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
針對低齡未成年人實施犯罪、冒名頂替上大學、洗錢及跨境賭博違法犯罪等社會熱點問題,草案二審稿進一步織密法網保護公民權益,通過相應條款的修改完善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進入二審體現嚴格程序
6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修正案草案共修改補充刑法30條,加大對安全生產犯罪的預防懲治,完善懲治食品藥品犯罪和破壞金融秩序犯罪規定,加強企業產權刑法保護,強化公共衛生刑事法治保障,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大對污染環境罪的懲處力度。
其中,為加大對民營企業內部發生的侵害民營企業財產犯罪的懲治力度,草案進一步調整了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挪用資金罪的刑罰配置。此外還修改食品監管瀆職犯罪,增加藥品監管瀆職犯罪,進一步細化食品藥品瀆職犯罪情形。
7月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10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舉行,共有10件法律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其中就包括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審議稿。
一部法律案,為何要經過多次審議?記者查閱有關法條發現,法律案的審議有著嚴格的程序。根據立法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兩次審議后交付表決;調整事項較為單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的,也可以經一次審議即交付表決。
刑法作為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其強制性最為嚴厲,審議流程也頗為審慎。近年來歷次刑法修正案,大多數都是經過了三次審議,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二審,亦屬正常程序。
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主要有以下修改補充:進一步完善金融犯罪規定,對刑法有關洗錢、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單位集資詐騙等規定作出修改補充;修改完善涉未成年人犯罪相關規定,包括未成年人實施犯罪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兩個方面;修改補充了冒名頂替、跨境賭博、有關興奮劑違規等方面的犯罪規定等。
聚焦低齡未成年人犯罪,下調最低刑事責任年齡
“12至14歲故意殺人等犯罪或將負刑責!”草案關于下調最低刑責年齡的規定甫一披露,相關話題迅速沖上社交媒體熱搜,引發網友熱議。
社會輿論的高度關注,源自現實中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的隱痛。如去年10月,大連13歲男孩蔡某某將在同小區內居住的10歲女孩殺害,并拋尸灌木叢。因蔡某某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對其實施3年收容教養。今年8月,該案民事賠償判決生效后,蔡某某父母一直未履行。最新消息顯示,蔡某某父母因未履行法院判決被司法拘留15日,名下一處房產被查封,現已進入司法拍賣程序。
我國刑法長期將16周歲作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只對故意殺人等八種特定罪行承擔刑事責任,14周歲以下則不負任何刑事責任。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犯罪的案件時有發生,來自多地司法機關的報告分析顯示,低齡化、成人化、暴力化正逐漸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的趨勢。
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方認為,確定刑事責任年齡起點的最主要因素是人主觀意識上的辨認和控制能力。14周歲刑責年齡起點的確定,對于20世紀70年代的中國兒童發育狀況也許是適合的,但改革開放以來,兒童生理和心理成熟加快,辨認和控制能力也有較大提高,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符合當前社會發展進程。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草案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草案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將收容教養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草案規定,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大量實證數據和研究表明,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根源更多的是家庭監護、學校教育、社會治理出了問題。”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少年司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宋英輝說,當務之急應是建立成體系、輕重有別的不良行為早期干預機制,用教育性的保護處分措施,針對性解決未成年人存在和面臨的問題。
對“自洗錢”、冒名頂替上大學、出境賭博等突出問題作出修改完善
將“自洗錢”等明確為犯罪,冒名頂替上大學擬寫入刑法,境外賭場人員組織、招攬我國公民出境賭博犯罪擬入刑……針對實踐中的許多突出問題,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均作出了修改完善。
“自洗錢”,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上游犯罪之后,對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進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為。我國現行刑法沒有將“自洗錢”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實踐中一般作為上游犯罪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由于‘自洗錢’行為被視為上游犯罪的附屬行為,因而查處的重點是上游犯罪而非‘自洗錢’行為,以致大量贓款去向成謎。”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賈濟東認為,“自洗錢”行為熱衷于向境外非法轉移違法所得且數額巨大,然而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導致查處困難。破解上述難題的有效措施之一,就是將“自洗錢”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
草案將實施一些嚴重犯罪后的“自洗錢”明確為犯罪,同時完善有關洗錢行為方式,增加地下錢莊通過“支付”結算方式洗錢等,為有關部門有效預防、懲治洗錢違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贓提供充足法律保障。
“誰上了我的大學?”從羅彩霞到陳春秀,社會上發生的冒名頂替上大學等事件,嚴重損害他人利益,破壞教育公平,踐踏社會公平正義底線,被輿論批評為最卑劣的高考作弊。
對此,草案規定,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同時規定組織、指使他人實施的,從重處罰。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多次在境外賭場賭博……”今年1月,交通運輸部長江航道局原黨委副書記、局長熊學斌被通報開除黨籍。時隔幾天,中國銀行寧夏分行原總審計師劉富國被“雙開”,通報指其“多次境外賭博”。隨著近年來國家對賭博場所清理力度不斷加大,境外賭博、網上賭博已成為一些人參與賭博的主要方式,其中不乏公職人員。
跨境賭博違法犯罪嚴重,致使大量資金外流,嚴重損害國家形象和經濟安全。對此,草案作出修改,擬進一步調整開設賭場罪的刑罰配置,同時增加境外賭場人員組織、招攬我國公民出境賭博犯罪。
“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及時對刑法作出調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修改堅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避免偏離實踐導向的修改,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嚴肅有效執行。
刑法修訂根本原因在于社會自身的需要
一件衣服,穿的時間長了,就會褪色磨損,需要經常縫補。刑法也是如此。刑法修正案就如同打在刑法這件衣服上的“補丁”,通過對刑法條文不斷地修改,以保持刑法長久的生命力。
“我國刑法修訂頻繁主要是社會發展變化快、國際國內形勢變化快,刑法也應‘法與時轉’。”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王文華教授說。
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刑法研究室主任劉仁文看來,從刑法修訂原因看,盡管有個別地方是由于立法技術所致,但根本的原因還在于社會自身的需要。
國內經濟社會的發展推動了刑法的修改、補充。“如1997年新刑法在增加懲治證券犯罪的同時,并沒有將期貨犯罪同時規定,主要是考慮到當時我國期貨交易市場還處在探索、初創階段,對期貨犯罪難以準確界定。”劉仁文表示,伴隨期貨市場發展,1999年6月,國務院頒布了《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對期貨違法行為明確規定了行政處罰等。1999年12月的刑法修正案(一)在涉及證券犯罪的內幕交易等條款中增加了反映期貨犯罪特點的內容。
又如,隨著科技發展和網絡普及,一些組織或個人將公民個人的信息資料出售或泄露給他人,獲取非法利益,對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個人隱私以及正常的工作生活構成嚴重威脅。“鑒于此,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劉仁文說。
國際形勢變化也會導致國內刑法的修訂。如“9·11”事件發生后,在整個國際社會加強反恐立法的背景下,我國決定對當時的刑法進行修正,于是有了2001年12月的刑法修正案(三)。該修正案圍繞反恐這一主題,主旨即“為了懲治恐怖活動犯罪”。
1997年至今,我國已頒布十個刑法修正案
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即現行刑法,自生效至今已過了23年。其間,應社會發展和打擊犯罪形勢變化需要,立法機關先后通過了10個刑法修正案,對1997年刑法進行完善補充。
比如,2006年6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補充了刑法有關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商業賄賂、洗錢、枉法仲裁等犯罪的規定,是1997年以來對刑法進行的一次最大規模的修改補充;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改變了以往死刑罪名只做“加法”不做“減法”的狀況,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占中國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關系黨和國家前途命運的戰略全局出發,把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開啟了法治中國建設的新時代。
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通過,對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法條的修改成為這次修訂的一大亮點。其中,增設“終身監禁”的規定,修改了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刪去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行賄罪增加了罰金刑,并增設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切實提高了腐敗的法律和經濟成本,從法律層面實現了“全環節”懲治腐敗的要求。
“‘終身監禁’的設置,一方面可以加大對腐敗分子的威懾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開展國際司法合作、加大追逃力度。”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告訴記者,這些修改使刑法關于懲治貪污罪、受賄罪的規定能夠在司法實踐中做到罪刑相適應,同時加大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有助于切斷受賄犯罪的鏈條。
2017年11月,刑法修正案(十)正式施行。這次修正案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中增加一款,對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作出規定,在公共場合侮辱國歌的行為被寫入刑法。