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6-23 15:05:52 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6月23日電(記者羅沙)最高人民法院23日對外公布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規范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活動。該司法解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是指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應當在第一審、第二審、再審等訴訟程序中出庭參加訴訟,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
“規定明確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內涵!弊罡呷嗣穹ㄔ盒姓䦟徟型ネラL黃永維說,一是僅限于訴訟程序,不包括詢問、調查等程序。二是不限于行政機關,還包括其他具有行政訴訟被告主體資格的行政主體。三是不限于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還包括應當追加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行政機關。
據黃永維介紹,司法解釋依法限定行政機關負責人的范圍,被訴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下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不能作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但行政機關委托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或者下級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可以視為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
黃永維表示,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類型,明確通知出庭應訴程序。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司法解釋具體列舉了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等案件類型,引導行政機關對三類特殊案件主動出庭應訴。
同時,司法解釋明確列舉了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正當理由情形,并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加蓋行政機關印章或者由該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認可。人民法院應當對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理由以及證明材料進行審查。
為確保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又出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行政機關委托的相應工作人員在庭審過程中應當就案件情況進行陳述、答辯、提交證據、辯論、發表最后意見,對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解釋說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應當就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發表意見。
日期:2020-6-23 15:05:5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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