年人起到法律示警和威懾作用,幫助他們樹立守法意識,抵制違法犯罪。
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李奮飛看來,當前曝出的幾起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案件屬于極端個例,是否降低刑責年齡還需要慎重研究。
“一旦入刑,未成年人與外界隔絕,學習中斷,對其影響可能更大,以后回歸社會可能更難。如果形成了反社會型人格,以后再犯的可能性也更大。”李奮飛接受《工人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刑罰不能過度依賴,不能一出現問題就要用刑法來解決。”
廣東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鄭子殷也持相同觀點。“如果這一次我們看到的罪錯未成年人是13歲,就要將刑責年齡調整到13歲,那下一次看到的是10歲的話,是不是要降低到10歲呢?那么降到哪個年齡合適?”鄭子殷發出疑問。
鄭子殷認為,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很復雜,必須從源頭上分析成因去解決,“如果只是一味地降低刑責年齡,這可能成為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遮羞布。”
“出現個案后,法律應當查漏補缺,找到應對個案的辦法和規定,而不是修改針對大多數人的一般性的刑事責任年齡制度。”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苑寧寧告訴《工人日報》記者,“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后,保護被害人并不是一味地關注怎樣嚴厲懲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應把重心轉為修復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創傷。”
二問 鏈條的哪一環出了問題?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政法學院少年兒童研究中心主任童小軍,多年來一直關注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她在調研中發現,將由于精神和生理病態導致的違法犯罪案例除外,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基本都是外部原因,這其中又主要來自家庭環境和同伴影響。
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發布的報告顯示,在2016年至2017年間,全國法院審結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來自流動家庭的未成年人最多,其次是離異、留守、單親和再婚家庭。
“還有一些惡性案件中,有的孩子是遭受了嚴重的校園欺凌,采取了極端手段去反抗。而在針對校園欺凌相應的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讓孩子自己去承擔刑事后果,是不公平的。”童小軍說。
鄭子殷經辦過一個令他印象深刻的案件。一個男孩在14周歲之前發生過多起傷人殺人案件,滿了14周歲之后再次殺害一名6歲女孩未遂,被判6年。男孩減刑出獄后不到兩個月,再次發生奸殺案件。
“這個孩子在5歲以后,母親就一直在外打工,父親并不管他,他小學三年級就輟學了。”鄭子殷說,“家庭不管、輟學時有關部門不管,包括后來的一抓一放再一抓,整個過程都沒有監管介入和行為矯治,最后釀成悲劇,令人痛心。”
“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相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要更多從社會治理角度,考慮其犯罪成因,在預防犯罪上形成協同合力,避免因極端個案出現的過度反應。”李奮飛說。
三問 如何做到寬容不縱容?
采訪中,多位專家對記者表示,不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并不意味著沒有任何后果,更不等于“一放了之”“一罰了之”。
“梳理我國刑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針對低齡未成年人觸犯刑法的,按照行為的嚴重程度,可以采取四類措施:責令父母管教、訓誡、送入工讀學校、收容教養。”苑寧寧介紹。
不過,苑寧寧也指出,“由于缺乏具體的操作性規定,實踐中這些措施效果不盡如人意。”
苑寧寧認為,針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父母有沒有能力管教、怎么管、誰來負責監督父母管教等,法律還存在空白。而隨著2013年勞動教養制度廢除,收容教養措施沒有了執行場所,加之收容教養如何適用、性質是什么,法律規定并不明確。
“當務之急是立足我國國情、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苑寧寧說,“這套制度包括罪錯未成年人的分級處遇制度,和未成年被害人的綜合保護制度。”
6月1日,最高檢發布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14-2019)》指出,探索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涉罪未成年人的干預矯治機制。最高檢《201-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明確提出,“探索建立包括臨界預防、保護處分、家庭教育在內的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遇制度”。
記者了解到,成都、上海等地的檢察機關已探索建立了強制性親職教育制度。失職監護人由司法機關強制其接受一定時間的關于監護義務履行、教養子女技巧等方面的教育。
“對于極端案件,要開展對于少年犯罪人的人格整體評估,關注少年身體發育成熟與認知水平不同步的矛盾,把家庭監護和國家監護的責任建立起來。”李奮飛說。
在童小軍看來,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的區別在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可預防可糾正的,需要建立一個包含行為矯正服務在內的少年司法體系。
“既然養育和成長的外部環境是大多數未成年人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那么,如果給他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完全可以挽救回來,讓其回歸正常。”童小軍說。
盧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