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8-7 10:23:29 法治日報——法制網
●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一部針對公職人員政務方面制定的制度化法律,對于推動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的建立有重要意義
●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出臺前,關于公職人員處分的情形、適用規則、程序等方面的規定,散見于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中,缺乏統一規定,制約了處分工作的規范開展
● 通過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把法定對象全面納入處分范圍,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筑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有利于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建設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麗
□ 實習生 賈婕
7月2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長張和因嚴重違紀違法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按四級調研員確定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和以往斷崖式降級處分的中管干部不同的是,在他的處分通報中首次出現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的說法。
也就是說,這是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自今年7月1日施行以來,首個公開通報適用該法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的中管干部案例。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法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有助于公權力行使更加規范,也給權力監督帶來便利。
在北京科技大學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偉看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施行具有里程碑意義,該法是一部針對公職人員政務方面制定的制度化法律,對于推動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的建立有重要意義。
中管干部違紀違法
退休多年難逃處分
公開履歷顯示,張和出生于1950年,河北省唐山市遷西人,今年已70歲。他曾在唐山市任職30多年。2005年3月,張和擔任河北省委常委、唐山市委書記。2006年10月任河北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一個月后,張和不再擔任省委常委,2011年1月卸任副省長一職。
此后,他又擔任了省政府黨組副書記、顧問、特邀咨詢等職。2014年7月,河北省政府官方網站“政府領導”欄目信息顯示,張和不再擔任黨組副書記、特邀咨詢。
今年4月29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張和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3個月之后,審查調查認定,張和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并構成職務違法,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刊文稱,這再次印證違紀違法行為無論過去多久,都難逃黨紀國法的嚴懲。根據中央紀委的相關通報,對張和進行黨紀政務處分的依據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
作為河北省委原常委,張和是一名黨員,給予他開除黨籍處分,依據的是紀律處分條例這一黨內法規;作為河北省政府原副省長,張和具有公職人員的身份,將他的退休待遇從副省級降為四級調研員,依據的正是監察法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這也是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7月1日施行之后,首次作為處分依據出現在中管干部的通報中。
此次通報披露,張和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紀法意識淡漠,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宴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破壞黨的選人用人制度,違規選拔任用干部;貪錢斂財,大肆收受禮品、禮金;家教不嚴,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取私利。
“此次調查結果表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已成為處分的主要依據!彼蝹ピ诮邮堋斗ㄖ稳請蟆酚浾卟稍L時說,這標志著政務處分已經正式運用到了案件查處中,“取代了原來的政紀處分,使得政務處分更加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從張和案件的公開報道可以看出,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自7月1日施行以來,極大地推動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助推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這次公開通報適用政務處分法中管干部的案例也體現了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的精神!北本┐髮W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說。
公職人員范圍明確
政務處分有法可依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據了解,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法律,具有規范監察機關的政務處分活動、完善國家監察制度的重要作用。
政務處分是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懲戒措施。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介紹,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出臺前,關于公職人員處分的情形、適用規則、程序等方面的規定,散見于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中,缺乏統一規定,制約了處分工作的規范開展。
據媒體此前報道,去年4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出臺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規范了政務處分工作。但由于該暫行規定未對“公職人員”范圍予以明確,實踐中往往標準不一。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施行解決了一些原來灰色地帶的問題,比如一些非黨員的公職人員不接受黨內處罰。原來的政紀處分也缺乏對任職于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懲處的制度。在沒有制度可依的情況下,使得一些違法違紀人員得不到有效懲處!彼蝹シ治稣f,在相關的職級處分和細節的處理方面,“就會產生空白,所以也使得監察部門在處理這些問題時可能面臨很多的困境,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出臺之后,這些問題就能迎刃而解”。
據莊德水介紹:“此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讓政務處分跟黨紀處分相互銜接,從而擴大了政務處分適用的人群和范圍。在以前,有一些公職人員是難以受到監督和制約的,特別是基層一些搞微腐敗的基層干部,難以運用相應的法律法規來進行規制!
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本法適用于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同時,明確公職人員是指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即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表示,通過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把法定對象全面納入處分范圍,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筑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有利于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建設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
整治與教育相結合
依法推進反腐工作
從中紀委的通報中可以看到,張和的違紀違法行為主要涉及違規選拔任用干部、貪錢斂財等,這些都是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需要受到處分的行為。此外,還有哪些違法行為也會受到處分?
據了解,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現有關于處分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歸納,既包括貪污賄賂、收送禮品禮金、濫用職權等較為常見的違法行為,也對一些應該予以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作出了進一步明確。
其中,“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拒不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系人違規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且不服從職務調整的”“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等行為,都被納入政務處分情形,并規定了其適用的政務處分。
“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將監察法的原則規定具體化,同時還把法定監察對象全面納入到了適用的范圍,可以確保監察權力得到有效運行,從而實現政治效果、紀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相統一!鼻f德水說,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現有關于處分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歸納,從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的違法情形中,概括出適用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參考黨紀處分條例的處分幅度,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檔次。
在中紀委的通報中,張和因為“能夠主動交代組織未掌握的違紀違法問題,上交全部違紀違法所得,認錯悔錯態度較好”,受到“開除黨籍,按四級調研員確定退休待遇”的處分。“這是依規依紀依法懲治腐敗的具體體現!彼蝹フf。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在宋偉看來,對張和的處分通報中“按四級調研員確定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等表述,體現了適用政務處分法相關規定的要求。
“這是通過整治與教育相結合,運用法律的手段推進反腐工作!鼻f德水說。
“其他的公職人員相關規定,更多的是正面引導作用,內容主要為行為規范的說明與指引,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主要針對負面違法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后處分的一個指南。”宋偉認為,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出臺意味著公職人員相關法律的進步與健全,標志著我國反腐敗法律制度體系又向前邁進了一步。
加強監察隊伍建設
正確行使監察權力
《法治日報》記者查閱相關資料時注意到,在監察法出臺前,我國對違法違紀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懲戒稱為處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監察機關統一行使監察權,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實現監察全覆蓋。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這樣對公職人員來說就存在政務處分和處分兩種懲戒制度。
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監察機關可以作出政務處分決定,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作出的懲戒沿用處分的稱謂。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王敬波解釋,這涉及處分對象的管理權限和處置權,“有的違法公職人員監察機關可以直接進行處置,有的可能監察機關沒有辦法直接進行處置,需要給任免機關或者公職人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由單位進行處置。有一些是由人大進行任免的;有一些可能是選舉產生的,比如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有一些企業的人員可能是董事會任命的;還有一些可能涉及到其他一些單位,比如偽造大學學歷、入學時有造假,這就需要其原來所在的學校進行必要的處置”。
據了解,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系統梳理了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現有關于處分制度的法律法規,從中提煉概括出適用于各類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并參考黨紀處分條例的處分幅度,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檔次,設定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政務處分。
“政務處分更注重制裁公職人員的一些職位職務薪酬待遇等級等方面的利益。一方面從法律銜接的角度,因為政務處分法相當于銜接相關的刑事處罰,使懲戒職務違法犯罪的法律體系更為嚴密和健全,這是從統一性的角度去理解。”莊德水分析說,另一方面,要理解刑事處罰與政務處分是從不同層面和角度,對黨員領導干部違法犯罪的行為進行懲戒。
莊德水說,政務處分的類型跟刑事處罰的類型是不一樣的,“它們形成的約束和懲戒力也是不一樣的。但同時,它們又是相互銜接和對等的。政務處分的一些種類或者是一些政務處分的方式是刑事處罰所不能替代的。刑事處罰往往是比較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也就是我們說的‘四種形態’中的第四種形態(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而有些時候,公職人員所犯的一些違規違紀或者違法的行為是處在前三種形態的,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可以運用警告或記大過的方式來對黨員領導干部行使懲戒”。
同時,為了規范政務處分的程序,政務處分法專設一章,對政務處分的程序進行明確。對于如何保障被處分人員的合法權利,政務處分法中也專章規定了復審復核程序。
對此,莊德水認為,每部法律運用不當都可能對當事人的權利造成損害,更會損害法律本身的權威性,“所以作出政務處分,包括有關部門的調查過程都必須依法,避免人為對法律行使的干涉和限制,也就是要樹立正確的證據意識”。
在莊德水看來,未來更重要的是落實執行!熬唧w來說,第一就是要嚴格按照程序調查收集違紀違法方面的證據;第二是要尊重當事人的權利,做好復審復核的工作;第三就是要避免冤假錯案,嚴格執行法律責任,對不適當作出處分的人員要進行責任追究;第四,應當遵守政務處分法最基本的要求和原則!
對于如何正確的行使監察權力,宋偉建議相關權力要得到剛性運行,即在監察機關履行職責的過程中也要得到監督,“同時要加強我們監察人員的專業素質,加強隊伍建設”。
日期:2020-8-7 10:23:2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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