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8-5 16:42:56 正義網
關于2019年度全國檢察機關
社會治理類優秀檢察建議評定結果的通報
各級人民檢察院:
檢察建議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參與社會治理,維護司法公正,促進依法行政,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重要方式,是人民檢察院助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手段。2019年,各級檢察機關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刻把握新時代檢察工作的新定位,大力更新法律監督理念,認真執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檢察建議督促落實工作統管辦法》規定的各項制度,不斷加強和規范檢察建議工作,切實把檢察建議做成剛性、做到剛性,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為充分發揮優秀典型檢察建議的示范作用,最高人民檢察院經組織各省級院推薦、專家評審和征求相關中央國家機關意見,評定了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社會治理類優秀檢察建議,現通報如下。
1.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就藝術品評獎和會員發展方面的管理漏洞向某聯合會制發檢察建議
2.遼寧省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就客運交通管理問題向交通運輸部門制發檢察建議
3.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就企業管理漏洞向某集團公司制發檢察建議
4.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就互聯網應用商店對收錄軟件個人信息保護未履行管理責任問題向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制發檢察建議
5.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就新開盤小區物業管理問題向某物業公司、某街道辦事處和房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
6.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檢察院就貨運APP監管問題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制發檢察建議
7.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檢察院就賓館、居民樓治安管理問題向公安機關制發檢察建議
8.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檢察院就未成年人監護缺失問題向某鎮人民政府制發檢察建議
9.四川省榮縣人民檢察院就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監管問題向公安機關制發檢察建議
10.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檢察院就基層治理問題向某鎮政府制發檢察建議
11.陜西省人民檢察院就人防工程易地建設及易地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向人防監督管理部門制發檢察建議
12.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就金融機構風險防范問題向某省級金融機構制發檢察建議
各級人民檢察院要進一步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動融入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大局,認真學習借鑒優秀檢察建議體現的好經驗好做法,進一步提高制發檢察建議的質量和效果,充分發揮檢察建議在維護司法公正、促進依法行政、推進社會治理等方面的獨特作用,持續把檢察建議做成剛性、做到剛性,努力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作出新貢獻。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5日
一、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就藝術品評獎和會員發展方面的管理漏洞向某聯合會制發檢察建議
【基本情況】
2018年9月29日,北京市監察委員會以某協會原分黨組成員、副秘書長杜某涉嫌受賄罪、行賄罪,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于同日交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審查。經依法審查查明,杜某利用擔任某協會原副秘書長、展覽部原主任的職務便利,于2010年10月至2017年下半年,為多人在辦理某協會主辦畫展作品入選作品、獲獎和取得某協會會員資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錢款共計131萬元。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于2019年2月19日,以杜某涉嫌受賄罪、行賄罪向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該案,當庭判決杜某犯受賄罪、行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注重發現案發單位和所在行業在藝術品評獎和會員發展方面存在普遍性、傾向性治理問題和管理監督漏洞,在調查核實基礎上,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檢察建議。
【制發過程】
(一)吃透案情,找準問題。杜某案承辦人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杜某利用其擔任某協會領導職務以權謀私的犯罪行為,嚴重破壞了美術行業生態環境,造成極壞社會影響,不僅反映了其個人主觀惡性,也暴露出某協會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通過訊問杜某、審查在案證據和查閱相關文件資料,發現某協會在主辦展覽、會員評審等工作環節存在管理監督漏洞,有發生違法犯罪隱患,同時需要給予有關涉案人員、責任人員以行業懲戒,初步判定該案具備制發檢察建議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開展調查核實,奠定檢察建議基礎。檢察機關發揮檢察調查職能,有針對性地對涉案人員基本情況、違法問題發生背景、具體違紀違規行為等進行核實,主動聯系監察委員會調查人員、特定涉案人員,赴某協會實地核實相關情況,詳細了解涉案原因、具體情節、違規程度等,對所有涉及案件的當事人進行區分,分為建議依規懲戒人員、待核查人員等不同類別,為建議實施行業懲戒奠定基礎。同時,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促成杜某認罪悔罪。杜某結合反思自身犯罪經歷,從履行協會職能、現行制度漏洞、改進工作建議等多方面對某協會改進工作提出十余條具體建議。
(三)充分溝通交流,廣泛征求意見。一是開展 “監檢聯動”,實現無縫連接。監檢雙方在補強案件證據、核實量刑情節等方面加強溝通、交換意見,共同提升案件辦理質效。檢察官針對辦案中發現的案件背后的治理漏洞,主動與監察機關辦案人員進行溝通,為區分提出行業懲戒建議奠定基礎。二是主動登門,聽取案發單位意見。杜某案判決后,檢察機關主動聯系某協會,協商召開杜某案專題座談會。座談中,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案發單位三方圍繞協會職能定位、健全管理監督制度、嚴格評審環節管控、落實行業懲戒制度等進行深入交流,并就開展以杜某為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達成共識。三是借用“外腦”,廣泛聽取專業意見建議。針對案發單位行業特殊、專業性強的特點,采取電話、函詢、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廣泛征集專業人員、專業團體的意見建議,確保制發檢察建議的內容精準度高、實效性強。
【被建議單位回復和采納情況】
2019年8月14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向某協會的上級單位某聯合會制發檢察建議,并當面宣告送達了檢察建議書。接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建議書后,某聯合會黨組高度重視,黨組書記專門作了批示,提出了具體整改要求。某協會先后召開兩次分黨組會議和三次由各處室負責人參加的會議,把檢察建議書提出的整改意見對口分到有關處室,要求結合黨風廉政建設和日常業務工作等進行認真整改,并對有關失德失范會員進行研究處理。經過兩個月的整改,某聯合會全部采納了檢察建議內容并書面回復檢察機關。2019年11月20日,某協會當面向檢察機關送達回函和整改報告,并就整改落實情況做了現場通報。
【跟蹤督促和落實情況】
檢察建議書送達被建議單位后,案件承辦人員與被建議單位保持密切聯系,及時跟蹤督促被建議單位按照檢察建議整改落實,并就落實中的相關問題加強溝通,推動積極穩妥落實建議,充分實現建議的預期目標。
【效果和意義】
繁榮發展的美術事業是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重要力量,發展美術事業是滿足人民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由之路,開展美術評獎、發展會員是美術領域“推精品,出人才”的重要渠道,“德藝雙馨”更是人民群眾對美術工作者的職業要求。某協會作為美術行業引領服務聯絡機構使命光榮、責任重大。某協會領導成員杜某在作品評獎、會員入會評審等方面以權謀私的腐敗案件,說明行業管理存在漏洞,行業生態存在普遍性問題,在對相關職務犯罪依法打擊的同時,更要加強源頭治理、源頭預防,推動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優化長效監督管理機制。從美術行業擴展至整個藝術行業,提升檢察建議發送層次,推動某協會上級主管單位參與督促落實,有利于提升檢察建議的輻射效應,擴大整改覆蓋面。某聯合會所屬專業協會眾多、行業范圍廣、群眾關注度高。北京市檢察機關依托案件辦理,針對文藝管理領域腐敗問題向其提出有針對性的檢察建議,促進提升美術行業的治理水平,得到了某聯合會黨組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對于推動我國文藝繁榮發展有積極意義。
【檢察建議書】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檢察建議書
京檢建〔2019〕1號
某聯合會:
你單位所屬某協會原分黨組成員、副秘書長杜某涉嫌受賄罪、行賄罪一案,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依法提起公訴,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判決杜某犯受賄罪、行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該案中,杜某利用擔任某協會(以下簡稱“某協會”)原副秘書長、展覽部原主任的職務便利,于2010年10月至2017年下半年,為多人辦理在某協會主辦畫展入選作品、獲獎、取得某協會會員資格并成為某協會會員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并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錢款共計131萬元。
繁榮發展的美術事業是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重要力量,某協會作為美術行業引領服務聯絡機構使命光榮、責任重大。杜某利用其擔任某協會領導職務以權謀私的違法行為,不僅嚴重破壞了美術行業生態環境,造成極壞社會影響,也反映出某協會在規范評獎評審制度、落實監督監管職責和加強行業隊伍建設等方面存在漏洞。經檢察機關進一步調查核實,并與你單位、某協會、監察機關進行座談交流,發現某協會主要存在以下問題需要及時改進:
一、評獎評審制度存在漏洞
文藝評獎和發展會員的目的在于樹立正確導向,發揮激勵作用,但某協會現行組織文藝評獎和發展會員的制度不夠完善,存在明顯漏洞,不正當獲獎、入會問題時有發生。一是在文藝評獎方面,主要是評委的產生、確定程序不夠嚴謹,特別是大眾美術類展覽評委選擇隨意性大,易被操控,同時“面對面”評選方式未能實現評委獨立評選,拉票、人情票問題多發,如杜某通過影響評委的方式幫助沈某獲獎。二是在會員入會方面,主要是會員入會程序存在漏洞,終審前專業評審審查程序缺失,作品作假、評委謀私現象時有發生,如杜某幫助于某以杜某代筆獲獎的作品通過會員評審,成為某協會會員。
二、制度落實不夠嚴格,監管、問責機制不到位
某協會現行的監督管理制度涵蓋了《文藝評獎管理辦法》、《評委庫建立實施規范》等多層面的制度規范,也實行了“制度上墻”,但通過杜某案件發現仍然存在落實乏力、監管缺位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制度落實不嚴格,已有制度未能發揮其應有作用。如《某聯合會全國性文藝評獎管理辦法》等文件均對評委回避、保密、失職問責等作出明確規定,但未能依規依紀有效執行,杜某幫助其學生盧某獲獎正是利用上述漏洞。二是監管制度不健全,現有文藝評獎制度雖明確了組委會、評委會、監委會基本權責,但具體職責不夠明晰,需要進一步細化。如《某協會展覽評選監委會工作條例》中明確的監委會權責清單過于簡單,僅僅列舉了三項工作任務,不利于有效履行監督職責。三是問責機制未能有效運行,對于有損評獎工作的不良行為,未能依據已有規定及時追究責任。
三、廉政法紀教育和職業道德培育力度不夠
某協會是黨和政府聯系美術界的橋梁和紐帶,履行“團結引導、聯絡協調、服務管理、自律維權”基本職能,應當將美術藝術行業建設和隊伍建設作為協會的重要工作任務。但是,經調查了解,杜某在職期間協會開展常態化教育培訓工作力度不夠,廉政教育活動較少,職業道德培育仍需加強。正如杜某剖析自身犯罪原因中提到的參加警示教育次數少,也未能入心入腦,導致其在違法亂紀的道路上越行越遠。
發展美術事業是滿足人民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由之路,開展美術評獎、發展會員是美術領域“推精品,出人才”的重要渠道,“德藝雙馨”更是人民群眾對美術工作者的職業要求。對于美術行業的職務犯罪行為既要嚴厲打擊,更要從源頭上預防。鑒于你單位所屬的某協會作為美術行業引領服務聯絡機構,為進一步推動美術事業健康發展,有效預防和減少美術行業職務違法違紀問題發生,結合審查辦理案件和前期調研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和《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提出如下建議:
一、進一步健全完善評獎評審制度機制
建議協會按照《某聯合會全國性文藝評獎管理辦法》《某聯合會關于繼續深化全國性文藝評獎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文件要求,對美術評獎工作加強頂層設計,完善相關制度。一是梳理在展覽評獎、發展會員等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按照可執行、可監督、可檢查、可問責的要求,制定、細化相關規定,扎緊制度籠子,堵塞管理漏洞。二是加強對展覽評委的管理,在評委遴選上增加美術名家、評論家占比,確保評獎公正性;建立常備可操作的《評委守則》,細化評委權責和履職程序;規范細化評審標準,依托人工與科技手段相結合改進評選方式,保證評委的評審活動不受干預;強化對評委的廉政警示教育,強化評委的廉潔自律意識和法紀觀念。三是加強對會員入會管理監督,建立專家評審委員會,通過專家審核、網上公示、公眾監督等方式,抓實對入會會員存疑作品甄別、入會終審等關鍵環節的審查,提高敏感事項科學決策能力,切實保證評獎、入會等各項工作在公開、透明的環境下進行。
二、嚴肅處理有關違規、失德失范人員
建議協會按照《某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對于檢察機關辦案中發現的,通過行賄、代筆等不正當方式獲得某協會會員資格的當事人進行甄別處理,實施行業懲戒。一是對于部分當事人如于某使用杜某代筆的作品獲獎后取得會員資格,馬某某采用威脅杜某的方式多次獲獎并取得會員資格,建議取消其會員資格。二是對于其他涉案當事人如沈某、楊某等,雖也在入會前后向杜某行賄,但鑒于其行賄行為存在被動性或是受他人影響,建議通過專業評審委員會進行作品審查,確定其是否符合入會標準,如不符合應當依規取消會員資格。三是會員如王某、葉某等人存在為他人獲獎、入會提供幫助等失德失范行為,建議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四是建立健全美術工作者、評委等人員從業禁止制度,對在從業、履職中違規違紀造成不良影響的,建議在一定時期禁止其從事相關參評、組評工作。
三、全面抓好協會黨風廉政建設
建議協會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在文藝工作座談會上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發揮美術藝術隊伍建設和行業建設主導作用,更加扎實地開展“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活動,堅定不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一是不斷提高會員服務管理水平,從杜某案的教訓來看,協會分黨組成員應當避免個人參與美術創作市場交易,把主要精力放在服務管理主責主業方面。要加強對美術工作者職業道德教育,既重專業亦重品德,培育“德藝雙馨”美術人才。二是牢牢抓住關鍵崗位干部,要抓住負責會員入會、展覽活動、評獎辦節等工作崗位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實施警示教育、廉政教育、專門培訓等舉措,強化廉潔自律和遵規守紀意識,讓用權者明底線、知敬畏。三是充分發揮協會黨組管黨治黨主體責任,認真落實黨內各項組織生活制度,用好談心談話制度,堅持紀在法前、紀嚴于法,“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你單位所屬協會眾多、行業范圍廣、群眾關注度高。某協會所發生的案件具有行業代表性、違法典型性,在督促其進行整改的基礎上,建議考慮在某聯合會所屬其他協會開展有針對性的防范工作。
以上建議,請你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認真研究落實。若有異議,在收到本建議書后十個工作日內可向本院提出;若無異議,請在收到建議書后兩個月內,責成某協會將落實情況書面函告本院。檢察機關將積極配合貴組織做好相關工作,共同推進中國文藝事業的繁榮發展。
2019年8月14日
二、遼寧省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就客運交通管理問題向交通運輸部門制發檢察建議
【基本情況】
遼寧省鞍山市檢察院在審查羅某某等23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一案中發現,2005年羅某某開始著手搶奪客運市場,掠奪經濟利益,為了達到壟斷岫巖至新甸等客運線路的目的,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羅某某在客運線路上成立了一支聽從號令的非法隊伍,排擠、打壓同線路經營者。羅某某指使同案犯,采取加車、押點、卸客、不許停車等客等非法手段,強行買賣客運線路。2006年6月,羅某某注冊成立了公司。2007年1月,羅某某曾因更改營運客車時間的無理要求被客運公司拒絕后,對客運公司經理進行毆打,被處罰后仍不思悔改,通過在客運線路上巡查護線、蹲守威懾、攔截堵截等方式打砸出租車,辱罵毆打司機,強行卸載乘客,在客運市場建立了“黑秩序”,長期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遼寧省鞍山市檢察院認為,羅某某以自己成立的客運公司為依托,成立“地下執法隊”,長期“壟斷”客運線路,排擠同行,采用辱罵毆打、蹲守威懾、追逐堵截的方式,建立客運市場“黑秩序”,壟斷節假日加車,致使城鄉道路旅客運輸秩序遭受嚴重破壞,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當地交通運輸部門沒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壟斷”客運線路的發生,未能嚴格執行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存在行業管理漏洞,因此有必要制發檢察建議。
【制發過程】
經調查核實后遼寧省鞍山市檢察院承辦檢察官草擬了檢察建議書,送法律政策研究部門對檢察建議書的必要性、合法性、說理性等進行審核。為確保檢察建議書的質量,遼寧省鞍山市檢察院主管檢察長牽頭,由承辦部門檢察官、研究室負責人和掃黑除惡綜合治理組成員組成調查組,到交通運輸部門調查核實、征求意見。交通運輸部門領導高度重視,積極參與征求意見過程并結合工作實際提出具體想法。調查過程中,鞍山市檢察院還專門與交通運輸部門召開意見反饋座談會,面對面聽取對檢察建議書的看法。檢察建議書制作后,鞍山市檢察院舉行了宣告送達,邀請鞍山市委政法委、市掃黑辦、市人大、市人大代表等領導參加了檢察建議書宣告送達全過程。
為進一步規范交通運輸市場秩序強化行業監管,減少和防范損害客運秩序行為的發生,遼寧省鞍山市檢察院向交通運輸部門提出了如下的建議:
一是開展規章制度落實情況對照檢查活動,建立、完善長效機制。建立完整的道路交通運輸管理制度,保證道路交通運輸在規章制度的保障下有序運行。二是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實現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進一步延伸。一方面加強日常管理,實現監管范圍全覆蓋;一方面將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延伸,提升治理能力,完善治理體系。三是開展相關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活動,提升職業素養。四是開展大規模宣傳活動,提高社會知曉度和群眾參與度。建議結合專項整治活動,通過現場宣傳和網絡媒體方式,讓人民群眾了解、參與和支持道路交通運輸工作。
【被建議單位回復和采納情況】
收到檢察建議書后,交通運輸部門進行了以下整改:
一是加強領導,落實責任。交通運輸部門根據檢察建議中的“3點問題,4項建議”召開專題會議進行部署,明確整改范圍、步驟和要求,將整改工作任務細化分解,責任層層落實。成立了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突出問題整改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整改工作方案,并要求相關行政部門和客運站相應出臺整改工作方案。二是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對內部權力部門及管轄領域、監管部門領導及科室負責人的權力運行進行風險研判,完善執紀問責等相關制度。對于易發生壟斷市場、壟斷線路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對客運站班子進行調整,免去原客運站站長、原客運站黨支部書記、原駐站辦主任職務。三是突出重點,綜合整治。交通運輸部門與公安機關建立聯合執法行動機制,通過設卡駐點檢查、流動巡查等專項行動打擊非法營運活動。截至回函時,共出動稽查執法人員2000余人次,執法車輛600余臺次,檢查車輛5000余臺次,查處違法違規車輛45臺,查扣客運非法營運車輛27臺,已刑拘4人,其中1人已批準逮捕。四是加強監管,堵塞漏洞。梳理管理漏洞、制度漏洞,加強監管力度,完善相關制度。制定了客運車輛加班車管理制度、運管部門依法行政管理制度、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執法案件辦理工作制度等制度,從根本上堵塞管理漏洞。
【跟蹤督促和落實情況】
為保證檢察建議能夠得到充分落實,遼寧省鞍山市檢察院到交通運輸部門跟蹤督促檢察建議的落實情況,實地走訪了客運站,對于客運站加班車管理方案、加班車增設流程、客運站安全管理等情況實地檢查,并對下一步整改措施提出工作建議:一是繼續鞏固,常抓不懈。交通運輸部門的整改活動取得了很大成效,以后的工作中需要繼續鞏固工作成果,常抓不懈;二是抓早抓小,露頭就打,充分利用現有工作機制與工作方法,加大監管力度,防止反彈;三是加強聯系,解決問題,與檢察機關保持緊密聯系,就具體問題與案件,加強溝通,及時通報,共同做好社會綜合治理工作。交通運輸部門對此表示認同。
【效果和意義】
涉黑犯罪往往擾亂行業秩序和社會秩序,在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同時,檢察機關對行業和社會秩序的恢復發揮積極作用。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制發檢察建議參與社會綜合治理,在檢察建議內容的可行性、可操作性上下功夫,切中要害,具有實效。在檢察建議下發之前進行了大量的走訪調查,使得檢察建議不是“空中樓閣”。檢察建議下發后,開展“回頭看”,幫助行業主管部門想辦法、抓落實,使檢察建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遼寧省鞍山市檢察院落實“一案一建議、一案一整治”要求,通過個案推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向綜合治理、堵塞漏洞進一步延伸,向固本強基、鏟除土壤進一步延伸,向優化營商環境服務非公經濟進一步延伸,實現綜合治理的三個效果統一。
【檢察建議書】
遼寧省鞍山市人民檢察院
檢察建議書
鞍檢建〔2019〕1號
某交通運輸部門:
本院在審查羅某某等23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一案中,發現我市在客運交通管理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執行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不夠嚴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在岫巖縣羅某某案中,羅某某作為岫巖滿族自治縣某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該客運公司為依托,成立“地下執法隊”,長期“壟斷”客運線路,排擠同行,采用辱罵毆打、蹲守威懾、追逐堵截的方式,建立客運市場“黑秩序”,壟斷節假日加車致使岫巖滿族自治縣城鄉道路旅客運輸秩序遭受嚴重破壞,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這反映出岫巖縣交通管理部門并沒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壟斷”客運線路的發生,未能嚴格執行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二、對交通運輸市場秩序監管不到位。這個問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對非法運營車輛打擊不力導致拉客、搶客問題沒能得到徹底解決,造成市場無序競爭、交通秩序混亂,給運輸安全帶來隱患。對客運線路承包者管理不嚴格、不到位,對客運線路承包者自己組成的“地下執法隊”睜一眼、閉一眼,導致形成線路壟斷;節假日加車管理不足,加車線路和客運公司安排不科學,導致節假日加車業成為個別客運公司“壟斷”獲利手段,同時帶來超載、交通擁堵等潛在危險。這反映出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運輸市場秩序監管力度還有待加強。
三、相關從業人員法律意識不強。岫巖羅某某案件中羅某某壟斷客運路線達十余年,一方面,客運管理部門部分稽查人員對這一違法行為有的不敢履職,有的怠于履職,監管缺位;另一方面,客運公司的從業人員對自己采取違法手段排擠同行的行為缺乏正確認識,為了獲取經濟利益而不擇手段、不計后果。這反映出客運交通從業人員不僅法律意識淡薄,對崗位職責也認識不清。
本院認為,在客運交通運輸領域壟斷客運線路經營、非法運營等違法行為,不僅影響客運線路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侵害其經濟利益,還引發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刑事案件的頻繁發生,給市民出行安全和運輸管理秩序帶來危害。為進一步規范交通運輸市場秩序強化行業監管,減少和防范損害客運秩序行為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提出如下檢察建議:
一、開展規章制度落實情況對照檢查活動,建立、完善長效機制。建議以問題為導向,以解決問題為目的,開展一次對照檢查活動,逐條逐項查找在落實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深刻剖析原因,制定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實用性的整改措施。要以此為契機,查找規章制度不夠規范、不夠科學、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工作需要的問題,堵塞漏洞,補齊短板,建立一套完整的道路交通運輸管理制度。要對重點問題重點研究,比如:如何全面掌控客運線路轉讓情況,有效防止“壟斷”線路情況的發生;如何加強對節假日期間的加車管理,科學調度、合理安排加車方式,嚴格把控加車線路、加車班次,避免使節假日加車成為個別客運公司的盈利手段等問題,要出臺具體的實施細則,保證道路交通運輸在規章制度的保障下有序運行。
二、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實現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進一步延伸。建議在全市開展一次大規模的專項整治活動,打擊非法“壟斷”行為,依法整頓客運市場。一方面加強日常管理,在客運站及主要站點周邊加強日;楹土鲃踊,杜絕拉客、搶客現象。實現監管范圍全覆蓋,尤其是城鄉結合區域的交通運輸秩序的監管等不能留有盲區;另一方面將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延伸,會同公安機關對非法營運車輛加大排查和打擊力度,發現犯罪線索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提升治理能力,完善治理體系。
三、開展相關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活動,提升職業素養。建議開展全市范圍內客運管理部門、客運站、客運公司的全員、全崗位培訓。開展法治培訓,培養從業人員的法治思維,提高法律意識;開展崗位培訓,明確每一崗位的責任分工,提高責任意識,落實履職責任;開展執法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執法水平和管理水平。
四、開展大規模宣傳活動,提高社會知曉度和群眾參與度。建議結合專項整治活動,通過現場宣傳和網絡媒體方式,宣傳你單位的工作職能和專項整治活動內容,公布服務熱線和舉報電話,讓更多的人民群眾了解、參與和支持道路交通運輸工作。
若你單位就本院指出的問題和建議有異議,在收到本建議書之次日起7日內可向本院提出;若無異議請于收到檢察建議書后兩個月內將相關工作情況書面回復本院。
2019年6月4日
三、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就企業管理漏洞向某集團公司制發檢察建議
【基本情況】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葛某挪用公款案中發現,葛某于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擔任吉林某集團吉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林某集團公司”)運營中心副主任期間,利用主管銷售的職務便利,從食用鹽經銷商手中收取食用鹽預付款,將本應上交給公司的預付款部分截留挪用歸個人消費及揮霍,并以打借據的形式,從公司庫房出庫食用鹽給經銷商。僅一年時間就以打借據的方式從庫房中預支食用鹽近170噸。另外還發現其他區域亦采用同樣方式預支食用鹽,而公司日常核查均未查出。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該案反映出吉林某集團公司在預防違法犯罪方面有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管理不完善等管理漏洞,存在違法犯罪隱患,需要及時消除,有必要制發檢察建議。
【制發過程】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在審查葛某挪用公款案中,認真審閱了案件卷宗后認為,吉林某集團公司雖然制定了相關規章制度,但卻沒有嚴格執行,對于葛某近一年內數次挪用行為都沒有發現,反映了該公司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管理不完善,存在引發犯罪隱患。承辦檢察官向主管檢察長匯報案件情況并經檢察長同意,到該公司調查核實,走訪了公司領導班子成員,調取了吉林某集團公司規章手冊,逐條比對、深刻剖析案件發生原因。
針對該公司存在的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管理不完善等企業管理問題,承辦檢察官草擬了檢察建議書。法律政策研究部門對檢察建議書的必要性、合法性、說理性進行審核。承辦檢察官在發出檢察建議書之前還向該公司征求了意見。在發送時,邀請該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到檢察機關,在結合案件充分釋法說理的基礎上,進一步了解該公司制度建設情況,并現場宣告送達檢察建議書。該公司負責人表示完全認同檢察建議書的內容,今后一定積極配合檢察機關,落實好檢察建議。
【被建議單位回復和采納情況】
吉林某集團公司收到檢察建議書后,認真排查梳理,多次邀請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幫助開展公司整改工作,并于2019年9月15日做出書面回復,從五個方面進行整改落實:
一是加強資金管理,完善業務手續。該公司調整了營業室的隸屬關系,對于未付貨款的單位個人不再開具發票,建立營業室貨款報告制度,監督貨款流向情況。
二是強化庫存商品出庫管理。該公司收到檢察建議書后專門成立了8人的商品鹽盤查組,對庫存商品予以盤查清點,建立商品庫房賬本核驗制度。
三是完善了營銷環節業務手續制度。該公司提出嚴禁預收貨款,明確客戶服務部主任的責任范圍,對于配送指令、送達回證等重要憑證予以保留備查。
四是調整內部組織結構、完善員工教育制度。該公司撤銷了原來的運營中心和生產部,成立了總調度長制度。大力加強作風紀律建設,與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建立合作,組織觀看廉潔教育展覽以及警示教育片。
五是積極配合監察機關的調查工作,配合監察機關對其他涉案人員線索的調查。
【跟蹤督促情況和落實效果】
檢察機關積極協助該公司的后續整改活動,幫助該公司核實制度整改情況。吉林市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緊盯落實情況,跟蹤該公司在落實檢察建議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多次到該公司回訪,結合企業的實際法律需求,提供相關案例和法律風險分析,及時給出解決建議。
檢察機關還將案件中發現的職務犯罪線索移送至監察機關,積極督促該公司認真配合監察機關的調查并對涉案人員予以處理,其中部分涉案人員由監察機關調查完畢后移送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吉林市人民檢察院積極跟蹤、指導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檢察院對相關人員的審查起訴工作。
【效果和意義】
該案體現了檢察機關主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參與社會治理的責任擔當。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不就案辦案,深挖案件背后潛在的社會問題和企業制度機制問題,貼近企業經營需求,保障企業健康發展。吉林市人民檢察院還注重與監察機關等多機關合作配合,取得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檢察機關立足辦案,積極推動涉案企業完善制度,加強管理,既堵塞了漏洞,也推動企業提高了管理水平,增強了法治觀念,且在檢察建議發出后,持續跟蹤,督促落實,具有借鑒意義。
【檢察建議書】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檢察院
檢察建議書
吉檢建〔2019〕1號
吉林某集團吉林有限公司:
被告人葛某挪用公款案,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5日以2018吉0211刑初310號刑事判決書,依法對葛某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葛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受理此案,現葛某已撤回上訴。本院在辦理此案件中發現你公司存在管理不到位、執行規定不嚴等企業管理漏洞。
一、葛某挪用公款案的犯罪事實
葛某于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擔任吉林某集團吉林有限公司運營中心副主任期間,利用主管銷售的職務便利,從食用鹽經銷商手中收取食用鹽預付款,并將本應上交給吉林某集團公司的預付款部分截留挪用歸個人消費及揮霍,導致無法按照吉林某集團公司正常流程從營業室開票到庫房提貨配送給已收取預付款的食用鹽經銷商,因此便以打借據的形式,從吉林某集團吉林有限公司庫房出庫食用鹽配送給食用鹽經銷商。截至2018年6月,葛某從食用鹽經銷商處截留的預付款人民幣264100元,以借據形式從庫房出庫的食用鹽169048.2公斤,折合人民幣776417.36元,兩項合計人民幣1040517.36元。
二、吉林某集團公司吉林有限公司管理方面存在的隱患
你公司作為國有企業,制定了完備的管理管控制度,但是葛某短短一年時間內以打借據的方式從庫房中預支食用鹽達169048.2公斤之多,時間之短、密度之頻,本院在審查案件中還發現其他區域經理亦采用同樣方式預支食用鹽,且經過公司的日常核查均未發現,通過此案,反映出你公司在制度制定以及落實方面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
一是未嚴格執行《吉林某集團企業管理手冊》。吉林某集團公司對銷售部、業務部經理、保管員的職責權限有著明確的規定,葛某違規收取二級批發商食用鹽貨款,并未及時抽條消庫存,存在嚴重的違規操作問題。你公司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二級批發商直接將貨款打到企業賬戶,并以發文的形式通告各個區域經理。實踐中相關政策法規卻不予執行,導致企業財產受到損失。
二是經營管理監督責任不到位。主要體現在:1.作為庫管人員王某,對于以欠條形式出庫的食鹽,沒有做到報請銷售經理簽批并予以監督資金回款事宜,明知葛某手續不全,違規私自收取葛某欠條讓商品鹽出庫,虛報瞞報,不履行監督職責放縱葛某的賒銷行為,致使葛某長期不結清貨款,造成鹽款無法追回。2.作為生產部副主任兼統計員于某,在每月盤點庫存監督活動中,不履行監督義務,同王某虛假對賬,利用虛假數據掩蓋真實的庫存數量,欺騙主管領導,致使完備的監督管理制度徹底落空。3.作為主管領導的工作監督不認真,月、季度、半年庫房鹽盤點制度執行不到位、不徹底,盲目的聽信下級人員所報的虛假數據,不做深入調查和嚴格盤點,過度相信相關人員,致使管理監督出現漏洞未及時發現,造成企業損失。
三是關鍵崗位的選人用人制度不健全,長期單一崗位滋生腐敗。本案中,吉林某集團公司吉林有限公司對于關鍵崗位人員的選用、考察、輪換制度落實不夠徹底,對關鍵崗位人員沒有定期考察,交流任用,致使企業嚴重損失。
四是吉林某集團公司廉潔教育活動開展不到位,流于形式。本案中,經過走訪吉林某集團公司的領導班子,發現你公司廉潔教育活動停留在上指下派,怎么安排就怎么實施的狀態,沒有結合公司實際進行有針對性的廉潔教育活動,尤其是對領導干部以及關鍵崗位人員,缺少相應的普法教育活動。
三、建議吉林某集團公司吉林有限公司整改內容
鹽業公司是關系到民生的重要部門,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關鍵部分。雖然葛某挪用公款案件已判決,但是由于賬目混亂加之其個人揮霍,大部分挪用資金無法追回,葛某先期預收食用鹽賬款拖欠二級批發商食用鹽,造成了鹽業公司與中間商后續的合同糾紛,損害了某集團作為國有企業的形象,也造成了二級批發商的損失。為了有效預防違法犯罪發生,增強監督管理,改善管理模式,消除犯罪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進一步加強資金管理,規范業務權限,整改業務手續。鑒于銷售貨款的重要性,立即整改各區域經理的權限范圍,并按要求嚴格執行。調整營業室的業務隸屬,由公司財務部門直接管轄,做到出貨回款統一調度,嚴禁給未付款賬戶開具發票,建立銷售貨款未交報告審批制度。
二是進一步完善庫存管理與出庫管理監督制度,進一步完善公司內部核查制度。對于公司的庫存商品鹽,明確保管員見票付貨制度,嚴格執行流程,賬目由公司統一封存以備內部核查,建議你公司統一保管倉庫鑰匙,進行入庫登記,防止保管員私自篡改出入庫記錄。嚴格完善月、季度、半年盤點制度,統計員持結報單與保管員、營業室對賬,確保數據合規合法有效,杜絕主管領導數據盤查走形式。數據盤查應當深入到倉庫中,針對三方所報數字予以嚴格核對。
三是完善關鍵崗位用人制度。對于本案中出現的問題,建議你公司舉一反三,對于關鍵崗位的人員選用、交流制定完善的制度,對于薄弱環節進行梳理,嚴明紀律,強化勞動紀律以及人事的檢查考核制度。
四是進一步嚴肅處理相關違法違紀人員,強化員工廉潔教育。建議你公司及時有效處理相關人員,并在全公司開展警示教育活動,加大員工的隊伍建設和作風建設,開展組織參觀廉潔教育展覽、觀看警示教育宣傳片等活動。對于重要崗位的人員任用,建立廉潔檔案制度,深入調查方可任用。調動員工積極性,使員工主動參與到廉潔教育活動中來。
四、被建議單位提出異議的期限
你公司在收到本建議書后十個工作日內可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被建議單位書面回復落實情況的期限
請你公司收到本建議書后及時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推進相關工作,并在收到建議書后兩個月內,向本院書面反饋開展相關工作情況。本院將積極配合你公司做好相關工作,共同推動你公司完善管理制度,切實有效的維護好國有資產安全。
2019年6月26日
四、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就互聯網應用商店對收錄軟件個人信息保護未履行管理責任問題向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制發檢察建議
【基本情況】
2019年全國和上海兩會期間,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熱議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上海市兩會上,23名市政協委員聯名提出《關于發揮檢察機關在消費者數據隱私保護中作用的建議》提案,建議檢察機關加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工作。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發現,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某手機助手APP(互聯網應用商店)提供的部分手機APP違法收集、使用、處置用戶信息的問題,組織浦東、楊浦、靜安等區檢察院開展調查,查明涉及留學、育兒、就業招聘、理財、網購等與民生密切相關的10余款手機APP存在違規獲取用戶授權、隱私政策文本不規范、信息保護機制不完善等問題,侵害公眾合法利益。
【制發過程】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調查,通過從某手機助手APP下載安裝使用APP的方式,調查有關案件事實。針對網絡證據鎖定難的困境,上海檢察機關采取公證形式固定相關證據,查明了侵權事實。經調查發現,部分APP存在過度索取個人信息、隱私政策文本設置不規范、用戶個人信息權利保護機制缺失等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向有關APP運營企業分別制發了檢察建議書,建議APP提供者明確獲取權限的種類、目的和范圍,依法完善用戶協議和隱私政策,加強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等工作。在此基礎上,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于6月6日向應用商店運營商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制發檢察建議書,建議其督促公司運營的互聯網應用商店內的應用程序提供者完善和規范隱私政策文本,保障用戶知情權、選擇權,依法依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機制;對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視情采取警示、暫停發布、下架應用程序等措施。
【被建議單位回復和采納情況】
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對檢察建議高度重視,多次召開專題會議開展研討,并針對檢察建議的內容作出整改:一是更新并提高應用商店軟件收錄標準,制定更加嚴格的用戶個人信息保護政策,定期、不定期抽查收錄軟件,優化投訴舉報渠道;二是及時排查應用商店平臺內收錄APP,對于違規APP,采取暫停、下架處理,并通知APP運營方整改。
【跟蹤督促和落實情況】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組織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市網信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消協相關部門負責人,部分APP和應用商店開發運營企業代表等圍繞APP收集個人信息如何加強合規性召開專題研討會,進一步督促涉事企業整改。目前,涉事企業已根據檢察建議落實整改。
【效果和意義】
近年來,移動應用程序APP被廣泛使用,這給中國網民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很多人也因此遭遇了個人信息泄露問題。當前個人信息的非法獲取、出售、非法提供、非法利用,已形成了非法產業鏈,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針對個人信息保護領域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職責依據不明、監管力量不足等情況,檢察機關通過制發檢察建議,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促進企業自我整改。同時,通過召開研討會、座談會等促進了行業規范自律,有利于推動個人信息保護工作。
【檢察建議書】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檢察建議書
滬檢建〔2019〕3號
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履行檢察職責中,發現你公司對某手機助手APP(互聯網應用商店)提供的部分APP(互聯網應用程序),可能存在管理不力的問題,遂于2019年5月9日,通過從某手機助手APP下載安裝使用APP的方式,查明以下事實:
我們從你公司某手機助手APP(互聯網應用商店)下載并安裝了如下APP:“某網校APP”(版本:4.8.22,更新:2019.4.25)、“某幫APP”(版本號:V5.2.3,更新日期:2019.4.4)、“某憂51jobAPP”(版本:8.6.1,更新:2019.4.29)、“某君APP”(版本號:5.4.3,更新:2019.05.06)、“某留學APP”(版本號:5.1.8,更新:2019.04.11)、“某網APP”(版本號:3.2.0,更新:2019.05.01)、“某學APP”(版本號:2.9.0.1183,更新:2019.05.01)、“某留學APP”(版本號:5.3.3,更新:2019-3-22)、“某貨APP”(版號:6.2.5,更新:2019.05.05)、“某財富APP”(版本號:8.0.1,更新:2019.04.19)等。
上述APP在安裝使用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
1.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方面:部分APP在用戶安裝、注冊或首次開啟時,未主動提醒用戶閱讀隱私政策;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以默認方式獲得授權,未經用戶主動填寫、點擊、勾選等自主選擇同意;收集用戶敏感信息也未經用戶明示同意;部分個人信息收集與業務功能無直接關系,收集必要性存疑,存在過度索權的情況;有的APP如果用戶不開啟部分敏感信息收集權限就無法使用APP,存在強制索權情況。
2.隱私政策文本方面:有的APP隱私政策沒有單獨成文,甚至有安裝后找不到隱私政策的情況;沒有清晰說明各項業務功能要收集哪些個人信息,或用“例如”、“等”表述,收集個人信息的范圍邊界不清;對于個人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通信記錄、行蹤軌跡、交易信息等個人敏感信息沒有進行顯著標識(如字體加粗、標星號、下劃線、斜體、不同顏色等);缺少個人信息存放地域(國內、國外)、存儲期限、超期處理方式等方面的說明;涉及個人信息出境情況的沒有顯著標識;APP運營者將個人信息用于用戶畫像、個性化展示等,隱私政策中沒有說明其應用場景和可能對用戶產生的影響。
3.用戶個人信息權利保護方面:有的APP無法提供注銷賬號的途徑,注銷賬號后是否及時刪除個人信息或進行匿名化處理不明確;查詢、更正、刪除個人信息途徑不明;對外共享、轉讓、公開披露個人信息的規則不明確;用戶個人信息權利保障、申訴渠道未建立;隱私政策時效、更新后的告知不規范。
上述事實,由2019年5月31日經徐匯公證處出具的(2019)滬徐證經字第4114號公證書證實。其中部分APP雖然升級了版本,但上述事實依然存在。
本院認為,你公司在自身隱私政策聲明、保護用戶個人信息方面較為規范,但同時你公司作為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應用程序提供者履行一定的管理責任,如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保護用戶信息,完整提供應用程序獲取和使用用戶信息的說明,并向用戶呈現。你公司對于應用商店內的APP如果存在前述隱私政策文本不規范不完整、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保護用戶個人信息權利機制缺失等情形,可以視情采取警示、暫停發布、下架應用程序等措施予以督促。為了更好地維護從你公司應用商店下載安裝使用應用程序的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特向你公司提出如下建議:
一、督促你公司互聯網應用商店內的應用程序提供者完善和規范隱私政策文本,保障用戶知情權、選擇權,依法依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機制;
二、對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視情采取警示、暫停發布、下架應用程序等措施。
請你公司在收到本檢察建議書之日起兩個月內,將你公司自查情況及整改結果書面回復本院。如對檢察建議書有不同意見,可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后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2019年6月6日
五、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就新開盤小區物業管理問題向某物業公司、某街道辦事處和房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
【基本情況】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何某、袁某等五人涉嫌強迫交易案中查明,何某、袁某等經常在滬從事小區垃圾清運、敲墻、鉆孔等業務。2017年7、8月,何某、袁某獲悉上海某小區即將交房并由某物業(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負責物業管理,遂以送禮等方式約請該公司經理章某某,意圖承攬該小區建筑垃圾短駁清運業務。2017年10月20日,經章某某同意,何某、袁某借用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的名義與物業公司簽訂協議,約定由何某、袁某等人為某小區提供建筑垃圾短途駁運服務。同時,章某某將何某、袁某介紹給時任小區客戶服務部主管的李某。嗣后,袁某糾集同鄉楊某甲、袁某某等人至小區借機共同從事敲墻、鉆洞業務。同年11月26日,某小區開始交房,同年12月初,業主陸續開始裝修,何某等四人即進駐小區開始垃圾短駁清運,并以此為機會,分工負責、互相配合,通過何某或袁某駐守李某物業管理辦公室等方式獲悉業主開始裝修的信息,隨后何某、袁某、楊某甲、袁某某單獨或結伙,采用冒充物業工作人員、上門言語威脅、阻撓滋事、惡意舉報等手段強攬業主敲墻、鉆洞業務,牟取非法利益。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間,何某、袁某、楊某甲、袁某某先后強迫17戶業主或業主聘請的施工隊接受其敲墻鉆洞服務,累計交易金額達人民幣21萬余元。李某明知何某等四人強攬業主敲墻鉆洞業務,且業主反映和舉報強烈,仍縱容何某、袁某冒充物業人員駐守其辦公室,并提供業主裝修報備信息和代為向業主發放名片等協助。正是因為有李某這樣物業主管人員的包庇、縱容和直接協助,助長了該犯罪組織在該區域稱霸一方、大肆實施違法犯罪的囂張氣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認為,何某、袁某等五人涉嫌強迫交易案反映了某物業公司、某街道辦事處和房管部門在新開盤小區的物業管理和行業監管存在問題,有必要制發檢察建議。
【制發過程】
(一)深入分析案情,剖析物業公司管理漏洞。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何某、袁某等五人涉嫌強迫交易案中發現,有搶劫等前科劣跡的何某等人通過請客送禮的方式與物業公司簽訂建筑垃圾短駁協議,在雙方履行協議期間,物業公司又不履行監管職責,導致發生嚴重刑事案件。更為嚴重的是物業客戶主管李某等人允許垃圾短駁人員駐守物業辦公室,并為其提供業主裝修信息和代發敲墻鉆洞業務名片等協助,縱容何某等人在小區內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充分暴露出相關物業服務業務外包和對外包服務公司的監督管理方面存在較大隱患。
(二)加強案件審查,分析職能部門監管問題。審查發現,該案發生原因主要有:一是新開盤小區物業公司由開發商通過社會招投標自主確定,職能部門無實質性監管或審核;二是新開盤小區面臨業主集中裝修等特殊情況,相關職能部門對建筑垃圾短駁、外運及物業管理職責等沒有明確的規定和公開告示,導致物業公司乃至于個人擅自決定將垃圾短駁等業務轉包給社會人員,為非法人員實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三是相關職能部門對市民舉報熱線、“物業服務直通車”等平臺反映出的業主舉報小區存在“敲墻黨”等問題思想上不夠重視,梳理不夠及時,導致監管無力。
(三)深入實地調研,有針對性制作檢察建議。針對該案辦理過程中出現的物業管理人員為不法分子在小區內強攬業務提供便利,暴露出物業管理和相關職能部門對新開盤小區監管中存在盲區、缺位等問題,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領導分別帶隊走訪房屋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摸清問題癥結和監管漏洞,對癥下藥,研究提出檢察建議,著力推動物業行業社會綜合治理,切實提升老百姓平安感、滿意度。
(四)采取宣告送達形式,推動檢察建議舉措落實落地。針對上述情況,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就辦案中發現的物業管理問題,向涉案物業公司某物業(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制發檢察建議,要求物業公司嚴格任用管理人員,規范物業服務的外包條件和程序,加強對外包公司加強審核等,防止其與社會惡勢力勾結,侵犯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同時,分別向房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等職能監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提出了規范區域內新開盤小區物業公司招投標工作、研究落實實質性審核監管機制、加強入駐新開盤小區加強日常巡查和監管、加強案件通報和普法警示教育培訓,強化對轄區內住宅小區的綜合管理工作等建議舉措,消除涉惡犯罪集團對社區造成的不良影響,營造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2019年6月6日,閔行區檢察院檢察長就上述制發的三份檢察建議在該院司法辦案區進行宣告送達,并邀請部分區人大代表及媒體代表參與宣告,通過教育警示和宣傳報道深化案件辦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被建議單位回復和采納情況】
三家被建議單位均對閔行區檢察院制發的檢察建議進行書面回復,表示采取有效措施,積極落實整改。其中涉案物業公司某物業(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對相關責任人給予了嚴厲處罰,并承諾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員工培訓、規范信息公開、加大對外包物業服務的監管力度。街道辦事處成立治理工作專門辦公室,全面排查案發小區業主的舉報和投訴情況,同時派城市管理、房屋管理、社區民警、市場監管等職能部門進駐該小區,集中處理居民投訴、舉報情況,發現涉黑涉惡線索將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房管部門組織召開了全區物業行業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大會,并與街道辦事處進行對接,對案發小區進行實地調查,后根據調查情況對涉案物業公司作出相應處理。此外,房管部門會同綠化和市容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共同制定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新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相關行為的若干規定》,著力完善新建住宅小區裝修管理、垃圾清運等監管措施。
【跟蹤督促和落實情況】
上海閔行區檢察院根據調查發現的物業行業問題及情況,向閔行區委、區政府辦制發專報,得到閔行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2019年5月閔行區物業行業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大會上,全區所有物業公司200余家到場參會,由閔行區檢察院分管副檢察長對該案進行專題通報,加強政策和法律宣傳,提高物業從業人員的法治意識;閔行區政府分管區領導專程帶隊至閔行區檢察院調研物業管理綜合治理問題;同時,針對檢察院制發的三份檢察建議,閔行區政府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新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相關行為的若干規定》,填補了新建住宅小區中政府服務和監管的盲點,清除了黑物業和惡勢力滋生環境和土壤。上述檢察建議書因為針對性強、整治效果好被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吸收,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名義向市級主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書,推動同類問題在全市范圍作進一步深入整治。
【效果和意義】
掃黑除惡專項斗爭要求把掃黑除惡和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結合起來,既有力打擊震懾黑惡勢力犯罪,形成壓倒性態勢,又有效鏟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形成長效機制,并實現“一降兩升”,即涉黑涉惡舉報數量大幅下降,人民群眾安全感明顯上升,人民群眾滿意度大幅上升。本案犯罪集團在小區形成了影響老百姓平安感、幸福感的惡勢力,已查證構成強迫交易的有17戶,其他裝修公司大多不敢為案發小區提供正常的敲墻服務,案發后多數被害人不敢到案作證,嚴重擾亂了所在區域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和市場交易秩序。上海市閔行區檢察院針對辦案中發現的社會治理問題,走訪調研房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研究提出檢察建議,著力推動物業行業社會綜合治理,切實提升老百姓平安感、滿意度。這一涉惡集團典型案例推動了該區物業行業新規的出臺,填補了新建住宅小區中政府服務和監管的盲點,對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徹底清除黑物業、惡勢力滋生環境和土壤具有重要意義。
【檢察建議書】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
檢察建議書
滬閔檢建〔2019〕31號
某物業(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近期,本院在辦理何某、袁某等5人涉嫌強迫交易案中,發現你單位在相關物業服務業務外包和監管過程中存在較大問題,導致發生嚴重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中,有前科劣跡的何某、袁某通過向你公司負責人請客送禮等方式與你公司簽訂《委托建筑垃圾短途駁運協議書》,在雙方履行協議期間又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致使何某、袁某存在違背業主意愿,強行承攬垃圾短駁業務的問題;更為嚴重的是客戶主管等人允許垃圾短駁人員何某、袁某駐守物業辦公室,且在明知其利用垃圾短駁業務自由出入小區的便利,采用威脅、滋擾、驅趕從業人員、惡意舉報等手段強攬業主敲墻鉆洞業務且業主反映強烈的情況下,仍默許其駐守辦公室冒充物業人員,并為其提供業主裝修信息和幫其派發敲墻鉆洞業務名片,致使何某、袁某等人在小區內形成惡勢力,業主稱其為“敲墻黨”,從而導致正常的裝修公司迫于何某、袁某等惡勢力的脅迫不敢承接該小區的敲墻鉆洞業務,一些小區居民也不敢自主選擇敲墻服務方,不得不接受其高價敲墻服務。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小區居民的平安感、獲得感、幸福感,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
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現對你公司提出如下建議:
1.作為服務企業,應當嚴格任用公司管理人員,并強化教育培訓,防止其與社會惡勢力勾結,侵犯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2.規范公司相關物業服務的外包條件和程序,并對外包公司加強審核,防止社會不法人員利用非法手段參與物業服務。
3.外包服務業主可自主選擇的,應當公開明示告知業主,防止外包公司借機壟斷外包服務。
4.加強對外包方進入小區后的監督管理職責,防止外包方進入小區強攬業主其他裝修業務,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報警或向主管部門報告。
請于收到檢察建議書后兩個月內將相關工作情況書面回復本院。如對檢察建議書有不同意見,可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后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2019年5月10日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
檢察建議書
滬閔檢建〔2019〕37號
某街道辦事處:
近期,本院在辦理何某、袁某等5人涉嫌強迫交易案中,發現犯罪分子與你轄區內某物業(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工作人員相互勾結,強行承攬新開盤的某小區業主敲墻鉆洞業務。上述案件中,有前科劣跡的何某、袁某通過向物業公司負責人請客送禮等方式與物業公司簽訂《委托建筑垃圾短途駁運協議書》,在雙方履行協議期間,物業公司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物業工作人員在明知其利用垃圾短駁業務自由出入小區的便利,采用威脅、滋擾、驅趕從業人員、惡意舉報等手段強攬業主敲墻鉆洞業務且業主反映強烈的情況下,仍默許其駐守辦公室冒充物業人員,并為其提供業主裝修信息、幫其派發敲墻鉆洞業務名片,致使何某、袁某等人在小區內形成“敲墻黨”惡勢力,導致正常的裝修公司不敢承接該小區的敲墻鉆洞業務,一些小區居民也不敢自主選擇敲墻服務方,不得不接受其高價敲墻服務。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小區居民的平安感、獲得感、幸福感,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本院審查發現,本案發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新開盤小區面臨業主集中裝修等特殊情況,相關職能部門對建筑垃圾短駁、外運及物業管理職責等沒有明確的規定和公開告示,導致物業公司擅自將垃圾短駁等業務轉包給社會人員,為社會非法人員實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二是相關職能部門對市民舉報熱線、“物業服務直通車”等平臺反映出的業主在裝修之初就舉報小區存在“敲墻黨”等問題,思想上不夠重視,處置不及時,未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溝通、協調和處理矛盾糾紛,致“敲墻黨”行為進一步發展,進而導致本案的發生;三是新開盤小區多為新入住居民、外來務工人員聚集、社區事務繁多,容易產生矛盾糾紛,相關職能部門對矛盾比較集中的新開盤小區缺乏有效管理。
為推進社會治理,防止類似案件再次發生,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現對你單位提出如下建議:
1.落實轄區內房屋行政管理責任,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對矛盾比較集中的新開盤小區加強日常巡查和監管,對建筑垃圾短駁、外運做出明確規定,并向小區業主公開告示,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防止演變成違法犯罪現象。
2.強化對轄區內住宅小區的綜合管理工作,對市民舉報熱線、“物業服務直通車”等平臺反映較為集中的社區管理、物業管理問題要指定專人及時處理,對發現的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3.結合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在轄區內加強政策和法律宣傳,提高發現問題的敏感度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并就本案的處理情況向小區業主進行通報,消除涉惡犯罪集團對社區造成的不良影響,營造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
請于收到檢察建議書后兩個月內將相關工作情況書面回復本院。如對檢察建議書有不同意見,可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后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2019年5月24日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
檢察建議書
滬閔檢建〔2019〕38號
某房屋管理部門:
近期,本院在辦理何某、袁某等5人涉嫌強迫交易案中,發現犯罪分子與某物業(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工作人員相互勾結,強行承攬新開盤的某小區業主敲墻鉆洞業務。上述案件中,有前科劣跡的何某、袁某通過向物業公司負責人請客送禮等方式與物業公司簽訂《委托建筑垃圾短途駁運協議書》,在雙方履行協議期間物業公司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在明知其利用垃圾短駁業務自由出入小區的便利,采用威脅、滋擾、驅趕從業人員、惡意舉報等手段強攬業主敲墻鉆洞業務且業主反映強烈的情況下,仍默許其駐守辦公室冒充物業人員,并為其提供業主裝修信息、幫其派發敲墻鉆洞業務名片,致使何某、袁某等人在小區內形成“敲墻黨”惡勢力,導致正常的裝修公司不敢承接該小區的敲墻鉆洞業務,一些小區居民也不敢自主選擇敲墻服務方,不得不接受其高價敲墻服務。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小區居民的平安感、獲得感、幸福感,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本院審查發現,本案發生原因主要有:一是新開盤小區物業公司由開發商通過社會招投標自主確定,職能部門無實質性監管或審核;二是新開盤小區面臨業主集中裝修等特殊情況,相關職能部門對建筑垃圾短駁、外運及物業管理職責等沒有明確的規定和公開告示,導致物業公司乃至于個人擅自決定將垃圾短駁等業務轉包給社會人員,為社會非法人員實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三是相關職能部門對市民舉報熱線、“物業服務直通車”等平臺反映出的業主舉報小區存在“敲墻黨”等問題思想上不夠重視,梳理不及時,導致監管不力。
為此,為推進社會治理,防止類似案件再次發生,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現對你單位提出如下建議:
1.針對當前新開盤小區由開發商自主開展物業公司招投標的情況,要研究落實實質性審核監管機制,防范不良物業公司入駐新開盤小區。
2.強化對全區鎮、街道住宅小區管理工作的指導和規范,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研究新開盤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細則,對業主裝修建筑垃圾短駁、外運、裝修敲墻以及物業提供服務的形式、監管的方式、業主自主選擇的權利等作出明確規定,并向小區業主公開告示。
3.要強化對鎮、街道住宅小區綜合管理工作的監管,對市民舉報熱線、“物業服務直通車”等平臺反映的物業管理問題要專人及時梳理、轉辦,并督促檢查鎮、街道相關職能部門的落實情況,對發現的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4.結合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對轄區內物業公司加強政策和法律宣傳,提高物業從業人員的法治意識;加強對房屋專管員和物業公司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發現問題的敏感度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請于收到檢察建議書后兩個月內將相關工作情況書面回復本院。如對檢察建議書有不同意見,可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后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2019年5月24日
六、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檢察院就貨運APP監管問題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制發檢察建議
【基本情況】
江蘇省灌南縣檢察院在辦理張某某等污染環境案件中發現,物流運輸中存在無資質貨車車主利用貨運APP下單運輸危險廢物的違法情形。該案中,吳某某明知張某某經營的加工點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仍然指派高某某通過某科技有限公司開發的貨運APP預約大貨車將14.21噸印刷電路板運送至張某某經營的加工點。在大貨車到達張某某經營的加工點時被灌南縣公安局當場查獲。后經灌南縣環保局出具認定意見,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規定,運輸的印刷電路板屬于危險廢物。江蘇省灌南縣檢察院認為,該案反映了作為運營主體的某科技有限公司對貨運APP監管存在問題,存在違法犯罪隱患,有必要制發檢察建議。
【制發過程】
線索發現:本案是在審查刑事案件中發現,江蘇省灌南縣檢察院認為雖然本案污染環境犯罪行為主要由張某某、吳某某等人具體實施,但同時也暴露出當前貨運APP在貨物運輸安全管理方面存在問題。
調查核實:2019年4月1日,經報檢察長同意,江蘇省灌南縣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對本案開展調查核實。經過調取公安訊問筆錄、法院判決書、向交通部門了解相關監管規定等,查明了運營貨運APP的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存在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責任、對貨運APP的使用者管理不到位、貨運APP使用者的安全運輸意識不強等問題,并形成調查終結報告。
起草建議:承辦檢察官起草了向某公司提出的檢察建議書,建議內容為:一是進一步強化內部的安全監督管理。建議該公司按照《電子商務法》和《安全生產法》等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隱患。避免出現類似的運輸安全事故。二是建立對貨運APP運輸安全事故的及時處理機制。建議該公司與貨運APP覆蓋地的貨物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建立安全事故通報制度,便于及時發現各地發生的利用貨運APP安全運輸事故,從而及時對相關的違法使用人采取警示、暫;蚪K止服務的措施。三是強化對貨運APP使用人的安全培訓。建議該公司通過在APP首頁進行案例普法、隨機抽查相關APP使用人的安全知識等多種形式強化APP使用人的安全法律意識。
決定發送:承辦檢察官按規定將起草的檢察建議書送該院研究室進行審核,研究室對制發檢察建議的必要性、合法性、說理性提出了審核意見。2019年4月15日,江蘇省灌南縣檢察院檢察長決定向某公司提出檢察建議。
因某公司所在地在南京市雨花臺區,江蘇省灌南縣檢察院承辦檢察官按規定與某公司及其所在地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檢察院聯系,就擬發送的檢察建議征求意見。經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檢察院同意后,2019年5月7日,江蘇省灌南縣檢察院承辦檢察官赴某公司所在地,會同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檢察院檢察官與某公司負責人召開圓桌會議,宣告送達檢察建議書,承辦檢察官就案件調查核實情況進行了介紹、對相關證據進行了出示,某公司負責人表示認可。
【被建議單位回復和采納情況】
檢察建議發出后,江蘇省灌南縣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及時進行了跟蹤。2019年6月12日,某公司對檢察建議進行了回復,提出從四個方面進行整改:一是在顯著位置發布公告,嚴禁用戶通過平臺運輸危險貨物和違禁品;二是進一步開發自動審核平臺用戶上傳的貨物照片功能;三是對相關責任人根據過錯程度采取警告、信用記錄和永久禁用的處理措施;四是持續發布相關資訊和普法案例宣傳,強化平臺用戶的安全法律意識,F該公司已持續在微信公眾號推送普法案例和物流行業最新政策資訊等內容,并將在貨運APP論壇顯著頁面上線普法宣傳圖文、視頻等內容,進一步強化平臺用戶的安全法律意識,推動平臺貨物運輸安全管理。
【跟蹤督促和落實情況】
某公司回復后,江蘇省灌南縣檢察院又多次登錄貨運APP平臺查看整改情況和典型案例更新情況,發現某公司做到了案例和普法頁面的及時更新。江蘇省灌南縣檢察院檢察官多次與某公司負責人通電話,詢問危險貨物安全監測工作進展情況,得知該公司對貨源信息實施自動檢索,杜絕貨主發危險品貨物,每日涉及百萬貨源。該公司同時對入駐貨運APP的客戶審核系統與第三方誠信系統對接,如有歷史不良記錄則拒絕進入平臺,每日拒絕的客戶有50余人。
【效果和意義】
某公司研發的貨運APP是全國最大整車運力調度平臺之一,是公路物流領域高新技術綜合運用的典型代表。檢察官在檢察工作中發現了貨運APP存在的監管漏洞,及時發出檢察建議,幫助企業堵塞漏洞。在檢察建議書發出前,積極征求企業所在地檢察機關的意見,協作服務企業發展。在送達檢察建議書時,檢察官與貨運APP相關負責人舉行了圓桌會議,將辦案中發現的問題及建議措施進行了詳細說明,推動檢察建議落實。檢察建議書發出后,及時跟蹤落實,杜絕大貨車通過網絡貨運平臺運輸危險廢物。
【檢察建議書】
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檢察院
檢察建議書
灌檢建〔2019〕1號
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對張某某等人污染環境案件公益訴訟訴前審查時,發現該案中存在大貨車利用貨運APP運輸危險廢物的情況,具體案情如下:2017年10月25日,本院以涉嫌污染環境罪批準逮捕了張某某、汪某某、吳某某,取保候審陳某。2018年2月1日,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檢察院就本案向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訴。2018年5月15日,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張某某、陳某某、汪某某、吳某某構成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一年到四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吳某某在明知張某某經營的加工點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仍然由高某某在阜寧縣通過你公司開發的貨運APP預約大貨車將14.21噸印刷電路板運送至灌南縣三口鎮。本案在大貨車到達灌南縣三口鎮康渡村張某某的私人作坊時被灌南縣公安局當場查獲。后經灌南縣環保局出具認定意見,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規定,運輸的印刷電路板屬于危險廢物。
雖然本案污染環境犯罪行為主要由張某某、汪某某、吳某某等人具體實施,但同時也暴露出當前貨運APP在貨物運輸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相應的問題:
一是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責任。根據相關規定,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主體必須要取得相關的許可,必須懸掛危險廢物運輸的標志,還要采取相關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的措施。但在本案中,承運人并不具備相應運輸資質,也未采取相關的安全措施。
二是對貨運APP的使用者管理不到位。本案中,利用貨運APP進行運輸的發貨人、托運人和承運人的行為造成了污染環境的后果,對沿途的運輸安全造成了潛在侵害,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嚴重損害。但是,APP目前并未對相關的責任人進行警示、暫停或終止服務的處理措施。
三是貨運APP使用者的安全運輸意識不高。本案中,APP的接單者、貨物的承運人對貨物是否屬于危險廢物審核不到位,對于可能運輸危險廢物的風險預見性不夠,安全運輸意識不夠。
貨運APP投入社會廣泛使用,給貨物托運人縮短了發貨時間,給貨車司機降低了找貨時間,提高了貨車物流效率。但是相關的運輸安全不能忽視,對APP使用者的監督管理不能松懈。為進一步推動道路貨物的運輸安全,有效預防和減少利用貨運APP運輸危險廢物的情況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和《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進一步強化內部的安全監督管理。建議你公司按照《電子商務法》和《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隱患。避免出現類似的運輸安全事故。
二是建立對貨運APP運輸安全事故的及時處理機制。建議你公司與貨運APP覆蓋地的貨物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建立安全事故通報制度,便于及時發現各地發生的利用貨運APP安全運輸事故,從而及時對相關的違法使用人采取警示、暫停或終止服務的措施。
三是強化對貨運APP使用人的安全培訓。建議你公司可以通過在APP首頁進行案例普法、隨機抽查相關APP使用人的安全知識等形式強化APP使用人的安全法律意識。
請你公司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后及時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推進相關工作,并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后兩個月內,向本院書面反饋開展相關工作情況。本院將積極配合你公司做好相關工作,共同保障貨物道路交通運輸安全,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如對檢察建議書有不同意見,可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后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2019年5月16日
七、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檢察院就賓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問題向公安機關制發檢察建議
【基本情況】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萬某、鄒某某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過程中發現,萬某、鄒某某為了方便對組織成員的管理,常年在賓館包房,或在某小區等地租房供組織成員住宿,為涉黑組織作案、集結以及藏匿提供了極大的便利。經調查核實,發現公安機關存在對轄區賓館、酒店等場所監管力度不夠,入住登記制度落實不到位;對轄區社區、居民樓的租房情況摸排不到位,對在居民區開設賭場情況掌握不到位、打擊力度不夠等問題。
【制發過程】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萬某、鄒某某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中,發現了其暴露的問題后,認真組織檢察官全面梳理案情,查閱案卷資料,深入開展交流研討。2019年5月30日,經檢察長決定立案,并開展調查核實,查明部分派出所治安管理不到位的問題。2019年6月初,該院在起草檢察建議書初稿后,多次與公安機關負責人及分管領導溝通,充分聽取被建議單位的意見建議。
2019年6月13日,經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向公安機關提出檢察建議。建議內容:一是建議加強對賓館等營業場所的監管和警示教育。加大對賓館、酒店等場所的法律宣傳力度,提升賓館經營者的守法意識,出現可疑人員、可疑情況時必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反映;嚴格要求轄區賓館對住宿的旅客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未經登記不得入住。同時加大對違規經營行為的處罰力度,對長期違規經營的賓館等場所,依法進行相關處罰;對轄區賓館入住情況進行定期分析,對長期包房居住、多人共同居住在賓館,有吸毒及犯罪等前科劣跡的人員開房等情況不定期進行突擊檢查,切實加大監管力度。二是建議加強對居民小區的治安管理。加強對居民小區等地的治安管理和法律宣傳,要求業主出租房屋應登記身份證件、入住人員等,如發現違法線索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主動與轄區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加強聯系,建立聯動工作機制,及時了解該區域內流動人口、房屋出租等信息,掌握是否存在無業人員聚居、利用居民樓開設賭場等情況,對異常情況依法核查;做好線索摸排工作,不定期到轄區各居民小區開展暗訪、線索摸排等工作,做實做細工作臺賬,對刑事犯罪多發、治安問題突出的小區開展專項整治。
2019年7月1日,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檢察院在被建議單位召開座談會,現場宣告送達新檢建〔2019〕5號檢察建議書。座談會由兩個單位的分管領導和相關辦案人員參加,由檢察官向被建議單位人員當面宣讀檢察建議書,并就檢察建議的相關規定、內容、落實及回復時限等進行闡釋,獲得了被建議單位的理解。被建議單位認為檢察機關指出問題精準,意見建議于法有據、合情合理。
【被建議單位回復和采納情況】
公安機關收到該檢察建議后,召集多個派出所及治安、戶政等業務部門,就新檢建〔2019〕5號檢察建議書提出的問題研究整改措施。2019年7月23日,公安機關書面回復,表示采納并積極落實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建議。一是強化對賓館等營業場所的監管。對賓館、酒店的安全性和規范性進行科學評估、全面把控,嚴格按照規定安裝旅客登記系統,對有條件的場所安裝云眼探頭,構建技防設施管控平臺;強化警示教育,組織賓館、酒店等營業場所經營人員開展法律宣傳和警示教育,通過實地檢查、突擊抽查等方式,對賓館、酒店等營業場所開展治安檢查和宣傳教育,加大對違法違規問題的查處力度,處罰了一批違法違規賓館、酒店,處理了多名違法違規賓館從業人員,取得明顯整治效果。二是強化對居民小區的治安管理。在總結“雪亮工程”建設基礎上創新推出“智慧云眼”,試點小區的月刑事警情發案率大幅下降;完善社區警務工作機制,由社區民警聯合社區網格員全面摸排轄區的出租房屋,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登記管理;拓展“線上警務”,以“微信報警、情況反映”等多種方式引導警民互動,一旦受到群眾舉報的違法犯罪線索,依法快速處置到位。
【跟蹤督促和落實情況】
收到被建議單位的書面回復后,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檢察院由分管領導帶隊,組織檢察官開展實地核查,跟蹤檢察建議落實效果。一是與公安機關法制等部門對接,了解公安機關內部相關制度完善、落實情況;二是走訪城區兩個派出所和治安管理、戶籍管理部門,就賓館、出租屋經營落實治安管理責任等問題,查閱相關履職登記情況和對違法單位、人員的處罰案件;三是在轄區民警的配合下,走訪城區多個賓館,詢問賓館從業人員、查閱入住登記。從實地核查的情況看,檢察建議指出的需要整改的問題已得到解決,公安機關對轄區賓館等場所的監管力量明顯加強;原涉黑犯罪案件反映問題較多的幾家賓館都做到了入住登記完整、人證對應;對少量有違規入住問題的賓館,轄區派出所都依法及時作出了處理。
【效果和意義】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涉黑涉惡犯罪案件中,積極發揮檢察建議在參與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規范精準制發檢察建議,推動檢察建議得到落實,努力實現把檢察建議做到剛性、做成剛性,助推堵塞漏洞、消除隱患、長效常治。
一是堅持源頭治理,努力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參與社會治理是檢察機關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重要內容,也是檢察機關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的重要職責。人民檢察院不僅要依法辦理涉黑涉惡案件,還要將辦案職能向社會治理領域延伸,對涉黑涉惡案件反映的傾向性、趨勢性問題,以及案發地區、部門、單位管理上的漏洞等進行深入分析、研究論證,提出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檢察建議,并監督跟蹤落實,做到標本兼治、打早打小。該案充分展現檢察機關積極參與社會治理的擔當和作為,針對掃黑除惡斗爭中發現的酒店、租賃房屋管理中的問題,督促公安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能,一定程度上實現轄區內犯罪線索早發現、快反應,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黑惡勢力違法犯罪。
二是加強溝通聯系,提高檢察建議質量和效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檢察建議案件過程中,充分運用好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監督智慧,加強與被建議單位的聯系,充分聽取被建議單位的意見建議,有利于提高檢察建議質量和效果。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檢察院在正式發出檢察建議書前,征求被建議單位的意見,根據被建議單位的意見對檢察建議的內容進行了部分修改,更加精準找出案件背后反映的問題,提出操作性強、針對性強的對策建議。該案是針對一起涉黑案件暴露的公安機關治安管理的問題提出,社會影響較大、群眾關注度高、具有一定典型性。該院事先商被建議單位同意,在被建議單位召開座談會進行公開宣告送達,加強檢察建議釋法說理,增強檢察建議權威性和儀式感,提高檢察建議的公信力和可接受度。
三是主動跟蹤落實,促進檢察建議真正發揮作用。人民檢察院發出檢察建議絕不能一發了之,也不能視回復為采納、視回復為整改落實,只有后續的督促和支持配合跟上了,才能促成檢察建議全面落地見效,達到“做一件、成一件、影響一片”的效果。樹立檢察建議數量與質量并重的理念,更加關注涉案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機制是否完善,管理漏洞是否消除,檢察建議是否起到加強社會治理的效果。該檢察建議內容精準、詳實,文書質量較高,落實效果良好,有力推動了治安亂點排查、行業亂象整頓和違法犯罪調查處理。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檢察院收到被建議單位的書面回復后,主動與被建議單位溝通對接,了解檢察建議落實情況,深化檢察建議落實效果。落實“雙贏多贏共贏”的工作理念,在公安機關的配合下,實地走訪了解治安管理責任落實情況,走訪城區多個賓館,詢問賓館從業人員、查閱入住登記。該件檢察建議的制發和落實都得到了公安機關的充分認同和積極配合,既實現了全面、有效履行檢察職能,也為公安機關完善機制提供了切實的幫助。在雙方的共同努力下,社會治理、行業治理機制得到進一步完善,重點領域的治安管理問題得到較好的整治。
【檢察建議書】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檢察院
檢察建議書
新檢建〔2019〕5號
某公安機關:
本院在辦理犯罪嫌疑人萬某、鄒某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過程中,發現你單位存在一些治安管理和辦案方面的問題,為進一步提高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現根據《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特向你單位發出檢察建議。
一、提出檢察建議所依據的案件事實
本院經審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萬某自2006年輟學后一直無穩定工作,因喜歡賭博長期混跡于各個賭樓,因此認識到開設賭樓獲利豐厚。自2012年起,其先將其堂弟犯罪嫌疑人萬某、同鄉犯罪嫌疑人徐某、程某網羅在其身邊開賭樓;斐雒曋,犯罪嫌疑人徐某等社會閑散人員先后跟隨萬某。該伙人或自己開設賭樓,或在發現他人的賭樓后通過威脅、恐嚇、暴力等手段強行入股分紅,通過“以黑護賭”、“以賭養黑”的方式不斷壯大自己的勢力。2015年底,和犯罪嫌疑人萬某早在社會上相識的犯罪嫌疑人鄒某出獄,犯罪嫌疑人萬某邀請犯罪嫌疑人鄒某共同開賭樓,隨著犯罪嫌疑人鄒某帶領犯罪嫌疑人楊某等人員加入后,勢力愈發壯大,逐漸形成了以犯罪嫌疑人萬某、鄒某為組織者、領導者,以犯罪嫌疑人徐某等十余人為積極參加者,以唐某等二十余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新建區及周邊地區為據點,在居民小區等場所開設賭場,稱霸一方,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在案證據顯示,犯罪嫌疑人萬某為了方便管理,有事及時調度,使用從賭樓非法獲取的經濟收益,常年在賓館包房或在龍珠小區等地租房供組織成員住宿。犯罪嫌疑人萬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常年住宿賓館有某賓館等4家,現查明2009年至2017年期間萬某用張某等人的身份證在某賓館長期包房,住宿開支達7萬余元,一般開1間房間,有時候人多開2間,固定為805和821房間。犯罪嫌疑人萬某將某賓館作為其犯罪組織成員聚集點,該團伙多次犯罪前將全體成員召至某賓館商議。萬某手下金某等十余人長期未經登記違規入住,并將車鑰匙等重要物品放置于前臺,將涉案車輛“全順運兵車”停在賓館附近,為違法犯罪做相應準備。
本案中,某賓館前后兩任經營者萬某某、鄧某均明知“萬某和他一群小弟是社會上打羅的老短”,仍長期違規提供住宿服務,允許其十余名團伙成員不登記身份信息入住1-2間房間,甚至提供前臺保管涉案車輛車鑰匙等住宿之外的服務。
二、暴露出的主要問題
在辦理萬某等人涉黑案件過程中,我們發現你單位一些日常辦案和監管方面的漏洞,主要有:
(一)對轄區賓館、酒店等場所監管力度不夠,入住登記制度落實不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旅游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賓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你單位相關部門對某賓館等場所日常抽查、檢查工作不到位,長期監管缺失,致某賓館在2009-2017年期間,長期、多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為多人違規提供入住服務,且未受到有效處理。
(二)對轄區社區、居民樓治安、租房等管理不到位。一是對租房情況摸排不到位。根據《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三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同時,規定房屋出租人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萬某曾在某小區等地租房供團伙成員居住,據在案證據反映,租房期間周邊群眾均明知是“一群老短居住”“他們是打羅的”,并向業主等人進行過反映,你單位未及時對轄區租房情況排查,未了解到相關情況;二是對在居民區開設賭場情況掌握不到位、打擊力度不夠。犯罪嫌疑人萬某等人先后在新建區某小區等地開設賭場,多個賭場雖被查處過但仍死灰復燃,個別賭場甚至開設長達2年多未被有效查處。如“老某”賭場自2016年起就在某小區公然開設,期間群眾多次舉報,你單位一直未進行有效查處,致該賭場不斷發展壯大,在周邊造成惡劣影響。
三、對策建議
為進一步強化治安管理,加大打擊犯罪力度,提高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特向你單位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強對賓館等營業場所的監管和警示教育。一是加大對賓館、酒店等場所的法律宣傳力度,提升賓館經營者的守法意識,要求其發現可疑人員、可疑情況時必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反映;二是督促落實賓館營業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相關要求,加強對賓館等場所的監管,嚴格要求轄區賓館對住宿的旅客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未經登記不得入住。同時加大對違規經營行為的處罰力度。對長期違規經營的賓館等場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及時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依法進行相關處罰;三是對轄區賓館入住情況進行定期分析,對長期包房居住、多人共同居住在賓館、有吸毒及犯罪等前科劣跡的人員開房等情況不定期進行突擊檢查,切實加大監管力度。
(二)加強對居民小區的治安管理。一是根據《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加強對居民小區等地的治安管理和法律宣傳,要求業主出租房屋必須登記身份證件、入住人員等,如發現違法線索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二是主動與轄區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加強聯系,建立聯動工作機制,及時了解該區域內流動人口、房屋出租等信息,掌握是否存在無業人員聚居、利用居民樓開設賭場等情況,對異常情況依法核查;三是做好線索摸排工作,不定期到轄區各居民小區開展暗訪、線索摸排等工作,做實做細工作臺賬,對刑事犯罪多發、治安問題突出的小區開展專項整治。
對以上建議若有異議,請你單位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后十五日內向本院書面提出。請根據實際情況認真研究落實上述建議,并將落實情況于收到檢察建議書后兩個月內書面函告本院。
2019年7月1日
八、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檢察院就未成年人監護缺失問題向某鎮政府制發檢察建議
【基本情況】
凌某甲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9年9月23日在其被收監執行時告知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檢察院干警,自己10歲的兒子凌某乙手臂骨折,無人監護。經檢察機關調查,凌某乙真實姓名為楊某甲,2010年生,系服刑人員楊某乙兒子,父親已故,戶籍地為重慶市璧山區某鎮。2017年,楊某乙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查處后將楊某甲送養給凌某甲,凌某甲為楊某甲取名凌某乙,但未辦理收養手續。
2018年9月7日,楊某乙因犯盜竊罪被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楊某乙因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相關規定被撤銷緩刑,于2019年9月23日收監執行。2019年9月10日,凌某甲因犯販賣毒品罪被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于2019年9月23日收監執行。
楊某乙、凌某甲被收監后,楊某甲無人監護。檢察機關遂向某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有關部門對該未成年人進行了妥善安排。
【制發過程】
對凌某反映的情況,重慶市璧山區檢察院干警于2019年9月23日,即收到反映后的當日赴該區人民醫院進行調查核實,獲知并無一名為“凌某乙”的男孩住院,但曾有一名為“林某某”的男孩因手臂骨折經治療已出院,“林某某”住院病歷登記的聯系人為凌某甲。當日,檢察干警先后聯系凌某甲戶籍地、實際居住地街道工作人員、社區民警、鄰居以及辦理凌某甲販賣毒品案的派出所民警等,均未果。2019年9月24日,檢察干警得知一名為楊某甲的手臂骨折男孩被重慶市璧山區救助站送往璧山區某鎮,遂趕赴核實,經實地調查及詢問楊某乙,確認楊某甲即凌某乙。
因楊某甲生父已故,生母楊某乙和“養父”凌某甲均在服刑,楊某甲處于無人監護狀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檢察院建議由重慶市璧山區某鎮人民政府履行對楊某甲的臨時監護職責。2019年9月29日,該院向重慶市璧山區某鎮人民政府宣告送達檢察建議,因情況緊急要求十日內回復。
【被建議單位回復和采納情況】
2019年10月8日,重慶市璧山區某鎮政府回復稱楊某甲已由兒童福利機構接收,政府為楊某甲申請了相應的保障,安排入學,并安排專人接送。
【跟蹤督促和落實情況】
2019年10月8日,重慶市璧山區檢察院檢察官來到某鎮政府,實地了解楊某甲的生活、學習情況。某鎮政府為楊某甲申請相應保障,安排入學,并安排專人接送。后重慶市璧山區檢察院檢察官多次來到楊某甲所在的小學,看望楊某甲,與楊某甲及楊某甲的班主任老師進行溝通交流。2020年3月,楊某乙刑滿釋放,因其吸毒且患有艾滋病,無固定居所、無正當收入,不具備撫養條件,拒不履行對楊某甲的撫養義務。2020年4月,重慶市璧山區檢察院與區公安局、法院、民政局等7部門就楊某甲監護事宜召開協商會議,并形成紀要。楊某甲被轉至更適合兒童成長的重慶市璧山區社會福利機構,就近入讀璧山區某小學。2020年5月,檢察干警再次回訪,楊某甲已適應現在的生活及學習環境,并曾獲!叭脤W生”稱號。
【效果和意義】
一是檢察機關立足檢察職能,積極作為,對辦案中發現的涉罪人員因被羈押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子女處于無人監護的線索,應堅持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強化線索摸排,積極核查,不拋棄、不放棄任何一個有監護缺失風險的未成年人,防止了沖擊社會底線事件的發生。
二是對陷入監護缺失困境的未成年人開展救助是一項需要多部門共同參與的系統工程,加強同民政、基層政府等相關部門的聯系,共同解決未成年人監護缺失問題。
三是對未成年人監護缺失進行檢察監督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檢察機關應杜絕“就案辦案”的慣性思維,以負責到底的態度,對相關部門的監護落實情況予以持續跟蹤,監督履行監護職責。
四是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能夠做到刑事追究與民事維權并重,切實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是對民法典特殊監護規定的生動實踐,充分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檢察建議書】
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檢察院
檢察建議書
渝璧檢未檢建〔2019〕6號
某鎮政府:
本院在辦案中發現,楊某有一小孩無人監管,可能存在監護缺失,本院依法進行了調查。現查明:2018年9月7日楊某因犯盜竊罪被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楊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又因吸毒受到治安管理處罰。2019年8月16日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對楊某撤銷緩刑,于2019年9月24日收監執行。在收監執行中本院發現,楊某有一兒子名叫楊某甲,9歲,父親已故,住重慶市璧山區某鎮×××路×××號。
本院認為,因楊某在服刑期間,其兒子楊某甲無人監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建議楊某服刑期間由重慶市璧山區某鎮政府對楊某甲進行臨時監護。
以上建議望你單位積極采納、認真落實,并于十日內將落實情況向本院回復。
2019年9月29日
九、四川省榮縣人民檢察院就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監管問題向公安機關制發檢察建議
【基本情況】
四川省榮縣檢察院在辦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楊某涉嫌盜竊犯罪一案中發現,楊某于2016年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曾經自首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在2017年6月刑罰執行完畢后,未被繼續執行剩余強制隔離戒毒期,處于脫管狀態。2019年1月楊某再次因吸食毒品被強制隔離戒毒兩年,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楊某又自供其在2017年脫管期間實施了盜竊行為,可能再次逃避強制隔離戒毒。四川省榮縣檢察院通過此案查詢近三年類似案例,開展調查核實后發現一些涉刑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刑罰執行完畢后存在強制隔離戒毒脫管情況、脫管期間再犯罪等問題,存在社會不穩定風險。
【制發過程】
(一)線索發現,類案研判。四川省榮縣人民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楊某在被強制隔離戒毒期間輕微刑事犯罪,且在刑罰執行完畢后未被執行剩余強制隔離戒毒期的脫管期間再次犯罪,社會危害嚴重,引起榮縣檢察院高度重視。本著“一事解決一片”“一案解決類案”的辦案理念,對2016年以來的類案進行統計分析,梳理出提請批準逮捕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涉刑案件28件30人,其中脫管、再犯罪情況較為嚴重。
(二)調查核實,深挖問題。按照《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自貢市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規程》的規定,四川省榮縣檢察院立即啟動重大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程序,成立檢察長任主辦檢察官的檢察官辦案組,立案開展調查核實工作。辦案組全面查閱28件30人案件偵查監督、公訴卷宗材料,向公安機關查詢清查出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違法犯罪記錄、剩余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等相關信息,全面掌握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實際情況;走訪、詢問偵查人員,詢問當事人、證人,補充完善相關證據,確保案件基本事實證據到位。查明28件30人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涉刑案件中,刑罰執行完畢但未繼續執行剩余強制隔離戒毒期脫管人員12人,脫管情況嚴重;在脫管期間再犯罪人員3人;強制隔離戒毒措施執行不規范2人。
(三)認真審查,分析原因。四川省榮縣檢察院檢察官辦案組認真審查發現的問題,全面收集相關法律依據、政策要求、文件規定等,走訪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聽取意見,深入了解各部門職能職責及運轉模式,摸清監管漏洞和問題癥結,發現本案發生原因主要有:一是執法不規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后,經診斷評估,對于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公安機關對條款理解不到位,未能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的規定執行,對2名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二是銜接不暢通,尚未建立起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信息共享機制,導致銜接不暢。對同一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程序處理上,至少存在刑事辦案及決定強制隔離戒毒等兩個以上的辦案部門,各部門僅就本部門所涉及的部分進行處理,決定強制隔離戒毒的部門將人送入強制隔離戒毒所后,人員的管理歸屬強制隔離戒毒所,決定部門不再跟進;其后,刑事辦案部門辦理該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所涉刑事案件,后續刑罰執行由刑罰執行部門負責。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經過多部門流轉后,相關信息未隨刑事訴訟過程及刑罰執行的進程移送,導致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刑罰執行完畢后未能繼續被執行剩余強制隔離戒毒期。三是分工不明確。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刑罰執行完畢后,是由刑事辦案部門還是由決定強制隔離戒毒的部門負責將強制隔離戒毒人員送交強制隔離戒毒所繼續執行,無明文規定,導致公安機關內部各部門之間權限不清。
(四)針對監管漏洞,提出監督意見。2019年5月5日,四川省榮縣檢察院針對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措施執行中暴露出的監管漏洞問題,向公安機關發出《檢察建議書》(榮檢建〔2019〕1號),建議公安機關立即采取措施追回現已刑滿釋放但仍處于強制隔離戒毒期內的脫管人員;完善信息銜接,明確責任分工,及時跟進了解處于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被判處刑罰及刑罰執行情況,確保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及時移送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同時就明確責任追究、大力加強禁毒專業隊伍建設等提出七點具體可行的建議。
【被建議單位回復和采納情況】
公安機關收到四川省榮縣檢察院的檢察建議書后,高度重視,召開專題會議逐條研究,成立工作專班對照落實整改,明確部門職責,建立工作臺賬,納入績效考核。2019年5月13日,部署開展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專項清理行動,并成功追回部分脫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繼續執行剩余強制隔離戒毒期;同時,對尚處于刑事訴訟進程中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向羈押場所送達《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通知書》,暢通信息,堵塞漏洞。2019年5月30日,公安機關對檢察建議作出書面回復稱:一是要求各執法辦案單位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相關工作,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刑事執行完畢后要立即送戒毒所執行剩余強制隔離戒毒期,排查社會隱患;二是要求相關執法辦案單位立即采取措施追回已刑滿釋放但仍然處于強制隔離戒毒期內的脫管人員送交執行;三是加大公安局內部強制隔離戒毒決定單位和刑事案件辦案單位的密切配合,將相關戒毒文書實現網上流傳;密切配合四川省榮縣檢察院與法院、司法行政部門等聯合制定并印發了《關于規范辦理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案件的暫行規定》。四是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五是明確責任追究。
【跟蹤督促和落實情況】
檢察建議發出后,四川省榮縣檢察多次與公安機關召開聯席會議,溝通交流意見,及時了解掌握工作進度。公安機關反映,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監管問題,涉及公安機關內部多個部門,涉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獄等多個機關,因法律規定不明,各單位、部門之間存在著職責權限不清、信息溝通不暢等問題。為促成司法、行政機關形成執法合力,徹底破解這一困擾多年的執法難題,檢察長專門向縣委政法委、禁毒委匯報,得到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h委政法委、禁毒委組織公、檢、法、司認真研究,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強制隔離戒毒有關工作的通知》進行部署,堅持從嚴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和依法治理原則,壓實責任,凝聚各方力量,進一步規范強制隔離戒毒工作,形成既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又密切配合、綜合施策的良好局面。榮縣人民檢察院牽頭,會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聯合制定《關于規范辦理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案件的暫行規定》(榮檢會(2019)1號),對刑事訴訟全流程辦案中涉及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案件辦理、投送執行、社區矯正、信息共享、協作配合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確保強制隔離戒毒措施規范有效運行。
【效果和意義】
禁毒工作事關國家安危、民族興衰、社會穩定、人民福祉。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脫管,甚至在脫管期間再次實施違法犯罪,給社會治安穩定帶來很大隱患。四川省榮縣檢察院通過個案辦理開展類案監督,檢察長為主辦檢察官帶領辦案組直接參加案件研判、調查核實、跟進落實,全流程規范辦案,把檢察建議做成檢察長辦案的范例;通過檢察建議督促公安機關開展專項行動追回脫管人員,明確責任分工,建立內部防控機制,防止社會不穩定因素發生;堅持在發出檢察建議后,主動跟進落實,與被監督機關雙向互動、多向交流、全流程關注,推動問題解決,實現雙贏多贏共贏;牽頭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努力,推動長效機制建立,破解多部門職責不明、信息渠道不暢的執法難題,填補了制度規定的盲點,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具有可復制可推廣的典型意義。
【檢察建議書】
四川省榮縣人民檢察院
檢察建議書
榮檢建〔2019〕1號
某縣公安機關:
本院在審查你單位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楊某涉嫌盜竊罪一案時,發現犯罪嫌疑人楊某2016年為逃避強制隔離戒毒曾自首罪行較輕的盜竊罪,2019年被強制隔離戒毒期間又自首盜竊罪,可能存在再次逃避強制隔離戒毒。本院立即對近三年來的類案進行統計分析和調查核實,發現涉刑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存在脫管情況等問題,更存在社會不穩定風險,亟需引起高度重視。
一、經調查核實的事實和證據
本院于2019年2月啟動重大法律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程序,調閱了2016年以來辦理的所有涉毒刑事案件卷宗材料,梳理出提請批準逮捕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涉刑案件28件30人,通過全面查閱公訴卷宗材料,查詢強制隔離戒毒人員違法犯罪記錄,到公安機關查詢、調取、復制相關證據材料,走訪、詢問偵查人員、聽取意見等方式開展調查核實,現查明:
(一)未將刑罰已執行完畢但仍處于強制隔離戒毒期的楊某、陳某、劉某、徐某、劉某、龔某、朱某、鄒某、陳某、鄧某、胡某、左某12名人員繼續執行剩余強制隔離戒毒期。
(二)脫管人員楊某、陳某、朱某在脫管期間再次實施犯罪:陳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朱某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楊某因犯盜竊罪,現已被本院批準逮捕。
(三)對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梁某僅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三個月后,即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吳某在你單位對其提前八個月解除了強制隔離戒毒措施后,即實施搶劫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四)黃某、邱某、夏某3名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在其刑滿釋放多日后才被繼續執行剩余強制隔離戒毒期。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歸案情況說明、自首材料、刑事判決書、訊問筆錄、歸案情況說明、公安機關關于強制隔離戒毒的回復等證據。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分析
(一)執行不規范。你單位未能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的規定對刑罰執行完畢后尚處于強制隔離戒毒期的人員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同時,對僅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三個月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梁某提前解除了強制隔離戒毒措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社會治安穩定存在較大隱患。
(二)銜接不暢通。繼續執行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剩余強制隔離戒毒期涉及公安機關內部刑事辦案部門、看守所、強制隔離戒毒所以及罪犯服刑監獄等多單位、多部門,目前尚未建立起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信息共享機制,導致銜接不暢。
(三)分工不明確。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刑罰執行完畢后,是由刑事辦案部門還是由決定對其強制隔離戒毒的承辦部門負責將強制隔離戒毒人員送交強制隔離戒毒所繼續執行,暫無明文規定。
三、檢察建議與對策
為進一步規范執行強制隔離戒毒措施,維護良好的社會治安穩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國務院2011年6月26日(2018年9月18日修正)以第597號令公布生效的《戒毒條例》第三十六條、公安部2011年9月19日公布的《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等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第三條、第十一條,向你單位提出以下建議:
(一)立即采取措施追回現已刑滿釋放但仍處于強制隔離戒毒期內的脫管人員劉某、徐某、劉某、龔某、陳某、胡某,并送交強制隔離戒毒所繼續執行剩余強制隔離戒毒期。
密切關注犯罪嫌疑人楊某、李某、畢某、鄧某的訴訟進程,若其刑罰執行完畢后仍處于強制隔離戒毒期內,請及時將其送交強制隔離戒毒所繼續執行剩余強制隔離戒毒期。
(二)加大公安機關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銜接力度,探索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并明確責任分工。
建議公安機關刑事辦案部門對涉刑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執行強制措施時,將《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復印件)、《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通知書》一并送交看守所登記在冊,看守所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七日前告知原刑事辦案部門,由原刑事辦案部門持《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送交強制隔離戒毒所繼續執行剩余強制隔離戒毒期。
對被判處緩刑、管制、單處罰金、免于刑事處罰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看守所應當立即將判決結果通知原刑事辦案部門,原刑事辦案部門應當在判決當日將強制隔離戒毒人員送強制隔離戒毒所繼續執行剩余強制隔離戒毒期。
對被判處刑罰需送監獄執行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刑罰執行完畢后需繼續執行剩余強制隔離戒毒期的,看守所應當將《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復印件)、《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通知書》等一并送交監獄,并將原刑事辦案單位、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信息一并告知監獄,商請監獄在刑滿釋放七日前通知原刑事辦案單位。同時看守所在罪犯交付監獄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所投送服刑的監獄名稱等信息告知原刑事辦案部門。
(三)加大辦案力度。在日常辦案過程中,對吸毒人員涉刑案件,特別是對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涉刑案件加大查辦力度,堅決杜絕逃避強制隔離戒毒的情形發生。其次,要加大對毒品類違法犯罪活動的辦案力度,依法嚴懲毒品犯罪分子;要加強涉毒治安案件查處,防止涉毒治安案件演變為涉毒刑事案件,控制毒品濫用增量,減少毒品需求。
(四)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的學習,規范執行并從嚴掌握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后,經診斷評估,對于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苯ㄗh你單位在今后的工作中,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的規定執行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對多次違法犯罪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應當從嚴掌握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
(五)明確責任追究。建議你單位制定規范性文件,明確責任追究,盯緊強制隔離戒毒各個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因重視不夠、措施不力、責任不落實等造成本應執行剩余強制隔離戒毒期的人員脫管,后果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六)深入開展毒品預防宣傳教育。推動毒品預防教育進學校、進單位、進家庭、進場所、進社區、進農村的“六進工程”,在全社會形成自覺抵制毒品的濃厚氛圍。
(七)大力加強禁毒專業隊伍建設。加強對禁毒工作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專業辦案團隊,著力提升禁毒工作專業化水平,確保辦案質量。
如對檢察建議書的內容有異議,請在收到檢察建議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意見;如無異議,請在收到檢察建議書之日起兩個月以內作出相應處理,并書面回復本院。
2019年5月5日
十、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檢察院就基層治理問題向某鎮政府制發檢察建議
【基本情況】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祝某、羅某、陳某等十二人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2012年至2015年,四川省崇州市某鎮村委會主任祝某糾集羅某、陳某等十一人,采取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等暴力手段破壞治安秩序、擾亂經濟秩序、破壞基層組織建設,牟取征地拆遷、工程承攬、砂石資源等領域非法利益。該團伙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檢察院認定為惡勢力并提起公訴,首要分子祝某被四川省成都市紀委監委通報為惡勢力“保護傘”,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羅某、陳某等11名團伙成員分別被判處一年七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在辦結上述刑事案件后,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檢察院按照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要求,對該案特征、原因、后果及工作改進等方面進行深入分析,并對2016年至2018年案發地鎮域其他刑事案件進行統計分析,梳理出該鎮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刑事案件頻發等普遍性問題。
【制發過程】
2019年5月,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祝某、羅某、陳某等十二人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該案對案發鄉鎮造成三個方面嚴重影響:一是惡勢力團伙犯罪破壞治安秩序,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二是惡勢力團伙擾亂經濟秩序,破壞營商環境建設;三是村干部淪為“保護傘”,所在基層組織軟弱渙散。需要地方黨委政府加大社會治理和基層組織建設力度,鏟除黑惡勢力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
結合辦案,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檢察院對近年來發生在該鎮的刑事案件進行梳理分析,先后2次深入案發鄉鎮、村社區走訪調研,查找當地治安管控難點、人防物防技防薄弱點。經核實,該鎮近年來各類刑事發案居于崇州市各鄉鎮前列,并呈現三大特點:一是尋釁滋事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刑事案件頻發,社會治安管控亟待進一步加強;二是刑滿釋放人員、吸毒人員犯罪以及結伙作案占比較高;三是外來流動人員犯罪呈明顯增多趨勢,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已成為社會治理的薄弱環節。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檢察院立足推進基層組織建設、基層社會治理,促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于2019年10月23日向某鎮政府宣告送達檢察建議書。建議鎮政府:一是縱深推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二是積極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項整治;三是加強對村(社區)兩委成員的監督管理;四是推進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五是加強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和法治宣傳教育。
【被建議單位回復和采納情況】
2019年11月5日,某鎮政府對檢察建議予以書面回復,提出如下整改落實措施:一是建立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發現移交機制,健全社會治安網格化服務管理體系,縱深推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二是建立涉工程項目糾紛管理臺賬,逐項清理、解決各類涉項目建設糾紛;三是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開展村(社區)兩委成員聯查聯審,落實村民議事協商、村務公開、村級事務管理等監督管理機制;四是復查清理“雪亮工程”覆蓋區域,增加刑事案件高發區域視頻監控點位,推進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五是開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專項整治,結合依法治市開展常態化法治教育。
【跟蹤督促和落實情況】
某鎮政府回復以后,檢察機關先后4次到該鎮政府回訪并深入村、社區開展調查,了解到該鎮優化64個廉情觀察點,依規對6名基層組織干部作出組織處理,向2個“軟弱渙散”村級黨組織派駐第一書記,推動形成風清氣正的基層政治生態;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項整治,該鎮政府領導逐一包干化解涉工程項目糾紛12個;加強社會治安防控力度,新增視頻監控點位18處、“慧眼工程”設備19組及照明設備200余組,接入社會視頻資源10處;轄區內治安和刑事案件同比減少38%,社會治安總體形勢明顯好轉。
【效果和意義】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持續提速、市域經濟的不斷發展壯大,受虹吸效應影響,農村地區呈現出人口空心化、經濟凋敝化、基層組織渙散化的特征,導致超大城市城鄉結合地區基層政權效能減弱、經濟發展“潛規則”“亞文化”盛行,并滋生出黑惡勢力犯罪,基層治理已經成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突出問題之一。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檢察院根據辦理案件暴露出來的問題,從推動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強化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改善超大城市區域營商環境等方面,向鎮政府精準提出社會治理的具體改進措施,幫助基層政府規范基層小微權力,增強基層政權效能,破除城鄉結合地區經濟建設領域潛規則,切實補強了社會治理的薄弱環節。
【檢察建議書】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檢察院
檢察建議書
崇檢建〔2019〕5號
某鎮人民政府:
近期,本院辦理了發生在某鎮的祝某等十二人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經本院提起公訴后,被成都市紀委監委通報為惡勢力“保護傘”的團伙首要分子祝某被崇州市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羅某、陳某等十一名團伙成員分別被判處一年七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該案反映出如下情況:
(一)惡勢力團伙犯罪破壞治安秩序,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祝某、羅某、陳某等十二人,為在征地拆遷、工程承攬、砂石資源等領域牟取非法利益,相互糾集逐漸形成以祝某為首,以羅某、陳某為骨干,其他人員積極參與的犯罪團伙。該團伙主要采取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等暴力手段破壞治安秩序,如為爭奪、強攬工程項目,駕車追逐、毆打他人,砸毀他人車輛;為大肆盜挖砂石,蓄意報復前來阻止的村干部,在公共場合持械打傷村干部;為在征地拆遷中牟取利益,持槍槍擊村民住宅、砍伐村民桂花樹,以暴力威脅、恐嚇村民。該團伙實施的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破壞某鎮及周邊治安秩序,侵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權益,嚴重影響群眾的安全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該案的發生,反映出某鎮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和薄弱環節。
(二)惡勢力團伙擾亂經濟秩序,破壞營商環境建設。祝某、羅某、陳某等十二人組成的惡勢力團伙,明面上以祝某在村集體擔任村主任職務形成的地位和影響力為招牌,暗地里以羅某網羅有犯罪前科的社會閑雜人員為班底,采取暴力方式非法牟利并擾亂經濟秩序。該團伙未經招投標程序,基本壟斷與永和村征地拆遷、基礎設施建設相關的工程項目;以暴力手段,在某鎮范圍內從他人手中強奪建設工地土石方工程。該團伙利用作為村干部的權力之手和作為惡勢力的暴力之手,以非法打壓、排擠、恐嚇等方式設置障礙、形成壟斷,限縮業主單位、建設單位選擇合作方的范圍,不正當地削弱了其他市場主體的競爭力,影響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招商引資形象,破壞某鎮營商環境建設。該案的發生,反映出某鎮在征地拆遷、配套工程建設領域存在項目管理不夠規范、事中監督力度不夠等問題。
(三)村干部淪為惡勢力“保護傘”,所在基層組織軟弱渙散。祝某利用擔任村主任的身份,既直接參與惡勢力團伙違法犯罪,又淪為惡勢力“保護傘”。在其任村主任期間,該村黨支部的領導職能弱化,村兩委及成員的監督制約未發揮實質作用,祝某逐漸把持村務并攫取非法利益。如祝某明知團伙成員采取暴力犯罪手段“強力推進拆遷”,不僅隱瞞不報、縱容犯罪,而且還與團伙成員形成“利益共同體”,將有關征地拆遷和建設項目交由團伙成員開展;團伙成員偷運砂石被村上有關人員發現后,祝某不僅不上報公安機關和黨委政府,還打招呼放行;在公安機關調查團伙成員違法犯罪行為時,祝某通風報信、提供出逃資金等。該案的發生,反映出某鎮在基層組織建設中存在考察不全面、管理不嚴格、監督不及時、村級事務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等問題,村干部淪為惡勢力“保護傘”后,嚴重影響到人民群眾對黨委政府的信任與支持。
結合辦理該案,本院對近年來發生在某鎮的刑事案件進行了梳理分析,發現各類刑事案件頻發多發。據統計,2016年至2018年,發生在某鎮的各類刑事案件有447件,三年分別為173件、131件和143件,案件數量一直在高位徘徊,居于全市各鄉鎮前列。這些案件呈現三大特點:一是尋釁滋事等“九類刑事案件”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類刑事案件占比較高,社會治安管控亟待進一步加強;二是刑滿釋放人員、吸毒人員犯罪以及結伙作案占比較高,團伙化犯罪、累犯、再犯趨勢明顯,祝某等十二人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中就有5人為刑滿釋放人員;三是外來流動人員犯罪比例較高,某鎮近三年來流動人口呈逐年上升趨勢,2018年流動人口達18000余人,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已成為社會治理的薄弱環節。
2014年7月,住建部等七部委公布全國重點鎮名單,某鎮位列其中。全國重點鎮是小城鎮建設發展的重點和龍頭,目前某鎮以生態、居家特色建設崇州城市副中心,是全市經濟發展的重點地域且處于高速發展期,招商引資項目多、在建待建工程多、經濟高質量發展點位多,人流、物流、資金流較大。與此相應,社會治安管控、社會治理、基層組織建設等也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匹配,有關工作需同步加大力度。
為進一步推進某鎮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積極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第十一條之的有關規定,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縱深推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建立健全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發現移交機制,充分發揮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網格化服務管理平臺的作用,筑牢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注重依靠和發動群眾積極舉報,加強對重點行業、重點領域涉黑涉惡問題線索摸排力度,對發現的涉黑惡、涉保護傘線索及時移交公安機關、紀委監委等部門,切實增強嚴厲打擊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的震懾力度。
(二)積極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項整治。按照中央、省、成都市和崇州市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決策部署,聚焦涉黑涉惡問題突出的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緊盯容易滋生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經濟行為不放,優化某鎮營商環境,維護市場經濟秩序。針對在建工程項目進行清理,排查有無利用暴力、威脅手段強攬工程、阻工擾工、強買強賣砂石建材、破壞生產經營等違法犯罪行為,發現線索及時移交;排查有無鎮、村干部以他人名義、掛靠企業名義、合伙投資入股等變相手段,或者利用職位身份、職位形成的影響力幫助特定關系人拉關系等方式承包或插手本地工程項目的情況,發現問題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依法妥善處理涉工程項目糾紛,防止發生暴力沖突事件,保護投資單位、業主單位、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加強自然資源管理,協同有關部門嚴厲懲治盜挖盜運砂石等違法犯罪行為。
(三)加強對村(社區)兩委成員的監督管理。把基層組織建設、鄉村治理、掃黑除惡有機結合,從嚴管理基層干部,嚴防“保護傘”再次出現。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推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落地落實的意見》,嚴格村(社區)兩委成員選拔任用制度規定,完善候選人聯審機制,堅決把受過刑事處罰、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惡等問題的村“兩委”班子成員清除出去,切實防范黑惡勢力把持基層政權。規范村民議事協商機制,完善并落實村務公開制度,嚴格村級事務監督工作要求,加大村級事務和公共資金使用督查力度。加強對村(社區)組織實施項目的監管,嚴格落實程序規定,保障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四)推進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依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四川省委政法委《關于在幸福美麗新村建設中實施“雪亮工程”的指導意見》,開展農村安全隱患治理,清除治安死角,提升群眾安全感。對現有“雪亮工程”覆蓋區域進行復查清理,確保正常運轉;針對天網無法覆蓋的重點區域、治安刑事案件高發頻發地點、車流量較大路口、砂石采挖必經道路等,增加“雪亮工程”視頻監控點位,升級優化硬件設備。組織群眾學習通過電視和手機查看“雪亮工程”監控視頻及使用報警功能,組織網格員學習維護、巡查“雪亮工程”監控設備,充分發揮“雪亮工程”的群防群治作用,進一步擠壓黑惡勢力在農村基層的滋生空間。
(五)加強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和法治宣傳教育。依照《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辦法》,嚴格落實流動人口暫住登記制度。對轄區內所有賓館、小旅館進行專項整治,開展全鎮范圍內出租房摸排清理,對無證經營和未進行登記管理的,責令限期整改。充分發揮政府管理職能,與轄區內企業形成合力,引導企業內部建立流動人口登記管理服務機制,確定協管人員,負責本企業流動人口登記錄入,加強對外來務工人員的管理和服務。結合依法治市工作,常態化開展法治宣傳教育,不斷提升工作成效,增強公職人員和人民群眾法治意識。
如對檢察建議書有異議,請于七日內向本院提出;如無異議,請你單位按照上述內容,認真整改落實,并于兩個月內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回復本院。
2019年10月22日
十一、陜西省人民檢察院就人防工程易地建設及易地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向人防監督管理部門制發檢察建議
【基本情況】
自2015年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工作以來,陜西省檢察機關辦理涉人防領域公益訴訟案件128件,其中向各級人防主管部門發出檢察建議案件120件,向人民法院起訴案件8件。在這些案件中,建設單位未繳易地建設費約1.46億元;人防主管部門違規減免易地建設費約558萬元。檢察機關發出檢察建議后已追繳約6700萬元,起訴人民法院后已追繳474.47萬元。
陜西省檢察院通過辦理上述人防領域案件,發現人防領域行業監管中存在以下普遍性問題:一是對本應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未要求修建,而是以征收易地建設費代替;二是對因地質等原因不能修建人防工程的,未及時征收或未足額征收易地建設費,致使易地建設費長期拖欠;三是易地建設費催繳通知書發出后未繼續進行追蹤;四是違規減免易地建設費或擅自提高征收標準;五是收取的易地建設費挪作他用,未專項用于人防建設。陜西省檢察院認為,這些問題的存在,既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又給國防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極大隱患,因此有必要向人防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
【制發過程】
陜西省檢察院就履職中發現的問題,與人防監督管理部門進行了多次座談,征求人防監督管理部門意見,人防監督管理部門對陜西省檢察院提出的問題表示認同,同時表示此類問題也嚴重影響人防事業發展,必須加強監督管理。
為進一步規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設監管,切實保護國有資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有關規定,2019年8月15日,陜西省檢察院向人防監督管理部門送達檢察建議書,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指導下級人防監督管理部門進一步加強對人防工程建設的監管。嚴格人防工程建設審批,嚴格審核易地建設條件,嚴格足額征收易地建設費。凡符合繳納條件而不繳納或未足額繳納易地建設費的,必須嚴格依法追繳。
二是對人防工程建設及易地建設費的征收使用及管理情況開展專項檢查,重點檢查2015年以來的工作情況。對檢察機關督促但仍未完全追繳到位的易地建設費,應及時建立臺賬,全面予以追繳,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依法收取的易地建設費,專項用于人民防空建設,不得平調、挪用、截留。
三是嚴格執行易地建設費減免的相關規定,明確相關條件、完善相關程序、嚴格相關主體責任,避免各地出現執行易地建設費減免規定不一致的情況。
四是指導下級人防主管部門與當地檢察機關建立協作機制,積極配合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工作,對需要檢察機關支持配合的及時進行溝通聯系。
五是加強對人防執法人員的教育和監督,增強執法人員的責任心,提高執法能力,教育其履職盡責、廉潔從政。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執法人員,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被建議單位回復和采納情況】
檢察建議發出后,人防監督管理部門高度重視,召開黨組會議專題研究整改措施,制定任務分解表,在人防工作推進會上,要求下級人防監督管理部門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和整改落實。
【跟蹤監督情況和落實效果】
2019年9月3日,人防監督管理部門聯合檢察機關下發《關于開展人防工程審批和易地建設費專項檢查監督活動的通知》,決定集中開展一次人防工程審批和易地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專項檢查監督活動。陜西省檢察院和人防監督管理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赴各市進行抽查,督促整改,對經檢察機關依法督促后仍不依法履職,符合公益訴訟起訴條件的將依法起訴。
2019年10月11日,人防監督管理部門向陜西省檢察院書面回復了階段性工作進展情況:
一是與檢察機關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人防工程審批和易地建設費專項檢查監督的通知》及有關統計表,下級人防監督管理部門接通知后都很重視,立即開始行動。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主動與當地檢察機關聯系,共同發文,制定方案,抓好落實。目前,自查階段的工作基本完成,自查報告正在陸續上報。
二是將專項檢查監督與陜西省紀委關于全省人防系統腐敗問題專項治理緊密結合,共同推進。按照陜西省紀委要求,人防監督管理部門于9月12日制定下發了《人防系統廉政風險點及腐敗問題表現形式大排查工作方案》,9月17日召開了人防系統腐敗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推進會,人防監督管理部門主要領導在講話中特別強調要認真抓好陜西省檢察院檢察建議書和聯合發文的落實工作,并與下級人防監督管理部門主要領導簽訂了責任書。要求把這兩項工作緊密結合起來,抽調專人,夯實責任,限期完成。
三是開展檢查督查。從9月初開始,人防監督管理部門分成4個組分別由一名領導帶隊,赴各地開展工作督查。其中人防工程審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是這次督查的重點內容之一。人防監督管理部門主要領導先后赴西安市等地督查,到人防工地現場查看,要求應建必建、應收盡收,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及時指出,徹底整改。
四是2019年8月以來,人防監督管理部門黨組會議先后6次研究討論專項檢查監督和人防系統腐敗問題專項治理工作。10月11日,人防監督管理部門主要領導在黨組會議上強調,要把專項檢查監督和人防系統腐敗問題專項治理作為當前人防系統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周密安排,精心組織。要認真辦理各級檢察院發出的檢察建議書,扎實開展自查自糾和整改工作。要加強領導,提高認識,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專項檢查監督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截至2019年底,共排查建設項目5688個,查出問題項目544個,已追繳易地建設費約2.8億元,落實擬補建人防工程13.8萬平方米。
【效果和意義】
該檢察建議是陜西省檢察院針對全省檢察機關辦理國有財產領域公益訴訟案件工作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向人防監督管理部門發出的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旨在加強人防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規范人防工程建設及人防易地建設費收繳工作,維護國防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避免國有財產流失。同時,對加強檢察、行政機關間協作,共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具有積極的示范效應。
【檢察建議書】
陜西省人民檢察院
檢察建議書
陜檢行建〔2019〕61000000002號
某人防監督管理部門:
人防工程建設事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相關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均要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確因地質、地形、施工條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設單位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核實同意,并按照有關標準繳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以下簡稱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易地建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陜西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了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情況的監督。自2015年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工作以來,陜西省檢察機關辦理涉人防領域公益訴訟案件128件,包括向各級人防主管部門發出檢察建議案件120件,向人民法院起訴案件8件。在這些案件中,建設單位未繳易地建設費約1.46億元;人防主管部門違規減免易地建設費約558萬元。檢察機關發出檢察建議后已追繳約6700 萬元,起訴人民法院后已追繳474.47萬元,仍有近8000萬元未追繳到位。
從陜西省檢察機關已經辦理的人防公益訴訟案件來看,存在以下問題:對本應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未要求修建,而是以征收易地建設費代替;對因地質等原因不能修建人防工程的,未及時征收或未足額征收易地建設費,致使易地建設費長期拖欠;易地建設費催繳通知書發出后未繼續進行追蹤;違規減免易地建設費或擅自提高征收標準;收取的易地建設費挪作他用,未專項用于人防建設。這些問題的存在,既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又給國防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極大隱患。鑒于你單位為陜西省人防主管部門,為進一步規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設監管,切實保護國有資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提出如下建議:
一、指導全省各級人防主管部門進一步加強對人防工程建設的監管。嚴格人防工程建設審批,嚴格審核易地建設條件,嚴格足額征收易地建設費。凡符合繳納條件而不繳納或未足額繳納易地建設費的,必須嚴格依法追繳。
二、對全省人防工程建設及易地建設費的征收使用及管理情況開展專項檢查,重點檢查2015年以來的工作情況。對全省各級檢察機關督促但仍未完全追繳到位的易地建設費,應及時建立臺賬,全面予以追繳,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依法收取的易地建設費,專項用于人民防空建設,不得平調、挪用、截留。
三、嚴格執行易地建設費減免的相關規定,明確相關條件、完善相關程序、嚴格相關主體責任,避免各地出現執行易地建設費減免規定不一致的情況;
四、指導各級人防主管部門與當地檢察機關建立協作機制,積極配合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工作,對需要檢察機關支持配合的及時進行溝通聯系。
五、加強對人防執法人員的教育和監督,增強執法人員的責任心,提高執法能力,教育其履職盡責、廉潔從政。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執法人員,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你單位在收到本建議書后,如有異議請在7日內書面回復本院;如無異議請及時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推進相關工作,并在收到建議書后兩個月內,向本院書面反饋開展工作情況。
2019年8月15日
十二、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就金融機構風險防范問題向某省級金融機構制發檢察建議
【基本情況】
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甘肅省永靖縣公安局和臨夏州公安局陸續對某金融機構發生的12起涉及貸款業務的刑事犯罪立案偵查,該系列案件涉案本金9355萬元,利息5078萬元。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對此12起案件進行了調卷審查,發現該12起案件反映出某金融機構內部存在以下明顯管理漏洞:一是貸款三查制度流于形式;二是貸款發放逆程序操作,存在先發放貸款后審批情況;三是某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參與貸款資料造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國務院關于農村金融體系改革的決定》及中國人民銀行《進一步完善和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建設的若干意見》等規定。經與某金融機構的上級單位某省級金融機構及該金融機構進行座談,進一步深入了解發案原因、過程等情況,向案發單位的上級單位某省級金融機構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某省級金融機構指導地方金融機構開展行業內部整治,健全、落實金融機構內部監管機制,提高金融機構防范金融風險能力,加強金融機構員工管理。
【制發過程】
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某金融機構集中爆發多起涉及信貸業務的刑事案件,涉案資金數額巨大,給該金融機構造成了重大損失。為穩妥處理這批案件,2019年5月,根據檢察長要求,甘肅省檢察院派出辦案指導組,赴臨夏州和永靖縣對該批案件調卷審查。在案件審查中,辦案指導組發現某金融機構內部存在明顯管理監督漏洞,可能引發新的金融風險,需要行業主管部門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監管工作?紤]到因原理事長雷某貪賄案造成的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某省級金融機構當前處于一個特殊階段,面臨的困境和難題不少,需要檢察機關給予大力支持,2019年6月,甘肅省檢察院決定在對某金融機構系列案件加強督導的同時,向某省級金融機構制發檢察建議,幫助其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化解風險,渡過難關。為將檢察建議做成剛性,達到建議單位和被建議單位之間的雙贏,甘肅省檢察院派員先后與某省級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了座談,共同研究、梳理某省級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和機制設置中存在的問題,保證了檢察建議的準確性和可行性。7月初,檢察建議書初稿完成,甘肅省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對初稿進行了審核,對文書內容進行了法律審核,從加強文書規范性、說理性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見。后經向某省級金融機構征求意見,多次修改完善,檢察長對檢察建議書進行了審核簽發。2019年8月6日,甘肅省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帶隊向某省級金融機構理事長宣告送達了檢察建議書。
【被建議單位回復和采納情況】
2019年11月11日,某省級金融機構以《關于貫徹落實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相關情況的報告》向甘肅省檢察院回復落實情況,全部采納了檢察建議書中的四項建議內容,提出了六條落實措施。
【跟蹤督促和落實情況】
某省級金融機構開展了查風險、查隱患、查漏洞、查行為的“四排查”活動,對各業務、各條線,尤其信貸領域開展金融亂象排查整頓;規范理事會運行機制,對“三重一大”事項全面監督,同時在白銀等7地增設審計小組;制定多項制度,強化管理的規范化、信息化,成立貸款咨詢評估專家小組;多措并舉強化全體干部職工遵紀守法意識和合規經營理念。甘肅省檢察院將結合案件辦理,就檢察建議落實效果與某省級金融機構長期保持聯系,通報工作進展,加大贓款追繳,協商內部涉案人員處理,督促管理機制落實到位,為甘肅省金融業務健康發展和金融秩序穩定創造良好條件。
【效果和意義】
2017年9月,某省級金融機構原理事長雷某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依法查處。雷某在擔任某省級金融機構理事長的十年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違規插手和干涉貸款審批、匯票承兌、授信業務及干部選拔,多名干部牽涉行賄、違規發放貸款,金融機構內部金融亂象頻出,資金損失嚴重,對外形象和聲譽遭受很大損害,危害后果十分嚴重。某金融機構系列案件的發生與此情況密切關聯。在某省級金融機構面臨艱難之際,甘肅省檢察院發出的檢察建議書提出指導地方金融機構開展行業內部整治、健全落實金融機構內部監管機制、提高金融機構防范金融風險能力、加強金融機構員工管理的四項合理化建議,既為金融機構整頓秩序,嚴格監管開出一劑“良方”,又為金融機構提振精神、走出困境、重塑形象撐腰鼓勁,彰顯了檢察機關在服務甘肅省金融健康發展,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中應有的政治站位和責任擔當。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
一是為嚴格遵循檢察建議規范化流程提供了典范。該案檢察建議在制發程序上,嚴格遵循《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和《甘肅省人民檢察院關于規范和加強檢察建議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的流程,調查核實不打折扣,審核審簽不走過場,與被建議單位溝通、向被建議單位征求意見深入、耐心,宣告送達注重方式、場合、效果;在制發形式上,嚴格按照《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規定的文書內容和《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法律文書格式樣本》規定的文書格式制作檢察建議書,法律政策研究部門在審核過程中,詳細指出了文書制作中格式不夠規范、內容不夠集中、說理不夠透徹、依據不夠充分、建議與問題對應性不夠強、語言不夠簡潔等問題,分管檢察長、檢察長在審核審簽文書過程中,多次對修改完善提出建議,正式檢察建議文書相比提交審核稿,篇幅減少了一半,不僅依法有據,而且規范性、說理性均有了大幅提升,審核程序對保證文書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是為制發社會治理類類案檢察建議提供了典范。該案檢察建議是在系統梳理、深入研究了某金融機構發生的12起涉及貸款業務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共同特點、共同問題基礎上制作的,案情高度概括,問題精準直接,依據充分明確,建議簡明扼要,語言平實專業,為如何加強類案檢察建議文書的針對性、說理性,提供了有益范本。
三是為類案檢察建議如何“做成剛性”“做到剛性”提供了典范。該案辦案程序規范,提升了檢察司法的公信力;辦案質量過硬,保證了檢察建議的精準性;檢察機關與被建議單位溝通順暢,檢察建議宣告送達、跟蹤督促有力扎實,確保了檢察建議的采納和效果。
【檢察建議書】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檢察建議書
甘檢建〔2019〕1號
某省級金融機構:
本院經對某金融機構集中爆發的12起案件調卷審查,發現某金融機構內部存在明顯管理監督漏洞,可能引發新的金融風險,需要行業主管部門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監管工作。
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永靖縣公安局和臨夏州公安局陸續對某金融機構發生的12起涉及貸款業務的刑事犯罪立案偵查,該系列案件涉案本金9355萬元,利息5078萬元,合計1.4433億元。其中,經檢察機關審查逮捕的崔某涉嫌騙取貸款案、劉某涉嫌騙取貸款案和劉某某涉嫌騙取貸款案,均是采取提供虛假貸款資料,借用他人身份證明或冒用他人簽名的手段獲取大額貸款,截至案發前大部分貸款未予歸還。上述事實,有書證、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證據證實。目前,檢察機關對崔某以騙取貸款罪批準逮捕,對案件涉及的某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劉某以違規發放貸款罪批準逮捕。同時,涉案的其他某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王某等五人被公安機關以涉嫌違規發放貸款罪取保候審。其余案件尚在公安機關偵查環節。
經對12起案件調卷審查,發現其他案件情形與上述三案基本一致,同時還發現某金融機構內部存在明顯管理漏洞:一是貸款三查制度流于形式。劉某某涉嫌騙取貸款一案中,某金融機構未對劉某某申請9筆貸款的貸款人資格、貸款用途、貸款資料和償還貸款能力進行核查,就發放貸款3410萬元,致使3190萬元未能歸還。二是貸款發放逆程序操作,存在先發放貸款后審批情況。貸款人僅向某金融機構提交身份證明材料,貸款就能發放,而后貸款人才補報虛假貸款資料,出現信貸管理系統審批時間早于紙質資料審批時間現象。這一情況在崔某案、劉某案、劉某某案中均有體現。三是某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參與貸款資料造假。劉某某案中,某金融機構楊塔分支機構工作人員在兩筆貸款發放中,存在與貸款人共同補報虛假資產證明的情況。四是某金融機構法人代表嚴重侵害法人權益。在卷證據表明,某金融機構原理事長馬某對于案件中大部分冒名貸款、關聯貸款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劉某某案中,有6名證人證實貸款違規發放是馬某事先安排或授意。在其他案件中也存在相同情況;五是某省級金融機構原理事長雷某受賄案在金融機構內部造成的惡劣影響和負面效果還未完全消除。
鑒于以上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提出如下建議:
(一)指導地方分支機構開展行業內部整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相關規定,建議主管單位強監管、治亂象、嚴問責,指導、督促地方分支機構以規范信貸業務、治理金融亂象為內容,開展業內隱患自查、風險定期排查和專項整治工作,重點檢查是否嚴格執行貸款三查制度,在貸前、貸中、貸后不同階段是否從嚴把關,是否將審貸分離制度、貸款審批委員分工負責制度落實到位,貸款資金是否真正流向實體經濟,對發現的嚴重違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直接責任人員和管理人員嚴肅問責,涉嫌犯罪的及時移交有關機關查處。
(二)健全、落實該金融機構內部監管機制。根據《國務院關于農村金融體系改革的決定》,該金融機構建立了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三權分立的核心治理制度。但在實踐中,該金融機構“三會”制度形同虛設,理事會和監事會的規范制度沒有建立,理事會受到上級控制,監事會流于形式,無法發揮有效的內部監管,這點在雷某受賄案和某金融機構系列案件中有充分體現。建議進一步規范理事會運行機制,明確理事長權限范圍,落實監事會制度,真正發揮監事會對理事會的內部監管作用。
(三)提高該金融機構防范金融風險能力。建議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進一步完善和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建設的若干意見》,制定切實可行的風險管理制度,進一步細化風險防控操作流程,充分運用現代化信息手段加強風險防控;對該金融機構內控機制、流程開展科學化評估,對潛在風險做出預判,提高對各類金融風險的預警能力;加強政策方針研究,強化對貸款行業甄別,降低不良貸款形成;建立健全信用評估體系,通過信用風險評估完善風險預警,減少風險事件。
(四)加強該金融機構員工管理。建議加強員工法治教育,通過學習相關金融法律法規,剖析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增強員工自律意識和法治觀念,確立行為底線,劃定行為紅線,繃緊行業“高壓線”;建議對關鍵崗位員工加大風險防控教育培訓,使其掌握正確風險防控手段,保持對風險警惕,具備應對風險能力;注重員工職業道德培養,樹立誠信、合規、盡職的職業價值理念,提高員工整體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建立風險防范考評機制,將風險防控考核納入員工日?荚u,提高員工參與風險防控工作的主動性。
對檢察建議書有異議的,請自收到檢察建議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如無異議,請將落實情況于收到檢察建議書后兩個月內書面回復本院。
2019年8月2日
日期:2020-8-5 16:42:5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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