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4日電 據應急管理部網站消息,近日,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組織起草《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指出,為了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舉報和監督,嚴格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制定本規定。
意見稿提出,應急管理部門(含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下同)應當指派專門機構負責處理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事項,并在官方網站公布處理舉報事項機構的辦公電話、微信公眾號、電子郵件等聯系方式,方便舉報人及時掌握舉報處理進度。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舉報其所在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提供真實姓名以及真實有效的聯系方式;否則,應急管理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意見稿要求,應急管理部門受理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后,應當及時核查;對核查屬實的,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舉報事項不屬于本單位受理范圍的,接到舉報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意見稿提及,應急管理部門可以在危險化學品、礦山、煙花爆竹、金屬冶煉、涉爆粉塵等重點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中選取信息員,建立特殊聯絡機制,定期與其聯系,及時獲取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線索。
意見稿明確,應急管理部門對受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以及信息員提供的線索,按照《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安監總財〔2018〕19號)有關規定核查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或者信息員現金獎勵,獎勵標準在《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基礎上上浮一定比例,具體標準由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因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或者信息員提供的線索直接避免了傷亡事故發生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給予舉報人或者信息員特殊獎勵。
舉報人領取現金獎勵時,應當提供身份證件復印件以及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等可以證明其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身份的材料。
意見稿提到,給予舉報人和信息員的獎金納入本級政府預算,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審計和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
意見稿強調,應急管理部門參與舉報處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嚴格控制有關舉報信息的知悉范圍,依法保護舉報人和信息員的合法權益,未經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聯系方式、舉報內容、獎勵等信息,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護舉報人和信息員的合法權益,不得對舉報人和信息員實施打擊報復行為。
生產經營單位對舉報人或者信息員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除依法予以嚴肅處理外,應急管理部門還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意見稿明確,應急管理部門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舉報獎勵機制,在有關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電話、微信、電子郵件、微博等聯系方式,受理本單位從業人員舉報的安全生產問題。對查證屬實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自我糾正整改,同時可以對舉報人給予相應獎勵。
舉報人和信息員應當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故意誘導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否則,一經查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