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鐘心宇攝
正義網北京6月21日電(見習記者郭璐璐)河南鄭州的田女士正陷入一場離婚風波,在焦心孩子撫養和房產分割問題的同時,她還格外擔心這兩年丈夫因為公司經營、還房貸等欠下的債務。“這些債務我該不該還?如果還,應該還多少?”在夫妻債務承擔的問題上,田女士的心中有著太多疑惑。
不僅是田女士,實踐中深受夫妻共同債務困擾的人不在少數,因此在網絡上關于“保護共債共簽”、“夫妻財產制度立法完善”、“夫妻債務制度立法完善”的呼聲不斷。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其中將相關司法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至此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立法完善落定。
“民法典構建了立體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制度,相關規定不僅能有效解決‘被負債’問題,還能有效避免‘假離婚、真逃債’問題,使債權人和非舉債配偶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和平衡。”不過,受訪專家也表示,由于夫妻債務問題異常復雜,在司法實踐中,應及時制定出臺相配套的司法解釋及審判指導政策,統一執法尺度,為相關民事活動和行為時提供正向的指引。
從婚姻法“24條”到民法典立法
針對日益突出的“假離婚、真逃債”問題,2003年12月,最高法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這一度被作為裁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法律依據,在具體適用時飽受爭議。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朱凡表示,該規定有助于減少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但一定程度上也引發了對債務不知情、未受益配偶合法權益受損的情形,有人甚至會虛構夫妻共同債務。“對債權人非常有利。”北京市律師協會婚姻與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付鵬博說,實踐中非舉債配偶很少能完成舉證,原則上就需要和舉債配偶一起對外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即使離婚也無法解脫,這就出現了“被負債”的情況。
夫妻一方“非法舉債”或“虛假舉債”導致對方“被負債”的情況頻出。為此,2017年2月,最高法公布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提到對于虛假債務、一方因賭博、吸毒等引發的不法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不得判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不過,這并未能徹底解決“被負債”問題,關于婚姻法“24條”的爭論沒有停止。
2018年1月,為進一步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認定,最高法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8年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受訪專家看來,2018年司法解釋是個重要的轉折點,“轉為對非舉債配偶相對有利”。該司法解釋實施兩年多來,非舉債配偶“被負債”問題得到了有效解決,夫妻債務問題引發的社會矛盾得到明顯緩解,同時也為通過立法解決完善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提供了有力支撐。
今年5月,民法典高票通過,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問題進行了規定。“這是把司法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是對2018年司法解釋的肯定和接受,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進入了法典化階段。”受訪專家評價說,民法典在認真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反復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舉證等問題做出規定,構建了立體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制度,有助于統一法律適用,避免司法實踐中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出現困難和混亂。
平衡債權人與非舉債配偶的權益
依據民法典,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述規定是明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充分尊重民商事法律確定的一般交易原則,肯定了夫妻雙方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陜西省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部主任彭艷妮認為,同時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共債共簽,可以引導民事活動主體規范交易行為,從源頭上防止夫妻一方“被負債”,也能防止債權人因無法舉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遭受不必要損失。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單方舉債行為該如何認定?單方舉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關鍵是要區分是否屬于為家庭生活日常需要所負的債務。”受訪專家坦言,由于何謂“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法律上沒有進行相應的界定,司法實踐上也缺乏相對確定的標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與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同一問題的不同方面,需要結合案件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應當指普通家庭和個人日常生活必要、必須發生的項目和開支,即具有普遍性、共性的項目,如衣食住行消費、醫療教育、子女撫養、老人贍養等。”同時付鵬博認為,可考慮“金額”問題,法官應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債務人家庭收入等具體情況,行使自由裁量權綜合認定債務性質,但要注意避免剛性的、一刀切的金額認定標準。
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民法典規定了債權人舉證的權利。“債權人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夫妻共同分享了舉債所帶來的利益,或舉債實際上基于夫妻共同意思作出的。”彭艷妮認為,這符合法律關于證明責任分配規定,也相對較好的平衡了債權人與未舉債配偶的權益。
考慮到債權人對夫妻內部關系舉證存在一定的客觀難度,為了防止糾紛發生后的舉證困難,她建議債權人在借款發生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時,盡量堅持夫妻共債共簽的做法,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不僅在舉證方面對債權人提出了要求,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也對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法院應根據具體案情,做好釋明和事實查明工作,合理分配好各方對案件相關事實的證明責任,平衡好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受訪專家強調說,可采取“順藤摸瓜”的方式,追蹤、查明涉案債權債務的實際去向和具體用途,只有在窮盡手段無法查明、無法認定的情況下,才能由債權人最終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建議及時出臺相關配套司法解釋
陜西省檢察機關曾辦理過涉夫妻債務的抗訴案件。據彭艷妮介紹,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債務人在外有大量借款,多個債權人起訴要求債務人配偶承擔償還責任,后法院判決債務人配偶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債務人配偶向檢察機關申請檢察監督,檢察機關審查查明,債務人配偶雙方在舉債期間已長期分居,債務人在外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認為判決要求債務人配偶承擔責任,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基于此,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法院再審判決舉債人配偶不再承擔還款責任。
“因涉及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糾紛問題,申請檢察機關抗訴的案件確實存在,但這類案件在陜西檢察機關全部抗訴案件中所占比重并不大。”彭艷妮分析說,主要原因在于司法實務部門已經注意到這一問題,2018年司法解釋公布后,最高法發布《關于辦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有關工作的通知》,提出已經終審的案件,甄別時應當嚴格把握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津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標準。比如,對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無端背負巨額債務的案件等,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有助于統一法律適用,避免司法實踐中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出現困難和混亂。”至于民法典施行后的辦案重點,受訪專家認為應關注以下問題:審查債務是否真實發生、是否合法有效,防止未具名一方配偶因非法債務或虛假債務“被負債”;正確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標準,對于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應當根據多種因素綜合判斷;注意舉證證明責任分配,要重視對之前裁判規則特別是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帶來的改變,正確理解,準確適用;案件辦理過程中,可以適當地強化司法機關職權探知,確有必要的,可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主動調查案件事實。
“不能止步于民法典,還應持續關注研究夫妻共同債務問題,以應對將來可能發生的新情況、新問題。”付鵬博曾代理過多起涉夫妻債務案件,其中不乏借款部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的情況。他說,應重點研究、關注部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非舉債配偶的責任承擔問題。如果部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活動,該怎么處理才公平、合理?是否能規定非舉債配偶對與其有關聯的債務連帶承擔清償責任為宜?認定是應非常審慎,否則,仍易引發非舉債配偶“被負債”問題。
“應繼續圍繞非舉債配偶責任承擔方式和責任財產范圍去研究,同時繼續深挖民法典夫妻共同債務相關規定的內涵和外延以及非舉債配偶以夫妻共同財產為限補充承擔有限連帶責任是否具可行性,相關研究成果可通過司法解釋等方式指導司法實踐。”受訪專家補充說,對歷史遺留的結果顯失公平的夫妻共同債務案件,特別是非舉債配偶因被大額負債陷入生存、生活、生產困境的案件,相關部門應予以研究,做好新法與舊法的銜接適用問題,比如可設定合理的銜接過渡期限。符合再審條件的,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