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9-18 8:44:54 法治日報——法制網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芬棉
針對私募基金行業目前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為進一步明確底線要求,讓私募回歸本源,證監會日前就《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直面私募突出問題
相較于公募基金而言,私募基金發展晚、法律規范晚。直至基金法出臺,私募才真正納入法治化軌道。從基金法、證券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制定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等許多規范,有關私募基金的法律體系已相對健全。
其間,私募基金業經過了快速的發展。據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截至2020年7月底,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5萬家,備案私募基金超過8.8萬只,管理基金規模14.96萬億元,已成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
與此同時,也暴露出諸多問題。天同律師事務所何海鋒說,比較突出的問題包括:私募基金變相公募,向不特定對象公開推介,變相降低投資者門檻;違規運作,部分私募將自有財產與基金財產混同,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還存在操縱市場問題;登記備案信息失真,部分私募機構長期失聯,逃避監管;跑路事件時有發生,存在非法集資的風險等。
中基協副會長胡家夫日前稱,中基協重視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截至目前,中基協共收到投訴信息1725件,辦結投訴信息1391件,投訴辦結率為81%。自2019年以來,中基協充分發揮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作用,幫助投資者挽回經濟損失11.77億元。并且聚焦行業違法違規行為高發、多發環節,對于給行業造成惡劣影響的害群之馬“零容忍”,出重拳、用重典。2019年以來,中基協不予登記私募機構20家,中止辦理725家,依法注銷私募登記機構1764家,對于27家行業機構以及44名從業人員采取了撤銷私募登記、取消會員資格、加入黑名單等處分措施。
“為使私募行業健康發展,相較以前的相關法律法規,首次提出為防范金融風險,成為《征求意見稿》出臺的主要目的之一”。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遠忠如此評價說,面對新形勢新舊突出問題,證監會有必要進一步強化對基金業的監管。
嚴加規范募集行為
證監會以問題為向導向,出臺《征求意見稿》。“很有針對性,其目的不在‘全面’,而是通過對突出問題的梳理,對重點問題的監管進行強化,讓私募行業真正回歸‘私募’和‘投資’的本源,促進金融私募行業可持續健康發展。”金融律師楊兆全分析說。
何海鋒說,《征求意見稿》第六條集中列舉從業人員十條禁止性行為,其主要內容與此前規范較為類似,屬于在行業監管層面重申內容,但其中也有對原有規則根據近期發展而作的修改和細化。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私募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基金募集過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存在有向《私募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或者為投資者提供多人拼湊、資金借貸等滿足合格投資者要求的便利等十種情形的行為(即“十不得”)。
張遠忠對《征求意見稿》逐條進行解讀認為,首先在“十不得”前,與此前相關規定相比,增加“直接不得或者間接存在”使規定更具周延性,同時最大亮點在于,除要求私募管理人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外,還新增第二款,即要求出資人實控人關聯方等不得宣傳推介,不得在募集時有前述“十不得”行為。
證監會這位負責人解釋稱,這些要求充分體現私募“非公開”本質,細化禁止性要求。
明確私募負面清單
《征求意見稿》第五條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不得有代持、循環出資、交叉出資、層級過多、結構復雜等情形,不得隱瞞關聯關系或者將關聯關系非關聯化。
同一單位、個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當具有設立多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全面、及時、準確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規風控制度。
張遠忠稱,《征求意見稿》要求不得隱瞞關聯關系、不得將關聯關系非關聯化,體現了從嚴監管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監管理念。
這條規定與中基協的相關規定并無太大變化,均體現了從嚴監管集團化私募管理人的趨勢,主要區別在于,不得隱瞞關聯關系或者將關聯關系非關聯化,目前查起來尚難,但在工商與中基協聯網的背景下,這種隱瞞將變得異常困難。
“不僅如此,《征求意見稿》還進一步明確了關聯關系的監管路徑。”張遠忠說。
《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規定,私募管理人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或者投資者利益的關聯交易等投資活動。私募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對關聯交易定價方法、交易審批程序等進行規范。
使用基金財產與關聯方進行交易的,私募管理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的規定和私募基金合同約定,防范利益沖突,投資前應當取得全體投資者或者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同意,投資后應當及時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并向中基協報告。
何海鋒說,《征求意見稿》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的負面清單是其一大亮點。該條規定著力引導私募基金回歸投資本質,重申投資活動“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本質,嚴禁使用基金財產從事借(存)貸、擔保、明股實債等非私募基金投資活動,嚴禁投向類信貸資產或其收(受)益權,不得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以及國家禁止或限制投資的項目等。
日期:2020-9-18 8:44:5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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