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8-18 9:09:38 北京日報客戶端
原標題:事關工資社保和退休!法官提醒:這三類勞動爭議法院不管
由于疫情影響,不少勞動爭議案件涌入法院,但是,有些案件并不在法院受理范圍之內。為避免當事人錯誤地選擇處理方式,導致仲裁不予受理或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海淀法院8月17日以三起典型案件為例,提醒當事人注意。
確認工資標準并非法院受理范圍
案例
楊先生于2010年7月23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間在嘉電公司工作,后因公司遷址河北固安,楊先生認為與其現實情況發生沖突,放棄遷去新址。楊先生認為,公司給其繳納的社保基數與其實際工資流水不符,公司提供的臺賬與本人工資流水不符,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在職期間工資基數差。
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楊先生所要求確認的客體指向的是一項事實而并非法律關系,屬于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因缺乏訴的利益而不適法,裁定駁回了楊先生的起訴。
法官說法
針對訴訟請求,法理觀點認為“訴訟請求是原告以訴訟標的為基礎提出的具體實體權利請求,即訴訟請求是原告所要追求的實體上的具體法律地位或者具體法律效果的主張。”
根據訴訟請求內容不同,訴的分類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變更之訴。確認之訴,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與被告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法律關系之訴。所以,在審理實踐中,當事人要求確認工作崗位、確認工作內容能接觸導致白血病的有害物質、確認合同系偽造、確認工程責任事故與勞動者無關等,均不屬于勞動爭議確認之訴的受案范圍。
事業單位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并非法院受理范圍
案例
周女士訴稱,其為某技工學校事業編制內職工,其于2014年5月已滿55歲退休,其本人希望60歲再辦理退休,但遭到了學校拒絕。周女士表示,學校聲稱為其辦了退休手續,強行中斷其工作,并按退休給其發錢至今已五年。她訴請法院判令學校為其補繳2014年5月至今的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并核查學校違法違規辦理退休的事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人事爭議是指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本案中,學校是事業單位法人,周女士為事業編制,周女士的訴訟請求均屬于基于退休年齡的核定、退休手續的辦理而產生的爭議,不屬于法院應當受理的人事爭議案件的范疇,故對周女士的起訴依法予以駁回。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人事爭議是指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除上述情形外,勞動者與事業單位發生的爭議不屬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
如在審理實踐中,安置檔案、認定行政級別及確認單位侵害其工作權、住房權、名譽權的非法性等情形,均不屬于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
補繳社會保險并非法院受理范圍
案例
萬先生訴稱,其于2004年9月2日入職首科公司工作,2005年1月至2007年12月,公司一直以低于其應得工資的標準繳納社會保險,2008年1月至2018年6月,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據此,請求法院判令首科公司支付其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金差額部分以及未繳納社會保險金的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定,雙方間就此產生的爭議是社會保險征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不屬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故依法駁回了萬先生的起訴。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法院應予受理。而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未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欠繳社會保險費或未按規定的工資基數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院則不予受理,勞動者需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勞動者通過其他渠道繳納保險費后,要求用人單位據此支付費用的,因勞動者的行為違反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對社會保險的登記、核定、繳納、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響,因此法院也不予受理。
(文中人物、單位均系化名)
日期:2020-8-18 9:09:3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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